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被认为是一项关键性的条款。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进行论述。

以下将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行政赔偿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不得歧视,不得有任何偏袒。

2.依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赔偿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进行裁决,而应依据法律适用相关的行政赔偿规定。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判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判断,尽量使被赔偿方得到公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追责行政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行政诉讼法中,补偿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而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修复、恢复原来的合法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以确保被赔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申请条件: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且必须在两年内提起申请。

同时,对于涉及到超过两年的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事实的陈述,以支持其赔偿与补偿请求。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3.受理与裁决:行政机关在依法受理赔偿与补偿申请后,将进行合法性和事实性的审查。

文能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文能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文能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阳余旭东何建湘【审理法官】夏阳余旭东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能;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文能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文能【当事人-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熊曙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曙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曙【代理律所】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文能【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7年10月23日,经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投票选定案涉项目的评估机构为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评估公司)、湖南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评估公司)。

涉案《房地产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是2018年5月25日,评估时点是《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2017年10月15日。

涉案《补偿安置告知书》作出的时间是2020年8月18日,依据的是评估报告。

该告知书载明,“如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请于2020年8月23日前,在'东部美的城'、'芙蓉花园'、'荷塘观邸'或株洲市城区××商品房××房××房,并按规定结算差价”,但没有告知具体房号及附评估报告。

2020年8月22日,文能对荷塘区政府和株洲市荷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告知书的回复》,明确表示其选择产权调换,但未表示选择具体的安置房。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3篇)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3篇)

第1篇一、宪法类1. 案例一: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案2. 案例二:地方性法规与宪法冲突案3. 案例三:国家机关职权行使合法性与宪法规定案4. 案例四:宪法解释与适用案二、行政法类1. 案例一:政府信息公开案2. 案例二:行政处罚案3. 案例三:行政复议案4. 案例四:行政诉讼案5. 案例五:行政强制案6. 案例六:行政赔偿案7. 案例七:行政合同案8. 案例八:行政征收征用案三、民法类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物权纠纷案3.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4. 案例四:人格权纠纷案5. 案例五:婚姻家庭纠纷案6. 案例六:继承纠纷案7. 案例七:相邻关系纠纷案8. 案例八:物权法解释与适用案四、商法类1. 案例一:公司法纠纷案2. 案例二:证券法纠纷案3. 案例三:破产法纠纷案4. 案例四:保险法纠纷案5. 案例五:票据法纠纷案6. 案例六:海商法纠纷案7. 案例七:信托法纠纷案8. 案例八:合伙企业法纠纷案五、刑法类1. 案例一:故意杀人案2. 案例二:抢劫案3. 案例三:盗窃案4. 案例四:诈骗案5. 案例五:贪污案6. 案例六:受贿案7. 案例七:交通肇事案8. 案例八:毒品犯罪案六、诉讼法类1. 案例一:民事诉讼案2. 案例二:刑事诉讼案3. 案例三:行政诉讼案4. 案例四:仲裁案5. 案例五:执行案6. 案例六:司法鉴定案7. 案例七:证据规则适用案8. 案例八:管辖权异议案七、国际法类1. 案例一:国际贸易争端案2.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案3. 案例三:国际金融争端案4. 案例四:国际海事争端案5. 案例五: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案6. 案例六:国际人权争端案7. 案例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案8. 案例八:国际仲裁案八、劳动法类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2. 案例二:社会保险纠纷案3. 案例三:劳动争议仲裁案4. 案例四:劳动争议诉讼案5. 案例五:工伤认定案6. 案例六:职业病防治案7. 案例七: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案8. 案例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九、知识产权法类1.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2.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3.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4.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案5. 案例五:商业秘密保护案6. 案例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7. 案例七:知识产权仲裁案8. 案例八:知识产权诉讼案十、环境资源法类1. 案例一:环境污染侵权案2. 案例二:资源保护纠纷案3. 案例三:生态破坏赔偿案4. 案例四:环境公益诉讼案5. 案例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6. 案例六:环境民事责任案7. 案例七:环境刑事犯罪案8. 案例八:环境行政强制案注:本目录仅为案例总目录,具体案例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这些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于指导法官和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案例为主题,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来阐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

该案中,甲公司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甲公司不服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对甲公司的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事实和证据,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裁决撤销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重要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例中,甲先生因政府部门的错误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随后甲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先生的损失是由政府部门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裁决政府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事务订立的合同。

行政机关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合同约定内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某县的一起行政合同案件中,乙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项目合同。

然而,政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按时支付款项,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政府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裁决政府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赔偿。

案例四: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和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和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和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讼方,其行政补救和赔偿责任受到行政诉讼法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和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调整和约束。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责任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补救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和受损害方的要求,法院可以采取行政补救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补救责任一般体现在行政机关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并消除损害后果。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恢复损失等。

行政机关在被判决违法后,应积极主动履行行政补救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除了主动采取行政补救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政行为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如果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及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2. 无权处罚或恶意违法行为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如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无权处罚或实施恶意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赔偿的责任更为重要,以强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容忽视的后果。

3. 法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执行公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索赔。

行政诉讼法为此明确规定了赔偿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之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凤山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张凤山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张凤山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凤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张凤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凤山【当事人-公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宽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宽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志宽【代理律所】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凤山【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鼓楼区政府、鼓楼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诉房屋时未与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等,未遵循法定程序,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鼓楼区政府、鼓楼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诉房屋时未与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等,未遵循法定程序,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经过调查,认定上诉人的房屋面积并区分为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同时在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30%的基础上再上浮10%进行赔偿,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鼓楼区政府、鼓楼区城管局在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时,将上诉人屋内物品拉走存放,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物品并未损毁,一审法院判决鼓楼区政府、鼓楼区城管局对上诉人屋内物品进行返还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行政赔偿案件经典案例:1. 案例一:公务员误杀案在某县城,一名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误判情况而误杀一名无辜的市民。

市民的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并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2. 案例二:土地征收赔偿案某地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但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赔偿标准不公、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

农民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赔偿。

3. 案例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因手术失败导致严重后果,甚至造成残疾。

患者及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4. 案例四:环境污染赔偿案某化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居民团体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停产整治等。

5. 案例五:职务侵权赔偿案一名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务员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6. 案例六:城管暴力执法赔偿案某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市民受伤。

受伤市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7. 案例七:国有企业侵权赔偿案某国有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的过程中,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受害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有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8. 案例八:交通事故赔偿案某城市的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受伤。

受伤乘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9. 案例九:教育损害赔偿案某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教育失职行为,导致学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用等。

10. 案例十:不当行政处罚赔偿案某政府部门对一家企业进行不当的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撤销不当处罚决定。

以上是十个经典的行政赔偿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包括公务员行为、土地征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职务侵权、城管执法、国有企业侵权、交通事故、教育损害、不当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整理]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案例1、某县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公告要求管辖区域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饭馆内不准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公告发出后,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各饭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一进门就查看饭馆内有无苍蝇或老鼠,如果有,即按照数量多少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罚款50元、每只老鼠罚款100元。

(注:•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试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分析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

2、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案例李某1994年承包某国有农场6亩土地种蔬菜。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5棵芒果树为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

由于树木遮荫,对蔬菜损害较大,李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

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5棵芒果树,就改口说李某的行为是乱砍乱伐,并依据•森林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请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3、某交警案某交警大队警察徐某下班回家途中,看到一辆轿车驶入自行车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看到警察拦车就停了车,徐某告知这是自行车道禁止机动车行驶,司机说对不起、走错了。

对话中,徐某闻到司机有酒味,便问他是否喝酒了,司机承认是喝了点酒,但又说你已经下班了就别管闲事了。

徐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并暂扣驾照。

试分析,本案中交警徐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4、某肉食水产公司案4、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

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法释〔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可能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原告主张不清晰在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往往会对其受到侵害的行为、时间、地点、损失等作出一些主张,这些主张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然而,原告在表达自己的主张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全、主张不清晰的问题。

这时,审判人员需要在询问中协助原告表达自己的主张,了解具体情况,以免影响到案件裁决。

二、证据不足在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

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明无法确凿,那么案件的裁判难度会相应增加。

在处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适当采用推定和借助其他证据等方式,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

这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合法性、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案件证明的有效性、严格的时间规定等。

同时,审判人员必须确保案件的和平、公正和保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或组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和执行一旦行政赔偿案件获得判决,其执行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地进行,不得出现违法、过错等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情况,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提出申请更换执行人,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的及时和有效执行。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注重对案件本质的把握和认真审理。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总结,掌握一系列技能和方法,不断提高审理水平,做到公正、透明、合法的裁判,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复杂案件的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有时会遇到复杂案件。

复杂案件涉及多种事实和证据,需要审判人员充分考虑不同方面的情况。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提供其中两个案例:
1.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林建国是济南市退休工人,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

他因为房屋行政管理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履行房屋行政管理职责时未依法保障原告林建国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 李某星诉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但该临时用房被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且未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

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000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

行政赔偿法案例选编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杨晓丹1. 是否属行政赔偿案件。

被告某市钢铁总公司公安处以“根据钢铁总公司的文件规定”为由,作出查封原告某市某酒店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贴上封条。

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钢铁总公司公安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查封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查被告公安处成立的依据是某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文件规定被告公安处有治安处理、治安拘留权以及刑事侦查权。

又查钢铁总公司与原告存在承包酒店合同纠纷。

2.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1996年5月21日晚,广西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以梁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戒毒所强制戒毒。

当晚,该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某、黄某和赵某等人以梁某“不讲理”等为由,将其从房内拉出,用木棍进行殴打致死。

张某等人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处刑。

梁某之母以原告身份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某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原告最终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辩称,梁某的死是由于聘用的临时工张某等人所为,与我局无关,张某不属我局工作人员,未授权他们任何职权。

其行为属个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某等人负责赔偿。

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

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店治安室肆意殴打。

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2000年9月9日,刘某一面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

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

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首例服刑犯的民事权益获国家赔偿案.武汉市黄陂区农民刘小望私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它为行政主体和公民提供了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

而在行政争议解决中,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解读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并探讨适用方法。

一、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行政补救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某些措施,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责令行政主体履行合法职责、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改变不当行政行为等。

1. 责令行政主体履行合法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当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行政法院可以责令行政主体予以履行合法职责。

2. 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倘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时限。

这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主体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撤销或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带来了损害,行政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命令行政主体予以改变。

这些措施旨在纠正行政主体的错误行为,恢复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的救济途径赔偿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公民进行经济或非经济形式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赔偿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

1. 国家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当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受到重大损害时,行政法院可以裁定国家对受害公民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由国家财政承担,其目的是弥补公民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巨额损失。

2.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或非经济形式的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最基本、最重大也是范围最广泛的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重点。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对社会上有违反行政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的惩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行政诉讼法》并未全面列举,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部行政处罚大体可以他为以下几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两大类,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人身、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及其他一些限制人身的强制性措施。

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财产、扣押财产、冻结资金等。

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将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着眼,我们认为这时所称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凡上述法律文件,所确定的经营自主权,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保护之列。

仅就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看,就具体包括;总之,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属法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各种权利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原告:杨**,男,生于1961年1月20日,侗族,住湖北省**县**乡**村**组**号。

电话****.被告:**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县**大楼**楼。

负责人:田**,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二、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赔偿原告的树蔸损失价值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县林业局以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为由,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杨**无证运输的楠木(树蔸)壹株。

原告不服向**州林业局申请复议,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

***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县人民法院(2014)鄂**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来凤县林业局作出的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县林业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撤销。

该树蔸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原告于2017年9月去被告处要求返还树蔸时,发现该树蔸已经被被告损坏,无法达到原告的利用价值。

2018年4月5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赔偿申请书》,要求来凤县林业局立即返还原告的树蔸,并赔偿因**县林业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0万元。

**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2018年6月29日,原告又向**林业局寄送了《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州林业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寄送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杨**2019年3月9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代理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某区供水处参与高某诉其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系某饭店老板。

据高某所言,2015年10月4日,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到高某的饭店给高某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此后,高某饭店的供水亦被掐断,导致高某正在营业的饭店被迫买水营业,后来高某通过多次找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干预,某区供水处才于2016年3月6日对高某饭店恢复供水。

高某认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供水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特依法对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供水处于2017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供水处代理律师认为:
本案系行政诉讼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停水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告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告提起诉讼是否已超过起诉期限?
通过庭审调查,原告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从本案来看,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为是2015年10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对象是某市某区某餐馆,并不是原告,而且,某市某区某餐馆的经营者是邱某,无论从经营组织或经营组织的经营者与原告高某都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提起诉讼主体应为某市某区某餐馆,高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听证权利告知与原告也无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的规定,只有存在法定四种情形才能认定存在利害关系,而原告均不存在,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二、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某市某区某餐馆进行停水行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停止供水造成损失进行赔偿,这不符合事实,对某市某区某餐馆停止供水的不是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是第三人某市某区供水处,而且,第三人某市某区供水处的停水行为是企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听证权利告知对某市某区某餐馆不产生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5年10月4日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为是在作出五万元行政处罚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向某市某区某餐馆作出行政处罚听证权利的告知,对某市某区某餐馆的权利和义务未产生实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