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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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

【摘要】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工作者的尊重,因此,司法权威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紧密相连,而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以高尚的职业伦理来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心,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伦理;构成

一、“检察官”与“职业伦理”的概念阐析

谈到“伦理”,我们通常会联想到道德,但是其有自己的定义,即人际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如何的规范。[1]“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其应与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相区分,职业伦理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伦理,而这种行为准则用于指导不同角色的人群在专业化的分工中如何行为,并受其约束。因而职业伦理与职业的社会定位紧密相关,不同的职业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因此,职业人士应当以专业的态度,按照职业所指向的特殊伦理规则行事。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也应符合其在社会的角色定位和内在要求。检察官所承担的职能与法官、律师有着很大的区别,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在侦察中有警察职能,在起诉决定裁量时有法官之职能,莅庭实施公诉时有公益辩护人之职能,在刑罚执行时有监督者之职能。[2]基于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其不仅应当具有专业的法

律知识和高尚的思想品格,还必须遵循检察官在从事职能活动的特殊伦理规范。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之构成

(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

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规定,其中不仅包括“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还包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个方面,笔者认为,“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这些道德规范明显属于个人伦理的范畴,是属于“愿望道德”的范围,是社会对个人在道德上的较高要求,而并未紧扣检察官的职业角色定位。而后四个方面中“清廉”是每个公务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也非属于检察官独特的职业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检察官既属于生活的个体,也是职业活动的个体,其扮演着双重角色,其在生活中应受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的约束,且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修养将有利于检察工作。但作为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必须与个人伦理相区分,将“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重”等这类内容归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范畴中,忽略了职业伦理与其他伦理的界限。从宪政的角度出发,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承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将权力赋予国家,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而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诉

讼活动,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在限制权力、防止腐败、监督法律执行中都堪当重任。而这个具有使命感的群体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来自内心的自律。因此,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应当包括忠诚、公正、严明、效率四个部分。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之构成

1.忠诚

检察官的思维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能听从感情,检察官拥有情感并捍卫情感,但这需要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3]。检察官承担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责,首先,检察官应当具有强烈的内心自律感,在主观上确立“检察为民”的信念,忠于检察事业。其次,在行为上应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毕生职责。

2.公正

“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检察官处于查办司法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前线,不仅自身需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监督其他司法、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律。因此,检察官必须做到客观求实,不偏不倚,不受到任何环境的干扰,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上,公正包括三个层面,即“客观”、“中立”、“独立”。

首先,“客观”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应当秉承客观的立场,从犯罪的客观事实出发,不仅要搜集对受害人有利的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还必须兼顾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做到客观公正,不能基于个人的喜好憎恶而忽略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更不能剥夺或者限制其辩护权。

其次,检察官身为司法官,为公平公正的维护者,应该以中立的身份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因此,检察官应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于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依职权予以回避。

第三,独立,即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舆论重重的情况下,应当顶住各方的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3.严明

“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官应当以刚正不阿的决心执行和监督法律,排除一切干扰,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以此维护和加强民众对检察官队伍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威严,进而信任法律,以法律维护社会公正。

4.效率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矛盾激发,各类案件也在不断的增长。因此,检察官在保持高水准的公平的同时,还应当以合

理的效率来处理各类事件。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的侦查、起诉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对时间加以重视,有些案件能拖则拖,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公平与效率是并存的,检察官应以较高的效率处理各类事件,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王海明. 伦理学方法[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6.

[2]朱朝亮. 检察权之制衡[eb/ol]. 台湾检察官协会网站,2012-7-23.

[3]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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