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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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院可以授予下列学科学士学位: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院负责人组成。

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审组,由本分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

各分院学位评审组组长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分院学位评审组成员名单。

(3)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4)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分院学位评审组职责(1)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五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学院文件河工院教〔2017〕178号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院2017年12月13日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 7 —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所从事学科覆盖我校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1人、副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所从事学科覆盖本院所属专业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1人、副1-2人;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一)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二)审议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审查和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听取和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审议批准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六)审查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其他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一)起草并上报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受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四)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配合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办职责(一)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联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六)负责学位档案工作。

(七)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资格及授予办法第五条凡我校(或经批准委托我校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某某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1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引言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为了规范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学业并顺利获得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理工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2. 学位授予要求2.1 学分要求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获得学士学位。

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应确保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及其他学分要求的合理组合。

2.2 课程要求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各项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要求。

2.3 实践要求学生应完成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验、实训等。

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各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学院审核通过。

2.4 综合评定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评定,包括考试、论文、项目报告等。

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重要依据。

2.5 学士学位论文学生应根据学院规定的要求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并按照规定提交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含量,能够体现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3. 学位授予程序3.1 申请学生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后,需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学位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论文等。

3.2 审核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学生的学分情况、课程成绩、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学士学位论文以及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

3.3 答辩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授予学位的重要环节。

学生需根据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

3.4 终审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终审,核实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如符合要求,学院将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3.5 学位授予学院将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及学位授予的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录学位获得情况。

4. 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4.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学院设立学位授予管理机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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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
(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
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学生若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修改说明
本次修改版与试行版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1、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从2013年起,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新增“艺术学”,为此,本次修改中也相应新增了“艺术”学士学位。

2、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我校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并提出“成绩优良”的界定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其计算范围为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

3、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及“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的要求,提出“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生处统计,每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占总处分比例的95%以上。

同时,无论学生是“因考试作弊”,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既然是同一等级的处
分就应该用同一标准对待。

为此,本次修改中改变了原先因不同处分原因、同一处分结果却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所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必须达到四项成绩之一,方可申请。

5、第五条第三款,由于学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挂钩,本次修改中要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同时考虑到“授权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与“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相匹配,为此新增了“以第一作者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

6、第五条第四款,根据多校调研,本次修改中建议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即可申请学位,去除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及以上”的要求。

7、第八条,设定了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时间要求。

8、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后续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的权利。

教务部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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