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顺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9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9日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功能新定位,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扶持区域企业发展,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顺义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包括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区促进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区域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企业为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已获得国家、北京市和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发挥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投入的作用,共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项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公告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公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2.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公告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北京市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和《北京市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要求,我局完成了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评审工作。
前期已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经相关程序,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告。
附件:北京市第一批第一年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支持情况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3月25日。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实施指南
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北京市政府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更多机会。
为了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特制定本《2024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以便中小企业能够更加顺利地获取资金支持,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资金支持范围1. 创业创新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的创业项目、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初创企业创业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项目。
2. 财务扶持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息、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项目。
3. 工业项目转型升级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传统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升级等方面,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4. 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生产厂房、物流园区建设等,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二、资金申请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北京市。
2. 企业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
3. 企业必须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项目方案,并具备可行性。
4. 企业经营正常,无恶意欺诈行为。
5. 具体的申请条件以相关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规定为准。
1. 企业提交申请:企业根据需要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资金支持项目,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2. 审核评审: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包括资质审核、项目可行性评估等。
3. 决策批准: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评审结果做出决策,确定是否给予资金支持。
4. 发放资金:资金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和银行等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资金发放手续。
5. 资金使用监管:企业在使用资金过程中需按照规定使用,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或用于非法用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在日前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京兴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政府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的各子基金。
第四条区财政局代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
第二章规模与资金来源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规模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分期到位。
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管理架构与部门职责第八条成立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指导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议事管理机构;战略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44【摘要】京财经一[2015]5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范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改善工艺美术发展环境,我们制定了《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总页数】10页(P76-8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相关文献】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J], ;;;;;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基金由专业机构运作管理,用于投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优质项目,参与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投资逻辑,优化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控。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该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注重项目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出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出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每年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业绩评价和资产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情况、业绩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所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京财国资[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资〔2011〕166号)市属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市财政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四章市场开拓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东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促进东城区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特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文促中心申请设立,区政府批准并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资,特别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力度。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度投入规模为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行确定引导基金规模。
财政资金投入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引导基金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在东城区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放大效应不低于1:4,引导基金不分享投资收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号】京财绩效〔2019〕717号
•【施行日期】201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19〕717号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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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基金闲置资金仅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主要职能:(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合作机构;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定基金收益处置方案;
(七)决定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职能:
(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子基金使用细则;
(二)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四)协调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出资人,负责母基
金资金筹集和履行出资职责。
第十四条基金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聘任,在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创新融资、重大事项等方面,向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五条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代持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
(一)受领导小组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参股公司行使权利义务;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协调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定期对各子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
(三)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及业务创新等;
(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由该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
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能:
(一)根据委托协议对受托管理子基金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对子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进展情况;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1、提前终止基金;
2、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四)设立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内容、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按不超过基金管理规模的1%安排基金管理费,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公开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五章基金收益和退出
第十九条基金取得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基金损失;
(二)扩大基金规模;
(三)对基金投资合作机构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母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债权退出时,应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协议约定可通过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价格应体现基金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由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运作模式具体规定。
第六章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程序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
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
拟合作机构向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对同类合作机构进行排名。
(四)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
领导小组根据基金规模,按照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定合作机构,确定名单。
(六)实施方案。
由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合作方案。
第七章基金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对基金使用实施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营管理及其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合作机构及基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基金。
对违规使用基金的,领导小组可撤销其受托管理资格,更换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合作机构,终止基金合作,对因违规操作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基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中关村现代服务
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纳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此前制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北京市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9〕548号)、《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57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