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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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范例】集团公司项目问责暂行办法(WORD8页)

【制度范例】集团公司项目问责暂行办法(WORD8页)

项目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依据《股份公司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股份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为问责主体。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为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的线索、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问责的线索1、甲方通报、罚款的;2、信用评价后三名的;3、新闻媒体曝光的;4、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5、发生经济纠纷的;6、职工举报的;7、不能按期完成施工计划或上交款的;8、业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9、审计确认亏损或未达到评估指标的项目;10、领导有批示的;—1—11、其他需要问责的。

(二)问责的主要内容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2、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3、安排使用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管理人员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施工进度滞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6、在信用评价、劳动竞赛等评比中排在后三名,被罚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违反有关规定,对下超计价、拨款,虚拟计价、帐外开支的;8、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9、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具、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等造成损失的;10、违反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评估指标,造成项目亏损的;—2—11、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12、被新闻媒体曝光在业主、县、地、省造成不良影响的;13、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问责管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问责对象包括具有管理、技术决策权限或处在管理、技术关键岗位或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失责必究。

依据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必严、责罚适当。

问责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层分级、落实责任。

问责工作应按照经营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分层分级开展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把问责落实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一)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状况、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五)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七)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八)发生相关专业管理问责细则规定的失职情形的;(九)其他失职、渎职应当问责的情形。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精选资料集团公司文件XX文号签发:XXX干部问责制度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单位或团队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部门及各级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集团资财中心审计监察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行政管理中心推进相关工作。

第章问责的范畴第五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集团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集团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单位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条,各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领导责任。

具体而言,全面负责生产的负责人需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则对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则需对其所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其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园区安委会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并确定事故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将提出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则提交相应党组织部门处理。

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或是经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将由安监办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对待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需全面、细致地阐述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同时,责任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补救和纠正问责事项所带来的影响。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将依据不同适用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未落实的;(四)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企业申报事项,或未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按规定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在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投诉而未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情形。

公司高管问责制度1(2).doc

公司高管问责制度1(2).doc

公司高管问责制度1德邦汽车集团高管人员问责制度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高管人员在大额度资金运作、公司重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建设现代化管理团队,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问责范围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基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经营团队。

二、问责内容1、销售目标完成情况;2、生产目标完成情况;3、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4、财务风险或损失;5、重大质量事故;6、重大安全事故;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三、问责方式1、批评或公开道歉:在全体中高层参与的大会上公开批评或公开道歉。

2、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1—3 个等级,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经营管理中心各业务高管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办主任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问责(一) 分管销售的高管(各门店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问责1 、半年问责①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应予降薪。

2 、全年问责①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③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 ( 二) ) 分管技术生产的高管问责1 、半年问责①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 、全年问责①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②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③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集团领导问责制规定

集团领导问责制规定

集团领导问责制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集团总部部门副部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二)各产业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三)各产业集团、综合板块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等重要岗位人员。

(四)集团投资的非全资子公司中,集团派出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领导问责制是指:当领导干部因未尽管理职责,使所管辖工作出现纰漏,给集团造成负面影响时,集团将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一)权责对等、各负其责的原则;(二)实事求是、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由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监察审计部和人力资源部组成责任追究小组(随集团组织机构变化而调整小组成员),负责对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调查与界定,并以书面专题报告形式上报集团领导。

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责任追究或追究申诉的审议,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最终的裁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影响整体工作部署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监督不力,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以经营指标、工作计划、工作指令、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及文件、绩效考核结果和行为规范等为标准,以已经确认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第八条责任追究流程(一)责任追究小组在发现被追究行为时,经充分调查、核实后,书面提请责任追究。

(二)经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报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裁决。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责任情节轻重,可处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解聘等处理。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
6、工作中,以权谋私,私自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及礼物或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差,吃、拿、卡、要的

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一次罚款5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3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最低3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3000-5000元以内的,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5000-10000元以内的,按照不低于7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90%比例追责。
1、在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2、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3、对部门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说明
1、对某个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超过500元的事故,该部门经理应承担的金额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经营亏损的;
4、不正确履行职责,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罚款500元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暂行)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暂行)办法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暂行)办法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高管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须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二条 问责机构。

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会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问责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七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五)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或销售合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福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福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福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福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及本部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

第三条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涉及到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

第六条谈话要讲究方式方法,营造互信、真心坦诚的谈心氛围,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切实使谈话提醒对象解除顾虑、放下包袱、打消隔阂、轻装上阵。

第七条根据对领导干部需要提醒的问题性质和轻重,谈话方式分为提醒谈话、廉政谈话(任职谈话、信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八条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一)在执行“六大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二)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三)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对举报核实发现的情节轻微问题,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五)其他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第九条提醒谈话由公司党委指派一名党委班子成员负责,根据谈话需要,由分管领导和纪检、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领导干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廉政谈话(任职谈话、信访谈话):(一)因职务提升、岗位变动以及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应及时对其进行任职谈话;(二)对领导干部的举报,反映一般问题的,根据情况与被举报人进行信访谈话,让被举报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提醒教育。

第十一条任职谈话由公司党委指派一名党委班子成员负责,根据谈话需要,由分管领导和纪检、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Word最新版)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Word最新版)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平安责随意识,有效传递平安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平安责任,预防和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平安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平安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实力低下,造成平安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平安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平安、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平安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允,公司成立生产平安问责领导组:组长:高富海冯仁钰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平安生产技术部,负责平安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四、平安问责的追究,依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担当责任的轻重,赐予以下处理:1、经济惩罚;2、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3、党纪政纪处分;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包括集体撤职)。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行适用。

五、发生轻伤事故或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缘由造成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服务4小时以上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平安生产技术部、党群部负责追究和实施问责惩罚。

六、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隐患(集团公司认定),升华分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分管平安工作的领导任调查组组长,分管干部、纪监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分别担当副组长,成员由平安生产技术部、党群部、纪监委、人力资源部、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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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乱评妄议,信谣传谣,公开发表 与 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 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拉帮结派,搞山头主义、建小圈子;重 大 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 斩后 奏;不服从组织决定,搞本位主义,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擅自脱 岗离岗,不经报告私自出国境,重大问题不如实、不按时 向组织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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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 未落实权力制约责任,不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章
程履行职权,对上级精神以及管党治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 贯
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五) 未落实惩治腐败责任,私自扣留信访举报件,对本单
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污、贿赂、职务侵占、挪
(五) 违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 占住房;设置个人定额公款消费;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 身 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公款购 买百 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公款支 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培训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违规借 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车辆;公车
用公款、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其他违反勤勉履职、廉洁自律有关 规
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纪委和执纪监督人员,在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 败工
作监督责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未落实协助协调责任,对党委(党组)交办的党风建 设
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 督促
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第二章问责形式 第五条问责形式分为: (一)警示诫勉: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 -
(二) 组织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 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三) 撤消荣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撤消获得 的相关荣誉称号;
(四) 经济处罚:扣减绩效薪金、扣减或追回相关奖励、暂 停授予股权激励、责令清退不正当利益、赔偿损失。
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研名义去名胜古迹、风
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 定 人数等。
(-)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 召 开会议;召开没有实际效果的会议;违规摆花草、制作背景板、 发 放纪念品;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 收取 礼金、摊派款项;违规擅自举办、出席节庆、论坛、展会等 活动。
中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人 员问责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问责形式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一节管党治党和作风建设问责情形 第二节经营管理工作问责情形 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五章问责适用 第六章问责主体和程序 第七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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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 企, 健全中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 企业)责任追 究制度,促进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 行规定》、《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 (一) 集团公司总助、总师及相应级别人员; (二) 集团公司部门正、副职级人员(包括挂职人员); (三)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中由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四) 其他由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 由有关部门就本规定所述问责情形,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 限, 作出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应责任的追责机制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 有 序”的原则。
(二) 未落实正风肃纪责任,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
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敢监督,不愿监 督,
致使小事变大、苗头成案,造成不良影响;
(三) 未落实查办案件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受理信访举报、
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或擅自扣留举报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四) 未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应当发现问题
而未发现导致不良影响,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延误 及
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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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落实律己修身责任,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 净、 担当”原则,有以案谋私、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 款、失 职渎职等行为,或其他违反勤勉履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造成“灯 下黑”等问题。
第九条领导人员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实 行问责:
(三) 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 发文;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未经批准随意 增 加简报种类。
(四) 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 (境)旅游;违规增加出国(境)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 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在国(境)外考 察、 招商等活动中搞大型宴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问责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 照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一节管党治党和作风建设问责情形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领导人员,在管党治党工作中有以下情 形之 一的,实行问责: (一) 未落实组织领导责任,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 责”, 管党治党不力,造成“四风”问题反弹、腐败案件多发以及其 他 不良影响; (二) 未落实选人用人责任,组织风气不正,造成干部“带 病提拔”、“个人说了算”等选人用人违规问题; (三) 未落实纠风匡正责任,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践行 企业社会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三) 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以 权谋私、输送利益,假公济私、任人唯亲,管理混乱、有章不循;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活动;
(四)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组十 二条 规定,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不贯彻落实“务实高 效、勤 俭节约”作风要求,搞“四风”或变相搞“四风”,有下列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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