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哨声手势跑动原则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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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哨声、手势、跑动原则、选位

(一)裁判员的哨声与手势

1. 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管理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1)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①比赛开始和重新开始。一声哨,哨声稍长。

②比赛结束。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③胜一球。一声长哨。

④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⑤裁判员令比赛停止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A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B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C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D场上队员发生争执时,裁判员应以连续急促的哨声加以制止

(2)鸣哨的方法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及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判罚时是否坚决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及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出"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哨声,是裁判员在场上必须重视的一项艺术。要提高哨声的"威严感",裁判员应首先自我"净化噪音"。有的裁判员在吹判犯规时,习惯于在鸣一声长哨之后连续不断地加以琐碎哨声,有时为了纠正踢定位球地点上一丁点差误,也是琐碎哨声连绵不断,而且吹得震天响,这种多余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气氛,是极不可取的。

哨声是裁判员最常规的武器。开始、恢复、结束比赛、任意球、球点球、需出示红黄牌的非体行为和严重犯规等等均有不同,吹出轻重缓急,一听了然。此外,应充分发挥其提示作用,如维持9.15米时多用一声哨可能少出一张牌。

在有些情况下,哨音与身体语言可以并用。小的犯规哨音短小、手臂动作小;中等的犯规哨音中等、手臂动作中等;大的犯规哨音大、手臂动作大。

(3)裁判员执哨的方法

裁判员执哨的方法有两种:

①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

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由于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②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运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以上两种只是执哨方法,各级足联、足协并无统一规定和要求,但经长期实践证明,上述第二种方法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已为国际、国内裁判员普遍采用。

2. 裁判员的手势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单、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清晰的感觉。这些手势的运用,旨在使比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一个高水平的裁判员,其手势和其他举止须做到简练、朴实、舒展、大方,使人肃然起敬。凡借助于手势、哨声故作姿态,装模作样,显露自己,哗众取宠,不仅会冲淡比赛气氛,而且必然招来轻视,以致降低了裁判员的威信。

裁判员临场表情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威而不怒、严而不凶,正气霸气流露其中,目光具有穿透力和恰如其分的震慑力。过于丰富的表情不如平淡更显大将风范。

运用语言交流时有礼节,直指要点,友好的忠告用轻声的言语,坚定的指令可当众提出,出示黄牌时一定让队员知道这是最后的机会了,可以注视队员的眼睛,从目光里传递出"下次你将被罚出场了"。

恰当运用肢体语言,对于隐蔽性的犯规动作稍有夸张增加说服力,正常的犯规动作不必模仿。队员有可能利用界外球、球门球的机会延误比赛时间时,裁判员及时向其跑近或倾身关注等,都可达到督促其迅速恢复比赛的目的。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1)直接任意球:单臂侧平举,明确指示踢球方向。

(2)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3)球门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4)角球: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5)罚球点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6)示意继续比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7)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二)、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

1. 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重要性

现代足球运动发展对裁判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为突出。他要为提高比赛质量,促进技、战术的发展,保护双方运动员的健康尽守职责。为了做到这一点,裁判员必须提高控制比赛的能力及判罚的准确性。积极的跑动、得当的选位是提高控制比赛能力及判罚准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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