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监督(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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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统计法》为例证

法律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统一行为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离不开法律约束和制约;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监督,失却了监督的法律法规那就真正起不到制约作用,同时失去了法律所支持追求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意义。法律法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使法律法规支持正义,打击邪恶,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现实意义。因此,只有确实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人们在合法、平等的前提下参与社会活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能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实社会中,各种法律关系组成了有序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只有正确发挥其真正制约的作用,也才能真正规范的作用,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鉴于各类法律种类繁多,现就统计法的实施情况,来阐述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统计法在当前现实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规定了有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发布,同时也规定有关违反有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承担应的行政责任,为使统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预警器和晴雨表的作用而保驾护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统计工作面临新形势,统计工作所处环境和调查对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国际社

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有所降低,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例如:作为统计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户和家庭组织等,多数存在不愿报数、随意报数、瞒报数字,特别是在重大的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中一些被调查对象甚至会出现不配合调查,对调查人员态度恶劣、粗暴等的种种现象,当然对于一些统计指标也有多报数据的。

(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日趋健全,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

国家在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并且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我省在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并先后在1998年10月和2004年5月27日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我市2007年底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统计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全市施行,这样就使统计工作拥有了全国、全省、全市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律法规的健全,为保证统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国家统计部门还为各种调查准备了相关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密、发布制度等,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还建立了统计巡查制度,以上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充分证明了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

(三)、统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统计数据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和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当前每当国家统计局公布一次权威性统计数

据时,例如:年度季度性的经济增长指标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生产、国家经济运行景气指数等重要资料后,经常性也会引起普通人的关注和评头论足,随着各级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提高,新闻媒体也会经常性刊登一些有关数据方面的评论,甚至电台、电视台也会经常出现有关统计面对一些普通人的情况,这些都表明了统计工作、统计调查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人们的关注。

(四)、统计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功能越来越强

统计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了统计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必须实行统计监督。鉴于统计工作的特殊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可以从统计分析的角度发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可以提前预警,真正起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警示器”的作用,同时也可依法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关的处罚或处分。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日益多元化、利益多元化,这种监督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二、统计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统计法自八三年颁布以来,经过二十五的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现象日益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利益性,给统计法的正确实施,带来更大和更新的挑战,从目前统计法的实施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法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第一、统计依附于当地政府,造成了管理体制的不顺。目前,

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统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基层统计人员受制于所在单位的领导,在依法行政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一些地方的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变成了为领导“政绩”服务,为领导需要服务,在层层政绩考核过程中,统计部门形成了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因此,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薄弱。伴随着经济的转变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领导和单位急功近利,采取各种手段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利益。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和经营者的意识深处,并没有把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看得很重要。

第三、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法律约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是统计立法级质低,惩戒力度差,而且现有法律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违背了这一原则,助长了一些领导和机关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某种程序上形成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潜规则;其次是统计执行规则不一致,统计法律、制度、方法、内容大大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统计数据打假是国际惯例,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机关的职责,在我国却变成了所谓数字廉政,即打击数字腐败,还需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支持。

(二)、统计执法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第一、统计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够强。当前特别统计执法检查特别是市县以下统计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界,执法检查中,总会受到被查单位的各种搪塞和借口,另外统计部门收集的各种报表还要依靠当地政府支持的和有关单位的配合,因此在执法检查中,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等思想顾虑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

第二、统计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统计行政机关而言,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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