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八种情形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1-1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团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争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一、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
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
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
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
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
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
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
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二、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的理由是: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税款为目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被告人芦才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肯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
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偷、骗税为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是否构成犯罪?单从刑法第205条条文上的理解,就会得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管其主观意图是为了偷税、骗税或其他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否已经完成了骗税或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持此观点是对“虚开”行为属于行为犯的一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
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作了精彩阐述,他认为行为犯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的行为犯;另一种是短缩的行为犯。
这种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附带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并非一定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仍属于该罪的情形。
对于法定的行为和附带的行为,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都需要完成这两个行为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即附带行为)的目的。
因此缩短的行为犯是目的犯的一种情形,目的犯的另一种情形是断绝的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法律真人真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某,年仅24岁,因与嫌疑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及其同伙持刀砍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情关系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2010年6月某日晚,被害人李某某与嫌疑人张某在酒吧相识。
两人因饮酒发生口角,张某恼羞成怒,与同伙持刀将李某某砍伤。
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嫌疑人张某及其同伙抓获。
经过侦查,警方掌握了案件的相关证据,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了逮捕。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痛恨嫌疑人张某的残忍行径,呼吁严惩凶手;另一方面,人们也对被害人的家庭表示同情,希望法律能够给予他们公正的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嫌疑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但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对张某的悔过表示不满,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嫌疑人张某及其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件反思此案的发生,不仅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以下是此案的一些反思:1.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张某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张某的行为可能是酒后失态,应当从轻处罚。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因个人的关系而改变。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法律与人情应当有所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预防犯罪的重要性:此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同时,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 社会风气的影响:此案的发生,反映了当前社会风气的一些问题。
我们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正能量,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
云智库: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专家简介】马毅民,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海淀区税务局基层税务所科员、副所长、所长,兼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导读:4月2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并通报4起税收违法案件。
4起案件中,2起是制售假发票案,1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是偷逃税案,既有沿海地区也有内陆地区。
湛江“1·0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012年11月,湛江市地税局在某饮食店鉴定发票时发现,该店发票为虚假网络发票,随即成立专案组,立案检查。
经查,该饮食店于2012年9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伪造的广东省地税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软件。
软件提供者是张某锋。
湛江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立“1·06”案件税警联合专案组。
2013年7月4日,湛江地税局联合湛江、广州、上海等地公安部门,出动50多人,多部门、跨地域展开湛江市“1·06”案件收网行动,抓捕该案核心人物张某锋、刘某、张某贞和送票人江某4人,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5个,缴获伪造的空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6820份以及一批制假作案工具,同时提取了相关电子信息。
据统计,张某锋等向广东、湖南、广西、山东、上海等省市的403户企业或个人销售该套假税务发票软件,共售出假发票273257张,已开出发票146010张。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锋、张某贞夫妇以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贵州团伙制贩假发票案2013年4月,贵州省地税局和国税局联合公安部门成立“4·25”联合专案组,锁定以包某为首的特大制贩假发票犯罪团伙成员。
专案组摸清该团伙的产、供、销渠道,掌握了该团伙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的假发票存放窝点。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经侦中级执法资格模拟题3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赌博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2、间歇性精神病人王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殴打李某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3、某游戏厅赌博治安案件中,对在游戏厅为赌博提供结算、兑换筹码的打工的服务人员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4、司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司某突然死亡,死因不明。
公安机关欲对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必须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
()【正确答案:】错误【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住址由A区迁往B区,应当在3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正确答案:】错误【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6、某省A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商请另一省B市公安机关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B 市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产生的法律责任,由A市公安机关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7、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公安机关对其可以自报的“赵某”为名移送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8、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对其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变更,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10、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正确答案:】正确【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11、王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王某的住址发生变动,他应当在()向执行机关报告。
A.12小时以内B.24小时以内C.36小时以内D.48小时以内【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您的得分:】012、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罚款处罚的是()。
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8-2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甲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2014年9月30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峥嵘、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逸飞、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本公司会计李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甲公司盈利情况,计算出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李某甲直接或通过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他人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与其公司煤炭供应商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该许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通过他人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金额为8566283.69元,税款为1456268.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22551.80元。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西省【裁判时间】2015-11-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赣州市优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义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威,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一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期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一点公司(2013年12月已注销)法人代表熊威,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计343.790838万元,之后,通过赣州优杰公司在赣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获取出口退税40.917947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华、汪某宽、叶某兰、武某、胡某国、简某华、彭某瑀、欧阳某梅、刘某中、王某富、张某昶、饶某、陈某坚、张某元、张某升、刘某敏、罗某辉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材料、合同、托运单、装货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柜记录表、集装箱交接单、提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购单、订单请款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联、发票、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中英文合同、提货单、出货明细、出货资料、查询一点公司财产情况、赣州正原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局经警支队调取赣州优杰公司退税资料清单、赣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赣州市优杰公司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函及附表、以及被告人朱远峰、熊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62题)***************************************************************************************税务师考试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_真题_20191.[单选题]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是()。
A)甲医生给乙做手术时将纱布遗漏乙体内致乙损害B)甲驾车超速将路人乙撞成重伤C)甲挂在阳台外侧晾晒的物品脱落将行人乙砸伤D)甲化工厂排放污水对乙承包人的农田造成污染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监察委员会隶属于中纪委、对中纪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B)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各级党委纪委部门共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D)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答案:B解析:3.[单选题]下列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
A)甲将其收截的字画出售给乙B)甲将其新能源汽车赠与好友乙C)甲在其宅基地上建成一幢楼房D)甲将一套机器设备质押给乙用来作借款合同担保答案:B解析:4.[单选题]A)单位推荐的人B)监护人C)律师D)亲友答案:C解析:5.[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税务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B)税务机关协助法院执行时采取违法方式作出的执行行为C)上级税务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检查、督促胜责行为D)税务机关作出的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或者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B解析:6.[单选题]王某5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3次行政处罚后。
刑罚试题_??????
刑罚[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C.管制D.监视居住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单项选择题]2、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刑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单项选择题]3、根据刑法相关理论,下列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A.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B.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C.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D.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原则。
选项A实际上表述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单项选择题]4、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的一种司法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关于适用禁止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令可以与假释同时适用B.禁止令不得与主刑同时适用C.禁止令可以与逮捕同时适用D.禁止令可以与宣告缓刑同时适用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令。
禁止令可以与管制和宣告缓刑同时适用。
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2年3、4月和6月,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公司的法人宋XX找到我,让我帮这个公 司开点增值税发票,我同意了。这个公司的法人给我打电话把信息告诉我,我为这个公司开 了2次增值税发票,一共虚开了1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以这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为准, 以8.5%收的开票费。
2011年5月,被告人宋X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X购买到大庆市金衡 瑞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大庆金顺然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 人民币463601.08元,税款为人民币67360.85元。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 国税局认证抵扣。
综上,被告人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9933.08元,税款为 人民币74092.85元,已抵扣税款为人民币74092.85元。
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开给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开票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价税合计46332.00元,其中税款为6732元,是我卖给刘X 的,是以几个点卖给刘X的我记不清了,大庆市金衡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恒益石油科技 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
开票费是对方公司给我的金衡瑞公司打款,然后我将钱转到我个人银行卡里,我再 给刘X个人银行卡返钱,如果我原数给刘X返还了钱,就是为公司平账,开票费是刘X给我存 的现金。如果我给刘X返的钱少,少的钱”。本案中宋XX被再次起诉的与前罪是同一罪名的漏项而不是其他罪,是一罪的连续犯, 应当按照一罪判处,将前罪的行为和漏罪的行为合并共同审理,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本案 单独判决,建议对宋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者:张乐芸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系广州市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在侦查阶段均被采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
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
案发后,吴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将黄某、廖某,于2018年1月10日将吴某,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处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B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收到申请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审查,并向该公司多名员工核实,查明B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为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经综合评估,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通过对黄某、廖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筹集资金补缴税款,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最终,黄某、廖某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
经到B公司实地考察,该企业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济宁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八亿多本报济宁2006年7月6日讯7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虚开发票金额8.895亿元,抵扣税款高达8895万元,其数额之大,在济宁尚属首例。
涉案的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鲁南总公司)被处罚金40万元,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其中鲁南总公司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鲁南总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是济宁市唯一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享受国家物资再生利用行业优惠政策和国家对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
经查,鲁南总公司,微山、曲阜分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自2004年起,先后为山西的宇晋、宇进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总计91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9517613.1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8951761.32元。
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均已由宇晋公司、宇进公司在当地国税部门抵扣10%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记者蒋典国通讯员屈庆东刘铮)连云港: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判无期2005年12月01日涉案总值高达5.46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1月28日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四通仪器公司等三个被告单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处以2000万到300万元不等的罚金,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6月,北京四通仪器公司出资在连云港成立了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四通公司在北京、深圳、汕头等地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同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通仪器公司、四通电信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在1996年7月至2004年2月间,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累计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7份,价税合计2.6亿元,税额约3771万元,向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价税合计2.75亿元,税额约3989万元。
2023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6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根据行政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政府可设立街道办事处B. 县公安局可以依法设立派出所C.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D.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E. 经国务院批准,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正确答案:C,D,E,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徐某居住在甲县,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县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下列选项中属于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有()。
A. 未经甲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甲县B. 未经甲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甲县C. 未经甲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律师除外)D.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E.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正确答案:C,D,E,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下列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表述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B.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D. 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10天,最多是15天E.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正确答案:A,E,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职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表B. 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C. 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D. 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逮捕被告人正确答案:A,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D. 自然人之间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平等,不存在差异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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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八种情形何观舒(Kwanshu):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
而不批准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认定,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作出的决定。
在司法实务中,批捕率一直较高,检察机关存在着“构罪即捕”的情形,审查逮捕程序机械化、行政化,检察机关往往仅对侦查机关呈捕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未真正接触原始证据,也较少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即对案件作出认定。
本文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办案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形,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配合后续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符合以上几种情形,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案行为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罪疑条件;第二是刑罚条件;第三是社会危害性条件。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否则,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反推,则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未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或者是主体不符合等;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
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第三种是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
在此种情形下,犯罪人已经构成犯罪,但存在着某些特定情形,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不逮捕的,从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此,不批准逮捕适用事实上包括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三种情形。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行为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八种情形(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1.行为人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四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么,怎样去理解“虚开”的行为呢?《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是税法上对开具发票的规定,而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当时的情形下,可以说是只要有虚开的行为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增值税发票制度的全面推行,涌现了各种各样的经济交易模式,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那么,这样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姚龙兵《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一文,他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而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认为: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行为,但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虽然行为人实施了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但虚开的税款数额或者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数额并未达到入罪标准,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而在实际生产经营当中,双方交易的数额远远大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适用此情形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机率很小。
3.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实际经营当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公司利用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扩大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在与其他公司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或者获得某种商业机会。
上述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此种情形不宜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辩护人为此类当事人辩护,在审查批捕环节应该尽力向检察机关释明此关键案情,争取促使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无罪而取得不予批准逮捕之效果。
4.行为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管是从事或者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亦或者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另一种是自行开票。
而自行开票的单位是必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实际经营中,挂靠经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
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其实质是,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其他组织利用其他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为其在与对外经营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1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点:“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