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2015)
GB/T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介绍
GB / _ r 3 1 8 6 3 m2 0 1 5《 企 业 质 量信 用 评 价 指 标》 按照 GB / 1 _ I . 1 —2 0 0 9《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 1部分 :标 准 的结 构 和编 写》 给 出的规 则 起 草 。 由全 国信 用标准化 技术 工作组提 出并 归 口 .该标 准 为首次 发 布 ,2 0 1 6年 1月 1日实施 。该标 准 的某些 内容可能 涉及专利 。该标 准 的发布机 构不 承 担识别 这些专利 的责任 GB , _ r 3 1 8 6 3 -2 0 1 5规定 了企 业质量 信 用评 价 指标设 置 的基本 原则 和指标分 类 。适用于 制造 型企 业开 展质量信 用评价 活动 .其他 类型企 业或 相 关评价 活动也 可参照使 用 GB / T 2 2 1 1 7 —2 0 0 8《 信 用 基 本 术语 》 和 GB / T 2 9 4 6 7 -2 0 1 2《 企 业 质 量诚 信 管理 实施 规 范 》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GB / 1 _ 3 1 8 6 3 —
■ C o 0
企 业 执 行 的 产 品标 准 和 标 准 水 平 情 况 .采 用 国际 和 国 内
履 行质 量 承诺 能 力 标 准管 理 先 进 标 准 情 况 ,参 与 国家 和 国际 标 准 制 修 订 情 况 , 以及 开 展 企 业标 准化 管理 情 况 企 业 建 立 和 完善 计 量 溯 源 体 系 和 通 过 测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情 况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准 备 的情 况 ,定 量 包 装 商 品生 产 企
指标之 间有机 配合 ,结 构合理 ,避 免重 复和
矛盾。
企 业质量信 用评 价基本指标 项名称及说 明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015修订版)
一、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A1)
备注:1、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必须同时也获得自治区级的优质工程,才能予以加分;
2、承建项目所获奖项必须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才能予以加分;
3、受表彰的参建单位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仅限于获得“鲁班
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天山奖”四个表彰奖项,以发文为准;
4、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中,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地点的多个单体工程同时获
奖的,只记一次加分;
5、多家企业获得同一项工法的,只对第一单位记加分。
二、施工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评价标准(A2-1、A2-2)
三、施工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评价标准(A2-3)
四、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A2-4)
六、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标准(B2)。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手册
A0版文件编号:XXX/XXXX-2019XXXX有限公司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文件编号:XXX/XXXX-2019受控状态:版本号:A/O分发号:01编制:审核:批准:2019年9月1日发布 2019年9月1日实施目录0.1批准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原则2.1诚信策划机制2.2体系运行机制2.3检查改进机制2.4评价公示机制第三章诚信方针第四章策划4.1基本要求4.2诚信因素4.3社会责任4.4诚信文化4.5目标、方案和指标4.6文件第五章实施与运行5.1资源、职责和权限5.2教育、培训和能力5.3信息交流与控制5.4文件控制5.5记录控制5.6运行控制5.7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六章检查和改进6.1监测和测量6.2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及信用修复6.3内部核查第七章评价与声明7.1合规性评价7.2体系评价附录1:诚信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附录2:诚信管理委员会结构图附录3:工作流程图附录4: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录5: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者代表承诺书附录6:企业诚信经营员工承诺书诚信管理手册0.1 批准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诚信管理活动,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增强顾客满意,本公司依据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本《企业诚信管理手册》。
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和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已经过本人审批,2019年9月1日发布,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开始运行。
为确保本公司诚信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特任命 XX 为管理者代表,授权其全权负责主持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对各部门人员的诚信活动情况进行协调、监控和考核及对外联络事宜。
本手册及其支持性文件,均属公司决策性、法规性文件,具有指令性,全体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按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使诚信管理体系不断地完善,产品质量不断得到保持、提高和改进,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本手册在每次管理评审时,管理层将对本手册及其相关文件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管理者代表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再进行换发或调换修改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国家发改委2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15-4-15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5、支票挂失费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6、支票工本费每份0.4元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发展改革委、银监会银监会否否否政府定价(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征信服务收费(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否否否政府定价(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30元/件年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信部电〔2003〕4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1、起降费2、停场费3、客桥费4、旅客服务费5、安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7〕18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6〕47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1、进近指挥费2、航路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8〕2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民航发〔2012〕59号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停泊费4、围油栏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指导价(二)货物港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三)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4.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3号(总第183号)——依法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44482-2015
DB11/T 1141-2014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意外伤害防范技术规范
2014-12-17
2015-04-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44483-2015
DB11/T 1142-2014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开放段长城
2014-12-17
2014-01-28
2014-05-0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1
44495-2015
DB44/T 1286-2014
塑料动态力学性能的测定扭摆法
2014-01-28
2014-05-0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2
44496-2015
DB44/T 1292-2014
白色家电智能控制网络通信协议
2014-01-2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
44486-2015
DB11/T 1145-2014
花卉产品等级红掌
2014-12-17
2015-04-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5
44487-2015
DB11/T 1146-2014
花卉产品等级盆栽菊花
2014-12-17
2015-04-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6
44488-2015
2014-12-17
2015-04-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44473-2015
DB11/T 353-2014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
DB11/T 353-2006
2014-12-17
2015-04-01
2015年11月30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3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是我委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第四条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全面采集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和中介机构行为信息。
第五条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资质、信用代码、主办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基础信息由中介机构在企业债券申报时一并上报,我委集中录入。
第六条中介机构行为信息包括正面行为信息和负面行为信息。
第七条正面行为信息包括中介机构承销情况、业务创新情况、申报材料质量情况等,由我委每年综合评定并向市场公示后一次性录入。
第八条负面行为信息是信用档案的核心内容。
具体分为重大失信失职行为、一般失信失职行为和不专业行为。
第九条重大失信失职行为包括:1、中介机构未履行诚信尽职义务,导致发行申报材料或存续期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信用评级、审计、法律顾问、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工作,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3、中介机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督促、报告、跟踪评级等义务,且相关企业债券发生偿付违约的;4、中介机构不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律机构等进行应急处理或业务调查等市场管理和存续期监管业务的;5、中介机构未恪守保密义务,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中介机构采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的;7、审计部门、我委稽察部门等有关方面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8、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失职行为。
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BHD建谡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各分包施工单位(含劳务分包班组和专业分包班组,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行为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保证生产进度,控制生产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分包单位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合同的所有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工程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评价体系及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分包单位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对各项目部的分包单位信用作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执行总裁担任,负责对评价结果的审批;工程部经理、经营部经理任副组长,负责涉及评价内容的审核工作,组员由各项目经理担任,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工程部为信用管理汇总和动态跟踪部门,负责对分包单位信用评价公示、动态更新工作。
第三章评价等级划分第六条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别为:--- 1iBHD建谡AA级:95分W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V 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诲分V 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V 75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V 60分,信用差。
第七条所有新签定合同分包单位初始等级均为B级,评价有效期内的分包单位继续签定其他合同以签定合同时的信用等级执行。
第八条分包单位存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可以直接定为C级或者D级行为的,公司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将其信用等级定为C级或者D级,并报工程部实行动态公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分包单位有符合可以直接定为C级或者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书面向工程部提供有关信息,工程部查实后及时给予更新并发布。
(二)公司主管部门认定等级从发文之日起,C级分包单位在公司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壹年;D级分包单位在公司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5〕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2日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 商信用字[2015]1号
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
商信用字[2015]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制药信息》
【年(卷),期】2016(032)004
【摘要】为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构建以行业组织为主体、第三方机构为支撑、企业广泛参与、政府指导规范、社会监督保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本意见。
【总页数】3页(P185-18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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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评价内容(一)监理收入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收入,省内企业由省监理协会每年统一调用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在闽承接业务取得的监理业务收入发票核对,由省监理协会审核后生效。
按照企业监理收入计取得分,没有监理收入或不填报监理收入的不得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监理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奖励信息企业通常行为的奖励信息包括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科技进步和通报表扬等四类信息。
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三)不良信息企业通常行为不良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市场交易类不良信息共有5种,项目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5种,综合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9种,不良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计分规则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入闽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时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项目开标之日的前一季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暂定分仅应用于初次评价前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其他规定(一)本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5]2404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编办(审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