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doc

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doc
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doc

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指南

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及社会与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不负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建设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遇到质量问题不知如何解决。受理投诉,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专业技术综合性严谨的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服务型机关,方便市民的投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规定,特制订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指南。

一、投诉受理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投诉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包括两部分:一是合法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二是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限内的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三)房屋涉及经济纠纷或投诉人提出退房、换房、赔偿要求的;

(四)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或已经正式告知投诉

处理结果而重复投诉的;

(五)依法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六)匿名投诉的我站不受理;

(七)其它不属于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投诉;

三、投诉处理及时限

(一)情况简单、责任单位明确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人可直接电话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二)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质量投诉,应先打电话与有关人员预约时间;如条件许可,应当预约投诉人到场配合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质量问题严重需进行质量鉴定和加固处理的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需加固处理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进行处理加固。

(四)投诉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客观地提出处理意见。对合理的要求,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五)情况较简单、责任单位较明确、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投诉,及一般的安全隐患投诉的处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六)技术性较强、责任单位不明确和情况较复杂质量投诉的处理时限为10

个工作日。投诉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四、关于保修期限的界定在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时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对2001年1月30日(不含)之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第41条规定执行。对直观无法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时,由建设方委托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问题的保修验收在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因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机构备案。

六、超过保修期质量问题的处理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受理的范围,应有产权人、自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一自行协商,协商时,开发单位应正视问题,心怀诚意,在耐心做好用户的基础上,提出确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用户应予以配合:二

是履行调解.经协商而无果的问题纠纷,双方或一方均可提请消协等相关部门调解。调节时,应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法、公平、公正求是的原则,兼顾开发单位和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双方应严格遵守,达不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提起诉讼

七、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因责任单位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受投诉机构应予调解。并督促责任方给予解决:经调解上访已经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将事实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向当地任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文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八、被投诉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的行为。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1.责任单位在保修期内,接到投诉机构的通知缺陷不能及时给用户妥善处理的:2.责任单位员工称责任人找不到或找到但不及时处理的:

3.责任单位保修不彻底造成用户重复投诉或上访的:

4.责任单位接到受理投诉机构的通知后,推诿、拖延、其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可以拒修:1.责任单位的维修方案经当地投诉机构或法定技术检测部门认可后,业主拒不配合维护的:2.无故刁难、设置障碍,经当地投诉机构协调仍不合作的;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九.相关责任的承担责任单位接到投诉机构查实反馈的质量问题整改维修不及时或不按要求办复的,应承担造成的人身财产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业主接到开发、施工、物业等部门维护通知而无故拒绝维修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十.处理结果反馈

(一)经办人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详细填写《工程质量处理情况表》,报告领导批示。批示后,经办人通过电话、短信或函件形式将处理意见工作责任方,责令其履行这个或保修义务,并答复投诉人。

(二)责任方处理完毕并经投诉人签证后,将处理情况及结果报送处理部门备案。

(三)处理后投诉人仍怀疑有安全隐患的,投诉人有权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投诉人须知: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投诉受理单位填写投诉受理表:

(二)购房合同获产权证(房证)

(三)售房单位提供的《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地质、联系人、电话:

(五)产权(开发、物业)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电话:(六)质量问题可采取文字报数、口述、电话、函件、照片等形式:(七)代投诉人持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书及上述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 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 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

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相关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 第二章投诉及受理 第七条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摘要:房屋建筑是建筑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生活的根本保证。本文简单以房屋建筑中的地面起砂、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外墙渗漏霉变以及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渗漏等方面的问题为例,浅谈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通病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建筑质量房屋建筑通病预防 1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上来看,还存在不少的通病和问题。房屋建筑不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跟人们的基本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对房屋建筑质量通病上的预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2.1地面起砂 地面起砂是目前房屋建筑质量中最大的问题,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水泥的强度无法达到建筑质量要求,强度过低,致使砂浆的强度不够而产生的地面起砂;2.在搅拌砂浆的时候过量的加水,或者是对砂浆的搅拌不均匀,没有充分的混合;3.对地面的表面压光的次数不够或者是压光的时机把握不准,致使砂浆的表面遭到破坏而起砂;4.砂浆收缩中浇水过多而带来的起砂和脱皮。 2.2 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 内墙抹灰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内墙的基层没有做好清扫工作,同时也没有按照不同的基层情况浇水;2.由于部分墙面凸凹不平,一次对其的抹平过厚;3.砂浆配比上出现的问题,使砂浆的保水性较差,同时硬化的收缩大,致使砂浆的粘结

强度降低;4.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没有对墙体进行分层抹灰;5.对一些电线、煤气管等基础设施的埋藏较浅而且没有加以固定所导致的内墙抹灰层的开裂。 2.3 外墙渗漏,内部霉变 房屋建筑中外墙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渗漏和内部的霉变,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房屋建筑的外墙表面没有防水的措施,并且很多建筑中使用的防水涂料都不合格,因此没有在墙体表面形成有效的防水薄膜;2.外墙表面的防水涂料脱落或者开裂,致使雨水从开裂处渗漏进来所引起的内部霉变;3.施工时脚手架的洞眼的添堵不严,还有外墙与窗户的连接处开裂老化,致使雨水从这些洞眼或者开裂处渗透进来。 3 如何有效的预防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3.1 房屋起砂的预防措施 必须要按常规控制砂子、水泥的质量,砂子最好用水冲洗过,同时也要彻底清除基层表面的砌筑、粉刷落地灰及泥砂,并将凸出表面的水泥及混凝土块凿去,平整和冲洗基层。在抹面层时,基层表面要充分湿润,以免吸收砂浆水分;并要擦干凹坑处的积水,使其既潮湿又干净。在砂浆的初次凝固之前对水泥砂浆进行抹平,终凝前进行压光,最后用力压出亮光来,以压三次为宜,同时也要掌握压光的时间。最后一定要做好养护工作,地面经过一段时间硬化后,应定时洒水进行养护,并避免损坏表面状态,保持湿润的时间以十天为宜。 3.2 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预防措施 首先,如果基层太光滑,应用介面处理剂处理或用1∶1水泥砂浆加环保型胶先薄薄地刷一层。在抹灰前对凹凸不平的墙面必须剔凿平整,凹处用1∶3水泥砂浆分层填实找平。基层表面污垢隔离剂等必须清理干净,墙面脚手架孔和其他洞应在抹灰前填堵抹平。在基层抹灰工序前要先将基层浇水湿润,砖基层要浇水两遍以上。如果砂浆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流程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生产质量管理总目标 工程合格率100%,一年内无严重质量缺陷,十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售后质量 投诉率小于5%。 第一条材料、设备进场报验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保资料; 第二条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合同中材料、设备清单的要求,装饰材料必须与设计提供的样板相符; 第三条主要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砼、砂浆必须实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制度; 第四条第一批主要材料进场,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参加验收; 第五条原材料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由项目工程(监理)部通知限期退出现场; 第六条砼、砂浆、钢筋焊接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第七条所有分项工程、工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景观、市政管线等)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八条施工样板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旁站监督,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工艺标准》对施工工艺过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大面积施工;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大面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楼层内不同户型做有厅、室、厨房、卫生间的单元施工样板间(交楼标准),通过

施工样板间确定土建与水、电的工艺流程和整体综合标准,认真解决墙面和管线的渗漏现象;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代表、项目装饰设计师必须参加施工样板间的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监理)部管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监理)部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部位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做好现场签证,严禁事后补签。分项工程的工序如防水分项的找平层、防水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必须办理分层隐蔽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必须参加; 第十六条分项(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建筑施工成品保护管理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各项目的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定地区、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验收资格; 第十九条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完成,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验收;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doc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厦建质监[2008]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建设投诉纠纷受理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投诉受理人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民事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1、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或投诉人不同意责任方对质量缺陷实施整改的; 2、投诉人(购房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缺陷;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5、非工程质量缺陷的; 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投诉中心质量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隶属站综合管理室,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质量投诉处理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第五条质量投诉分中心设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分中心实行值班制度,由各监督科室轮流值班,值班表由分中心统一制定,科室负责人应督促本科室值班人员准时到岗。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分中心值班,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形象;对属于分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对不属于分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受理的投诉件应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分中心主办人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投诉人与产权人关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及预防措施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摘要:房屋建筑是建筑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生活的根本保证。本文简单以房屋建筑中的地面起砂、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外墙渗漏霉变以及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渗漏等方面的问题为例,浅谈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通病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建筑质量房屋建筑通病预防 1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上来看,还存在不少的通病和问题。房屋建筑不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跟人们的基本生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对房屋建筑质量通病上的预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2.1地面起砂 地面起砂是目前房屋建筑质量中最大的问题,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水泥的强度无法达到建筑质量要求,强度过低,致使砂浆的强度不够而产生的地面起砂;2.在搅拌砂浆的时候过量的加水,或者是对砂浆的搅拌不均匀,没有充分的混合;3.对地面的表面压光的次数不够或者是压光的时机把握不准,致使砂浆的表面遭到破坏而起砂;4.砂浆收缩中浇水过多而带来的起砂和脱皮。

2.2 内墙抹灰层空鼓、开裂 内墙抹灰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内墙的基层没有做好清扫工作,同时也没有按照不同的基层情况浇水;2.由于部分墙面凸凹不平,一次对其的抹平过厚;3.砂浆配比上出现的问题,使砂浆的保水性较差,同时硬化的收缩大,致使砂浆的粘结强度降低;4.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没有对墙体进行分层抹灰;5.对一些电线、煤气管等基础设施的埋藏较浅而且没有加以固定所导致的内墙抹灰层的开裂。 2.3 外墙渗漏,内部霉变 房屋建筑中外墙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渗漏和内部的霉变,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房屋建筑的外墙表面没有防水的措施,并且很多建筑中使用的防水涂料都不合格,因此没有在墙体表面形成有效的防水薄膜;2.外墙表面的防水涂料脱落或者开裂,致使雨水从开裂处渗漏进来所引起的内部霉变;3.施工时脚手架的洞眼的添堵不严,还有外墙与窗户的连接处开裂老化,致使雨水从这些洞眼或者开裂处渗透进来。 3 如何有效的预防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通病 3.1 房屋起砂的预防措施 必须要按常规控制砂子、水泥的质量,砂子最好用水冲洗过,同时也要彻底清除基层表面的砌筑、粉刷落地灰及泥砂,并将凸出表面的水泥及混凝土块凿去,平整和冲洗基层。在抹面层时,基层表面要充分湿润,以免吸收砂浆水分;并要擦干凹坑处的积水,使其既潮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

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 第六条(政府职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问题调解途径) 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工程质量管理及保障措施

工程质量管理及保障措施 为强化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工作,弥补质量检查管理缺失缺陷,落实工程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项目工程质量,降低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率,提升公司良好品牌形象。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计划和办法,制定公司质量管理计划及保障措施。 质量管理计划 一、年度质量管理目标提高工程观感质量; 提高实测实量合格率百分比,分项合格率≥95%;切实降低涉及交付投诉和功能使用等质量问题的发生率; 二、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办法以《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对主要核心内容进行细分和说明,强化操作执行。 1、加强工程质量制度管理 依据《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进行工程管理,重点依据项目不同特点对工程施工质量难点和质量通病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严格工程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要求公司各专业部门共同参加,集思广益,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落实,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将重点质量控制内容并入合同约定的控制目标,加强质量管理约束力。 2、强化专项方案落实

根据《工程专项方案管理》中专项方案目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方案编制,以“要施工,先要有方案”原则进行方案编制。严格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对项目专项方案编制和落实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具体进行如下规定: 1)项目部必须在施工前组织专项方案论证会议,对专项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形成专项论证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根据会议修改后根据指引流程提报公司审核。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和质量管理部需对施工方案内容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做好方案落实工作。避免“方案编一套,现场做一套”现象发生。 3、加强材料设备检查验收工作 重点对施工方选用材料品牌、规格进行验收,符合合约要求。以《材料设备验收管理指引》为基础,对材料设备验收进行如下规定: 1)参与所有批次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每周检查或验收工作≥1次/每周,并填写验收记录,重点关注安装和装修类材料进场验收工作。材料经验收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在提出后的2天之内完成不合格材料的退场工作。 2)监理单位对月度材料进场报验材料及设备进行汇总,严禁漏报或不报情况,项目部对月度报验材料汇总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 投诉 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 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 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 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宁建工字(2006)166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提供)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现将市建委、建工局制定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处理,及时、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工作。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分工,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建筑工程投诉。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重大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协调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筑工程投诉; (五)负责对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和交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投诉处理进行督办。 第七条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投诉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工程投诉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建筑工程投诉处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投诉,办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建筑工程投诉。 (四)负责本部门所办理建筑工程投诉的立案建档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办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应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第六条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保温工程,为5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省建设稽查局负责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工程质量通病处理和预防措施(方案)

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 一、概述 1、由于现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技术不先进、工具不适用施工环境等等因素引起的建筑产品质量粗糙,观感差,忽略细部节点等,甚至影响工程质量等级的一些通病。主要表现在:钢筋加工、焊接草率不平整;混凝土断面超标,缺棱掉角;抹灰不平起砂、起壳等;施工工序混乱:任意打洞剔槽,回填土不夯实并灌水,成品、半成品污染严重;施工缝处理不认真,伸缩缝高低不一致等等。 2、消除质量通病,是提高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虽多,涉及面广,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参与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缺乏质量意识,不讲“认真”二字,要消除质量通病,,只要真正在思想上重视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认真遵守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技术责任制;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实行层层把关;认真做好三检及验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是完全可以作到的。 二、质量控制问题处理程序图

三、基础不匀下沉预防措施 (1)回填土前必须将槽中杂物、松土清理干净。

(2)回填土要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每层虚土厚度控制在250—350mm之间。土壤含湿量应符合规定。回填质量要抽样检查,三七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宜间隙一个小时后进行载荷试验,质量验收,达到规定要求。 (3)填土时不得有大量大于50毫米直径的土块,不应有较多的干土块;3:7灰土填土时,石灰应化透过筛,严控石灰粉粒粒径。 (4)合理选用回填土,控制最佳含水量,严格按规定分层夯实,取样验收。 (5)采用3:7灰土替代土层时,严格控制其配比。分层回填夯实,及时取样送试,保证压实系数达到设计要求。 四、砌体工程常见通病现象的预防措施 (1)常见通病现象 1)砂浆标号达不到设计要求. 2)砂浆和易性不好,保水性差。 3)灰缝砂浆不饱满。 4)墙体留置阴槎,接搓不齐,拉结筋遗漏。 5)墙面出现“游丁走缝”:丁砖竖缝歪斜,宽窄不均,丁砖不中。 6)砌体内部的砌块与砂浆间的粘结力不好。 7)墙体垂直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8)墙体裂缝。 (2)预防措施 1)施工前由有资质的试验室按设计强度要求做好砂浆配合比的设计 2)严格执行规范,砖墙砌筑砂浆稠度控制在7—10cm,砂浆保水性良好(分层度不大于2cm)。 3)砂浆拌和时间不少于1.5分钟。使用时间不宜超过2—3小时。 4)砖块要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冬季施工不作考虑)。 5)加强对材料控制,由专人送试验收合格后的砌块方可使用。 6)采用铺浆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 cm。 7)在砌筑的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墙体的垂直度、平整度,同时提高工人自检频率,做到“三皮一靠,五皮一吊” 8)电线导管在多孔砖砌体中不斜向敷设。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本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1、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质量管理小组,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关键部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参加图纸会审。 2、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组织会审单位将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

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编制人: 审批人: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一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降、排水措施。 第二条基槽开挖完成后应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 第三条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米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咼以上留0.2~0.3m的土层, 由人工开挖。 第四条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伽;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伽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伽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第五条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伽, 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 第六条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二节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基础±).000以上砌体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 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

“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三条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四条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第五条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 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 第六条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 第七条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 15% 第八条米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最上一或两皮砖可米用实心粘土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或在多孔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九条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 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 3.6米。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 第十条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 第十一条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 制块预埋留置方法。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 第十二条宽度小于300mm的洞口应设置钢筋砖过梁。钢筋砖过梁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厚度不小于30 mm,配筋不少于3?6 末端做180o弯勾,钢筋两端入墙不小于240 mm,洞口最下一皮砖须用丁砖砌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绵竹市生物质发电项目 理 责 任 制

2016年9 月 绵竹市生物质发电项目 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审批人: 审核人:

编制人: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项目部质量保证部门应遵循“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性” 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业务过程中, 运用科学理论的方法和手段,公正的进行判断、证明和行使自己的处理权,把“质量控制”作为核心工作,贯穿于全部工作中,为保证 项目 部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在绵竹市生物质发电项目部的先进水平,而努力工作 项目部质量保证部主要负责管理项目的工程认定人员,其工作范 围、内容及业务均由质量保证部统一管 理,

劳动纪律由项目部及质量保证部拟定,质量保证部将成立质量执法小组,组长由项目部总工担任,副组长由质保都经理担任,成员由九人组成。 一、质量保证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政策,开展质。 2、2、负责全面贯彻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全项目部工程施工聊质量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3、3、协助各劳务队、项目部直属开展“三检制”工作; 4、4、负责核验单位工程质量,捕检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参与重要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5、5、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竣工交付,建筑安装过程最终检验和试验 6、的控制; 7、6、负责产品监视和测量程序、不合格品(项)程序的控制; 8、7、负责创高等级优质工程的策划、申报和组织协调工作,不断提高创优水平,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9、二、质量保证部人员岗位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纠正和预防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纠正和预防措施 1、竖向钢筋位移 原因分析:1、对竖向钢筋未采取固定措施;2、浇筑时受到砼侧向挤压力的作用;3、砼浇筑后未将竖向钢筋校正。 预防措施:1、对墙、柱竖向钢筋采用定型钢筋卡定位,上口对称设置垫块;2、施工方案中预先考虑竖向钢筋受砼侧压作用,可能造成的竖向钢筋 偏位的部位采取胛骨措施;3、砼浇筑后,立即按基线检查、校正、 固定,防止偏位,特别对柱中大直径钢筋,更应严格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2、大模板涨模 原因分析:1、螺母与螺杆配合不佳,振捣时螺母外移;2、局部螺栓未上紧;3、截面较大的柱未设对拉螺栓。 预防措施:1、选用螺母与螺杆配合好的,对螺母与螺杆配合较松的不宜使用,如使用设双螺母;2、尽量使用锥型插片式螺杆;3、加强对大模板加 固情况的检查,防止漏螺栓或未将螺栓上紧现象发生;4、板与板、 板与角模连接处设计的螺栓孔应将螺栓全部上齐、拧紧;5、对于截 面≧1200的柱应设对拉螺杆。 3、门窗框模变位、变形 原因分析:1、未设限位条;2、框的刚度不够;3、砼浇筑时,未对称布料。 预防措施:1、用钢筋焊限位条,立框每边设2-3道;上角限位条与竖筋相焊,

以免浇筑砼时造成框模密实;2、框内水平支撑和斜向支撑必须满足 刚度要求。 4、砼蜂窝、孔洞 原因分析:1、模板表面不光滑;2、木模板在砼入模前没有充分湿润;3、钢模脱模剂涂刷不均匀;4、缝不严,浇筑的砼跑浆;5、砼拌合物粗细 骨料级配不当,以及砼配合比失控,水灰比过大,造成砼离析;6、 振捣不当;7、浇筑高度超过规定 预防措施:1、模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浆块等杂物;模板拼接要严密,木模板在浇筑砼前要充分湿润;钢模板应用脱模剂涂 刷均匀;2、钢筋过密部位应采用同强度等级细石砼分层浇筑,认真 振捣,确保成型后的砼表面光滑密实;3、拆模应严格控制砼强度, 严禁过早拆模。侧模在砼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 方可拆除,而底模则应在砼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后,方可拆除。 5、露主筋 原因分析:1、竖向结构的浇筑高度不合适,又未采取相应措施;2、钢筋成型组装未设置保护层垫块;或垫块设置少,与主筋绑扎不牢固、松动,导 致主筋失去保护层;3、砼入模后由于振捣操作失误,钢筋产生位移;预防措施:1、保护层垫块一般每隔1m设置1块,且应与主筋固定牢固,严防松动或位移;2、浇筑砼高度应控制在2m左右,超过时应设串筒或设低 于2m的浇筑孔等;3、砼入模后,必须认真振捣;振捣要点是:上下 垂直,布点均匀,层层搭扣;严防碰撞钢筋,以免钢筋位移而破坏保 护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