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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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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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xx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X公( )不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现查明,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予以收缴,对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年月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经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及证据)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___________________: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7篇)行政赔偿决定书篇1行政机关赔偿决定书()_ 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墓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_年__月__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名称)提出(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查明:(叙述侵权李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__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第二种,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年__月__日(赔偿义务机关公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2最新《行政赔偿决定书》式样(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字 [ ]第号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邮编:[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行政赔偿决定书篇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决定书( )质技监赔决字[ ]第号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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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15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电话安装费50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00元;、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013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范本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范本

不予行政处罚协议书范本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处罚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的________事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考虑到乙方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错误,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 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主动向甲方报告了相关情况;2. 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3.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乙方不予行政处罚。

一、协议内容:1. 乙方承认在上述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并接受甲方的调查和处理;2. 乙方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3. 甲方对乙方不予行政处罚,但保留对乙方今后行为的监督权;4. 乙方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终止。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再行自行印制,法制相关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重复使用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聚合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钢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腾讯网;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21001”。同一申请有多个此二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 —4—
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此案的,还党政纪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未必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造成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因此,在公安不作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世界经济宏观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党政机关援助申请司法援助。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须要制作《呈请不予立案计划书》,经县级负责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该局受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子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该案的,加盖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精选5篇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4)——行政赔偿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决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

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乙方(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经查明,您(甲方)未涉及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规章等,故本行政机关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如下:
一、事实经过及理由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陈述,包括相关主要事实的说明和分析,以及为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

可以包括证据的引用和分析,对证据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陈述,以及甲方提供的辩解和解释等。

具体案件情况由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陈述,以确保行文准确、客观、公正)
二、法律依据
(根据案件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列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甲方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对法律法规的正确引用和解释,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和威信)
三、决定
(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据,明确决定结果,例如"本机关根据以上调
查和分析,经审慎研究,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四、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告知甲方可以选择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提
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时限等,以保障甲方权益)
五、附则
(根据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对案件处理的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和地点等)
以上为本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请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并合理行事,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甲方(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乙方(行政机关盖章):。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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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8、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对贵公司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进行了审查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现将决定书公告如下:决定事项:贵公司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对由于贵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经过我们的调查核实,根据相关证据及事实,我们认为贵公司的经济损失与我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行政赔偿的事由。

因此,决定不予行政赔偿。

决定理由:1. 相关证据不足: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我机关对事实的调查,我机关没有找到能明确证明我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或违法行为的证据。

贵公司所声称的经济损失与我机关的行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法律不适用:行政赔偿法第X条规定,只有在我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或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失发生,并构成行政赔偿的事由时,贵公司才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然而,在此案中,贵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贵公司的经济损失。

3. 合理依据:根据我机关对事实的调查,我机关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我机关在处理贵公司的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未对贵公司的权益造成任何不当损害。

故根据上述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赔偿。

救济途径:如果贵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温馨提示:1.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即时知晓我机关的决定,并做好相应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员工培训,以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2. 如需了解更多行政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救济途径,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决定日期: XXX年XX月XX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机关: XXX行政机关。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文号:(此处应填写文书的文号)当事人:(此处应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理经过:(此处应简要概述本案的审理经过,如下)本案由(行政机关名称)于(日期)受理(当事人名称)申请,经查,(列明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名称)认为(给出认定的理由)。

行政机关在(日期)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并通知了当事人。

(此处附上决定书)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名称)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名称)的行政不予赔偿决定,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此处简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在(行政机关名称)经过审理后,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列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认定,附上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通知以及相关凭证)审理意见及理由:(此处应分别陈述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分析)当事人提出其受到了(列明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列明当事人的请求)。

行政机关认为(列明行政机关的主张),据此作出了本案的(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附上行政机关的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赔偿:(一)因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本人或者利益人遭受损害;(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其他情形。

经审理查明,(列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

本案中,(列明不予行政赔偿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本机关应当维护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因此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裁定如下:审理查明,(列明审理结果及理由)。

综合上述,(行政机关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当事人名称)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名称)的决定。

此裁定为最终的行政行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得再行行政诉讼。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裁定机关:(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doc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doc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索赔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王楠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索赔人要求:1、按原结构修复或重建原场地内被拆除的建筑物(仓库16号,第三排),并交付索赔人继续使用;2。

将被拆除建筑中的财产归还原址。

如有损失或损坏,应按价赔偿。

3、拆迁补偿85.3万元商品;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7、20xx从11月14日至签订赔偿协议之日,每月产生的经营损失120xx元;8、自20xx年11月14日至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的租金为每月5793元索赔人索赔的主要原因:1、20xx年8月9日,海淀区城管局作出决定,下发《通知》,认定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228号医院房屋为违法建筑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区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迁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于上午以暴力手段强行拆除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的房屋,导致房屋内家具、电器、日用品、现金等财物消失。

这一行政行为给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使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食粮,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兴子楚第882号行政判决,撤销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给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的通知经调查:赔偿请求人刘伟住所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医院20xx年8月9日,日本行政机关通知城建集团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二、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

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原告:杨**,男,生于1961年1月20日,侗族,住湖北省**县**乡**村**组**号。

电话****.被告:**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县**大楼**楼。

负责人:田**,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二、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赔偿原告的树蔸损失价值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县林业局以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为由,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杨**无证运输的楠木(树蔸)壹株。

原告不服向**州林业局申请复议,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

***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县人民法院(2014)鄂**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来凤县林业局作出的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县林业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撤销。

该树蔸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原告于2017年9月去被告处要求返还树蔸时,发现该树蔸已经被被告损坏,无法达到原告的利用价值。

2018年4月5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赔偿申请书》,要求来凤县林业局立即返还原告的树蔸,并赔偿因**县林业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0万元。

**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2018年6月29日,原告又向**林业局寄送了《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州林业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寄送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杨**2019年3月9日。

行政赔偿决定书格式和范文(精简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格式和范文(精简篇)

行政赔偿决定书格式和范文行政赔偿决定书格式和范文行政赔偿决定书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所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书面决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行政侵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橱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产生于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为:违法拘留或昔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文书编号。

案由及赔偿请求。

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于何年何月何日提出何赔偿请求。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决定三部分。

事实部分应写明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事实,从以下三方面表述:是否具有行政侵权的事实,即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依法予以确认的事实。

列举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证据。

理由应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为什么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并引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应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根据《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限制。

本文将对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进行介绍。

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概念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行政赔偿后,经过审查和调查,认定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法》规定而作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决定书。

三、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赔偿法》。

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已经赔偿的,并不因此再次作出赔偿。

四、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适用情况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的适用情况相对比较宽泛,但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4.1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因此,如果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无关,则不予赔偿。

比如说,行政机关有过错,但是侵害行为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4.2 请求没有符合法定的期限《行政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不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请求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赔偿请求,就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4.3 请求与已经判决,裁定的司法案件相同《行政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已经了结的仲裁案件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赔偿的,行政机关不予再次赔偿。

不予赔偿的协议书模板

不予赔偿的协议书模板

不予赔偿的协议书模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或即将发生的业务往来,甲方可能向乙方提供某些服务或商品,乙方可能向甲方提供某些服务或商品,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1.1 “服务”指甲方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任何服务。

1.1.2 “商品”指甲方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任何商品。

1.1.3 “赔偿”指因甲方或乙方的行为或疏忽导致的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或支付。

第二条协议目的2.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业务往来中,关于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三条赔偿责任的免除3.1 甲方明确声明并保证,对于乙方因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诉讼、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或任何其他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2 乙方明确声明并保证,对于甲方因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诉讼、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或任何其他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责任的例外4.1 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以下情况:4.1.1 甲方或乙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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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供大家参考!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4、电话安装费5000元;5、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6、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0xx 元;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月十五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二申请人:文道才,男,68岁。

身份证号码:4324210。

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北极宫村8组,系常德市武陵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原道才饮食店负责人。

申请人文道才于20xx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武陵区人民政府赔偿给申请人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近20xx年共90万元,造成经营自主权即经营场地灭失的相应赔偿金、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0xx年从未间断的上诉、投诉、控告、检举、维权等所花费其他损失36300元。

申请人文道才认为:1、原常德市糕点厂属国营企业,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1988年原常德市人民政府撤销升为地级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2、常德市糕点厂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已经常德市规划局确认为违法;后又强令拆除申请人所租用门面。

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并造成了申请人经济损失。

3、申请人于1996年8月至今一直进行上访、投诉、控告、检举,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赔偿申请时效没有过期。

4、申请人提交了前期维权在交通、住宿、餐饮、误工等花费的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查,1996年3月7日、8日,申请人文道才先后与原常德市糕点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得门面用于经营餐馆。

1996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规划局以临时门面已超过批准期限,市政府决定修建万琦天桥,该门面影响市政工程建设为由,向原常德市糕点厂下达了《临时建设掀起拆除通知书》([96]常城规监字第002号),要求原常德市糕点厂限期拆除该门面。

7月2日原常德市糕点厂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拆除门面,7月底该门面被拆除。

申请人认为原常德市糕点厂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其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并强令申请人拆除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遂于20xx年1月17日申请行政赔偿。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未曾授权委托原常德市糕点厂行使行政职权。

原常德市糕点厂也未对申请人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

原常德市糕点厂向申请人出租门面、要求申请人拆除门面等相关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

二、申请人文道才的申请时效已经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未能在时效期间内向本机关提交,因此,本案已经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文道才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申请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月二日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范文三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2、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3、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

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

20xx 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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