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宗法制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一、社会等级
• 贵族阶层 • 以国王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 男五级爵位,封国,统称“诸侯” 卿大夫: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授予领 地“采邑” 士: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任低级职务, 是军队主力,享“食田”收入 • 平民阶层 • 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 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 一定的政治权利。
3、宗法制与亲族关系
亲属按照父系计算 直 系 为 大 宗 , 旁 系 为 小 宗
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 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 丧服定名 — 五服:斩衰、齐衰( zi cui)、大功、小功、缌麻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目的:为子嗣而非情爱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 —— 联系两大家族、 繁衍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特别值得关注
• 礼仪:为贯彻礼仪而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最低层次。如成年礼、婚礼、丧礼、敬师礼等
二、成文法
刑 一是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 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主要 有《九刑》和《吕刑》 二是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为死刑 和各种肉刑,也称为“九刑”
西周刑的特点是以刑统罪:将各种犯 罪分别附列在其应该判处的刑罚后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 统治者只有尽心地侍奉上天,才能得到保佑 。 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准则 二、亲亲、尊尊、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 社会关系中强调对地位尊贵者的尊敬 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 级 三、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四者各有其作用
二、司法程序
1、起诉:“狱讼”。 “讼”指财产纠纷,双方应缴纳“束矢”(100支箭) “狱”指告发罪名,两造要缴纳“钧金”(30斤铜) 缴费才能受理。如原告不缴费,视为撤诉 被告不缴费,直接判败诉 败诉一方丧失所缴纳的束矢钧金 2、审判过程 “两造具备”方可开庭 “五听”:法官应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辨别证言真伪来判断事实,分析案情 三刺:向群臣、群吏、万民征求意见 成劾:宣布判决结果 3、裁判依据 依据习惯法,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2、原则:一夫一妻多妾 相对于妾及子女,妻子具有与丈夫并列的家长地位,“与夫齐体”。 纳 妾 主 要 为 生 育 后 代 , 妾 不 具 有 家 长 地 位 与 权 威 妾生育的子女为“庶出”,只具有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利,其法律意 义上的母亲为父亲的正妻 3、缔结婚姻的条件 • 同姓不婚 • 其 他 限 制 性 条 件 : 服 男“冠”(20岁),女“笄”(髻)(15岁) 4、缔结程序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阙观” •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的系统化 墨、劓、剕、宫、大辟 2 、九刑。五刑外又有“鞭、扑、流、赎”四种刑罚,统称 为“九刑”。
死刑也称“弃市”,因在市场上大庭广众面前执行,表示 “与众弃之”。
遭受肉刑的人还要终身服役。据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 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 髡(kun)刑传统认为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任何不正常 的毁伤都是对父母不孝。剃去罪犯发须,使其“不孝”, 视为严重处罚。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度 1、理论上所有耕地都归国王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井田的划分 每一里见方的耕地以“井”形深沟分成九块 中间为公田,其他八块为私田 占有,无处分权,不得买卖,三年轮换 3、山林湖泊保留部落公有习惯
二、动产的私有权
1、不得将逃跑的奴隶据为己有。“有亡荒阅” 2 、 遗 失 物 的 处 理 拾得遗失物应上交“朝士”机构,公告10天,让失主 领回。如果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大的财物归朝廷,小 的 财 物 归 拾 得 人 所 有 。 每年的仲秋之月(十一月),所有未收藏的粮食、牲 畜都视为委弃物,拾得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契约制度
• “契”:为记事在竹木片刻出刻痕(刻木记事) 将有刻痕的竹木片一剖为二,协议双方各持一片,为“券” “约”:记事的绳结,民间交易一般以口头形式,以“契约”为 履约的提示物 • 文字契约
“质剂”是买卖契约。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容,再 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奴隶、牲畜)采用长的 “ 质 ” , 一 般 的 买 卖 采 用 短 的 “ 剂 ” 。 “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 拢后才可以读通。
礼的演变历程示意图
祭 西 周 祀 时 祖 期 成 先 ↓ 为 习 ↓ 的 惯 仪 法 总 式 称

秋 战 国 时 期 的 大 变 革 ↓ ——————————————————— ↓ ↓ ↓ 成文法、礼教伦理 礼仪制度 民间习俗
广义、中义和狭义的周礼
• 广义的周礼:一切典章制度, 即当时的礼法整体,具有公共督
• “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 以长”
•继承对象 宗法权:主持祭祀、宗族管理等 政治权利:官爵和封国 家族及财产管理权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罚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灵活运用 刑罚世轻世重。意思是无须保持司法审判的前后一致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来 自 由 裁 量 。 中罚。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相适应。 刑新国用轻典:对于新统治地区要宽大。刑平国用中典:平常地区适用一般刑 罚力度。 刑乱国用重典:社会秩序混乱地区要加大刑罚力度) 2、重视主观过错 重 点 打 击 故 意 犯 罪 、 惯 犯 “三宥”:不识(误认侵犯对象)、不意(过失)、遗忘(应意识到而疏忽)造 成 的 损 害 可 以 减 轻 刑 罚 “有旨无简不听”:有犯意、无行为不受理案件(一说为“有控告、无证据”)。 “附从轻”:附从犯罪要从轻定罪。 “赦从重”:赦免后重新犯罪者从重处罚 3、部分行为得以减免刑罚允许暴力抵抗非法入侵住宅的罪犯 4、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商纣王“罪人以族”。西周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不 牵连无辜。
三、贵族特权
1、不必亲自出庭。“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八辟之法。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 宾)犯罪可享受特殊审理程序——朝议
3、对贵族阶层不适用肉刑。“刑不上大夫”。死刑允 许在家上吊自杀代替。 一般刑罚可以钱财“赎刑”。
•婚姻的解除 • 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的七种条件, 称“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 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限制条件为“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继承制度
• 嫡长子继承制:第一顺序为正妻所生长 子;如嫡子先于父死亡,则立嫡孙。若 无嫡子、嫡孙,则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 继承人;如正妻无子,则以身份最贵的 妾所生年龄最长之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 它 成 文 法 规 誓,战前发布的动员令(战场纪律)。 诰,国王对臣民发布的文告。
另有:命、令、训
三、礼与刑的关系
广义的“法”之下,有礼、刑之分 礼、刑合起来相当于今天的法的全部 礼相当于今天的宪法、民法、行政法、 诉讼法等 刑相当于今天的刑法
“失礼则入于刑”:指对严重失礼行为适用 刑罚 “刑不上大夫”:一般情况下,贵族有 体面地接受司法审判和适用刑罚的特权。 具体含义有三: 1、肉刑原则上不适用大夫以上贵族, 特别是宫刑 2、对贵族执行死刑,要采用体面的方 式 3、对有罪贵族的审判适用特殊的程序 “礼不下庶人”:原指坐车的贵族不必向比 自己地位低的庶人行礼,或庶人不行下车之 礼。后泛指庶人不得使用贵族的礼节,礼主 要约束贵族 礼与刑的相同之处:均为行为规范,具有 法的作用 礼与刑的不同之处: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
• 签订契约的程序 • 有专门管理契约的官职,“质人”
第六节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司法程序
贵族特权
一、司法机构
1、周天子是最高司法官
2 、司寇:周天子及各个诸侯国的宫廷里都设有专职 司法官,称为“司寇”。
3、士:地方上,有各层次的“士”处理地方盗贼等事 务,如乡士、县士等。
4、司徒及其他官员也有司法权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礼 • 礼的原意: • 原指祭祀祖先的仪式。古文作“豐”,象征以 器盛玉献祭于祖先。因祭祀活动重要,遂用来 泛指重要的习惯规则。 甲骨文中的“示”,祖先牌位的象形 • 礼的发展: •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以周公为首的统治 集团对原周族习惯法进行整理、改造。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和“有别”。 后经儒家改造为道德伦理体系,称为“礼教”。
庶人(野人、庶民):居住在封国郊 外的土著居民。按照“遂”编户,被 固定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承担 农业劳动 百工和商人。地位最低的平民
贱民阶层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 奴)”,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的后 代,被视为牛马,无人身自由
二、宗法等级制度
1、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 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确立嫡 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 “大宗”。其他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 的“小宗”。 2、宗法制与社会政治制度的配合大宗继承父亲的爵位, 小宗则递减一等爵位。五等爵位外的卿、大夫也是如 此,一直降为“士”。大宗得以继续统治父亲的封国, 小宗则要到外地建立新的“采邑”。
促作用的社会规范
• 中义的周礼:与“刑”相对应,除刑罚规范之外的规 范体系 • 狭义的周礼:仅指周代记载礼仪制度的典籍—《周礼》 • 法律史上的周礼,一般取中义
周礼的具体内容
• 周礼的具体内容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 礼义:精神层面的礼,是人间一切规范背后的原则或 精神准则,礼的最高层次 • 礼法:体现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则 性质的礼。中间层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