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完整版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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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浙江省建筑工程定额

2003浙江省建筑工程定额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除松填外,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每立方米松方折合实方:土方为0.8m3,石方为0.7m3。

四、挖桩承台土方时,应扣除钻(冲)孔桩、人工挖空桩大口径桩体(其余桩种不扣)及未回填桩孔所占体积后,人工挖土方综合定额乘系数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系数1.1。

五、人工土方1、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4.5m计算,超过4.5m时(不包括局部加深),应按机械挖土方相应定额执行;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4.5m时,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系数1.15计算。

2、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室内回填夯实和150m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相应的单项定额。

3、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时,因工作面、放坡计算重叠造成槽、坑之间土方全部挖除,当该挖除体积小于工作面、放坡计算重叠体积时,应按实际开挖体积计算,套用房屋综合土方定额。

4、平整场地指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高于或低于)30cm以内的原土找平。

如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30cm以上时,应另按挖、运、填土方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5、本章定额挖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以干土为准。

如挖运湿土,综合定额乘系数1.06;单项定额乘系数1.18。

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集水井抽水,费用按实计算,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6、采用井点排水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套用井点排水相应定额。

井点管的场外运输另行计算。

7、干湿土以地质资料提供的地下常水位为分界线,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3版上册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3版上册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上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z《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z《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z《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交底资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零零四年八月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文件精神及其批准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组编工作大纲》,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了省、市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成立《浙江省将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便制祖,历时 15个月,完成了取费定额的编制工作。

一、编制概况(一)编制的目的、意义-房地产物业管理011、更具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在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总体要求下,依据我省将设市场改革的进程,新编的《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包含了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的内容,体现了政策指导与市场调节相互补,建立了以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三个不同层次内容相结合的施工取费定额体系,以此去指导并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

2、《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是根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见表[2003]206)的要求编制的,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

新定额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的同时又考虑了“工料单价”计价的要求,因此,新编定额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又能适合工料单价计价,促进造价管理,为建设领域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二)编制原则(三)编制依据(四)编制过程(五)编制内容二、本定额的特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于九四“费用定额”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根据将设部公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并且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

{200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费用定额定稿版

浙江费用定额定稿版

浙江费用定额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厅二○○四年十月一日20-10-31总说明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的。

二、本定额遵循成本、价格、利润等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等改革思路,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本定额以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政策指导与市场调节相互补为编制原则,按指令性、指导性、参考性三个不同层次制定本定额,以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规范我省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

四、本定额的费用计算程序和施工取费计算规则属指令性的范畴,施工取费费率(除定额另有规定外)属指导性或参考性范畴。

五、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及其他有关计价的活动。

本定额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修等工程。

六、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即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七、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其中措施费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八、本定额所编费率的费用项目分为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四类,其中综合费用又分为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两项费用。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1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1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上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整理)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交底资料

(整理)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交底资料

总说明《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定额现已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家主管单位批准颁发,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贯彻执行。

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本定额的编制概况、适用范围以及其它相关的综合性问题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工程。

二、作用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我省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本定额共九册,其中:第一册通用项目:共七章448个子目;第二册道路工程:共四章220个子目;第三册桥涵工程:共十章559个子目;第四册隧道工程:共十章499个子目;第五册给水工程:共五章497个子目;第六册排水工程:共七章1437个子目;第七册燃气及集中供热工程:共七章949个子目;第八册路灯工程:共八章556个子目;第九册地铁工程:待编;附录册共分四个部分:⑴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⑵材料单价取定表;⑶机械台班单价取定表;⑷机械台班单独计算的费用。

以上八册(不含地铁册)共58章5165个子目。

四、编制依据及原则1.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公路、水利等专业和其他省市相关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2.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但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分为一类人工和二类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

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总说明一、编制原则及依据(一)编制原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 版)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 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编制依据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GJD-101-95);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4.《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 版);6.《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4 版、84版)和有关补充定额;7.各市提供的补充定额和有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资料;8.兄弟省市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原则;10.国家及本省有关行业和劳动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1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组编工作大纲》及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编制方案” 。

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定额的作用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2.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3.是本省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定额的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发布;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及"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进行管理、使用。

是编审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界定工程成本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企业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合理调整和换算。

五、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单估表)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审定,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一、《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扩大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区域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统一了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与计量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编制设计概算(书)和多种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和计算主要材料需用量的基础。

四、编制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5.《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6.《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85);7.部分省、市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8.浙江省03版计价依据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基期价的确定原则;9.典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技术经济资料;10.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和资料。

五、本定额仅包括建筑工程的消耗量和基价其他相关费用应按照与本定额配套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算。

六、本定额是按主要分项工程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综合相关分项工序的预算定额确定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了本省的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一般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用量。

材料与机械台班消耗量均以主要工序用量为准。

定额中的模板均按复合模板考虑。

八、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信息价。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作者:gcjdz 来源:无日期:2009-09-01 浏览次数:1185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建市〔2009〕219号杭发改投资〔2009〕218号杭财基〔2009〕765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

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09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 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人工费风险控制的动态调整仍按照市建委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计价依据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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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 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 建发(2002)100 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 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新计价依据的消耗 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 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 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的基础土方、单独地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相应的单项定额。
3、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时,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
开挖体积时,应按实际开挖体积计算,套用房屋综合土方定额。
4、平整场地指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高于或低于)30cm 以内的原土找
平。如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 30cm 以上时,应另按挖、运、填土方计算,不再
二、本定额按照国家标准 GB505、市 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进行编制的。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编审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 价、界定工程成本价的基础。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完整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完整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完整版引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下简称“施工取费定额”)是为了推广全面实行预算制等政策,统一施工取费管理规范,适应现代建筑工程建设需要,制定的本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取费标准。

本定额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施工安装、工法、地区、质量等因素为基础,按劳分配、适度竞争,参考市场价格等规律,按照合理、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是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基础性文件。

系统结构施工取费定额包括三个部分:工程量清单、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安装工程量清单。

每个部分都是依据本省施工行业、建材市场行情和材料区域差异制定的,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该定额系统结构如下:•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六个部分以及相应的项目和计价规则。

•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机电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五个部分以及相应的项目和计价规则。

•安装工程量清单:包括给排水工程安装工程量清单、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量清单两个部分以及相应的项目和计价规则。

使用方法施工取费定额是施工合同中的基本文件之一,适用于各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

使用该定额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定额的使用;2.根据工程的情况、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属分类选择相应的定额;3.按规定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具体的市场行情和本地材料价格进行确定;4.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清单,并结合工程工期列出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5.对加草、删节,应符合定额说明规定和合同要求。

施工取费定额的制定和使用,是为了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和高效性,使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规定的计价规则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施工报价,最终实现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

浙江2003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浙江2003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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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交底资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零零四年八月目录一、编制概况 (1)二、本定额的特点 (4)三、费用项目组成 (5)(一)直接费 (5)(二)间接费 (9)(三)利润 (11)(四)税金 (11)四、施工取费定额的表现形式 (12)(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12)(2)建筑工程综合费用费率 (12)(3)规费费率 (13)(4)税金费率 (13)五、费用项目划分 (14)六、费用类别划分 (15)(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5)(二)装饰工程综合费用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7)(三)安装工程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8)(四)市政工程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9)(五)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21)(六)人防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21)七、费率水平 (23)八、计算费用规定 (24)1.说明 (24)2.计算程序 (24)3.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计算规则 (27)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文件精神及其批准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组编工作大纲》,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了省、市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编制组,历时15个月,完成了取费定额的编制工作。

一、编制概况(一)编制的目的、意义1、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在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总体要求下,依据我省建设市场改革的进程,新编的《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包含了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的内容,体现了政策指导与市场调节相互补,建立了以指令性、指导性和参考性三个不同层次内容相结合的施工取费定额体系,以此去指导并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

2、《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是根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的要求编制的,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

新定额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的同时又考虑了“工料单价”计价的要求,因此,新编定额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又能适合工料单价计价,满足现阶段工程计价的需要。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能够起到规范计价行为,促进造价管理,为建设领域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二)编制原则1、遵循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以及成本、价格、利润等基本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律,并按照《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2、施工取费定额的费用项目划分与国家的标准相统一,与事成的要求相适应。

3、施工取费定额的费率水平综合了目前改制的施工企业收支状况和目前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情况以及工程项目实际的结算情况,按照制定本省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4、以科学性、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为编制原则,使施工取费定额起到既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又有利于发承包双方的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

(三)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5、《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

6、《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编制与使用说明》(1994年)。

7、财政、税务、保险、环保等部门规定的有关工程收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8、对近几年施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费用开支情况的调查测算资料和有代表性工程的投标报价资料以及竣工结算资料等。

9、兄弟省市的相关定额及资料。

(四)编制过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02年6月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取费定额”的编制工作,“施工取费定额”的人员来自省财政部门、各市造价站(处)的有关人员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

编制组下设取费编制组及费用测算组两个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编制工作。

本定额编制经历了一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02年6月至03年初,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编制方案》。

第二阶段:03年2月份开始,分两个编制小组展开工作。

此阶段主要进行了两方面工作:一是进行施工取费定额费用项目组成的编写、确定及费用项目的划分。

二是对施工企业相关费用的开支额进行测算。

本阶段主要完成了“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施工取费费用项目的划分”、“综合费用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施工企业相关费用开支额的测算”等工作,并形成取费定额初稿。

第三阶段: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定额进行研讨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赴兄弟省、市调研,最后修改、完善。

(五)编制内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由以下五个部分内容组成:1、总说明;2、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取费计算规则”;3、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4、第三章“综合费用取费工程类别划分”;5、附录。

二、本定额的特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与九四“费用定额”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及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根据建设部公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并且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

浙江省人民政府173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为满足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需要是本施工取费定额的主要特点。

而非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并不一定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计价,因此,传统的工料单价计价方法将同时存在。

根据上述不同的计价需要,新编施工取费定额适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

2、指令性与指导性及参考性相结合。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养老保险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规范”、“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编制的施工取费定额体现了指令性、指导性及参考性三个不同的层次。

三、费用项目组成根据“计价规范”和“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组成如下表:建设工程造价组成表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如下表: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如下表: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七项费用组成(见下表):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包括如下表: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内容如下表:间接费是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内容如下表:2、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内容如下表: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后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按本省规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

四、施工取费定额的表现形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费用)组成,《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对其中的四项费用制定了费率,各项费率的表现形式如下(以建筑工程为例):(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建筑工程综合费用费率的工程。

2.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指定额所列项目以外的,需要有专业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

(3)规费费率2.成品购入件不作为规费的计费基数。

(4)税金费率1、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建设部和财政部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内容为如下五个方面:(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2)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3)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4)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5)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2、《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把措施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两项措施费的内容符合“计价规范”《措施项目一览表》的要求,但取费定额“费用项目组成表”的措施项目,主要列了“计价规范”《措施项目一览表》中通用项目的部分,各专业工程的专业措施项目及根据工程情况而需要增加的措施费项目,可列在取费定额的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或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

3、按“计价规范”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的精神,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除按“计价规范”通用项目编列项目外,本定额增加了缩短工期增加费项目。

4、在原税金项目中增加了水利建设基金项目。

即新定额的税金包含税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二项,分别制定费率,合并计算。

水利建设基金费项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制定的,属规费性质。

施工取费定额第三章“综合费用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把各专业工程划分为一、二、三共三类,划分的三类工程分别对应于综合费用一、二、三三类的费率。

与省九四费用定额不同的是:九四费用定额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把各专业工程划分为五类(即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综合费率按各专业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取定,新定额类别划分减少至三类,按类别取费内容减少至企业管理费及利润。

各专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如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中的工程分类如下表:2教学楼、宾馆、酒店、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建筑物;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艺术中心、高级会堂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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