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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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1、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2、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3、情节严重。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明知并尊重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是采取拒不执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次,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故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明显表示不愿意履行。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且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金额巨大、拒不执行期限较长、多次拒不执行、采取违法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情节严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判决拒执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拘传;(二)罚款;(三)拘留;(四)限制出境;(五)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六)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七)强制执行其他财产性义务。

”三、判决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3)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2. 主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3. 主体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体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指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而应当履行义务的人;(2)协助执行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人;(3)担保人:指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

对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拒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故意拒不履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非出于无法履行的原因。

只有在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才能构成拒执罪。

其次,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

这一点是指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而非仅仅是拒不履行义务。

例如,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拒执罪。

此外,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有效的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在执行程序已经合法有效地进行了,而被执行人仍然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时,才能构成拒执罪。

最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拒捕、妨害公务等,那么在立案时就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可以以拒执罪为主要罪名进行起诉。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到被执行人的故意行为、对执行工作的困难或损害、执行程序的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对拒执罪的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与王某燕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2月23日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女儿许某露由王某燕抚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小孩的教育和医疗费由双方均担。

许某有探视权。

2.双方位于嘉和名城的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但许某暂时享有居住权。

3.双方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双方共同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

双方离婚后,王某燕以许某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

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燕与许某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判决生效后,许某于2018年4月17日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许某露由其抚养。

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以许某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生效时立即再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新的判决,裁定驳回许某的起诉。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皖04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许某提起诉讼的同时,王某燕以许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内容为由,于2018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离婚协议》第一项内容,即许某将女儿许某露交由王某燕抚养。

立案执行后,法院多次做许某的工作,但许某将女儿许某露藏匿起来,拒不履行将许某露交由王某燕抚养的义务。

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依法对许某司法拘留15日,许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9年2月以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立案侦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民商、行政案件的“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意,成为“两会”议案和提案的焦点,一些新闻舆论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白条”。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开拓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开展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大力加强对裁判特别是民商、行政生效裁判的执行,使执行环境不断好转。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以犯罪处罚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

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为例,2001年审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1件,2002年为2件,2003年1至8月份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6件,已审判的为4件5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较难判断,没有具体标准,各地法院理解不一、掌握不一、处罚不一,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负面影响。

笔者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该如何依法处理,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立法修订1979年《中华人民和共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两个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判,既无当庭指控的公诉人,又无当庭指证的受害人;既不是公诉案件,又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自审自判,其公正性当然受到质疑。

而在处理执行案件中,强调促其自觉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方法,只有发展到暴力抗拒的程度才认为构成犯罪。

事实也证明,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定罪处罚的全国也罕见。

修订后《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共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九、关于拒执罪的量刑情节《解释》第六、七条规定了拒执罪的量刑情节。

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

适用此条应注意以下两点:(1)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

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2)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规定了拒执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首先,该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其次,这些案件亦属于涉民生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近年来全国法院进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在上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十、关于《解释》的效力衔接《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效力衔接问题。

《解释》在起草、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此前发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

对立法解释原有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重复规定,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原有规定仍然适用;对于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作出的判决、
裁定及其他执行文书的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则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罪名。

一、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会面临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转移或者毁灭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
为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三、该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知道了判决裁定的内容,并明确知道需要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即包括故意隐瞒、转移或
毁灭财产等行为。

四、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信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各方面应该高度重视对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法律纪律的教育和宣传。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1号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2、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而制作的裁定;3、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转让或者故意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黄志佳同志:您好!《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

经相关研究,答复如下:您提出,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往往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将“有能力执行”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不妥。

我们认为,“有能力执行”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也坚持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和立法解释为依据。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的进一步解释,必须坚持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这一前提条件。

同时,“有能力执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严格的讲,是对行为人追究犯罪时需要查明的事实,不是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非刑事追究程序中必须查明的事实。

不能因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为由,认为“有能力执行”不应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

当然,在《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为中,如果从行为表现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则“有能力执行”不需要再单独认定。

您提出,《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把“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我们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道理,反映了实践中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的情况下,查找被执行人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确实存在困难。

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如此规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要件一、判决、裁定等的发生和效力已经形成:被执行人所既有的判决、裁定等已经经过审理程序而产生,即已经由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并且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这一要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人的行为是针对具体的、明确的判决、裁定等,而不是对于一般性的、尚未合法形成的判决、裁定等。

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的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判决、裁定等拒不执行,即拒绝、抗拒、阻挠、妨碍执行。

这一要件要求被执行人明确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并且采取实际行动来抗拒执行过程,而不仅仅是口头上表示不履行。

三、履行义务明确而合法: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必须是明确的、法律上确立的,并且是合法的。

如果被执行人对于虚假、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等拒不执行,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一要件是为了避免对于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等强制执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即知道自己有履行义务而故意拒绝履行。

这一要件是为了排除对于无过错的被执行人的惩罚,确保对于有错行为的人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最高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旨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总而言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判决、裁定等的发生和效力已经形成、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明确而合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这些要件的设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裁定的有序进行,维护判决裁定的权威和效力。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辽高法〔2018〕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把握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内追回或恢复,并执行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拒执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2. 客体要件:拒执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3. 主观要件:拒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却故意不执行。

4. 客观要件: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拒执罪的认定标准1. 有能力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

2. 拒不执行: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3. 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3)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8]5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8.22【实施日期】2018.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拒执罪适用法律(2篇)

拒执罪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故意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拒执罪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处理能力。

二、拒执罪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拒执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要件:拒执罪的客体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判决、裁定。

3. 客观要件:拒执罪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3)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执行;(4)虚假诉讼,妨碍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4. 严重情节:拒执罪的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被执行人具有暴力倾向,对执行人员实施威胁、恐吓;(2)被执行人具有多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拒执罪的适用法律1. 证明责任:在拒执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拒执行为,且情节严重。

2. 证据标准:拒执罪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使合理人在内心确信被执行人具有拒执行为。

3. 定罪标准:拒执罪的定罪标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执行;(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虚假诉讼,妨碍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执行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拒绝执行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裁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程序问题或者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定的种类繁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等。

裁定的执行是保障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拒绝执行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

本文将围绕拒绝执行裁定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拒绝执行裁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概念拒绝执行裁定,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者故意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妨碍裁定执行的违法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体多样性:拒绝执行裁定的主体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人以及其他当事人。

(2)违法性:拒绝执行裁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3)目的性:拒绝执行裁定的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如逃避债务、阻碍案件执行等。

三、拒绝执行裁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定,故意阻碍、妨碍裁定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定,故意阻碍、妨碍裁定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简明概括: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指构成了刑事案件,且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强迫执行机关具有执行裁判书、决定或做出其他行政管理决定有关规定的行为,导致损害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依法被立案调查。

1、有犯罪行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损害民事权益: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导致当事人在相关民事事宜上受到实质性损害,以致损害民事权益。

3、有执行裁判书、决定或做出其他行政管理决定有关规定,构成立案。

4、有强迫执行机关认定:依照执行法,行使其执行权力,就被告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行为作出强制执行,但仍未能实现行政法律对其强制执行的效果,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5、有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当事人恃守司法权威,要求被告切实履行判决、决定等,但被告为反抗司法权威,自行采取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此种行为构成了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仍属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完整的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其核心要素为:一、有犯罪行为;二、损害民事权益;三、有被执行机关认定的强迫执行;四、有认定的交叉恃强索偿行为;五、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的犯罪行为。

因此,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可对被告由于拒不履行判决执行或拒不履行司法命令前科、交叉恃强索偿行为等而立案调查。

拒执罪法律适用研讨会(2篇)

拒执罪法律适用研讨会(2篇)

第1篇一、前言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拒执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探讨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认定和处理水平,本研讨会特此召开。

二、研讨会主题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拒执罪法律适用”,旨在通过对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拒执罪的认定和处理能力。

三、研讨会内容(一)拒执罪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特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

(2)主观恶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客观行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4)后果严重:侵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1)有能力执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

(2)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 主观要件(1)故意: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

(2)恶意: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或者执行担保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

(三)拒执罪的认定标准1. 能力判断(1)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被执行人的消费能力:包括日常消费、投资消费等。

2. 拒不执行判断(1)明确拒绝执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消极抵制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拖延、阻挠执行机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3)虚假陈述:被执行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执行机关,逃避执行。

(四)拒执罪的处罚原则1. 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拒执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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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章筱青姜跃军发布时间: 2006-08-23 15:12:5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

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二、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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