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
第七条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三章日常考勤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
一、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
二、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
三、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
管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
四、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探望亲属的待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副股长、副所长请休假的,2天以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向分管副局长报批。工商所所长、股长请休假的需向局长报批。
特殊时期的请休假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所有请休假都应通过OA请假程序报批。
第五章会议考勤
第二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喧哗,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会议签到由主办单位负责,会后交人事监察股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向主持该
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视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人事监察股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工作性津贴:
一、工作人员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按50%发给,月平均年终岗奖停发;超过10天或旷工2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岗奖停发。
二、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工作性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
三、工作人员旷工1天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的,当月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停发。
第二十六条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旷工合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九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