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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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0638e3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b.png)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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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f4ff52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b9.png)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1f4cd6a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b8.png)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f95c6e228ea81c758f5784d.png)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0f722c57102de2bd97058807.png)
**学院文件河工院教〔2017〕178号关于印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院2017年12月13日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 7 —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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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43c25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b.png)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5904b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b.png)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96b04aa6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4c.png)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850fc5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6.png)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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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所从事学科覆盖我校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1人、副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所从事学科覆盖本院所属专业所授学位学科门类的人员组成,设1人、副1-2人;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一)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二)审议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审查和批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听取和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审议批准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六)审查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其他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一)起草并上报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审查通过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
(三)受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四)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配合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办职责(一)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核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联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六)负责学位档案工作。
(七)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学位授予资格及授予办法第五条凡我校(或经批准委托我校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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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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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引言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为了规范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和要求,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学业并顺利获得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理工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2. 学位授予要求2.1 学分要求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获得学士学位。
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应确保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及其他学分要求的合理组合。
2.2 课程要求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各项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要求。
2.3 实践要求学生应完成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验、实训等。
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各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学院审核通过。
2.4 综合评定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评定,包括考试、论文、项目报告等。
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重要依据。
2.5 学士学位论文学生应根据学院规定的要求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并按照规定提交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含量,能够体现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3. 学位授予程序3.1 申请学生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后,需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学位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论文等。
3.2 审核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学生的学分情况、课程成绩、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学士学位论文以及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
3.3 答辩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授予学位的重要环节。
学生需根据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
3.4 终审学院将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终审,核实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如符合要求,学院将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3.5 学位授予学院将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及学位授予的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录学位获得情况。
4. 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4.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学院设立学位授予管理机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7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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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变更分院名称及规范简称的通知》(宁波理工人〔2011〕244号)文件,各分院名称统一变更为各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简称为“学校”,所以本版《学生手册》中有关文件涉及的“分院”即为现在的“学院”,“学院”即为现在的“学校”。
学会发展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认识自我认识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目 录0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4)0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美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补充细则(试行) (25)0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大学学习的实施细则 (30)0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33)0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36)0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41)08、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44)09、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课程替代有关事项的规定 (47)10、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49)1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56)1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60)1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实习工作暂行规定 (61)1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做好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的规定 (67)1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79)1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试纪律 (88)1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 (91)18、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93)19、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95)20、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112)2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19)2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124)2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130)2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1342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402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文明公约 (142)2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校园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144)28、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14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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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
(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学生若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修改说明
本次修改版与试行版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1、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从2013年起,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新增“艺术学”,为此,本次修改中也相应新增了“艺术”学士学位。
2、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我校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并提出“成绩优良”的界定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其计算范围为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
3、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及“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的要求,提出“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生处统计,每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占总处分比例的95%以上。
同时,无论学生是“因考试作弊”,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既然是同一等级的处分就应该用同一标准对待。
为此,本次修改中改变了原先因不同处分原因、同一处分结果却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所有“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必须达到四项成绩之一,方可申请。
5、第五条第三款,由于学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挂钩,本次修改中要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同时考虑到“授权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与“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相匹配,为此新增了“以第一作者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
6、第五条第四款,根据多校调研,本次修改中建议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即可申请学位,去除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及以上”的要求。
7、第八条,设定了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时间要求。
8、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后续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的权利。
教务部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