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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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案例

【篇一:房屋质量纠纷案例】

2009年1月10日赵某与鸿兴公司签订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赵某购买了鸿兴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米,

房屋总价款24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鸿兴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

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鸿兴公司于2010年5月5日通知赵某于同年5月10日收房。

验收当天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后赵某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接手续,正

式收房。赵某将房屋装修后于2010年12月搬入新居,大概半年左右,北京进入夏季,常有暴雨来袭,赵某发现从外墙面开始向内渗水,赵某家两个卧室的墙面均已经浸透,墙面有大量的水痕。后赵

某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开发商认为房屋已经交付半年之久,且交付时质量验收合格,其不

应承担维修的义务,如果维修也可以,所有费用由赵某支付。赵某

坚持认为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负担全部费用。双方在此问题上产生争议。

后赵某找到笔者,笔者在详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认为外墙属于房屋结构部分,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中的约定,目前,外墙体仍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

义务。建议赵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义务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鸿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

复渗水墙面;鸿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

万元。

律师剖析:

房屋质量纠纷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很多买受

人在房屋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不能有效解决。因此,此类纠纷也成了最让消费者头疼的一种纠纷,纠纷标的本身

不是很大,但是却让买受人内心很不舒畅,毕竟刚买的新房就要维修,很多买受人还是比较忌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三条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

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

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活居住,则买受人

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

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需要结合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对买受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了买受人

的正常生活等因素确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房屋

质量进行鉴定。

如果出现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首先要查找

相关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确认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期内,如果尚在保修期内可以直接要求出卖人进行修复。如果已经超出保

修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属于公共设施或部位出现问题,可

以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可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果属

于公共设施之外的质量问题,则应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如果出卖人对于其应当承担修复义务的质量问题,明确表示拒绝修

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先行修复,之后再要

求出卖人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在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最好能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以便

向出卖人主张支付修缮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质量问题等

引起买受人生活不便的,一般不能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所

适用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在实践当中一般不会判决解除合同。

另外,买受人以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请求出卖人修复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质量问题之日起计算,但尚未超过保修期的

除外;如果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诉讼时效则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该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之日起计算。

诉讼策略指引:

解决本案争议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因为房屋渗水问题

一直无法解决,致使买受人一家无法正常生活居住,那么买受人可

以依法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结合本案的情况,房屋已经经过装修并入住,且出现的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

该房屋质量问题完全可以修复。因此,该质量问题尚不足以达到严

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笔者不建议买受人选择此种方式解决。

二、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并赔偿因此给买受

人造成的损失。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外墙面质量问题

目前仍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并赔偿因此给买

受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为墙面向内渗水,致使赵某新装修的

房屋墙面遭到严重破坏,在外面修复后,赵某对墙面进行重新装修

等费用均属于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给赵某造成的损失,赵某可以依法

要求开发商赔偿这部分损失。

三、买受人直接要求开发商赔偿修缮费用及损失。在开发商拒绝修

复及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先行修复,之后

再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修缮费用并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不愿意

先行修复,则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

修复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

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篇二:房屋质量纠纷案例】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时间:2014-06-03 浏览量 0 评论 0 原告诉称,2009年7月其与被告公司签订关于商品房预售

合同,由原告购买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屋总计为870000元,由被告公司负责装修。原告入住后,即发现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卫生间墙面渗水、墙面发霉,吊顶及墙面

开裂、地板不平整、地砖破损等质量问题。2013年起,该房屋对外

出租,每月租金为4000元,但租住的租户均反映房屋质量存在严重

问题。

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但被告均否定责任,不愿意承担维修和违

约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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