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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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9.25

【实施日期】1986.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

第三条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5000元

二等奖奖状3000元

三等奖奖状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四条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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