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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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系统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监察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包含审计监察的范围、职责、流程等。

第二章审计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审计监察的职责1.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2.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履行、内部掌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察,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

3.对生产经营情况、资源利用情况、本钱掌控情况等进行审计监察,提升企业效益。

4.对企业绩效管理进行审计监察,供应参考看法。

第四条审计监察的权限1.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文件和信息。

2.进入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3.受理、核查、审核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4.对内部掌控、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提出改进看法。

5.对内部审计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审计监察工作的专业性。

第三章审计监察工作流程第五条审计监察计划1.依照企业年度工作计划,订立审计监察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审批。

2.审计监察计划应明确审计监察对象、范围、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审计监察准备工作1.对审计监察对象进行初步了解,明确审计监察目标与重点。

2.订立审计监察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布置。

3.确定审计监察团队,明确各成员责任与任务。

第七条审计监察实施1.依据审计监察计划和方案,对审计监察对象进行全面的审计调查。

2.收集、整理、分析审计监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实地进行巡查与核实,对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排查。

4.进行数据手记和统计,对审计监察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估。

第八条审计监察报告1.审计监察工作结束后,编制审计监察报告。

2.审计监察报告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3.审计监察报告应及时提交企业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保密与问责第九条保密原则审计监察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获得的涉及企业机密的信息和数据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审计监察部职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

审计监察部职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

审计监察部职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审计监察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和监察工作的部门。

其职责涵盖了以下方面:1. 审计工作:- 开展内部审计,以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审查和评估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记录和相关的财务信息。

- 提供管理建议,改进内部控制程序,降低风险并提高运营效率。

- 发现潜在的欺诈和不当行为,并建议相应的纠正措施。

2. 监察工作:- 监督公司是否遵守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 审查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和职业标准。

- 检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政策和程序。

- 调查投诉和举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流程如下:1. 计划阶段:-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的需求和目标,制定审计计划。

- 确定审计的范围和时间表。

- 确定需要进行审计的部门和业务活动。

2. 数据收集:- 收集和分析与审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 执行现场调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录入和整理数据,准备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3. 分析和评估:-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 发现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 确定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4. 报告和反馈:- 撰写审计报告,详细描述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

- 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供报告,并进行讨论和沟通。

- 跟踪问题解决的进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 监督和监测:- 监督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 进行后续的监察活动,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监测和评估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监察部是确保公司运营正常、合规和高效的重要部门。

通过专业的审计和监察工作,可以帮助公司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并提高整体运营水平。

审计监察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

审计监察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

审计监察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简化)1. 岗位职责1.1 审核工作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审核工作,包括对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具体职责包括:- 审计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其有效性;- 检查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跟踪检测潜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 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

1.2 监察工作审计监察部还负责进行监察工作,以确保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行为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职责包括:- 监督各个部门的运作情况,确保其合规运营;- 检查和调查内部投诉和举报;- 定期评估公司各个部门的风险和合规情况。

2. 工作流程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流程如下:2.1 确定审计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风险状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与公司高层进行沟通和确认。

2.2 执行审核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审计监察部对各个部门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

这包括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证据,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了解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

2.3 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审计监察部可能会发现问题和不合规情况。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4 跟踪改进落实情况一旦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监察部还需跟踪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确保其有效性。

2.5 进行监察工作除了审计工作之外,审计监察部还需要进行监察工作,监督各个部门的运作情况,确保其合规运营。

2.6 定期报告审计监察部需定期向公司高层提交审计报告和监察报告,以汇报工作成果和发现的问题。

总结审计监察部的职责是对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进行审核和监察,以确保其合规运营。

他们的工作流程包括确定审计计划、执行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改进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工作以及定期报告工作成果和问题。

以上是对审计监察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的简化描述,有助于理解其工作职责和流程。

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监察审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审计一科、审计二科、内控科、纪检监察科等科室。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职责:(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监督整改落实。

(三)对公司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经济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举报、投诉、申诉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监察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监察审计部享有以下权限:(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检查、查阅。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监察审计部工作程序:(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重点。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八条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公司监察管理制度明确监察审计部

公司监察管理制度明确监察审计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高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内部专门负责监察、审计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察、审计和风险评估;2.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 协助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5.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监察审计部职责第四条监察审计部职责如下:1. 制定监察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对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3.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意见;4.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监察审计工作情况;6. 配合公司各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风险管理工作;7. 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监察审计部应独立于其他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2. 客观性:监察审计部应客观公正地开展监察审计工作,不受个人利益影响;3. 公正性:监察审计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公正无私,维护公司利益;4. 及时性:监察审计部应按照工作计划,及时完成监察审计任务。

第三章监察审计部权限第六条监察审计部享有以下权限:1. 要求各部门、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2. 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等;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领导审批;4. 参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5. 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内部监察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也可以由审计监察部委托中介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或由其授权有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少于5 人。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年度审计监察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政策和部门重点工作确定年度审计监察计划,明确审计监察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2. 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定期的审计监察工作,对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察部要帮助各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和资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强监督和风险管理:审计监察部要加强对各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风险并提出预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提高审计监察水平:审计监察部要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开展培训和学习,提升审计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上是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计划的一般方向,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细节会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和安排。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察部是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监督、审计、咨询部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三条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向管理层预警业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并协助、督促管理层适时改进内控机制,合理保证运营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范围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主要包括:税务筹划、法务管理、内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对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组、税务筹划组、法务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法务管理1人,负责人1人,共计3—4人。

第七条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法务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法务人员的职责一、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

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监察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监察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室是负责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监察审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具备专业的审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审计设备和设施,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察审计室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审计岗位,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察审计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审计工作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计问题的整改到位;(四)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调查;(六)对被审计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处理;(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程序第七条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期限等。

第八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审计记录。

第十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室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察审计室。

审计监察制度模板

审计监察制度模板

审计监察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察工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监察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审计监察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揭示和防范公司内部的风险;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监察工作。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任命,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设立审计组和监察组,分别负责财务审计和内部监察工作。

三、审计监察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劳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结算、工程分包招标、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基建工程的决算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直管的项目进行终结、奖罚兑现审计;对分公司管辖的项目进行终结、奖罚兑现的复审。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在遵守和执行上级单位、本单位各项规章及制度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的教育。

四、审计监察程序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收集和审查相关的财务报表、资料和证据,对审计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向审计监察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批准。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财企[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察管理工作,规范审计监察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是指对公司财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监察工作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审计监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监察范围与内容第七条审计监察范围包括:(一)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三)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资产运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五)公司投资、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六)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监察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监察内容应包括:(一)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二)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四)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风险管理缺陷;(五)公司资产运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状况是否良好;(六)公司投资、融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审计监察程序第九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审计计划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门在进行审计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和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审计和监察工作,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并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质量。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公司整治规定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部门、岗位和员工。

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合作伙伴。

第二章审计管理第三条审计职责1.企业应设立独立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和财务进行审计。

2.审计部门应独立行使职权,全面监督和评估企业的内部掌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3.审计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审计程序1.审计部门应依照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收集资料、核实账目、检查内部掌控、风险评估等。

2.审计部门应在审计过程中保守秘密,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证据,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编制审计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

第五条审计合规性1.审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2.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

3.审计部门应自行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矫正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4.如发现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章监察管理第六条监察职责1.企业应设立独立监察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和员工行为进行监察。

2.监察部门应独立行使职权,全面监督和评估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和合规管理。

3.监察部门应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监察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监察程序1.监察部门应依照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内部调查、行为监控、风险识别等。

2.监察部门应在监察过程中保守秘密,处理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证据,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监察部门应对监察结果进行编制监察报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和目标规划1.1 目标审计监察部旨在保障公司财务及内部管理的合规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使公司获得稳健的盈利及可持续发展。

1.2 目标规划1.2.1 提高审计监察部技能水平,强化团队建设;1.2.2 精心制定审计计划,全面审计公司各项目、各业务线,确保审计工作全面、细致;1.2.3 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公司数据安全性;1.2.4 提高审计监察部响应速度,及时处理财务问题,确保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最大化。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2.1 工作任务2.1.1 制定年度、月度、周计划表,确保工作质量高效;2.1.2 加强对公司各业务线的审计,发现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2.1.3 审计报告的撰写,及时向公司高层反馈审计结果,使企业决策保持高度透明;2.1.4 制定财务报表分析报告,为公司提供财务决策支持。

2.2 时间安排2.2.1 月度计划及时落实、周计划及时调整;2.2.2 落实年度审计计划,并确保年内各项目、业务线均被全面审计;2.2.3 审计报告先行撰写,高层反馈快速反映至财务部,优先解决公司财务问题。

三、资源调配和预算计划3.1 资源调配3.1.1 按照年度、月度计划表,合理调配人员及工作内容,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3.1.2 提高职工工作效率,按照领导要求切实完成工作;3.1.3 确定具体项目人员并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各人员工作职责。

3.2 预算计划3.2.1 审计监察部预算计划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年度情况切实调整预算。

3.2.2 审计监察部维护公司准确的财务报表,确保公司拥有完整、准确的基础信息。

四、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4.1 风险评估4.1.1 提前制定风险评估表,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工作风险;4.1.2 严格评审各项审计结果,排除及时发现的风险。

4.2 风险管理4.2.1 确定每项审计工作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前制定风险应对计划;4.2.2 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方案,避免工作风险对公司的影响;4.2.3定期复盘,总结经验,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院党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分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中坚作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效监督、防范风险、改善管理、提高绩效的重要作用,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纪检、监察、审计有机结合,着力推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分院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三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一)设立分院纪检组。

纪检组组长由分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局级党组成员兼任;纪检组副组长由正处长级干部担任,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纪检组成员由分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院系统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人员组成。

(二)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处。

监察审计处与分院纪检组合署办公,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监察审计处处长由分院纪检组副组长兼任。

(三)设立分院监察审计工作组。

监察审计工作组由分院监察审计处和分院系统部分研究所的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组成,由分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管理,承担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重点任务。

第四条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分院纪检组、监察审计处分别在分院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分院党政领导班子请示汇报。

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安排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分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

分院纪检组组长一般不直接分管基建、采购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主要工作第六条对分院系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院机关组织、机构以及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院党组决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审计工作,促进省属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负责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审计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等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三)组织、实施对现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任子企业负责人或拟提拔到省属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实施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省国资委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指导、监督省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二)组织或者抽调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篇: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1次。

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1次,内容包括: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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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创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

帮助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发展。

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行为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

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1、审计部分: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每月对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报告。

干部工作纪律专项调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及其所属各公司的财务收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人进行定期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重要项目、重点投资、重大技改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操作进行检查、纠正、处罚。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及其完整性,各种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调查报告。

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检查和跟踪公司及部门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尽职履责情况。

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

(三)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五)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情况。

(六)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其营运效果情况。

(七)检查公司资金需求申报计划、资金分配计划的执行、使用情况。

(八)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经济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内控机制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商务工作的流程化操作,合同、付款会签制度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

(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费的事件、案件或焦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审计、并提交报告。

第十二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控机制进行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是否在各个流程都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度是否合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二)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是否能满足各个流程管理的需要;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的执行是否有效记录,并能得到长效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在册的资产是否真实,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资产的购置是否有申请、审批,资产的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是否完整。

包括各种投资、拨入款项,各种借入款项,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

(三)是否严格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

(四)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准确、及时。

(五)是否存在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审计机关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还可以将某项有重大问题嫌疑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审计单位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单据、账本、账目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有关能够证明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当事部门或有关人员出具审计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对,当场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种准备。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签批即可生效,被审计部门应无条件配合。

对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人员到达时再出示。

一般非专项审计性的数据查询、核对、流程检查有部门领导书面通知即可办理。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受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受审计单位意见。

受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门有保持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应将审计报告下达受审计单位,有必要时可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受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要及时纠正。

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调查文件及底稿,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未经公司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或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对重要的整改意见,应当进行后续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控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平、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严谨认真,监察审计报告经得起检验。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部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备案:(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二)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专业方法,获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审计专业素质和审计业务能力,拓展审计监督范围,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发挥审计监察的预防性、建设性和“免疫系统”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监察审计部在执行审计项目时,与受审计单位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经常参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职业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后续教育。

第六章监察、审计部的权力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排除一切外部干扰,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特做如下规定:一、监察范围:除公司出资人之外,所有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员工均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二、隶属关系: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的人事、薪酬、绩效评价由监事长或董事长直接负责或决定,在工作安排上,其它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如有需协助配合的工作,只能向监事会委托,无权直接对监察审计部指挥、安排和管理。

三、监察审计部的权力1、有权列席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

2、有权就监察工作需要,召集专题会议。

3、有权检查各级领导的工作,必要时进行质询;有权对所有员工进行询问。

4、有权对各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计检查,对出现操作不规范、有亲疏关系、利益关系导致的评价结果进行否决,经否决的考核结果,人力、财务部门须终止执行。

有权对分配过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5、有权按公司规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高层以下领导干部做出经济上的罚款、赔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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