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回采率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山东省境内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产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在省外建设的生产煤矿、各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生产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生产煤矿的矿长(公司总经理)是各生产煤矿煤炭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生产技术部门对回采率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采区、工作面资源回采率设计编制和审查,提出并落实保障回采率达标的具体措施,确保设计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煤矿的回采率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 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可采煤层的最低开采厚度按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最低开采厚度,若开采煤厚小于0.6m 的,编制专题研究,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八条 生产煤矿各开采煤层若可采厚度、可采层数、可采面积、可采量有较大变化要及时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九条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煤类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标准特殊和稀缺煤类的采区回采率,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标准各提高3%。
第十条 工作面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100⨯+=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回采率 (1) 式中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 ≥80%3.5-6.0m ≥85%≥6.0m ≥95%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摘要: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2.采矿贫化率3.选矿回收率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五、案例分析:山东省金铁煤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修订版)正文: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要求。
这三个指标是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际采出的矿石数量与矿区储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资源利用的效率,要求回采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2.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中金属含量与矿区储量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质量的变化,要求贫化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矿石质量的稳定。
3.选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是指在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精矿中金属含量与矿石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的资源回收效率,要求回收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评价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为矿产资源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三率指标要求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我国对于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具体要求、三率指标的监管和考核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监管,确保指标要求的落实和执行。
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井回采作业,提高矿井回采率,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回采作业管理,包括煤矿、金属矿矿山等。
三、回采率计算方法1.定义回采率:回采率是指矿井在一定时间内采出的矿石量与可采储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2.计算公式:回采率=采出矿石量/可采储量×100%3.计算周期:回采率通常以月为周期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周期。
四、回采率管理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合理规划回采作业,保证回采率的实现。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回采率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生产情况,并对不达标的矿井进行管理整改。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4.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维护维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确保回采率的实现。
五、回采率考核1.定期进行回采率考核,对矿井的回采率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
2.建立奖励机制,对回采率高的矿井给予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3.建立惩罚机制,对回采率低的矿井进行处罚,促使其提高回采率。
6、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矿山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总结矿井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有效监督矿井回采作业的进度,提高回采率,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矿山各单位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矿山的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能够回收和提取出的煤炭占煤矿总储量的比例。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煤矿回采率的规定对于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回采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煤矿的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
这是保障煤炭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也是保持煤矿生产
供应的基本要求。
2. 矿山规划:煤矿回采率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矿区状况和煤层条件来确定。
在矿山规划和设计中,应根据地质勘探结果、采矿工艺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回采率。
3. 煤矿业务考核: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有些地方会将回采率作为煤矿研究和生产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通过考核回采率的高低来评价煤矿的开采效果和管理水平,对于促进煤矿科技进步和整体效益提升具有督促作用。
4. 促进措施: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如鼓励技术创新,提高采矿装备和工艺的技术水平,增加煤炭回收率。
同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环境的安全稳定,减少资源浪费。
总之,煤矿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障
煤炭供应,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遵守和提高煤矿回采率规定,有助于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等采矿行业中,对采区进行二次开采的比例规定。
这项规定一般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采矿企业自行制定,并在采矿权的管理和监督中加以执行。
采区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可采资源,保护矿产资源的可续利用性,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取效率和经济效益,并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来说,采区回采率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采区回采率的基本要求:要求矿区在一次开采之后,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回采,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回采率的计算方法:规定了回采率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通过采区回采的煤炭产量与该煤炭矿区原有煤炭储量的比值来计算。
3. 回采率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采矿环境和资源状况,可以对回采率进行分类标准。
比如,在煤矿采矿行业中,可以根据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和采煤技术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回采率标准。
4. 回采率的控制和监督措施:规定了对采矿企业进行回采率控制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回采率监测体系、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等。
5. 采区回采率的调整机制:针对矿区资源状况的变化,可以对采区回采率进行调整。
比如,矿区煤层资源下降严重或者环境保护压力加大时,可以适当调降盲巷回采的比例,以保证环境可持续发展。
总之,采区回采率规定对于煤矿等采矿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回采率考核制度
回采率考核制度
回采率考核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回采率是反映一个采面对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技术指标,标准化矿井,必须坚持回采率考核。
三、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区回收率考核,每年度末进行一次矿井综合回收率考核。
四、建立回采率考核成果台帐,由地测科负责坚持每月5日前具实填写一次。
五、回采率作为矿的一个年度计划指标已分解到各生产班组,并有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落实情况。
六、每月、季的回采率考核要具体详实,不弄虚作假,不达指标的应说明其原因,对非正常丢失矿量要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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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为加强煤炭资源回收,杜绝煤炭资源浪费,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综采工作面回采管理办法:一、作业规程中,已明确回采率标准: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3%;现30502工作面长度按实际长度97.5米计算,除去端头、端尾架6架连网不能放煤;实际长度:97.5-9=88.5米;应出产量:88.5×5×0.6×1.45×93%=358吨;考虑煤厚变化:88.5×4.8×0.6×1.45×93%=343吨;二、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安排专职放煤工,严格执行采煤工艺:割煤—移架—推前溜—放煤—拉后溜的规定,严禁未放煤或放煤不净就拉回后溜,造成丢煤损失。
三、严格执行放煤要求标准,认真学习规程要求,掌握放煤步距,放煤工艺,放煤方式,放煤操作步骤,放煤注意事项等,保证放煤质量,做到既放完煤,又不放矸。
四、考核:1、采煤机司机在割煤时必须确保沿煤层底板回采,确保不丢失底煤。
丢失底煤的厚度超过100mm时。
超过规定的给予采煤机司机罚款100元/次。
2、每刀煤产量不得少于343吨、工作面延长后每刀煤产量不得少于446吨、(因工作面机尾与机头煤厚薄不一致可能会出现产量不均匀,但总出煤量不得少于10%,若达不到产量要求,要说明理由)。
正常情况下,放煤不达规定要求,即刀数与产量不符,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放煤工、主管队长罚款50元。
由调度室负责考核。
3、每班安排专职放煤工2人,从工作面机头至机尾实行多轮间隔顺序放煤,一人放奇数架、一人放偶数架。
放煤时,先打开放煤插板,开始放煤,待见矸石下落时,及时关闭放煤插板,严禁放矸。
放煤时,煤量要适中,以防煤量过大压死后部溜子。
放煤工必须将顶煤放净,每个放煤口放煤以后必须见矸,否则对当班放煤工罚款100元,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此项考核由跟班领导和科室领导负责。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合理配置煤炭采矿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管理,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资源回采率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采率的合理范围,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二章资源回采率的计算方法第五条资源回采率是指煤矿实际回采的煤炭量与矿床潜在可采储量的比值。
第六条资源回采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源回采率=煤矿实际回采煤炭量/矿床潜在可采储量*100%。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资源回采率的测算,以监督和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回采量与储量的统计档案,便于计算和查询资源回采率。
第三章资源回采率管理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储量的科学评估和勘探工作,确保准确掌握矿床的储量情况。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采煤工艺的研究和改进,提高采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减少煤炭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资源回采率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资源回采率进行考核,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回采率达到或超过目标的煤矿,应予以奖励,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于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连续多次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
矿井回采率规定
矿井回采率规定井是矿物资源开采的主要形式,在针对不同矿种的开采中,通常采用回采率来衡量开采效率及其经济性。
在开采管理工作中,回采率是控制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
以下就是有关矿井回采率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矿井回采率的概念矿井回采率是指矿井中采掘出来的矿石量占矿井总储量的比例。
矿井回采率的计算公式是:毛矿石产量÷(抽取的矿石量+残留的矿石量)×100%,即回采率 =矿石产量÷矿井总储量×100%。
矿井回采率是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进行矿井生产经济性评价的基本参数。
二、矿井回采率的规定(1)矿井回采率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井回采率规定》于2002年颁布,主要规定了矿井回采率的核定标准与管理办法。
其中,根据矿种不同,矿井回采率的主要内容有:(1)重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如果矿石质量有明显降低,回采率可以按延长矿山生命周期进行调整;(2)矿矿井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0%;(3)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5%;(4)仓回采率,一般不低于75%。
(2)矿井回采率的管理办法根据《矿井回采率规定》,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矿井经营计划,并在本省矿山等级分类审批中考虑,并发挥其在矿井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回采率的提高。
处于紧急状况的矿山,可以在矿井回采率标准下调整。
三、矿井回采率影响因素1、矿石质量:矿物资源的储量和矿石质量是影响矿井回采率的两个主要因素,矿石质量低导致矿井回采率降低;2、地质条件:地质条件越复杂,矿井回采率越低;3、采掘方法:采用不同的采掘方法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比如采用静质设备的矿井原矿回采率相对较高;4、矿山管理:矿山管理水平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良好的矿山管理可以提高开采效率,提高矿井回采率。
四、矿井回采率的重要性矿井回采率是衡量矿井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矿山是否可持续开采的依据之一。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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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回采率:指的是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7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0,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5.
而对于工作面要求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3,中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5,薄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7,
以上两条都是国家储量管理规定,以防止浪费资源。
影响回采率的主要因素:
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设备和工艺、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小学科学课程标准》(2017新版)测试题答案学校:姓名:分数:
试卷提供: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学校王利江
一、填空题。
(每空2分,共62分)
1、小学科学课程要按照立德树人的要求培养小学生的科学素养,为他们的继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2、小学科学课程标准对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价值,每个学生都要学好科学。
3、科学探究是人们探索和了解自然、获得科学知识的重要方法。
4、小学科学课程以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涵盖科学知识、科学探究、科学态度、科学、技术、社会与环境四个方面的目标。
5、2017版《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四大领域中共有18个主要概念,这些概念又被分解为75个学习内容。
6、小学科学课程的总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并为他们继续学习、成为合格公民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7、从提出问题、作出假设、制定计划、搜集证据、处理信息、得出结论、表达交流、反思评价这8个要素描述科学探究的学段目
标。
8、小学科学课程内容包含物质科学、生命科学、地球与宇宙科学、
技术与工程四个领域。
9、物质科学就是研究物质及其运动变化的基础自然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