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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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我局与外部单位涉税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明确信息交换和共享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数据交换畅通、信息充分共享、跨部门间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现就我局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一)成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解决信息交换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成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互相协作配合完成,为及时协调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单位轮流承办。协调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相互通报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在与外部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全局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的开展。

二、交换方式

涉税信息应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电子文档统一为Excel格式,交换形式包括:

(一)纸质或U盘交换。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运行初期以纸质或U盘形式交换信息。(二)网络交换。各单位设置专用电子邮箱,利用网络交换信息。

三、交换信息使用范围和安全保密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信息的利用范围,各部门间相互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工作,不得借作他用,更不准泄露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私密信息。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定期交换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做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各部门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二)强化信息传递质量。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部门要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提供的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完整。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通报各部门提供信息的质量情况,将信息传递工作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三)加强信息反馈。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信息比对和实地核查各部门传递的信息,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对经核查已不存在的纳税人,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同时反馈涉税信息共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信息利用情况,整理收集信息互换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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