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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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
(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学生若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修改说明
本次修改版与试行版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1、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从2013年起,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新增“艺术学”,为此,本次修改中也相应新增了“艺术”学士学位。
2、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我校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并提出“成绩优良”的界定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其计算范围为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
3、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及“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的要求,提出“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生处统计,每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占总处分比例的95%以上。同时,无论学生是“因考试作弊”,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既然是同一等级的处分就应该用同一标准对待。为此,本次修改中改变了原先因不同处分原因、同一处分结果却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所有“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必须达到四项成绩之一,方可申请。
5、第五条第三款,由于学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挂钩,本次修改中要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同时考虑到“授权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与“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相匹配,为此新增了“以第一作者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
6、第五条第四款,根据多校调研,本次修改中建议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即可申请学位,去除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及以上”的要求。
7、第八条,设定了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时间要求。
8、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后续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的权利。
教务部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