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二、 继续 加强 政府 、 财税 、 融等政 策扶 持 力度 。 金
班 子 的思想 政治 素质 .增 强促进 县支行 科 学发 展 的
能 力 ;另一 方 面 ,进 一步加 大 县支行 员工 培训 的力 度 , 重强化 县支 行人 力资 源整 合后 , 注 岗位 变动 以及 岗位 职责调 整人 员 的适应性 培训 。
存在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信息未纳
强对 土 地经 营权 流 转 的监 督 、 查 、 导 、 调 等管 检 指 协
理工 作 , 制定 统 一 的土地 流转合 同文 本 , 范 土地经 规
入 征信 系统 ,导 致征 信 系统 中缺失 贷 户部 分信 贷信
息 , 响其他 金融 机 构对 贷户 信用 状况 的判 断 , 法 影 不
营流 转权 流转操 作程 序 . 快建 立 土地流 转信 息库 、 加 土地 仲裁机 构 和土地 流转 服务 中心 。切实 做好 农村
分 子 在 恶意 拖 欠 多家 小 额 贷款 公 司 贷款 本 息 后 , 仍
能保持其信用报告中的良好记 录。二是小额贷款公 司抗风险能力较商业银行弱 .如果其信贷信息不尽
金融 机构 审批 权 限 ,尤其 是对 土地 经 营大户 和农业
类企业 , 应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到位。
三 、规范 管理 。为 土地流 转提 供优 质 高效 的服
应尽快 将小额贷 款公司信贷信息 纳入征信 系统管理
一
务 。 议政府 相关 部 门从完 善土 地 流转机 制人 手 , 建 加
、
心 。 中精 力 围绕 工作 重 点履 职 , 化 责 任意 识 , 集 强 从 服务 科学 发展 、提高 人 民银行 整体履 职效 能 的大局
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
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
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
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
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
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
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或许可。
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
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公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
第九条我公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若无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则直接回复申请人。
若异议信息存在的,则将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异议情况确认说明书(加盖我公司公章)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并与客户、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条征信系统安装在我公司风险部专用电脑当中,该电脑为征信系统管理员专用,该电脑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也不得接外网。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小额贷款企业的核心机构之一,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了《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一方面,我国实施了家庭小额信贷工程,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渠道,促进了消费和就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套路贷”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故有必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
通过制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既扶持小微企业和贫困群众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又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培育了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合法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并且在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提高注册资本标准。
(3)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可控性、社会效益性,且所借资不低于公司纳税的6倍。
(4)信息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资质、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手段等信息,以便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5)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防止出现逾期或坏账情况。
(6)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公司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启示(1)表明国家在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方面越来越重视,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大监督治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稳健进展,爱护社会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不吸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爱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置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置、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有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同意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置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体会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沪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的具体实践及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
IN RONG TIAN DI金融天地J- 79 -中小微企业作为国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平稳增长有着重要支撑作用,但是其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存在。
因此,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可以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融资成本。
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惠金融的生力军,直接面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也亟须被纳入国家多层次征信体系建设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的现实意义加入人行征信系统对整个小贷行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①有效的提高了贷款决策与管理效率。
接入征信系统,小贷公司可实时在线查询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将贷款审查和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②极大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小贷公司可有效判断客户的信用履约意识,加大公司信用贷款的发放力度,减轻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而无法贷款的难题。
③有助于实现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征信系统可全面反映小贷公司客户的信用和短期负债情况,对督促客户按期归还贷款起到很强的威慑作用,借助这种方式有效地杜绝了过去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高风险客户过于集中乃至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况,增强了风险防范手段,推进了小贷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为此,人民银行从政策上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接入征信系统提供保障。
2008年4月,人行在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2011年人行发布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银办发〔2011〕 1号) 文件中规定,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发展,人民银行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规范、申报流程、接入的模式选择、系统后台业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全面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相关事宜,从制度和政策上给予了肯定和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
Finance金融视线1202012年7月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探析①广西工学院 廖霄梅摘 要: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央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成为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指出目前小额信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征信系统 探析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20-03自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正在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为推动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三农”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从业人员达47088人,实收资本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5亿元。
然而由于成本较高等原因,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接入征信系统,既阻碍了其业务发展,又加大了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1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1.1 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这部分贷户的信用数据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于立法滞后,存在较多矛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导致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
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贷款人信用信息,填补了央行征信系统对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资料,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1.2 有利于激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如果长期游离于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之外,导致征信系统缺失贷户的信贷信息,必然会影响其对贷户信用状况的判断,增加经营风险,导致不良贷款增多。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 贷款 公司网络 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 贷款业务 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 借款 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 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 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五条 【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 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
Finance金融视线1202012年7月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探析①广西工学院 廖霄梅摘 要: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央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成为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指出目前小额信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征信系统 探析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20-03自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正在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为推动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三农”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从业人员达47088人,实收资本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5亿元。
然而由于成本较高等原因,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接入征信系统,既阻碍了其业务发展,又加大了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1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1.1 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这部分贷户的信用数据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于立法滞后,存在较多矛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导致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
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贷款人信用信息,填补了央行征信系统对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资料,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1.2 有利于激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如果长期游离于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之外,导致征信系统缺失贷户的信贷信息,必然会影响其对贷户信用状况的判断,增加经营风险,导致不良贷款增多。
小贷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贷公司征信安全管理,保障征信数据安全,防范征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涉及征信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征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原则:对征信数据严格保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3. 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征信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征信风险。
4.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征信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章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分类根据征信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征信数据分为以下类别:1. 一级保密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敏感财务信息、重要信用记录等。
2. 二级保密数据:包括一般财务信息、非敏感信用记录等。
3. 公开数据:包括公开的信用信息、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征信数据采集1. 征信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必要、准确的原则。
2. 采集个人征信数据时,应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
3. 采集企业征信数据时,应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征信数据存储1. 征信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设备。
2. 一级保密数据应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并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3. 二级保密数据和公开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存储方式。
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1. 征信数据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开展征信业务所需。
2. 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篡改征信数据。
3. 征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第八条征信数据销毁1. 征信数据销毁应采用物理销毁或加密销毁的方式。
2. 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销毁数据准确无误。
3.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征信系统安全管理第九条征信系统建设1. 征信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征信系统应具备高可用性、高安全性、可扩展性等特性。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贵州贵安新区兴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我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公司,已正式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为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平安,正规使用系统,到达效劳业务经营的目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系统使用范围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公司一方面应自觉承受征信系统的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征信系统加强业务及对客户的管理。
公司信贷部为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中征征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同时利用征信系统对公司信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进展采集、整理、保存、和公布,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二、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一〕管理员职责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并监视管理员用户操作;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那么,设定管理员用户分为数据报送用户及信用报告查询用户;3.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用户负责向征信系统报送本公司发生的信贷业务有关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根本资料和权限等;5.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和UKey,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定期更改一次密码;6.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并记录,保证公司征信工作的正常进展。
(二)部门职责1.公司信贷部作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归纳提供征信系统采集及上报数据内容,信贷业务人员负责采集借款人及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根据信贷员提供的资料进展上报。
2.风控部作为征信系统管理的监视部门,负责信贷数据的审核,确保信贷数据的平安质量。
三、数据采集与信息上报1.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2.公司采集、查询、上报信息主体根底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征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二、征信系统管理职责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2.征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征信工具和软件。
3.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建立完善的征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4.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征信信息采集与存储1.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相关部门协调,获取征信信息的更新和补充。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采集到的征信信息进行核实和筛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存储和保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四、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1.征信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要求,对征信信息进行合法使用。
2.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详细的征信查询记录,记录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目的等信息。
3.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滥用和泄露。
4.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信息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合规性和审慎性。
五、征信报告生成与发布1.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生成征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报告的发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报告的正确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存档制度,确保报告的永久保存和可检索。
六、征信系统培训与监督1.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系统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征信意识和技能。
2.征信管理部门应对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征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征信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征信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成立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简称“省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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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
(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
(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
(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
(二)公司章程;
(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十条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在征信系统中为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添加机构代码和增加机构信息。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实行“谁创建、谁管理”。
管理事项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设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顶级用户管理员和各地市用户管理员,再由用户管理员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一)查询用户负责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二)数据录入用户负责日常信贷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录入征信数据报数系统。
(三)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受理、核查、反馈和修改异议信息。
上述用户均应具有《ⅩⅩ征信系统上岗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未获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担任上述用户。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用户的日常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用户管理登记簿》。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名单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如遇用户调整,相关情况也应随时报备。
第十六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七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五章数据报送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企业或个人贷款业务时,应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有效贷款卡或身份证。
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企业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征信数据报送系统录入贷款卡或身份证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每天对全省小额
贷款公司录入的信贷业务信息进行处理,集中提取数据,形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文,经预校验后,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对校验不正确的数据及时反馈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更正。
第六章查询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处理企业或个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的,应建立内部授权制度。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至少应保存最近三年的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查询授权书或具有查询授权条款的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应保留三年。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将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岗人员上岗合格证书获取情况等,开通下一年度查询权限。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由异议处理用户负责日常异议处理工作,主要有:
(一)直接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二)处理并反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信息;
(三)对确认属实的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一)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异议信息属实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更正,并填写《异议信息处理表》,报所在地人民银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
(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收到《异议信息处理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ⅩⅩ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核查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查询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成为“公共用户”。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技术设备与日常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规使用或安全隐患的,人民银行有权断开其网络接入。
技术检查主要包括下面内容:(一)征信系统用电脑应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无关软件,不得随意使用移动介质交叉拷贝文件,同时必须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安全设置以及软件升级;
(二)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三)其他网络安全应达到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情况和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有关操作使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一)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
(三)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五)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企业发放贷款的;(六)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
(七)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要求的;
(八)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