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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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各区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联系。

附件:1.《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附说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国土资源(含地矿)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定。

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五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1.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2.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合理、适度,不能滥用权力和任意裁量;3.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考虑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4.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裁量依据和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说明,并且依法适时公开;3.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追责。

第三章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2.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职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处理;4.对于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2号)精神,区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0日,经第17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土地领域)一、非法转让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别处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8.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我厅于2012年7与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现对《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个别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同时废除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文中的《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本文附件为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限制1.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利。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1.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依法予以认定。

2.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随意裁定。

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人权。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或仅凭主观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1.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监管机关的监督,确保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五、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6.27【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局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情况汇报

国土资源局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今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现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检查的通知》(昆府法〔2012〕25号)与《五华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相关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我分局来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始终把贯彻执行《土地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在工作中,始终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正确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所适用的措施与手段必要、适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一)抓源头管理,确保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前提。

在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中,国土五华分局坚持从主体合法这一源头抓起,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实施。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杜绝了内部科室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现象,做到了合法主体一个公章对外,即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维护了行政处罚主体的严肃性。

二是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在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执法的主要依据等,通过国土信息公开网对社会进行了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认真落实执法资格准入、持证执法、证件年审、监督检查等制度。

2012年上半年,五华分局组织26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培训。

日常执法中,确保了持证执法、两人以上执法。

(二)抓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与罚缴分离制度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衡政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的指导。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2]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2]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篇: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2012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平公正原则2.3 温和与严厉相结合原则2.4 目标导向原则第三章处罚的裁量权3.1 裁量权的概念3.2 裁量权的行使原则3.3 行使裁量权的限制3.4 在具体情形下行使裁量权的依据第四章裁量权的具体行使4.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4.2 主体的违法情节4.3 社会危害程度4.4 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第五章处罚决定的形式5.1 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5.2 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第六章处罚决定的执行与复议6.1 处罚决定的执行6.2 处罚决定的复议【附件】附件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统计表附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措施。

2. 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依法自由决定处理的权力。

3. 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指违法行为在轻重程度、造成的社会、环境等后果等方面的特征。

4. 主体的违法情节:指违法行为主体在违法过程中的态度、手段、主观故意等情节。

5. 社会危害程度:指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的影响程度。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编制目的1.1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2 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第二章法律依据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2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

第三章适用范围3.1 适用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3.2 适用于行政处罚情形中的裁量权行使。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4.1 决策、执法、裁量分开,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公正性。

4.2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引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是国家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一致性,必须建立一套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本文将探讨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由于执法人员个人主观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处罚结果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规范化,使处罚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透明性。

标准的制定和公示能够让受处罚单位和个人了解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从而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同时,公众也能够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最后,自由裁量权标准还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各地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减少执法实践上的差异和不确定性。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尽管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由于标准的制定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众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

为了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该加强公众的参与,倾听各方意见,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偏颇。

其次,在标准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标准应该明确列出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此外,标准应该及时更新,跟随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最后,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加强。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完善相关的督查机制,确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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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
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已消除的;
(二)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两年内又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土地、
矿产权利的文件和资料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拒绝或者规避、拖延就有关土地、矿产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或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故意推诿回避,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阻止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等场所进行调查、勘测,或者设置障碍等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多次上访、集体访或者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诬蔑、诽谤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主罚,并视违法情节的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附加罚。

对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主罚又可以实施并处附加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主罚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主罚和附加罚并处的处罚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

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
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畸轻畸重区别对待。

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特殊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任考核、报告备案、案件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不当或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审判机关终审裁判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调查取证失实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导致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三)故意加重或者减轻处罚,造成行政侵权或者导致违法主体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四)因实施行政处罚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或第三人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纪应当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调查取证失实或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过错,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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