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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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

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

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录入时间:2008-2—25 10:08:23丁达鹏律师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

建设工程中的垫资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综合的、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的稳定。

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垫资的效力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所谓的垫资施工(国际上称为带资承包)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

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其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惯例.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学术界认识颇有分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一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性质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成分,扰乱建筑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认为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中国加入WTO以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有效。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通报了有关建筑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一些具体数字.到2002年底,全国发包人累计拖欠承包人工程款3365亿元,造成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承包商为躲债甚至过年都不敢回家。

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承包商垫资行为造成的.按承包商的说法,不垫资根本就得不到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中垫资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给予明确的认定。

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效力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交流.一、实践中对垫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发展回顾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垫资问题,垫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

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

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当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却又不希望停工的情况下,就需要投资单位给予工程垫资,此时的工程垫资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利息。

那么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工程垫资费,通常情况下是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30%,但很多建设单位(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到位,而又不想工程停工的话,就必须在垫资30%以后继续垫资。

如果与投资单位的合同有约定,那么在垫资30%的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20%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40%;当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35%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60%,如果投资单位(通常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二、建筑工程项目的垫资利息是多少?(一)工程垫资利息怎么算?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二)工程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施工工程垫资(3篇)

建设施工工程垫资(3篇)

第1篇一、垫资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满足发包人的资金需求,主动或被动地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贷款为发包人垫付资金,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垫资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发包人资金紧张,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二、垫资的主要形式1. 全额垫资施工:承包人自始至终垫付全部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2. 部分垫资施工:承包人垫付部分工程款,其余部分由发包人自行解决。

3. 保证金垫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

4. 形象进度垫资: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承包人分期垫付工程款。

三、垫资的风险1. 资金风险:承包人垫付资金后,若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 利息风险:承包人通过贷款垫资,需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若项目延期或发包人违约,可能导致利息成本增加。

3. 法律风险:垫资合同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导致承包人权益受损。

四、垫资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无效性:根据《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垫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垫资方式、垫资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垫资行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最⾼⼈民法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2020年5⽉28⽇,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2021年1⽉1⽇实施。

与此相配套,2020年12⽉29⽇,最⾼⼈民法院废除了部分司法解释,颁布了⼀系列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

就《民法典》建设⼯程合同部分来讲,废⽌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即《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与《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代之以2020年12⽉29⽇颁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共45条,全⽂约5000字。

该司法解释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整合在⼀起,与原来规定相⽐,内容修改整体不⼤。

新⼯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有如下三点,最重要的修改是第三点:1、在司法解释第1条增加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效”的规定。

当然,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2、在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将垫资与⽋付⼯程款的利息计算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3、在司法解释第41条将承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6个⽉修改为18个⽉。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7个⽅⾯: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分类序号主要内容对应的条款1合同效⼒问题第1-7条2⼯期问题第8-11条3⼯程质量问题第12-18条4⼯程计价结算、垫资和⽋付⼯程第19-27条款问题5⼯程鉴定问题第28-34条6⼯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第35-42条7实际施⼯⼈及其他问题第43-45条⼀、合同效⼒问题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阅读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10-6-82006年4月8、9日按:本文为全国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在2006年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上的讲稿,应读者要求现刊登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

(二)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应对合同签订的进退策略;△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组织合同内容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落实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狠抓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2024版)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的定义及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用途2.1 用途概述2.2 垫资的具体项目3.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金额3.1 垫资总额3.2 垫资的分配比例4.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期限4.1 垫资期限的计算方式4.2 垫资期限的延长及条件5.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偿还方式5.1 偿还概述5.2 偿还的具体方式6.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利息6.1 利息的计算方式6.2 利息的支付期限及方式7.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责任与义务7.1 借款方的责任与义务7.2 贷款方的责任与义务8.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风险管理8.1 风险识别与评估8.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9.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9.2 解除的条件及程序10.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1.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及期限12.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相关法律法规12.1 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内容12.2 法律法规的适用及解释13.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其他事项13.1 合同的签订地及适用法律13.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4.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的附件14.1 附件的名称及内容14.2 附件的签订及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的定义及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是指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贷款方预先支付给借款方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支持借款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借款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方所垫付的款项及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2 范围本合同垫资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由贷款方先行垫付的款项,包括工程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措施费等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两篇)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两篇)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的写法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的详细示例:1. 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垫资”指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进度,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2)“垫资利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2. 垫资约定2.1 乙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垫资,以确保工程进度。

2.2 甲方应在垫资款项发生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垫资款项。

2.3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且不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3. 垫资利息约定3.1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1)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自垫资款项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化利率【】%计算,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2)垫资利息的支付时间:甲方应在每个季度末【】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垫资利息。

3.2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垫资利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化利率【】%计算。

4. 其他约定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详细的合同文档示例,包括目录和附件:目录:一、引言二、定义与术语三、垫资约定四、垫资利息约定五、其他约定六、附件一、引言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双方就垫资、垫资利息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二、定义与术语2.1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垫资”指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进度,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

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

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

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业主)】【乙方(承包商)】鉴于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达成合作意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垫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垫资定义及目的垫资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或乙方提前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项,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垫资的目的在于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确保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人工工资的及时支付,从而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二、垫资条件1. 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垫资金额及其用途。

2. 垫资申请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垫资的金额、时间及归还方式。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执行工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垫资金额或归还期限,应提前与甲方协商一致。

三、垫资金额及支付1. 垫资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具体比例】%。

2. 垫资支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3. 垫资金额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比例释放,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分批支付。

四、垫资利息及归还1. 若垫资存在延期归还的情形,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垫资利息。

2. 垫资应在【具体归还期限】内归还完毕,逾期未还的,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垫资或违反垫资使用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垫资及相应利息,并保留追究进一步违约责任的权利。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获得垫资,影响工程进度,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如与主合同有冲突,应以主合同为准。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法关于工程垫资

合同法关于工程垫资

民法典关于工程垫资一、明确合同主体工程垫资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即垫资方和接受垫资方。

垫资方通常是拥有足够资金的建设单位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接受垫资方则是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合同中需详细列明双方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具体化合同条款1. 垫资金额:合同应明确约定垫资的具体金额,该金额应根据工程量的实际需要和预算来确定。

2. 用途限定:垫资用途应严格限定于工程建设相关费用,避免资金挪用的风险。

3. 利息及费用:如果垫资涉及利息或其他费用,合同中应明确利率、计费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4. 还款计划:合同应详细列出还款的时间点、金额及方式,包括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相关约定。

5. 违约责任:一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需清晰规定。

三、确保合同效力为保证合同的强制执行力,以下几点不可忽视:- 合同备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公证或备案。

- 风险评估: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资信调查。

-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在草拟和签订工程垫资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合法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变更与解除:合同中应包含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 保密条款:考虑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中应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五、结语工程垫资合同的制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通过细致的条款设计,不仅能够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还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法律依据,最大程度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二)2024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二)2024

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如何写(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约定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理的约定条款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资金流动,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垫资利息约定条款的写法。

1. 垫资期限的约定垫资期限的约定是合同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在垫资期限方面,可以约定具体的时间范围,如垫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的情况,设定阶段性的垫资期限。

例如,可以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完成比例垫资,如工程完成30%时垫资一部分款项,完成50%时再垫资一部分款项,以此类推。

2. 垫资方式的选择在垫资方式的选择上,可以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由甲方先行垫资,然后由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返还垫资款项。

另一种方式是甲乙双方共同垫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垫资,并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返还垫资款项。

3. 垫资利息的计算方法关于垫资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常见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等额本金法:按照垫资金额和垫资期限计算每期应付的利息,等额偿还;- 等额本息法:按照垫资金额和垫资期限计算每期应付的本息总额,并分期偿还;-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垫资利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4. 垫资计息的起算日垫资计息的起算日是约定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可以规定起算日为乙方收到垫资款项的次日,也可以设定为合同签订日,具体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

5. 垫资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垫资违约责任方面,可以约定若乙方未按时返还垫资款项或支付垫资利息,应承担逾期返还款项或支付利息的责任。

可以约定按照逾期款项的金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并约定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及利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来源:作者:日期:10-01-1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

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查。

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

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垫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垫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垫资【合同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甲方(业主)】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承包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合同】第一条总则1.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内容:2.5 工程标准:第三条垫资条款3.1 垫资金额:乙方同意为本项目垫资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2 垫资用途:垫资专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3.3 垫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垫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还款条款4.1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a) 按工程进度分期偿还;) 一次性偿还。

4.2 还款时间: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偿还全部垫资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保证条款5.1 甲方保证提供的工程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因信息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5.2 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使用垫资,并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使用垫资或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工程垫资合同利息规定

工程垫资合同利息规定

工程垫资合同利息规定
一、利息计算方式
1. 垫资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向使用方收取利息。

2. 利息自垫资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垫资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3. 利息按日计息,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4.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已发生的垫资利息不受影响,未发生的垫资利息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利息支付方式
1. 使用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上一月产生的垫资利息。

2. 使用方应将利息汇入垫资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垫资方。

3. 如使用方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应按逾期天数向垫资方支付逾期罚息,罚息率为垫资利率的150%。

三、特殊情况下的利息处理
1. 若因使用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从而延长垫资期限的,延长期间的利息由使用方承担。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延期期间的利息问题。

3. 若使用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垫资方,提前还款部分不再计算利息。

四、其他约定
1.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合同中的利息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垫资款项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合同垫资约定

施工合同垫资约定

施工合同垫资约定一、定义与解释1.1 施工合同垫资约定:指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由乙方先行垫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偿还的约定。

1.2 发包人(甲方):指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1.3 承包人(乙方):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1.4 工程款: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施工费用。

1.5 竣工验收:指工程完成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各项指标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

二、垫资约定的内容2.1 垫资比例:双方约定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占工程总价的比例。

2.2 垫资方式:双方约定乙方垫付工程款的方式,如预付、进度付款等。

2.3 垫资期限:双方约定乙方垫付工程款的时间范围。

2.4 偿还方式:双方约定甲方偿还乙方垫付工程款的方式,如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等。

2.5 偿还期限:双方约定甲方偿还乙方垫付工程款的时间范围。

2.6 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在偿还乙方垫付工程款时,应支付的利息标准及计算方式。

2.7 保障措施:双方约定为确保乙方垫付工程款的偿还,采取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措施。

三、垫资约定的履行3.1 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款垫付申请,明确垫资比例、方式、期限等事项。

3.2 甲方审批乙方垫资申请,并在合同中约定垫资约定的具体内容。

3.3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工程款,并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财务凭证。

3.4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3.6 甲方未按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措施追讨欠款。

四、垫资约定的变更与解除4.1 双方同意变更垫资约定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4.2 双方同意解除垫资约定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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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ﻫ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

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

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ﻫ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ﻫ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ﻫ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

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ﻫ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ﻫ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ﻫ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有些法院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确认有效。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持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垫资实际上属于企业之间的一种变相借贷关系,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依法不能进行资金借贷。

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

(三)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阶段
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颁布实施后,垫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施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统一的标准裁判,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同时还对垫资的利息支付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ﻫ四、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鉴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为当事人签署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时,作为律师应当提请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事项:ﻫ(1)带资、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
处理,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

承包商不能因自身资金困难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进度款。

否则如果因为资金实力不够、无法按照垫资建设的进度进行施工,将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签署垫资的施工合同,必须考虑自身资金安排,避免届时骑虎难下、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利率进行约定,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为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且不支付利息。

ﻫ(4)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根据《合同法》286条承包人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建议承包企业不能以支付货币给发包方的形式进行垫资。

因为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凡是承包人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拍卖而从中优先得到工程款。

而如果以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再由发包人支付形象进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发包人将部分资金挪用、不支付进度款,届时如果发生诉讼,承包人拟通过《合同法》286条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时,将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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