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特点及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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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总第172期)

现代日本经济

Conte mporary Economy of Japan

NO.4.2010

(Vol.172)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

特点及效果分析

薛春志

(长春市科技局, 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以该法为核心,配以一系列相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体系。技术研究组合是日本产业科技创新战略与企业发展需要的有机结合,设立技术研究组合的目的是重点研发具有关键性、基础性和共同性的技术,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实践证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日本产业技术发展中起到了贯彻国家产业科技战略、部分弥补市场机制缺失、提高科技研发投资效率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日本;技术创新联盟;技术研究组合;运行特点;共同研发

【中图分类号】F133.130 【文献标识码】A do i:10.3969/j.issn.1000-355X.2010.04.008【文章编号】1000-355X(2010)04-0048-05

【收稿日期】2010-01-04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东北亚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吉林省发展战略研究”(2006044)

【作者简介】薛春志(1967-),男,吉林长春人,长春市科技局副局长,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多家企业通过特定方式组成联盟,进行科技资源共享、共同研发相关技术的合作形式。1961年,为鼓励企业间加强合作,参与政府主导的产业共性基础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以该法为核心,配以一系列相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体系。2009年4月,为适应产业技术日益高度化与复杂化的新形势,日本政府再次对该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并于6月22日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技术研究组合法》。[1]本文将围绕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政策最新调整,结合技术研究组合的发展演变情况,对其运行特点、组织形式、政策效果、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兴起与发展现状

(一)工矿业技术组合法的诞生

日本的技术研究组合制度是在早期企业间自发合作研究的基础上,引进借鉴英国的研究联合体(research A ss ociati on)制度发展完善而成的。在《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颁布之前,日本的企业间也曾出现过为某一项技术的研发而签署合作研发契约,共同提供研发经费的案例,甚至创立临时性的松散研究组织。但是,这类合作或者没有创立新的研究实体,或者创立了合作组织但无法律认可的法人地位。法律地位的缺失或者模糊,造成了合作研究组织在财产管理、研究计划控制、知识产权处置等方面经常出现问题,也无法与政府的租税优惠政策相衔接。[2]

与此同时,战后初期日本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的研发投资规模和比率均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投资结构偏向于应用型的产品开发,基础性研究发展乏力。然而,随着日本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明显加大。为了防止在同国外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防止因企业大量破产而造成社会动

荡,必须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官、产、学加强联合,集中科研资源和有限资金进行共同攻关,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

(二)技术研究组合的发展状况

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是在《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下创立的合作研究组织。该法第2条规定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的法人地位,这就解决了阻碍研发组合发展的制度障碍,使其在财产管理、成果处置、权责划分、适用法律等方面有法可依。首先,该法使组合共同研究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置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其次,特殊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得研究组合共同研究时发生的危险与意外事故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第三,法人资格的明确,便于组合的内部财产管理和控制,组合可以按组合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第四,明确了组合成员的法律地位,便于保障成员的权益。第五,便于享受政府的租税优惠政策。包括:(1)减免固定资产税,即在资产取得的最初3年内,可免10%纳税,同时财产登记时可免交登记税;(2)压缩记账,即组合取得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适用于“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在账面上均可以1元价值入账;(3)税收抵免,即给予组合成员8%~10%的研发支出税收抵免。[3]

上述法律政策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技术研发联盟的发展。在组合法颁布的最初10年间,日本共有12个研究组合成立,[4]尽管数量规模有限,但所涉及的研究领域都是与当时国家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部门有关,如钢铁、石化、纺织产业等。在随后的20年间,又相继有102个组合成立。9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基本法》的颁布,日本进入了科技创新立国的新阶段,技术研发联盟也得以继续发展。截止2008年,已累计有182个技术研究组合成立。目前正在运行的有32个,其中22个归经济产业省管理,7个归农林水产省管理,还有3个归国土交通省管理。

二、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形式与特点

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日本制造业企业间的合作研发主要包括以下3种形式:一是参加者通过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共同提供研发费用来进行;第二种由参加者共同出资,成立另一法人机构加以实施;三是依据《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设立研究开发组合来进行。[5]在上述3种类型当中,第三种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创新效果等方面更具日本特色,因此,下面将重点分析1961年《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框架下的技术研究组合之特征。

(一)法律地位:特殊法人

按照1961年《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技术研究组合是介于公益法人和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法人。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其组成必须具有非营利的特性。技术研究组合虽然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它还追求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公益,因此还不同于一般公益法人,属于半公益性质。但是,技术组合还具有非出资特性,由成员共同分担研发费用,不具有股份性质,成员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因此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目的: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

技术研究组合是国家科技产业创新战略与企业发展需要的有机结合,设立技术研究组合的目的是重点研发具有关键性、基础性和共同性的技术,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所谓关键性,是指组合课题的选取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需要,瞄准的是事关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组合起到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实施主体的作用。如70年代设立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2 SI)技术研究组合就是日本政府着眼于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在半导体领域缩小同美国的技术差距。[6]所谓基础性,就是技术组合倾向研发业界的基础性技术,这主要是因为组合成员包含竞争性的企业,把研究重点放在不易改变彼此竞争地位的产前竞争阶段的基础性研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对特有技术外流的担心。所谓共同性,就是指组合研究的是成员都将会面临的共性技术问题,以此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

(三)合作期限:完成目标任务即解散

研究组合是为特定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特殊法人,其成立目标就是共同完成特定的技术研发计划。因此,它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而是具有“完成既定目标就解散”的特点。根据研发技术不同,实际持续时间有长有短,短则几年,长则达二十几年。例如,著名的超尖端电子技术开发机构自1996年成立以来,至今已运行了13年时间,而多用途电子客票(T RAMET)研究组合在1996年成立后只运行了3年就完成了研究使命。

(四)参与成员:行业内多家相关企业

按照1961年《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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