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中的通知送达条款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协议中的通知送达条款
第X条通知与送达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信息。
(二)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甲方通信信息: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乙方通信信息: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以上所列的邮寄地址为双方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期后第五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5)指定联系人:甲方之任何通知到达指定联系人手机的当日;
(6)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双方前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时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对于上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某一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