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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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王镇杨泗小学控辍保学
宣传资料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新的学期已经开始。您们的孩子已经开学报名接受义务教育。国家为什么要实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求家长送孩子到学校学习呢?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为了社会建设的需要,为了我们的下一代能生活得更美好。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社会竞争空前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教育不仅能改变个人的命运,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尊敬的家长朋友们,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1、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2、如何“控辍保学”?
一是依法控辍。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对经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强对初中在校生外出打工的监控,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阻碍入学,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二是管理控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严格学籍管理,抓好转出转入各个环节,杜绝因管理不善引发学生辍学。
三是质量控辍。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困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采取积极有效教育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行为偏差学生取得进步,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遏制学生由于厌学而辍学的倾向。
四是安全控辍。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
五是扶贫控辍。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扶助力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大力倡导关爱互助精神,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是情感控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一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原则,尊重关爱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教师歧视、挖苦、体罚学生,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的学生劝得回”。
七是程序控辍。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的,班主任及时进行家访,并做好查访记录,经过家访学生仍未到校就读的,班主任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与包保人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促使学生返校就读。经动员确认学生已辍学的,校长要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填写《学生流失报告书》,上报当地政府,协调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
对拒不返校,由分管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司法强制。
3、“控辍保学”的目标
通过努力,使适龄儿童入学率100%。
4、“控辍保学”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第一次督查不达标的乡镇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第二次督查仍不达标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经整改后第三次督查仍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的教师应如何对待学生?
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等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7、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8、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9、《义务教育法》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10、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附部分教育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
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木王镇杨泗小学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