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类型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不作为侵权为视角
变迁 。 统 民法 的三大 原则“ 有权 绝对” “ 思 自治 ”“ 传 所 、意 、 自己责 认为 安全保障 义务是法律 赋予经 营者 的一种 法定义 务, 这不 是合
任” 过错 责任 一步步 在缩 小范 围, , 无过 错责 任异 军突起 。 以至 于 同义 务的延 伸 , 同义务 的延伸 减弱 了经营 者 的义务 , 合 为经营 者
公 正 的理念 相违 背 。那么 安全保 障义 务究 竟是违 约责 任还是 侵 认 为是违 约责任 。 明确违约 责任 的缺 陷表现 在首 先 , 民的权 利 公
权 责任 呢 ?仰 或两 者责任 的竞 合 ?
一
得 不到公 正的赔 偿 , 而只 是合 理的补 偿 , 同责任 的 中心在 于给 合
错 责任 还是 无过 错责 任 ?这 些 争论 的着力 点在 于饭店 是否赋 有 由裁量 的机会 , 随意性 很大 。 果在 司法实 践 中运 用无 形之 中会 如 顾 客安全 的保 障义 务 , 照我 国合 同法 责任认 定 的通 说 , 约责 危 害法律 的稳 定性 。 按 违
任 适用于 无过错 责任这 就意味着 责任 的承当不 以过错 为要 件, 违
、
安全 保障 义务 的。 质 l 生
予 守约方 补偿 。 但是 一旦发 生侵 犯人 身安全 的事 件 , 民则 由于 公
安全 保障义 务在现 代社会 的出现 , 与现 代 民法 发展 的潮 流相 合 同责任 的局 限, 不能得 到精 神赔偿 , 这与 公平 正义 的社会 主义 符合 , 以说现代 民法 扩展 了传统 民法 的范 围, 可 包括 民事责任 的 法 治理念 相违 背 。那 么安 全保 障义 务性质 究竟 是什 么 呢 ?笔 者
意 外事件 、 不可抗 力不承 担责任 这是立 法者处于社 会公 正公平 的 法 法律规 定 了经营者 的侵权 责任 , 这于 司法解 释发 生 了冲突 。 司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管理社区数码世界 P.192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水丽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有些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利益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当事人不容易发觉,有些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很大,这个时候侵权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让人们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研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面对这些侵权现象,出台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和安全。
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使用的时候还有一些不足而和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优化,让它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一、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1、获利报偿理论获利报偿理论主要是针对在相关的经营场所或者组织活动中获得利益最大的人,可以在危险中获得利益的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些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可以获得利益的活动,他们把可能出现的危险转移在消费者的身上,让消费者去接受危险,而他们从中获得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对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让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尽最大能力去控制危险的发生。
2、信赖关系理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贯穿整个民法的体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了信赖关系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这种信赖关系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是受保护的,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的以防有理由去相信自己的民事活动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不会造成损害,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才产生的。
3、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危险控制理论来说,是指把自己把控范围内的相关危险利用一些措施让这些危险减轻或者预防危险发生,是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规定的理论,也就是说谁可以有效的控制危险,并减小危险,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作为侵权行为探究
行为人负有特定 的作 为义务 。所 谓特定 的作 为义务 是 指行为人基于法律 规定 、 合同 约定 、 职务要 求等 负有作 为一
定行为 的义务 。例 如 , 主和雇 员 、 雇 司机和乘 客等有一 种相
断行 为人 主观上 是否 有过 失的过错 , 以以一个理 智正常 的 可 人在 同样环境下 的行 为为标准 , 即客观标准。 也
实, 但损 害事实的发生是潜 在的即发侵权 也应得到侵权法 的 保护 。在不作为侵权 责任 领域 中 , 我们 认为 , 对损 害事实 的 认定还应限 于传 统理 论 的界 定 , 即发侵权 应持 谨 慎 的态 对
在我 国, 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 中一直有三要件 和
四要 件的争论 。传统 的 民法 教材 中, 对侵权 责任 的构 成 , 一
第 l 卷第 5 1 期 20 09年 9月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o il ce c fHu a e ia ie st o r a fS ca in eo S n n M dc l Unv ri y
V09
定 了是否成立侵权 责任 以及 如何补 救的 问题 。传 统理论 认
为 , 论哪种类 型的损害事实要能够作为 民事 责任 的构成要 无 件 , 上. 有可补救 性 以及 确定 性 , 害未来 的利益 或 尚 都J 须具 损 未发生 的损害事 实不 能构成 侵权 法上 的损害事实 。而近期
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 为侵权行 为法除了具有补充功 能外 , 还 有分散损失与平衡 社会利益的功能 , 造成实际的损害 事 没有
【 关键 词] 不作为侵权 ; 为侵权 责任 ; 不作 因果关系 [ 中图分类号】 D 1 93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的不良行为,不纯正不作为不仅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也削弱了个体的道德形象和职业信誉。
同时,不纯正不作为也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各个级别和层次的问题,无论是在普通员工、管理层还是领导干部中都存在着不少人员存在着不纯正不作为现象,这对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究不纯正不作为的本质和由来,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了解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代表性的应对策略。
三、研究内容
1. 不纯正不作为的定义和分类。
2. 不纯正不作为产生的原因探析。
3. 不纯正不作为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分析。
4. 代表性的不纯正不作为案例分析。
5. 应对不纯正不作为的策略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五、研究预期结果
通过本研究,将全面深入地了解不纯正不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及其对企业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寻找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策略措施,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价值。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想象一下,大家在一家餐厅享受美食,突然间一场火灾爆发,大家因此受到了伤害。
那么,餐厅是否应该为大家的伤害负责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的范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两种法律概念的定义、区别和启示,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一切能够合理地消除或减少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纠纷的数量。
不作为侵权是指侵权人因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作为侵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督促侵权人积极履行保护义务,从而减少损害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在一起酒店火灾案件中,由于酒店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线和设备,导致了一场火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这个案件既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涉及到了不作为侵权。
因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的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风险,从而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例如,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损害仍然无法避免,那么经营者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如果经营者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也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效果。
不作为侵权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侵权人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那么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论文摘要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
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论二元说一、作为义务之概述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乃是行为人负有的特定的、不可选择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是其实施一定的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此种义务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为人违反它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后果。
从作为义务的定义上来看,作为义务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作为义务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特定的人相,而非与所有人相关,“特定人”的判断必须是显而易见,不违背公理常情;其二,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能选择,并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一定行为,“应为而不为”是其违反方式;另一种是消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不应为而为”是其违反方式。
不作为犯就是对积极义务之违反。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及其评价(一)形式的作为义务论 1.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之代表学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之来源的学说中,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占主导地位,主要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而“四来源说”是学界的通说。
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基本都是将法规、法律行为、先行行为等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列举。
作为通说的“四来源说”对作为义务来源之内涵的理解如下:(1)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对某一或某些法益的危险状态及其损害结果具有防止义务。
(2)职务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是指行为人因其从事特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或担任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务而应该承担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形态分类,与作为犯罪相对应。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作为义务的研究在刑法不作为犯罪研究中的前提性和重要性。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其大约包含了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重要方面;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义务来源,学界历来对其的研究和争议比较繁杂,有包括“四来源说”在内的多种学说。
在对各种学说分类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评判,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义务性质;义务来源一、不作为犯罪及其作为义务概述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
就作为义务来说,其内涵的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许多重要性质无疑是相当确定和重要的。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 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 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 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 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 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 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 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 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 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 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 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 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 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 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 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 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 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 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 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 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 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 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 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 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 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 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 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 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 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 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
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
第四部分,作为义务在我国的司法认定。本部分具体阐述了作为义务来源的司法认定问题。
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形式要素层面考量法律位阶及法律的性质,在实质要素层面找寻规范的目的。对于非法定作为义务的确立,应当遵循“两步检验法”,第一步检验有无作为义务存在的理论依据:引发或控制风险、特殊关系、信赖原则等;第二步检验作为义务被履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不作为侵权的作为义务来源
近年来,牵涉不作为的案件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增多,见诸报端后引发社会公众激烈讨论。不作为侵权的扩张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趋势。
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最终成立,逻辑前提之一就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任何不作为侵权案件的认定归根结底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的基础上再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作为义务。本文的研究定位于作为义务来源这一基础问题,在挖掘作为义务发展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分析有关国家作为义务来源的差异和共性,总结出作为义务来源的常见类型,整合既有的理论以及类型,最终落脚于作为义务如何在我国进行司法认定,以期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及体系化建构略尽绵力。
第三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思考。在对各国立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的类型化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界关于具体类型的分歧,指出应当在作为义务类型中剔除基于非法的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基于道德产生的旁观者救助义务等两类作为义务,并将基于合同产生的作为义务纳入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中。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研究——《侵权行为法(草案)》之比较
不同的侵权法草案版本 中, 均规定了安全保 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纳
入 我 国 的侵 权 行 为 法 呈 必 然 趋 势 。
二、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我 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 的法律性质的争议 , 主要集中在是属 于合同法领域还是侵权法领域 。 在合同法领域, 安全保 障义务被认为 是一种 附随义务 , 然而在侵权法领域, 安全保障义务则将被定性为法
事 项 高 于规 范 规 定 标准 的情 形 , 自然 应 该 尊 重意 思 自治 , 循 其 约 定 。 遵
的被保护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 , 所承担 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 负有告知义务, 对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另 一 方 面 , 营 者或 者 社 会 活动 组 织 者 对于 受 邀 请者 进 入经 营 领 域 或 经
L g l y t m n S cey e a s e A d, it S o
{占 l 缸金 ; I
29() 0 .下 06
违 反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侵 权 行 为 研 究
侵权 行为 法( 草案 )之 比较 》
刘 媛
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 违反 安全保 障 义务 的分析 , 对 权 行 为法 ( 草案 )中的相 关规定 进行 比较 , 》 深入 探讨 违反 安全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行 为 的构 成要 件 和立 法方 式。
害 。第 三 , 般标 准 。一 方 面 , 营 者 或 者 社会 活动 组 织 者对 于 一般 一 经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表 明此种义务仅是契约性的, 实际上它是一种 法定义务 , 是法律对任何行为人所提 出的最低要 求, 在产生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 况下, 受害人 自己可 以自由选择请 求权基础 。 当 然, 对于当事人就法律规范没有规 定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或者约定的
侵权法中的作为义务探究
Absr t:Th r r ny dfee c s o h e ultn o la o h u y t c n tr a a o g fr i n lg sa t ac e e a e ma i r n e n t e r g a ig m de b utt e d t o a ti o tlw m n o e g e il・
关 键 词 : 权 法 ; 为 义务 ;不 作 为 义 务 ;不作 为侵 权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侵 作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3
文献标识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820 (0 2 0  ̄0 20 10 .24 2 1 )3 6 .9
Re e r h o h t o Ac n To tLa s a c n t e Du y t ti r w
p o e s o o sr c ig t t o a ti otlw :i su e e s r o si lt h ut o a te pi i y i h e r l r c s fc n tu tn hedu yt c n tr a ti nn c sa y t tpuae t e d y t c x lct n t e g ne a l
第2 5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 会科学 版) 社
Jun l f e igU i ri f eo a t sa d A t n ui ( oi c n e dt n o ra o i n nv s yo rn ui n s o a t s S ca S i c sE i o ) B j e t A c r c l e i
t n .I s o o h r g si h ee rho i s beti awa n emana df m h es et eo o i s t h wssmes ot e ntersac nt s u jc nT i n a dt iln o tep rp ci f m— o a h h r v c bnn h h oeia e erh w t h u iilp at e n od rt k h ru h rs ac iigtetert l s ac i tejdca rci .I re oma ea too g e erh,w h ud c mbn c r h c e so l o ie tefrin lgsain ,tert a e e rh a d tej dca rcie S me g ieie h ud b olw d i h h oeg e i t s h oei lrsac n h u iilp at . o ud l ss o l e fl e n te l o c c n o
学校不作为侵权的法理分析
分配不均衡现象 ,法律更趋向于以公平合理 的方式保护 受害人在 危险 日益增多的社会 里成为弱势的一方 。 学生 ,
、
学 校 不 作为 侵 权 的 前提
不作 为侵权的法律责任得到认可是极其漫长和缓慢 尤其是未成年 的中小学生 ,由于他们对危险 的认识 比较
的,最初体现在从事公众 服务 的案例中 。随着社会 的发 欠缺 , 消化 、 承受损害的能力 比较弱 , 在受教育 的同时必
展, 不作为侵权 的法律责任拓展到 契约领域 , 了 l 到 9世 然要求学校给予保护 。 纪 ,不作为侵权的法律责任在某些 国家进一步扩展到公
众意识的领域 。黄立教授认为 , 有行 为义务而未行为 , 是 2义务责任 的辩证关 系原理 . 对于作为义务 的规定 ,目的就是在 于通过作为义务 为不作为 ( 或消极行为 ) 为义务之产生 , 由于法律之 的设立规 范人们的行为 ,使人们按 照作 为义务 的指引行 作 可
履行的义务 的不作为 ,表现为针对学生 的特定作 为义务
1必 然违 法性 .
的不作为 , 具有 涉他性 , 构成侵权 。 作为义务 , 在根本上归
学校不作为是与学校作为相对应 的一种行 为 ,与学
属 于道德范畴 , 在法律上作为义务不具有普遍性 , 其设定 校作 为所不 同的是 ,学校作为具有合法性 与违 法性 两种 的前提依据是学校权利 ,追求的同样是权利与义务 的平 可能 , 而学校不作为的结果 只能是违法 的。 衡 。首先 , 在设立学校作为义务的过程 中要坚持适度原 2 ; 极 隐蔽 性 .i 1 1
但近年来 , 不作为所引发 的民事案件 不断增多 , 逐渐引起 路 , 使老人产生信赖 , 因而不能半途放 弃之 、 具体之紧密
作为义务的类型化分析
2 0 . 0 9 3(丘 )
{占 l 缸金 ; I
作 的 义 务 的 类 型 伯 分 祈
郭 峰 汝
摘 要 作 为义务 是我 国侵 权 法领域 中的 一个新话题 , 它是 近年来 随着现 实生活 中不作 为侵权案 例 的增 多而逐渐 引起人们 关 注 的作 为义务 的类 型 。本文针 对社 会 中不 断涌现 的现 实需求 , 对作 为 义务进行 了类 型化分 析 , 归纳 出保 护 义务 、 控制 义
来 源 于法 律 之 规 定 , 约 之约 定 , 契 以及 先 前 行 为 等 。笔 者 对 此 类 型 化
如下:
一
者认 为 , 为 人 即 使尽 到 了警 告义 务 , 不 足 以完 全 杜 绝 危 险 的发 生 , 行 仍
、
保 护 义 务 的概 念 及其 适 用
但 毕竟它能够0 起他人一定程度的警戒, f 况且这种警告义务的完成, 并不会给行为人带来太 高的成本。因此, 即使是那种 明显的、 众所周 知的危 险, 特定的行 为人也应当承担警 告义务: 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生活f , I 保护义务 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j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简 称 《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释 》 规 定 了 两类 义 务 主 体 , ( 人 ) 即经
营 活 动 者 和 社 会 活 动 者 。 “ 营 活 动 者 ” 在市 场 经 济 条 件下 从 事 营 经 指
人因为其不作为而遭受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后果, 即应在刑罚上 承 担 刑 事责 任 , 应 对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或 死 亡 一方 的 遗孀 或 其 子 女 承 也
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思考作者:池必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侵权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是最基本的划分方式。
我国侵权行为法大都集中在作为侵权行为,忽视了不作为侵权行为。
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断涌现的新型的侵权案件给理论界提出了新的问题,用传统的研究方法解释某些问题显得过于牵强。
本文拟对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在理论上进行清晰地界定,从而在立法上给以明确的指引。
【关键词】旁观者;不作为侵权;救助义务2012年12月2日,浙江桐乡发生了悲剧的一幕,5岁的男孩随母亲到菜场卖菜,一时贪玩跑到马路上玩,却被一辆货车碾压。
母亲连忙呼喊但是肇事司机却一走了之,围观的看客也是袖手旁观,没有人愿意帮忙,甚至有的车主见人求助竟然倒车离开。
10分钟后,才有一位好心人出手相助。
最终,男孩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
该事件视频在新浪微博被网友纷纷转发,社会舆论对旁观者的冷漠从道义上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然而,这些旁观者对被撞男孩生命垂危却视而不见的行为是否仅仅只是违反道德义务,在法律上是否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道德的谴责对这些旁观者无所作用的话,法律能否做些什么呢?这也是本文即将讨论的问题。
一、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界定有关学者将研究定义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该故意或过失不为与所导致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的行为[1]。
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作为侵权行为存在诸多相似点,是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任构成要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传统的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一般由四要素构成:即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构成。
不作为侵权行为一样,也具备以上四个要素,但不作为侵权行为由于具有独特的行为模式,导致其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区别,即应具备五个构成要件: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行为人没有做出相应的作为行为;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不作为义务侵权为视角
政 治 与 法 律
试论 安全 保 障义 务
以不 作 为 义 务侵 权 为视 角
刘 应 霞
( 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 05 ) 30 4
【 摘 要 】 本文在阐述 了 安全保 障义务的概 念与特征 , 断标准及 内容的基础上 , 不作为义务侵权的角度分析 了安全保障 义务 的履行 判 从 及责任。指 出安 全保 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 义务具有限定性。而不作 为侵权行为的本质是 这种不作 为侵犯 了法律 所保护的权利或 利益 , 该 这
一
。
() 1 不作为侵权的定义 。有关学者 的研究定义 为 : 不作为侵 权行 “ 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 ,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 没有 履行作为义务 , 故意 该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 。德 国侵 或过失不 为与所导致他人损 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 , 为人应对 损害结 果 行 权法上有“ 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 , 发生的所谓 社会 活动 负责的行为。 ”
一
务主体因其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紧 密的 () 1 属于一般侵权责任 。危险是不作为侵权 行为架构的核心概 念 , 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 间的要求 ; 空间上的要求是 , 安全保 障义务 的主 不作为侵权行为范围随着作为义务 的扩展而 不断扩张。危险责任 思想 体从事经营活动 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 所; 对象上的要求是 , 特定的 为义务 的扩展提供了理论支 持。社会安全义 务产 生的重要 原因之 一 , 在 日 间进入安全保障义务 主体从 事经 营活动 和其 他社会 活动场 所 的相 就是将危 险责任的思想移植 到过错责 任之中。德 国就扩 充了 “ 行行 寸 先 对人 。 为所生的不作为责任 的理论 , 发展 出一般 注意 义务 , 即行为人 因特定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研究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研究提要: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且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过几番讨论、诸多协商予以制定说明我国对侵权法的重视。
通过该法我发现贯穿该法的诸多词汇中有一个十分特别和突出,这就是“义务”;里面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高度注意义务、警示义务等等,归根到底,这些义务都是义务承担者需要采取某种行为、需要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从内涵上说它们是与国际上讲到的的“注意义务”有逻辑上的联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构中已经充分认识到被告在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达到某种标准才能被判承担责任。
关键词:侵权法;注意义务;责任1、注意义务的内涵不可否认的是,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
因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看该行为存在不存在过错,那么如何判定、用什么判定则成为了需要研究的对象,而注意义务则为它提供了一定的标准,所以注意义务也就成为了是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基准。
现在对注意义务的概念大部分赞成的是: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对于这一概念,我有以下几点理解。
首先,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采取一定行为来避免某种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要求行为人要做到注意,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注意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要做到合理的注意。
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与每个人也是不尽相同的。
所以,对每个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也就存在着差别,如果对每一个人都采取相同的注意程度,那么,法律反而是不公平的。
所以,需要采取一种尺度来为每个人的注意程度衡量一下。
所以,这个的要求就是做到合理的注意。
对于合理的解释,下面再做阐述。
再次,注意义务中的注意既包括作为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一般说来,在民法体系中,注意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义务人只需要做到合理地注意以免发生侵权的行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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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波
( 南京 大 学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不作为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 负有特定 的作为义 务而不履行其义务, 并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随着现代高科技的 发展 , 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方便 , 社会关系也变得复杂 , 作为义务 的认定也呈扩大趋势 ,本文试就作为义务的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 ,
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原因正是此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恋爱
关系的内容却属于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因此恋爱关系不受法
施的义务 , 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又如《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第1 8 条的全保障义务 , 也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法律
律规制。 笔者认为, 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存在侵权法上的“ 特殊 关系” , 我国实践中存在许多判决 , 表明处于恋爱中的行为人要对其 没有适当救助对方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 好人撒马利亚人( Go o dS a ma r i t a n ) : 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
三、 存 在 特 殊 关 系而 产 生 的 义 务
上述国外 的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但笔者认为, 对此项不作为侵权作
为义务的把握一定要严格和周全, 该项义务一方面存在上述恋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的不 作为侵权中提及的控制能力的问题 , 同时这种理 论也是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中游走。 不作为侵权类型, 或是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 , 或是基 于前者的 在先行为 , 或是基于当事人之问的合同 , 或是基于社会道德义务产
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
, 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
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 义务 ,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 。 如《 侵权责任法》 第3 7条第 l 款规定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群众 眭活 动的组织者 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 , 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 的有利地位 , 因而负有相应的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特殊性。因此 , 专门职业人员与契约相对人之间就产生了相应的作
为义务, 该项义务不仅指双方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 契约关系的作 为义务的违反应由合同法进行规制,还指双方在契约约定之外的, 专 门职业 ^ 员基于职业的特殊 I 生而对契约相对人应负的保障义务。 ( 三) 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恋爱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受道德规则支配的社会关系。 恋爱期间
所谓特殊关系, 是指由于该种关系的存在 , 并且 由于该种关系 足够特殊而使得处于该种关系 中的行为人应 当对其相对人承担侵 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殊关系理论的产生是司法实 践长期总结的结果。各国法院在处理有关不作为侵权的案件中, 不
生。正是 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 , 使~方对另一方产生了受保护的合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 因不作为而带给他人产生损害
的,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我 国《 侵权责任法》 第
9 1 条第 1 款规定: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 没有设置 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 施工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 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民事救助义务除了在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J 司存在, 在 自愿承
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 ,在侵权行为法上是否具有可诉性 , 学
者的观 和实践 的做法并不一致 。总结理论经验和实践的运用 , 区
分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是否构成不作 为侵权行 为的关键 在于法律保护的是单纯的社会公众利益还是包括受害人在 内的私
根据 学 生是 否成 年 , 学校 、 教 师 与学 生之 间 的关 系 可 以分 为两
为的侵权责任。但是 , 依据特殊关系理论分析案件仍存在两大问题 :
第一, 特殊关系的认定具有复杂性 , 如特殊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如何认定等; 第二 , 特殊关系的存在不一定能决定被告负担 作为义务 , 如被告的控制能力的范围的认定等。同时随着不作为侵 权责任的不断发展 , 其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 。这是我国侵权
理信赖。 一方违背这种信赖 , 疏于防范损害发生时 , 就应当承担不作
断总结经验 , 最后将各种 比较典型的特殊关 系类型概括 出来 , 其意
义在于法院可以对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进行认定。 特殊关系 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征 , 类型繁多 , 但最常见 的主要为 以下几种类型: ( 一) 学校 、 教师与学生之问的特殊关系
以期能为不作为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帮助。
一
、
法 律 直 接规 定 的作 为 义务
的男女双方极易对对方产生依赖和信赖, 也极易因为感 隋破裂等原 因伤害 自己或他人。我国的主流观点也认为, 具有道德内容 、 受道德 规则支配的社会关系是不受法律规制的。其理由是 : 法律关系的本
质在于 , 因法律的规定而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
二、 行 为 人 负有 特 定 的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 学者之间争论不休。有两种理论, 其一 , 为否定 说 ,认为除了行为人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以外 , 行
为人对其他与 自己无特殊关系的陌生人并不承担一般性 的救助义 务。其二 , 肯定说, 此种理论由A me s 在] 9 0 8 年所提倡 , 此后又被许 多侵权法学家所遵循。肯定说的理论得到了某些法律 的认 同, 一些 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 近年来, 我国对见义勇为者大加褒奖, 对 见死不救者则群起而攻之 ,要求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也大有人在 ,
人利益。 仅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为公法
担责任 的情形 中存在外 ,法律是否应当规定一般 l 生的民事救助义
务, 要求行为人对那些处于危险之中的人予以救助呢?此为侵权法
上的作为义务 , 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直接规定 的作为义务是私法上 的作为义务。一般来说 , 只有违反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直接规定的 作为义务即私法上的作为义务才具有可诉 I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