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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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管理条例
为了扎扎实实走“科研兴校,科研兴教”之路,加大校本教研力度,调动广大教师潜心教育科研的积极性,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报认定
第一条课题的申报人应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每项课题只能有一名主持人。课题主持人所负责的立项课题在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立项课题。
第二条课题主持者在对申报课题的研究价值、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进行详细论证和设计的基础上填写《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四份,制定课题研究方案,交学校或上级教研机构存档。
第三条课题研究应根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二、实施过程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主动在课堂教学实践中进行研究,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实践活动。
第五条教师个人应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完成课题计划、教学设计、公开课、理论学习、论文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课题组成员的学习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探讨性。
三、考核奖励
第七条教师课题工作考核采用课题实践成效与先进教科研个人评比
条例挂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