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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叙尔热雷县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点、使用面广采用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运营管理。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开始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节能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标记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品类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安全等级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的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功耗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耗电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产品能效检测调查报告;(三)能效标识样本;(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操作方式等有关材料;(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西欧国家获得国家认可监管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掮客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经过审核认证、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的能源效率等级、图示、简要说明的标志,是用以指示产品能源效率状况和用户选购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国能源效率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查自纠,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第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各要素应当采用以下标准,设计风格应当简约、科学、明了:(一)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效率等级应当采用能效标识的统一分类。

其中一级能效标识为最好的,两级为好,三级为一般,四级为较差,五级为最差。

(二)能源效率图示能源效率图示应当采用简约、直观、易懂的方式,并注明能源效率等级。

(三)能源效率简单说明能源效率简单说明应当注明产品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及相关能效标准,文字简洁明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测试、认证。

经认证的产品才能进行能源效率标识。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印刷清晰、不脱落、不掉色,应当与产品说明书一同提供,以方便用户查询。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介绍并展示符合标准的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优质的和能源效率高的产品。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实施.doc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实施.doc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6月实施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视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视,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承受相关监视和检查。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方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方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局部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方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

能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能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能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能单位,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等。

二、能源效率标识
1. 能源效率标识是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的标识,分为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2. 凡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三、节能管理
1. 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责任,加强能源管理。

2. 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3. 用能单位应采取技术、管理、制度等多种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技术改造
1. 用能单位应优先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

2. 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和验收。

五、节能监察
1. 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检查。

2. 能源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奖惩措施
1.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能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能效标志管理制度

能效标志管理制度

能效标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能效标志的管理,促进能效标志的有效使用,提高社会公众对产品能效的认知和理解,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各类产品的能效标志管理工作。

三、能效标志的定义能效标志是根据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性能等相关性能指标设计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的能效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能效性能和节能水平,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四、能效标志管理机构1. 国家能效标志管理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能源管理局共同负责,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全国的能效标志制度,并对全国能效标志的核准、颁发、监督和管理进行统一监管。

2. 地方能效标志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能效标志制度管理工作。

五、能效标志的分类1. 必须标志: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标注在产品上的能效标志,包括国家强制实施的能效标志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需的标志。

2. 自愿标志:指企业自愿参加的能效标志,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在产品上标注的标志。

六、能效标志的管理流程1. 申请核准阶段企业向国家能效标志管理机构或地方能效标志管理机构提出能效标志核准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资格审查阶段能效标志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材料和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符合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 核准颁发阶段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向管理机构申请颁发能效标志,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颁发能效标志,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4. 监督检查阶段管理机构对已核准颁发的能效标志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警告、处罚,甚至撤销能效标志。

七、能效标志的使用规范1. 企业在产品上标注能效标志时,应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2.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认真查看产品上的能效标志,并理性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不盲目追求高端产品。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引言能源效率是指在实现一定的能源供给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能力。

随着全球能源紧张的形势日益严峻,提高能源效率已经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目标和挑战。

为了规范能源效率评价与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能源效率标识是指对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进行评价,并通过标识方式进行展示,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和选择更加高效节能的产品或服务。

二、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1. 标识标准的确定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的标准应准确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消耗水平,以及相应的能源效率等级。

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社会经济因素等多方面因素。

2. 标识管理机构的设立建立专门的标识管理机构负责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识的申请和审批、标识的核发和管理、标识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等。

3. 标识的申请和审批企业或机构在生产或提供服务前,应向标识管理机构提交能源效率标识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测试数据。

标识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后,决定是否核发标识。

4. 标识的核发和管理标识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对已核发的标识进行管理,包括标识的有效期管理、标识信息的维护和更新等。

5. 标识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标识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发布和更新标识信息,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选择符合能源效率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三、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1. 标识的悬挂和展示企业或机构应将获得的能源效率标识悬挂在产品实体上或在服务场所醒目的位置进行展示,以便消费者能够直观的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等级。

2. 标识的宣传和介绍企业或机构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网站介绍、产品说明书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和介绍产品或服务的能源效率标识,以增加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 标识的信息公开企业或机构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标识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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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视检查。

实用文档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七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那么。

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实用文档〔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应当承受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那么实用文档第二十二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展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能源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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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 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用户和 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见图 % & $) 。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基本内容
(英文名称为 ’()*+ ,*-./0 1+2-3) ,具有专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 有和专用的性质,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 等级;能源的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其他内容。
(一)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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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能节能--您的节能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 家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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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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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 冰 箱 耗 电 量 限 定值 及 能 源 效 率 等 级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能源法》、《节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能源管理等方面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指将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与使用性能参数以标识、标签或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产品或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

第四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权威认可、自愿参与。

第五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能源效率标识的数据库,及时更新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数据,为用户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应当与相关部门的节能政策相一致,促进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情况,对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评价,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设备或建筑物。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设备或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情况。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分类第十条能源效率标识可以按照产品类型、能源消耗等级等分类进行。

第十一条按照产品类型分类,能源效率标识可以分为工业产品、家用电器、建筑物等。

第十二条按照能源消耗等级分类,能源效率标识可以分为高效能、普通能、低效能等级。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进一步分类。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标明产品或设备的能源消耗等级、使用参数等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标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标识形式、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八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的要求进行销售,并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抽检。

2023修正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1. 引言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能源法和《能源计量法》的要求,为了加强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 能源效率标识的定义与作用能源效率标识是指通过在相关产品、设备或建筑中标示能源效率等级的标识,用以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能源管理决策中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资源,并促进市场上更加节能的产品竞争。

能源效率标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信息传递:能源效率标识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能源消耗的信息,帮助其做出更加明智的购买决策。

- 促进改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引入能够促进企业改善产品的能源效率,以满足政府和消费者对节能环保的需求。

- 市场引导:能源效率标识通过鼓励产品的能源效率竞争,引导市场向更加节能的产品转型。

- 能源管理:能源效率标识为企业提供了管理能源的依据,帮助其制定有效的节能措施和目标。

3. 能源效率标识的分类与标识方式根据产品所属的行业和能源消耗特点,能源效率标识可分为以下几类:3.1 节能产品标识节能产品标识主要面向家电和电子产品等领域,通过标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帮助消费者选择更加节能的产品。

标识方式通常以字母、数字或符号的组合表示不同的能源效率等级。

3.2 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能效标识主要面向建筑物和房地产市场,通过标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水平和能源效率等级,帮助用户选择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

标识方式通常以能源效率等级评价、能源消耗指标和能源利用情况统计等形式展示。

3.3 工业制造设备标识工业制造设备标识主要面向工业企业和生产制造领域,通过标示设备的能源效率等级和能耗指标,帮助企业选择和购买更加节能的设备。

标识方式通常以能源效率等级评价、能耗统计和能耗比对等形式呈现。

4. 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能源效率标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标识申报与审核企业在申报能源效率标识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产品或设备进行能源效率测试和评估。

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最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方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名目管理。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进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章、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名目》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进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争辩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其次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名目》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名目》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呈现主页面醒目位置呈现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呈现主页面以及广告宣扬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楚可辨。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制度编号: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 14000 W 、气候类型为 T1 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 14000 W 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空调器。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 )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 规格型号;( 3 ) 能效等级;( 4 ) 全年能源消耗效率[(W·h)/ (W ·h)];( 5 ) 额定制冷量(W);( 6 ) 额定制热量(W);( 7 )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8 ) 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9 )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0 ) 能效信息码;( 11 )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单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 )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 规格型号;( 3 ) 能效等级;( 4 )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W·h)/ (W ·h)];( 5 ) 额定制冷量(W);( 6 )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7 )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 能效信息码;( 9 )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1 )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 规格型号;( 3 ) 能效等级;( 4 ) 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W·h)/ (W ·h)];( 5 ) 名义制热量(W);( 6 ) 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7 )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 能效信息码;( 9 )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公司能效标识管理制度

公司能效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司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耗能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能效标识制度(1)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强制实施能效标识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能效标识。

(2)公司应确保标注的能效标识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2. 能源消耗统计与监测(1)公司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

(2)公司应定期对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找出能源消耗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节能措施(1)公司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

(2)公司应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公司应加强员工节能意识教育,提高员工节能技能。

4. 能源审计与评估(1)公司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改进计划,落实节能措施。

5. 激励与考核(1)公司应设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2)将能源消耗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与权限1. 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能源消耗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能源消耗统计、监测、节能措施等工作。

3. 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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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源消耗量;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第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
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基本能力,国家鼓励其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国家认可。

第十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六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七条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进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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