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及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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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Purpose:

为控制和减少员工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规范职业健康体检的分类、对象、目的、周期、办法和项目,以及对体检记录的管理特制订此规定。

2. 适用范围Scope:

本制度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

3.1 【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禁忌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等状态。因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

可导致以下情况。

3.3 【上岗前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

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项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3.4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对现从事危害因素作业者,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的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职

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3.5【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

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4. 权责Accrual:

4.1 人资中心:

4.1.1 负责员工体检、复检活动的策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执行。

4.1.2 负责员工体检结果的通报、保存及管理。

4.2 企管中心环安部:

4.2.1 负责对体检单位进行资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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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负责对部门EHS提报《KDX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台账》中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4.2.3负责对各部门EHS提报的《KDX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台账》进行汇总后转交给人资中心安排体检。

4.3 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

4.3.1明确新入职员工即将从事的操作岗位;并将该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等信息递交至人资中心,便于

安排职业危害项目的上岗前健康体检。(尤其研发类IDL人员应在部门提出招聘申请时就明确其岗位

职业危害因素)

4.3.2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进行复查和转岗等工作的安排。

4.3.3 负责建立本部门职业危害岗位人员体检记录台账,并及时更新。

4.3.4部门EHS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各次体检的《KDX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台账》,确保其各项信息(如:姓名、

工号、身份证号、一级部门、二级部门、岗位名称、职业危害因素等)的全面性、准确性,确认无误

并经本部门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签核后交企管中心环安部。

5. 流程图Flow ch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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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业内容Job content:

6.1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6.1.1 人资中心在对招聘合格的人员依照既定的部门或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通知人员前往指定医

院进行体检。并和医院共同负责体检者身份真实性的核对。

6.1.2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或体检信息汇总表经医院发出后,由各部门EHS确认各项指标是否正常(如:

噪音岗位的听力功能、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视力功能、化学品操作岗位人员的血液各项指标等等)。

6.1.3 对于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存在异常者,EHS将建议人资中心重新考虑该人员入职的合理性,并及

时通知用人需求部门。

6.2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

6.2.1 依照车间内存在的各职业危害因素的差异,人资中心需安排接触者接收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

6.2.2在年度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存在早期不良影响的,EHS应给出临时转岗

或休假复查的建议,用人部门应予以支持,使得员工能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2.3 用人部门对体检中发现有达到或超出职业禁忌情形者,须安排其尽快脱离原本存导致其诱发职业禁忌

症的岗位,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书面转岗记录经部门EHS留底后交人资中心留档。

6.3 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

6.3.1 各部门人事负责人员接到本部门员工转岗或离职信息后,需第一时间通知到部门EHS人员;

6.3.2 由部门EHS人员确认该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接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对于需要接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的

人员发放《体检通知单》,并暂停《人员异动审批表》或《交接表》所有签核步骤,直至其完成离岗职

业健康体检过程;所有需接受离岗职业病体检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病离岗体检,确认其未发现有达

到或超出职业禁忌情形者时,方可办理离职或转岗手续。若体检中发现有达到或超出职业禁忌情形者

时,应暂停其办理离职或转岗手续,通知人资中心及其所属部门领导一起协商,依法进行后续的职业

病鉴定或工伤理赔等事宜。

6.4 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6.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应立即通知人资中心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4.1.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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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6.5 体检记录的保管和调取

6.5.1 公司人资中心负责职业卫生体检记录的留存、管理;员工有需要调取体检记录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

公司公章。

6.5.2 对于在岗体检和离岗体检中,凡是在体检汇总报告中存在结论异常的人员,人资中心需将信息反馈至

环安部处理。人资中心需与用人部门沟通,并及时落实异常人员的复检工作。并将各次复查结果反馈

至企管环安部留档。对于须转岗的人员,人资中心必须保留书面的转岗审批记录,以证明此员工脱离

了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以备外部监管部门查验。

6.6 预防

6.6.1 前期预防

6.6.1.1 在公司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确保公司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6.6.2 劳动过程中的管理和预防

6.6.2.1 环安部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各项措施和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以及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6.2.2 各部门建立适用于各产线/设备上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日常监督。

6.6.2.3 人资中心为员工建立和保存职业卫生记录和劳动者健康监护记录,包含员工的各次体检记录(含

岗前、在岗、离岗体检)、各次复查记录,【法规要求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6.7 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防用品,公司和员工共同遵守《劳防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用

人部门任何变更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必须事先申请环安部进行验证,禁止购买“三无”产品。

6.8 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9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张贴安全作业和防护规程,以及应急救援联系图。

6.10 公司负责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通过告知和培训的方式告知公司员工。

6.1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

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1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各部门应当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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