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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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权知识点总结

民法侵权知识点总结

民法侵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侵权的基本概念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了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以及侵权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法的侵权责任制度中,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类型:犯错侵权和无过错侵权。

根据不同情形,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

民法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二、民法侵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了动作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动作行为即侵权人行为存在实质性的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侵权行为者应当采取措施但未能履行的行为,此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 主观方面:主观上的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进行侵权行为。

过失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应当依法遵守的注意义务,因而导致了侵权行为。

3. 结果: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后果,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4.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且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

从上述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民事侵权中,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都是构成要素。

其中,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是侵权构成的两个重要关键所在。

三、民法侵权的救济方式1. 赔偿:最常见的侵权救济方式是给予被侵权人赔偿。

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并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2. 撤销、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这些救济方式主要针对特定的侵权行为进行消除、排除等处理。

3. 公告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可发布公告,进行赔礼道歉来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影响。

四、民法侵权的举证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造成的损害,被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一旦被侵权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了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就应当举证以证明其不具备过错或者过错轻微,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

民二侵权部分重点整理

民法学原理2重点整理侵权责任法部分1.1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1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1般构成要件和1般责任款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具体规定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适用特别责任款款的致人损害行为。

3.2者的基本区别。

前者:过错责任,有4个构成要件,被侵权人承担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后者有两种类型:其1,推定过错责任。

虽然也是4个要件,但是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其2,不问过错责任。

也叫无过错责任。

不同的侵权有不同的责任要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1般侵权的责任和特殊侵权的责任1.1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1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个别地规定.判断特殊的损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的具体形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不问过错原则。

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认为这个总结比较好,后面是稳爷课件上的)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1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1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1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1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在侵权责任中,1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全]民法复习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全]民法复习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全考点[法考详解]

仅有5类合同采有过错原则,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如果是伤害了他人,1生产者侵权责任,2销售者侵权责任。

(少个违约责任,因为不是其商家签的约)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只是1个人承担责任)五个,一是用工责任,可以追究用工方的补偿责任,(保护受雇方的),用工方再追偿第三方责任。

二是产品责任,要么生产者赔偿,要么销售者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内的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外部。

三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隹故口,甲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临时缺血,就从红十会调血,结果血有问题, 导致甲染上爰滋病,甲可民追究医院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血站的责任。

四是环境污染,甲某碰倒乙公司污水,导致排放至丙鱼塘鱼死光光,丙可以找乙公司,也可以找甲某。

(只是甲公司承担责任后,自己再找甲承担)。

五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丙踢狗,导致乙家狗咬到甲。

甲可以追究狗主人乙(乙如承担后,再包容丙责任),也可以直接追究丙责任。

连带责任就不一样,可以追究一个,更能追究一群。

〃一因一果〃,主要依据就是共同侵权或准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慎重。

惩罚性赔偿,(例外)。

明知商品有瑕疵,还生产,造成人身伤亡,出现严重后果,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或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召回警示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人身伤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由法院判定)。

2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大陆的动物分为三类,动物园的动物,受到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动物园的动物是唯一的优待,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过错原则,因为动物园动物有训化,同时与游客直接接触可能性也低。

严惩的违禁饲养动物,比如城区饲养藏葵这种禁止,可以在郊区牧区饲养,因为藏葵是大型烈性犬,采用无过错原则,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规饲养动物,采用的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害者故意。

(现实中,受害者的故意很难证明)对比刑法过错,刑法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总结与对比
「【总结】被帮工人责任」
1.致人损害
①接受帮工:被帮工人对外+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连带。
②拒绝帮工:帮工人对外。
2.工人受害
(1)自己坑自己:①接受帮工:被帮工人负责。②拒绝帮工:被帮工人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2)第三人坑帮工人:①第三人负责;②第三人找不到或赔不起,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3.致被帮工人损害:启动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一)——总结与对比
「【总结】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1)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2)工人受害
①自己受害:工伤保险
②第三பைடு நூலகம்侵权:可选工伤或第三人,工伤保险机构可追第三人。
劳务派遣致人损害
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过错相应责任。
个人劳务
(1)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责任。
(2)工人受害:①自己受害:双方过错分责;②第三人侵权: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雇主可追第三人。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民法学侵权责任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侵权责任部分重点归纳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2.劳务接受者对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4.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5.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9.物件损害中:1)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2)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人损害3)地下施工致人损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2.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有过错)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或特定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精神痛苦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的考虑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抗辩事由的成立条件: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公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4.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5.自助行为外来原因: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受害人的过错4.第三人过错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为具有关联性(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3.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或故意和过失的混合)4.造成单一的结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结合关系)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4.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3.损害后果同一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各类侵权责任: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期间的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为过错责任4.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分为网络用户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责任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内部人员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内部人员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外部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7.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损失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9.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下列情况适用过错推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10.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排污达标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1.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1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13.物件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1)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2)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责任3)地下施工致害责任(组织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过错推定责任: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2)高空抛物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4)林木折断致害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5)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管理人)存在寻求赔偿选择权的情形:1.产品致害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2.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者第三人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各类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战争受害人故意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5.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减轻或免除)。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损害结果和法定责任等。

1.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侵权行为主体具有侵权行为的主观能力,并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

2.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机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定责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依法对侵权行为主体规定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除妨碍的责任、恢复原状的责任等。

三、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后果是自负不利。

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和法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受害人过错」1.概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又称混合过错,过失相抵。

2.适用限制。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3.责任减轻当受害人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在某些场合仅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方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损害责任。

「受害人故意」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

2.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一些特定无过错责任中,例如民用核设施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责任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都明确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加以规定。

「第三人过错」分为两种情形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通常被告可以免责,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

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

如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再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所引起。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1.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

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形成。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3.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

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

那么在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的考点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司法考试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侵权责任中,什么情况承担补充责任,什么情况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解答:承担补充责任:(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5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5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导语: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已经悄然临近,很多考生仍倍感迷茫,对于民法这样的司法考试“重头戏”,加强其学习仍很重要,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点,而这些内容多为识记性的知识点,因此归纳总结后记忆有助于您更好地掌握这些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民法司考复习的宝典行政法、民法学习方法2011司法考试民法备考6法一、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无聊动工———危林堆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应当当....承担责任,但但能能够够证证明明尽尽到到教教育育、、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推定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隐匿匿或或......者者拒拒绝绝提提供供..........与纠纷有关的病病历历....资料;(三)伪伪造造、、篡篡改改或或者者销销毁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所有有人人、、管管理理人人..............的过错推定(75条:非非法法占占有有高高度度危危险险................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非法法占占有有人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尽到到高高度度注注意意义义务务的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连带带....责任。

)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动动物物园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但能能够够证证明明尽尽到到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的理解。

这是宣示性规定,属于正确的.废话,价值在于强调。

意思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概念辨析】【网络用户】VS【网络服务经营者】(1)网络用户。

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①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①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铁通网、电信网);②网络空间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④传输管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人,如各种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组织、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往往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避风港制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侵权责任概述重点知识点一

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规定引起的义务。

(2)基于合同引起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职业或业务引起的义务。

(5)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

「损害事实」1.损害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某种消极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种消极影响通常表现为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或者身体疼痛、知识产权损害等。

2.区分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的意义(1)赔偿原则不同。

财产性损害贯彻完全赔偿原则,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

(2)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的方式,财产性损害一般使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而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名誉受损可以使用恢复名誉的方式。

(3)计算方式不同。

财产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财产性损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计算也只能采用主观的方法加以评价。

「因果关系」1.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者涉及不同的考量因素,前者考量的是侵权行为与民事权益受侵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民事权益受侵害本身与损害等具体的不利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2.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分为两个步骤:(1)一是事实条件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包括11种情况, 详见《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包括8种情况, 详见《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 发行者、出租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司考加油站—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第1节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特征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除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常会竞合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排除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区别表现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是对秩序与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实施。

4与违约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则是相对权即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则仅限于财产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分类基准具体分类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主观过错实施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民通121—127条的规定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2人或以上注意:共同侵权的结果是单一性的)积极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第2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体现在民通条)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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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导语:司法考试民法重点之侵权责任类型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已经悄然临近,很多考生仍倍感迷茫,对于民法这样的司法考试“重头戏”,加强其学习仍很重要,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点,而这些内容多为识记性的知识点,因此归纳总结后记忆有助于您更好地掌握这些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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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无聊动工———危林堆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75条)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
(5)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90条)
(8)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91条)
二、无过错推定责任情形:高建无车用——劳动产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2条)
(2)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34条)
(3)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35条)
(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41条)
(5)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48条,《道交法》76条)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65条以及第8章)
(7)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作业人的民事责任(69条以及第9章)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78条以及第10章,,81条除外)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6条第一款)
三、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4条、《民法通则》132条、《民法意见》157条
(2)收益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3条、《民法通则》109条、《民法意见》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5条
(3)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31条、33条第1款、87条
(4)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涉及补偿义务的:《民法通则》93条、《民法通则(意见)》132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款)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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