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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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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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整个案件的过程,为案件写代理意见的理由,并要附带上相关的证据,还有写代理意见的时间、代理词的好坏是案件结果最重要的原因。

一、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代理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办刘某、康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杜凯律师接受刘某、康某某委托承办该案,本律师认真查询案件材料,经过庭审,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有清楚认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一、本案被告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葡萄园造成损失,对此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二、本案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被告认为涉案化肥造成葡萄树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葡萄树死亡,不能确定损失数额,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过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明确得出,原告葡萄树减产损失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并鉴定了葡萄园损失数额,而且根据鉴定异议答复函,这只是一年的损失,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请求应全额支持。

三、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一)项、《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产品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之一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并不能证明假化肥的生产厂家,且不能证明合法的进货渠道,没有销售化肥的相关台账,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论一般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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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过 了保质期 。消 费者 乙、 个体 经营 户 丙分别 向超 市 甲索 赔 ,
再 次, 从被 告 的角度看 也许可 能存在 个别人 仅凭 发票和 变质 商品试 图诬告他 人 的可能性 , 但是这 种情 况是 一个理 性社会 中只 那 么从盖 然性上 看 , 信原 告所提 出的证 据更加 符合 理性 的判断 相 最 后 , 举证 能力 上看 。 这种情 况 下将举 证 责任 归于 被告 从 在 也更合 理 。作为 买方 , 难再 提交 进一 步 的证据 。也 就是 说 , 很 原
了名 称 、 额都 相 同的发 票 , 金 并将 收银 条和 发票 妥善保 管 。个体 买行为 从而 问接 地证 明具体 商 品来 自某个 商 家, 这种 做法 不正是 经营 户丙 也购 买 了五大 箱共 10盒 , 0 同时也为避 免意 外 , 持收 实践 中的一 贯做 法吗 ? 丙 银条 前去 总服 务 台开具 了名称 、 额都相 同的发 票。 将收银 条 金 并 和发 票妥 善保 管 。 回去 后消 费者 乙 、 体经 营户 丙均发 现产 品 明 个
己 _3 1月 ( ) 0 年 1 1 中
论一般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黄 河
摘 要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 因产品质量而引起酌有 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 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
的侵 权 纠纷 等。现 代化 工业 每 天都在 以递 增 的速 度 造 出种 类繁 多的新 产品 。 创
起 的 民事 责任 。这里 的“ 品” 产 是指 经过 加工 、 作, 于销售 的 制 用
证 明违 约 的结果 是 由被 告造 成 的 。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在 最
( 证 ) 在 产 品。 缺 陷” “ 是指 产 品存在 危及 人身 、 他人 财产 安全 的不合 理危 讼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以下简称 《 据规 定》 第 七条 规定 : 法律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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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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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试论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即所 谓 “ 主张 ,谁举 证 ” 谁 。
承担 损害 中 因为产 品缺 陷造 成 的部 分 。 综观 上述 三个 要件 ,要 求 生产 者 承担 赔偿 责
张振 中
( 泰州职业技术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 院, 江苏 泰州 2 5 0 ) 23 0

要 :缺 陷产品侵 权属 于我 国民 法通则 中规 定的 一种特 殊侵 权 ,实务 界 对此 类侵权 案件 中 的举证 责任 分 配存在 不 同的看法 。根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规 定 ,应 由受 害人 承担 产 品存 在 缺 陷 的举 证 责任 ,由生产 者 、销 售 者承担 免 责的举 证 责任 。但是 ,基 于产品侵 权
来 承担 。具体 包括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出的 主张应 当提 出证据 ;当事人 对 自己提 供 的证据 应该 加 以 证 明 ,以表 明 自己所 提 供 的证 据 能 够 证 明其 主 张 ;若 当事人 对 自己的 主张不 能提 供证据 或 提供
的证 据不 能证 明 自己的 主张 ,将 可 能导致 法 院对 自己 的不利判 决 ,即承担 败诉 的法 律后果 。所谓 举 证责 任分配 ,指应 当由谁举证 及 承担举 证 不能
果关 系 。 即损 害是 因为产 品 的缺 陷造 成 的 ,如果 有 多种原 因导 致损 害 ,则 应 区分 哪些 是产 品缺 陷
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当事
人对 提 出诉讼 请 求所 依 据的 事实 提 供证 据加 以证 明 ,无论 是 主张 自己的请 求事 实 成立 或者 是 反驳 对 方 的请求 事 实不 成立 ,都要 用证 据来 证 明 ,此
法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 的。在类似的案件 中 ,法官 也往往 持不 同观 点 ,导 致有不 同的处理 结果 。在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究竟如何“打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双方都不需要证明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由法官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来源,也是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大量实体法律等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则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与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原告需要举出借贷合同、贷款已经到期与已经借出款项的证据;借款人即被告如果否认对方证据的话,就要举出双方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未生效证据,或者借款事实虽成立,但借款已经归还或者抵销的事实证据等。

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行为到底有谁作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以上例为例,如果在原告已经举证情况下,被告既没有举出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证据,也不能举出借款没有到期的证据或者举不出已经归还或抵消借款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这种不利后果责任还包括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或证据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搜集与调查正如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样,证据也不会自动呈供,需要举证责任人自己搜集、调查与整理,才能向法院提供。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上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入手,分析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例外情况,以期为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举证责任法定原则举证责任法定原则是指举证责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 举证责任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举证责任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使自己的主张成立。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相适应原则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相适应原则是指举证责任的大小与证明标准的高低相适应。

在证明标准较高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较重;在证明标准较低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较轻。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定(1)原告对起诉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对答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第三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1. 公共政策举证责任在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可能由政府机关承担。

例如,在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案件,政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2. 按照法律规定免除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产品质量问题责任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应当积极组织召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产品质量检验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和验证的一系列活动,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

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对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或销售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4.若因产品质量检验不当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质量标识责任1.产品质量标识是指产品标识、标注、包装等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识的总称。

⒉产品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相符合。

若产品标识出现错误、遗漏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3.对于虚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因虚假标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纠纷责任1.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若出现产品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2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Don't think that if people talk to you a few times, they will be interesting to you. Maybe they want you to solve their boredom because they are bo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导读:日常生活中产品侵权这种事经常发生,产品侵权诉讼也司空见惯。

产品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主要有三类,包括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分配:产品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对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类举证责任,包括免责举证。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2、产品存在缺陷;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被告若想不承担责任,则要就其相应免责事由举证,免责事由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不同而不同。

法考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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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民诉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集了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全部真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民诉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值分布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要考点检索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单项与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导读: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公诉人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被告人辩护责任
被告人需承担辩护责任,提出证据或辩护意见反 驳公诉人的指控,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不足的例外情况
证据不足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来重新分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例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 告可能需要证明被告窃取了其商业秘密,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 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消费者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生产者则需要证明其产品符 合相关标准。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例如,在劳动法中,雇主可能 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劳动者则需要证明其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公平原则要求合理地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负担,
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02 03
举证负担的减轻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减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例 如在医疗纠纷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被告则需证 明其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
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负担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 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证明其产品符合安全 标准。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最后,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调解协 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调解协议不符合法 律规定,法院会裁定不予确认并通知当事人。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并保证调解协议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成为人民法院进行 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 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1条之述评
目录
01 《民事诉讼法》司法 解释第91条之述评
02 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03 《民事诉讼法》司法 解释第91条之述评
04 案例分析
05 结论
06 参考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 之述评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 条中的体现。在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补偿原则等背景下,通过分析该司法 解释的规定,评价其优点和不足,并探讨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结合具体案 例对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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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民事责任领域,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补偿 原则等。过错原则要求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原则 则是根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范围;补偿原则则强调对受害人 进行充分补偿,以减轻其损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 之述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六)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该条规定在民事 诉讼法领域引入了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对于责任保全措施的适用具有重要 意义。
首先,该条规定拓展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除了传统的担保和查封等 措施外,还引入了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使得法院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 况时,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保全问题。其次,该条规定强调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当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保全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法院可以相应地解 除保全措施,避免了申请人因保全不当而受到损失。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向电视机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认为销售商应承担退款责任。

销售商则表示电视机是正常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小明作为权利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他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 购买合同:小明可以提供购买电视机的购买合同,证明他购买了该电视机。

2. 使用问题记录:小明可以提供书面记录或者照片等证据,详细描述电视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3. 专家鉴定报告:小明可以请相关专家对电视机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鉴定报告,证明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4.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击了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小明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并提供其证言。

以上证据将有助于小明证明他所主张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并支持他的退货要求。

如果小明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对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反驳不成立,那么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销售商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需要退还购买款项给小明。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举证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脊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都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的。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1、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2、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3、受害⼈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产品质量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民法典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害赔偿,其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销售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其他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使⽤者或第三⼈⼈⾝伤亡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般来讲,建议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如下证据:(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财产、⼈⾝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6)其他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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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

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般侵权相⽐,既有联系⼜有区别。

⼀般侵权,是指⾏为⼈的⾏为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以及⾏为的违法性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为⼈的⾏为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般侵权的成⽴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般都有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与⼀般侵权相⽐有较⼤区别。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

1993年我国第⼀部《产品质量法》出台。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了⽴法步伐,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1年12⽉6⽇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般侵权诉讼中,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们往往会存在⼀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虽然法律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管是⽣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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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刘振宁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评析[裁判要旨]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损害一方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原告刘振宁于2007年5月23日从被告沈阳润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型自卸卡车从事运输。

2007年6月6日原告使用该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乡牧北村狼下组时发生机箱爆裂导致翻车事故,导致原告刘振宁、车辆驾驶人崔玉刚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崔玉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嗣后,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医疗费用、自卸车车架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2546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车辆机箱爆裂与翻车的先后顺序即机箱爆裂与翻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发生在无照明设施的夜间下坡弯道上,使驾驶人惊慌失措,车辆加速超过临界侧滑速度,导致失控翻落路下。

鉴定结论为:货车离合器破碎,电源线断路导致其翻落路下。

[审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产品的消费者与产品的销售者及生产者间就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纠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机箱爆裂是否是产品缺陷及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二是应由销售者、生产者哪方赔偿损失。

关于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原告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所购买被告重汽公司所生产的新车后仅十余天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离合器破碎,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为离合器破碎导致翻车,且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单方事故,即并未发现其他外力或者诱因,因此可以认定产品存在上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原告对于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被告重汽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其未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二点赔偿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致损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因原告及被告重汽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润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使汽车存在缺陷,故原告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重汽公司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振宁购车款234200元、车架费47500元、医疗费846元、原告刘振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案讼争车辆返还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送达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难点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同时存在的二元归责原则。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规定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在第二款中列举了三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表明此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将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归责原则予以区别,清楚的界分了二者因不同的义务而需承担的不同责任,为举证责任的恰当分配奠定了基础。

二、产品质量致损的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致损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但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

即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品生产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严格限定了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项法定事由。

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产品质量受损害方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主张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举证证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该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质上这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范围。

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同,受害人主张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使产品存在瑕疵,此一点与生产者不同,值得引起注意。

三、遇到对举证责任理解不一致的情形,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以全面保护双方的利益。

很多受害人者往往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产品不存在缺陷均负举证责任。

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免责事由须由生产者负责举证已如上述,不再赘言。

而要求生产者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则是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正常情况下生产者的产品都是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的,要求其再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显然违背上述基本法律原则,是经不起推敲的。

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又是产品质量纠纷的关键所在,此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受害人及时举证,以免因证据失权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四、证据的盖然性优势的判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受害人主张生产者赔偿产品质量损害的举证责任已如上述,但不得不面对的是如何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就此,常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予以判断,并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据是否具有盖然性优势,如本案原告购买一台新车仅十余天后就发生机箱爆裂的事故,经过鉴定得出结论为离合器破碎切断电路最终导致翻车发生损害,正常情况下,合格汽车不应在使用仅十余天就发生离合器破碎的事故,所以认定产品存在上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妥当的,再过苛求受害人举证直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是不公平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产品质量法》四十一条“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理解,有的误读本条,认为生产者赔偿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因此对于缺陷产品本身不予赔偿,这一结论是荒谬的。

在解释论上,应对该条做当然解释: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都要进行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坏其购买人当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再结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明确的得出正确结论。

综上,本案比较典型的反映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举证责任问题,赔偿主体问题,证据盖然性问题,法官的释明权问题以及法律解释问题,其中优势证据的采信、释明权及法律解释方法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同样适用。

本案案号:(2007)沈开民合初字第276号;(2008)沈中民(3)终字第824号。

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具体到买卖合同中,应当以买方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即以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判断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该被焚毁车辆已于2008年交付周某,而根据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动产之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因此本案中周某对被毁车辆有所有权。

同时,侵权行为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假设A公司提供的汽车有缺陷且该车被焚毁系该缺陷引起,则A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不得销售缺陷产品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其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如A公司向周某交付的汽车有缺陷,则其构成违约;如同时该车被焚毁系因缺陷导致,则A公司同时构成侵权。

在此情形下,周某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将有所不同。

下面,笔者区分原告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两张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做简要分析。

1、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时,在该原则之外,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导致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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