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是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能源产业,而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系统建设、数据采集、监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系统建设1. 系统规划: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确定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架构、硬件设备和网络布局等。
规划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
2.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规划确定的需求,选择适合的硬件设备,包括传感器、监控摄像头、数据存储设备等。
设备选型应考虑设备的稳定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3. 系统安装和调试:系统建设完成后,进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安装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装正确、接线正常。
调试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测试,保证数据采集和监控功能正常。
二、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点布设:根据煤矿的工作面、巷道和采掘设备等情况,合理布设数据采集点。
采集点应覆盖关键区域,包括瓦斯浓度、温度、风速等监测指标。
2. 传感器管理:对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传感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对传感器进行校准和维护,及时更换故障或损坏的传感器。
3. 数据采集频率:根据煤矿安全监测的需要,合理设置数据采集频率。
采集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能满足监测需求,又能减少数据存储和传输的负担。
三、监控措施1. 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关键参数的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可以及时了解煤矿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报警机制: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根据监测指标的变化设置相应的报警阈值。
当监测指标超过预设的阈值时,系统产生报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 数据分析与预警: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预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可以预测煤矿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设备应具有防爆、防尘、防水等性能,符合煤矿井下的特殊环境要求。
(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系统安装质量。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值、断电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避免与动力电缆等共用同一线路。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一)煤矿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维护人员应具备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二)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因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机时,应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等。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和检验,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故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和维护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一)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___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____签字制度--16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____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通风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臵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2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目标、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制定建设规划和时间进度。
2. 设备选型和采购: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系统所需的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并进行选型和采购。
3. 安装与调试:负责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通信联网,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数据管理与分析: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并利用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和预警分析。
5. 运维与维护: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系统被非法盗窃、破坏或滥用。
7. 培训与考核:负责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系统管理和操作技能。
8.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规定可以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
这些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监测矿井内环境、人员安全情况的功能,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各项安全指标,并能及时预警、报警,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等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当相互配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并把系统建设纳入矿井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方案中。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够稳定工作,并具备可靠的数据采集功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靠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实现各项安全指标的计算、预警和报警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通信设备应当稳定可靠,能够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测监控点位,覆盖全矿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环境指标,以及人员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及时预警、报警,当监测到矿井内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通过声光报警、短信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机制,能够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容灾备份功能,能够在系统故障或断电等突发情况下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防范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
针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一)系统规划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包括系统结构、设备选型、布局图等内容,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监控点位和布设方案。
(二)设备配备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对重要监测监控设备应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三)网络建设煤矿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局域网或广域网,用于实现监测监控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网络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软件开发煤矿应开发或选用符合需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软件,并保证其功能完善、操作简便。
软件应能准确实时地采集和监测煤矿的相关数据,并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报警处理。
三、系统使用与管理(一)使用权限煤矿应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需要和职责,设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
严格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数据采集煤矿应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高效地采集和传输相关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能够反映煤矿的实时状况,并能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三)数据分析与报警煤矿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和报警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并根据预设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报警处理。
报警应能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系统维护与更新(一)日常维护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的文件。
一、系统建设要求
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要能够实时监测煤矿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预警。
2. 系统要具备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展示功能。
3. 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 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管理规定
1. 煤矿应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2. 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操作系统。
3.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备有备用设备,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数据管理
1. 对于采集到的数据,煤矿应确保其真实可靠,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系统。
2. 数据的保存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满足相关数据分析的需要。
3. 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加密和认证等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
四、应急预案
1. 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故障的处理。
2.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理的效果。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煤矿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整改。
2.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或泄露系统数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测和管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运行状态、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浓度和其它重要参数的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实施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进行系统安全性能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合理的权限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数据管理制度第一条数据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后期查找和统计。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规范,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操作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的步骤和要求。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设备以及建立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工艺过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提供预警和报警功能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益为目标,按照便捷、高效、准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主体是煤矿企业,依法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矿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引导煤矿企业加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参数。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对瓦斯、矿震、温度、湿度、通风、电气、火灾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测。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设备应当具备自动数据采集、实时传输、智能报警等功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规模、矿井结构等因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与煤矿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共享,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和存档,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岗位,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确保系统的恢复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建设:煤矿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设备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完整的监测、报警、控制、调度等功能,并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系统运行:煤矿应通过管理系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运行,并定期进行系统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数据收集与处理: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数据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和处理,并能及时预警和报警。
5. 系统使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保证系统顺利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信息公示:煤矿应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7. 系统更新:煤矿应根据科技发展和实际需要,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更新升级,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安全。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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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方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方法随着煤炭工业的进展,煤矿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紧要构成部分。
这种系统不仅可以帮忙煤矿企业管理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而且可以适时监测煤矿运营中的各项数据。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特别关键。
本文将介绍一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方法。
一、系统架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分为硬件和软件两部分。
硬件重要包括摄像头、监控中心、视频录像机、监控网络等。
软件重要包括监控软件、数据分析软件、远程监控软件等。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系统建设(1)安装网络和硬件设备。
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掌控器、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设备,同时需要建立一个局部或全局的网络。
(2)安装监控软件。
需要找一家专业监控软件供给商进行安装,包括视频监控软件、IP地址分发软件、数据分析软件和煤矿安全管理软件。
(3)完成系统配置。
配置摄像头的辨别率、帧数、颜色深度等参数;配置摄像头的位置和方向,调整焦距使图像更清楚;配置系统的告警功能,包括声音告警和信息告警。
2.系统运行(1)监控数据记录。
全部监控数据应当适时记录下来,以便日后分析讨论。
(2)检测数据质量。
对于每个监控器和网络设备都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和稳定性。
(3)数据分析和报告。
通过数据分析软件,将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汇总成认真的报告。
三、参数设置1.摄像头设置。
摄像头应安装在工作区域,监控整个生产过程。
摄像头的数量和位置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决议。
2.告警设置。
应把故障告警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适时通知有关人员,并适时实行措施。
3.监控软件设置。
应依据生产需要的多样性,设置多个监控图像,以确保监控系统的完整性。
4.数据分析。
应将采集的数据集中处理,形成可视化的图表,以便管理人员适时了解和把握各项数据。
四、安全保障1.技术保障。
系统应当能够安全地掌控和监视煤矿场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一、引言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炭产业的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1. 增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确保监控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准确记录。
2. 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自主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对各类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护措施,确保系统的不可篡改性和数据的安全。
5. 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减少人为操作的风险和错误。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1. 系统应采用先进的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能够准确测量和监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包括瓦斯浓度、温度、压力等。
2. 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功能,能够实现对煤矿生产现场的远程观察、远程操作和远程指导。
3. 系统应具备实时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报警各类安全事故和异常状况。
4. 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功能,能够对监控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生成报表和图表。
5. 系统应具备视频监控功能,能够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1.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特点和安全管理需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 煤矿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5.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保护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应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明确系统的建设目标、功能和需求,并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与时间表。
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并确保设备、软件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2. 数据的采集与传输: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采集、传输并存储相关数据。
规定监测设备的安装、校准和维修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故障与预警处理:规定故障和预警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建立预警指标和阈值,并设置相应的报警系统。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4. 数据处理与分析:建立数据处理和分析机制,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分析。
利用数据分析结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确保监测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使用。
建立监测信息的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6. 监管与执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对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7. 人员培训与管理:建立相关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8.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监测系统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靠性。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的效果,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煤矿。
三、职责分工1.煤矿管理层负责系统的选用和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
2.监测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巡检和故障处理。
3.监管部门负责对矿井的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系统的选用和购置1.纳入系统的要求煤矿管理层在购置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系统时,应确保选择的系统能够满足以下要求:(1)能对矿井重要部位进行全面监测。
(2)能实时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如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
(3)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4)能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
(5)能够与其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
2.购置程序煤矿管理层在购置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前,应制定购置方案,明确系统品牌、技术参数、预算等,并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后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前,应征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由专业团队进行,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五、系统的维护和巡检1.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系统的巡检,并记录巡检情况,包括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数据、故障记录等。
2.所有设备和定点监测仪器都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
3.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拆卸、更换或维修监测设备。
六、系统的故障处理和维修1.出现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于无法及时解决的故障,应报告煤矿管理层,并寻求专业技术支持。
七、数据记录和管理1.煤矿应建立完整的数据记录和管理制度,并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2.监测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八、系统的保密和安全1.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属于保密范围,严禁泄露和外传。
2.监控系统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毒攻击和非法入侵。
九、检查和考核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矿井的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总则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对煤矿内部设备以及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建设。
2. 煤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系统设计、安装和调试。
3.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工作正常,及时修复故障和进行系统升级。
三、系统使用
1. 煤矿工作人员须熟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煤矿应及时处理系统的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数据管理
1. 煤矿应备份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数据,并保存一定期限,以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可用性。
2. 煤矿应建立数据分析机制,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
1. 煤矿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2. 煤矿应加强对系统管理员和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和维护系统的能力。
3. 煤矿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演练,以验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煤矿或个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煤矿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煤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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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
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 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 次,每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
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 内对2 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 台,一台备用。
系统必须
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h。
第十六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
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
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
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