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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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批判、反省,故其理論被統稱為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理論。
桑德爾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可能與我們自身的利益和忠誠相分離, 正是我們自身的利益和忠誠,不僅決定了我們的義務,而且確立了我們的身分。 羅爾斯這樣的自由主義者認為,之所以如此將我們自身與我們的利益和財產分離 開來,是為了建立組織人們之間的合作的諸原則,而且,我們應該按照這種合作 是否遵循正當來對之作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依尋我們為自己選擇或或 建構的道德而生活的,並因而是自由的。然而,這樣的主張是沒有意義的,桑德 爾主張,因為它預先假定了一種我們並不具有的能力:即在沒有任何自我知識或 道德經驗的情況下,選擇或建構一種道德的能力。羅爾斯式的對主張正義之首要 地位的論證,依賴於一個沒有意義、並因而也不能為評價我們的各種社會制度與 道德實踐提供基礎的自我概念4。
社群論者認為這種看法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他們認為我們不能自由的選 擇價值,因為價值已被社群所決定。人類在成長的過程中吸收太多社群的經驗, 因此人類不僅將社群的價值當作客體來追求,更是將其納入成為主體的一部分。 假若我們要了解某個人時,必須去考慮個人擁有的價值與目標。因此理解個人只 有從他的社群及與他人的共同關係中來理解。
二. 自由主義的自我觀是空洞的
所謂自由主義自我觀是空洞的是指「視個人可以自由的質疑社會情境加諸於 我們的種種限制,以及我們所身處的種種角色」的看法是不恰當的。這種看法意 味著自我可以先於任何加注於他的特定社會的角色及關係。因此唯有當個人可以 有效的和這些社會情境保持某種距離,並根據理性來判斷社會情境加注於他的種 種意義,這個個人才是自由的。社群論者認為這是一錯誤的自我觀,他忽略了自 我都處境化於現存的社會實際當中,不能任我們意志的自由選擇。他認為社群本 身構成一個共同的文化,這個文化包括共同的語言、歷史等,而這是個人能否自 主的先決條件。人只有參與在語言社群及共同的論述之中,共同關心正義不正 義,好與壞,則個人的理性才能發展,也才能培養道德能力使人作為一個道德主 體,能夠追求自己的價值構思。因此我們的社會角色及關係,往往是我們在作個 人思索時,既定的基本前提。正如泰勒所言:「完全的自由是一種虛無,在這虛 無中沒有任何事情值得去追求,沒有任何事情算得上是事情。當自我排除一切外 在的障礙和侵擾而達到自由時,它是無性格的(characterless),因而也不具任何特 定的目標,且即使在『合理性』或『創造性』等表面上積極的字詞層層掩飾下, 歸根究底是未決定的;在處境之外,從而賦予合理性以型態,啟發創造之靈感的, 正是處境本身。7」泰勒認為,人只有在處境中才能發展其能力,成為道德主體 者,以及成為一個完全負責的自主的存在者。因此唯有理解社會的處境構成了我 們的身分,否則自我決定的結果將導致尼采的虛無主義:「所謂虛無主義就是否 定一切價值的自我肯定。一切權威性的人生觀、基督教及人文主義,陸陸續續被 摒斥為意志的桎梏,最後只剩權力意志。」麥金太爾也認為尼采式的虛無主義,
知,那麼他們在談判時所想要獲得的是什麼呢?如果他們在談判的時候連自
己要什麼都不知道,那簡直就無從談起。為了克服這個困難,羅爾斯提出了
基本價值(primary goods)的理論,基本價值就是一個人無論從事任何活動都需
要具備的東西,例如權利、自由、財富、機會、自尊等等。而立約者希望盡
可能的獲得較多的基本價值,由此理論來以便得出立約者在談判時知道什麼
羅爾斯的正義論,受到來自多方的挑戰,其中在一九八0年代初期,最重要 且最多實質的批判,來自社群論者(Communitarians),例如桑德爾(M. Sandel)、 麥金太爾(A. Maclntyre)、泰勒(C. Taylor)等,認為個人主義假設個人是理性的, 係出於錯誤,要了解人類行為,必須指涉個人所身處的社會、文化及歷史脈洛 (context)。他們亦認為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無法提出道德上令人滿意的結論,因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忽略了善的生活(good life)某些概念,故不可能達成一個真 正的社群。此等社群論者所發展出之理論,因係針對羅爾斯之自由主義理論所提
2
பைடு நூலகம் 1.
動機──立約者完全缺乏利他的動機。他們之所以參與這個契約的
訂立完全是為了自利,別人的利益不在他們的考慮之內。如果原初狀態對
於某些人的利益比契約的訂立要大,則他就沒有理由來參與這項活動,也
就是說美一個立約者都是徹底的自利主義者。
2.
知識──立約者被一層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所遮蔽,這層
一個理性的人會做A而不做B。
(3)
或然率較高的原則──A與B兩項行為所能達成的目的是差
不多的,也就是說,它們所能帶給我們的滿足是差不多的,但是,完成A
的或然率比完成B高,則一個理性的人會做A而不做B3。
上面提到,羅爾斯對理性的概念與現代經濟理論有一點不同的地方,那就 是,他假定立約者是不會忌妒的。一個忌妒的人看到別人比自己所處的環境好或
∗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古希臘羅馬法學思想專題研究學期報告。授課老師:莊世同老師。 報告日期:94 年 1 月 14 日。
∗∗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二年級,學號:79271106 1
Smith)、邊沁(Bentham)和密爾(J.S.Mill)乃是第一流的社會理論學家和經濟學家; 他們所提出的道德學說是要滿足他們更寬廣的興趣,並配合一種整全性的規制 (comprehensive scheme)。那些批評他們的人往往針對的是較小的側面,指出效益 原則的種種含糊之處,並且注意到它的許多結論和我們道德情操之間明顯的不協 調。但我認為,他們並沒有辦法建構一種可行的系統性的道德觀來反對效益原 則。結果,我們不得不在效益主義與直觀主義(intuitionism)之間進行選擇。1」所 以羅爾斯嚐試在效益主義與直觀主義之間找出一條出路,於是他找上了傳統的社 會契約論,但是與社會契約論不同的是,羅爾斯將社會契約論加以一般化,使它 達到更高的抽象層次。他說:「以這種方式,我希望該理論能得到發展,以致不 會在輕易地受到那種比較顯明的、通常認為對之有致命關係的反駁。」
羅爾斯之所以將訂約者的動機規定為自利的,主要是由於他享用較為弱的假 設。所謂較為弱的假設是指,我們就建立道德原則的目的來看,如果假設立約者 已經採取了道德立場或接受了道德原則或有了某種道德動機的話,立約就變的沒 有必要了。正是由於立約者本身的動機完全是自利的我們才需要建立一套道德原 則。
貳.社群主義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
是自己需要的及對自己有利的。
在客觀的條件方面,它主要是有關世界物質資源的問題,以及立約者之間合 作的可能問題。在現實世界中,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它無法使任何人得到滿足; 如果可以使每個人的欲望得到滿足,則立約者就沒有合作的必要了。但是在此同 時,資源也不能完全匱乏,所以羅爾斯設定的社會是中等匱乏的社會。因此,合 作對大家都有好處而由於立約者的動機是為了取得更多的好處,這就使契約成為 既必須又可能。
羅爾斯的理論也是從自然狀態出發的,他把自然狀態稱之為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以下是羅爾斯所提出的一些條件,先從主觀方面來看再就客觀 方面來看。
1 參照羅爾斯著《正義論》序,李少軍、杜麗燕、張虹 譯,桂冠圖書出版社。 2 參照石元康,從原初的境況到公正的社會──洛爾斯的契約論,載於 全國律師 2004.01,第 6~20 頁。本文對於假然契約論的論述,主要是依循這篇文章的脈洛來做介紹的,如果沒有特別 引註皆出於此。
有很大的不同。根據工具理性的概念,一個人是理性的,如果他採去下列
三項理性的原則去行事:
(1)
最有效的手段以達成目的的原則──如果A或B兩項行為
都可以達成同一目的,而A所需花費較小,則一個理性的人會採取A而不
採取B。
(2)
包含性原則──如果做A與做B兩件事情,A能夠達成除了
B所能達成之外的目的,而B卻不能達成A所能達成之外的任何目的,則
情況是存在的。
3.
立約者是有理性的。除了其中的一點之外,這個理性的概念是現代
經濟及社會理論中所採取的理性概念。它有許多不同的名稱,有時叫做工
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韋伯(Weber)稱它為目的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這個理性的概念與傳統的理性概念,或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
4 參照齊德蘭‧庫卡塔斯/菲利浦‧佩迪特 著,姚建宗 高申春 譯,<羅爾斯>,黑龍江人 民出版社,第 109~110 頁。 5 參照陳俊宏,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論爭的若干啟示,第 337 頁。 6 參照陳俊宏,前揭文,第 337 頁。
5
須先於那些目的而存在,也就是一個目的在被選擇之前,必定有一個自我來選擇 它。因此自我必須優先於它所選擇的目的且獨立於這些目的而存在。所以這種自 我觀強調,對我們最重要的不在於我們選擇了哪些目標,而在於我們具有選擇的 能力。
3 轉引自石元康,前揭文。這三個原則是羅爾斯在第三部份談目的、價值及人生計劃時談到的。 在這裡,本文用來談契約者的理性。見羅爾斯《正義論》,第 409~424 頁。
3
所擁有的東西比自己多,就無法忍受,即使這種不平等並非建立在不公正上。一 個有理性的人不會如此。
4.
由於無知之幕的限制,立約者對自己的興趣及人生計劃都一無所
正義、道德與法治
從羅爾斯契約論談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爭論∗
陳馨強∗∗
目次 前言 壹.羅爾斯契約論
一. 理論背景 二. 契約論的提出 貳.社群主義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 一. 自由主義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 二. 自由主義的自我觀是空洞的 三. 自由主義忽視我們是植根在社群中的 參.對於社群主義的批評的思考 肆.結論
前言
本文從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契約論的假設開始,繼而談到社群論者對於羅爾斯 正義論的批評,接著對於社群論者的批評加以檢驗,並在最後提出自己的看法。
壹.羅爾斯契約論
一. 理論背景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序提到他的寫作背景,他說的很清楚:「在現代道德 哲學的漫長期間,占優勢的體系性理論,一直是某種形式的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一直被一系列傑出作家所信 奉,這些人所建立的思想體系無論就其範圍和精神而言確實都令人印象深刻。我 們有時忘記了這一點,及偉大的效益主義者,休謨(Hume)、亞當‧斯密(Adam
無知之幕將他們對於具體事件的知識剝奪掉了。處於無知之幕後面的立約
者不知道自己的興趣、信仰、能力、性向、性別等。他甚至也不知道自己
是誰,也不知道自己具體的人生計劃是什麼。他所具有的只是普遍的知識
及原則,他了政治、心裡、經濟等理論中的普遍原則。但是有一樣具體的
事實他卻知道,這個具體事實就是,在他們的社會中正義的問題會出現的
二. 契約論的提出2
任何社會契約論的起點都是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自然狀態是在社 會仍未建立起來以前的階段,它是前社會的。在自然狀態中,個人按照自己的方 法及規則行事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人與人之間沒有共同接受的行事規則。在兩個 人有衝突的時候,最後也只能訴諸武力。在前社會期中,也沒有所謂道德上的對 錯問題,任何行為只有在大家接受了一組共同的行事原則之後才能談是對或是錯 的。自然狀態可能不是一個歷史上的事實,契約論者的工作也不是提出歷史說 明,他們所要做的工作是建立道德原則或政府的基礎。在自然狀態中,事實上每 個人所能達成的目的都是很有限的。不僅如此,在那個世界上,人們不僅彼此間 沒有合作,同時還把別人都視為敵人,因為任何人都是別人的競爭者。但是,自 然狀態卻是對任何人都是不利的;弱者固不待言,即使是強者,也必須隨時小心 別人可能的偷襲。因此,大家都想建立一套共同必須遵守的規則,也就是從前社 會期進入社會。這樣做對大家都有利的。
也就是說,社群主義論者認為,自由主義論者(特別是針對羅爾斯)對於自我 的本質有誤解,主要可以分為三點:一.它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二.它是空洞 的。三.忽略我們是植根在社群中的。
一. 自由主義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
首先是違反對於自我本質的認知,桑德爾認為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為「本務論 的自由主義」。所謂本務論的自由主義的核心論點是:「一個社會乃由許多個個人 所構成,其中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的目標利益及價值;當一個社會由一些本身不 預設任何特定價值觀的原則管轄時,這個社會的組成方式是最好的。使得這些具 有制約性質之原則合理的主要理由,並不在於這些原則促成社會福利的極大化, 或促進『好』的價值,而在於他們符合有關『對』的概念─此一概念屬於道德範 圍,其設定乃是優先而又獨立於有關『好』的概念。5」桑德爾認為此種自由主 義強調「對優先於好的概念」,預設了一種自我觀:「自我乃優先於他所界定的目 標而存在」。因為照桑德爾的推論,只有「自我」優先於他的「目標」才能促進 「對」優先於「好」,也就是我的身分只有在沒有和任何的目標利益相連結的情 形下,我才能說我是自由且獨立的行為者,具有選擇的能力,可以自由的追求自 我的價值構思6。桑德爾批評這種自我觀為「不受束縛的自我觀」,意味著自我必
出批判、反省,故其理論被統稱為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理論。
桑德爾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可能與我們自身的利益和忠誠相分離, 正是我們自身的利益和忠誠,不僅決定了我們的義務,而且確立了我們的身分。 羅爾斯這樣的自由主義者認為,之所以如此將我們自身與我們的利益和財產分離 開來,是為了建立組織人們之間的合作的諸原則,而且,我們應該按照這種合作 是否遵循正當來對之作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依尋我們為自己選擇或或 建構的道德而生活的,並因而是自由的。然而,這樣的主張是沒有意義的,桑德 爾主張,因為它預先假定了一種我們並不具有的能力:即在沒有任何自我知識或 道德經驗的情況下,選擇或建構一種道德的能力。羅爾斯式的對主張正義之首要 地位的論證,依賴於一個沒有意義、並因而也不能為評價我們的各種社會制度與 道德實踐提供基礎的自我概念4。
社群論者認為這種看法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他們認為我們不能自由的選 擇價值,因為價值已被社群所決定。人類在成長的過程中吸收太多社群的經驗, 因此人類不僅將社群的價值當作客體來追求,更是將其納入成為主體的一部分。 假若我們要了解某個人時,必須去考慮個人擁有的價值與目標。因此理解個人只 有從他的社群及與他人的共同關係中來理解。
二. 自由主義的自我觀是空洞的
所謂自由主義自我觀是空洞的是指「視個人可以自由的質疑社會情境加諸於 我們的種種限制,以及我們所身處的種種角色」的看法是不恰當的。這種看法意 味著自我可以先於任何加注於他的特定社會的角色及關係。因此唯有當個人可以 有效的和這些社會情境保持某種距離,並根據理性來判斷社會情境加注於他的種 種意義,這個個人才是自由的。社群論者認為這是一錯誤的自我觀,他忽略了自 我都處境化於現存的社會實際當中,不能任我們意志的自由選擇。他認為社群本 身構成一個共同的文化,這個文化包括共同的語言、歷史等,而這是個人能否自 主的先決條件。人只有參與在語言社群及共同的論述之中,共同關心正義不正 義,好與壞,則個人的理性才能發展,也才能培養道德能力使人作為一個道德主 體,能夠追求自己的價值構思。因此我們的社會角色及關係,往往是我們在作個 人思索時,既定的基本前提。正如泰勒所言:「完全的自由是一種虛無,在這虛 無中沒有任何事情值得去追求,沒有任何事情算得上是事情。當自我排除一切外 在的障礙和侵擾而達到自由時,它是無性格的(characterless),因而也不具任何特 定的目標,且即使在『合理性』或『創造性』等表面上積極的字詞層層掩飾下, 歸根究底是未決定的;在處境之外,從而賦予合理性以型態,啟發創造之靈感的, 正是處境本身。7」泰勒認為,人只有在處境中才能發展其能力,成為道德主體 者,以及成為一個完全負責的自主的存在者。因此唯有理解社會的處境構成了我 們的身分,否則自我決定的結果將導致尼采的虛無主義:「所謂虛無主義就是否 定一切價值的自我肯定。一切權威性的人生觀、基督教及人文主義,陸陸續續被 摒斥為意志的桎梏,最後只剩權力意志。」麥金太爾也認為尼采式的虛無主義,
知,那麼他們在談判時所想要獲得的是什麼呢?如果他們在談判的時候連自
己要什麼都不知道,那簡直就無從談起。為了克服這個困難,羅爾斯提出了
基本價值(primary goods)的理論,基本價值就是一個人無論從事任何活動都需
要具備的東西,例如權利、自由、財富、機會、自尊等等。而立約者希望盡
可能的獲得較多的基本價值,由此理論來以便得出立約者在談判時知道什麼
羅爾斯的正義論,受到來自多方的挑戰,其中在一九八0年代初期,最重要 且最多實質的批判,來自社群論者(Communitarians),例如桑德爾(M. Sandel)、 麥金太爾(A. Maclntyre)、泰勒(C. Taylor)等,認為個人主義假設個人是理性的, 係出於錯誤,要了解人類行為,必須指涉個人所身處的社會、文化及歷史脈洛 (context)。他們亦認為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無法提出道德上令人滿意的結論,因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忽略了善的生活(good life)某些概念,故不可能達成一個真 正的社群。此等社群論者所發展出之理論,因係針對羅爾斯之自由主義理論所提
2
பைடு நூலகம் 1.
動機──立約者完全缺乏利他的動機。他們之所以參與這個契約的
訂立完全是為了自利,別人的利益不在他們的考慮之內。如果原初狀態對
於某些人的利益比契約的訂立要大,則他就沒有理由來參與這項活動,也
就是說美一個立約者都是徹底的自利主義者。
2.
知識──立約者被一層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所遮蔽,這層
一個理性的人會做A而不做B。
(3)
或然率較高的原則──A與B兩項行為所能達成的目的是差
不多的,也就是說,它們所能帶給我們的滿足是差不多的,但是,完成A
的或然率比完成B高,則一個理性的人會做A而不做B3。
上面提到,羅爾斯對理性的概念與現代經濟理論有一點不同的地方,那就 是,他假定立約者是不會忌妒的。一個忌妒的人看到別人比自己所處的環境好或
∗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古希臘羅馬法學思想專題研究學期報告。授課老師:莊世同老師。 報告日期:94 年 1 月 14 日。
∗∗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二年級,學號:79271106 1
Smith)、邊沁(Bentham)和密爾(J.S.Mill)乃是第一流的社會理論學家和經濟學家; 他們所提出的道德學說是要滿足他們更寬廣的興趣,並配合一種整全性的規制 (comprehensive scheme)。那些批評他們的人往往針對的是較小的側面,指出效益 原則的種種含糊之處,並且注意到它的許多結論和我們道德情操之間明顯的不協 調。但我認為,他們並沒有辦法建構一種可行的系統性的道德觀來反對效益原 則。結果,我們不得不在效益主義與直觀主義(intuitionism)之間進行選擇。1」所 以羅爾斯嚐試在效益主義與直觀主義之間找出一條出路,於是他找上了傳統的社 會契約論,但是與社會契約論不同的是,羅爾斯將社會契約論加以一般化,使它 達到更高的抽象層次。他說:「以這種方式,我希望該理論能得到發展,以致不 會在輕易地受到那種比較顯明的、通常認為對之有致命關係的反駁。」
羅爾斯之所以將訂約者的動機規定為自利的,主要是由於他享用較為弱的假 設。所謂較為弱的假設是指,我們就建立道德原則的目的來看,如果假設立約者 已經採取了道德立場或接受了道德原則或有了某種道德動機的話,立約就變的沒 有必要了。正是由於立約者本身的動機完全是自利的我們才需要建立一套道德原 則。
貳.社群主義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
是自己需要的及對自己有利的。
在客觀的條件方面,它主要是有關世界物質資源的問題,以及立約者之間合 作的可能問題。在現實世界中,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它無法使任何人得到滿足; 如果可以使每個人的欲望得到滿足,則立約者就沒有合作的必要了。但是在此同 時,資源也不能完全匱乏,所以羅爾斯設定的社會是中等匱乏的社會。因此,合 作對大家都有好處而由於立約者的動機是為了取得更多的好處,這就使契約成為 既必須又可能。
羅爾斯的理論也是從自然狀態出發的,他把自然狀態稱之為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以下是羅爾斯所提出的一些條件,先從主觀方面來看再就客觀 方面來看。
1 參照羅爾斯著《正義論》序,李少軍、杜麗燕、張虹 譯,桂冠圖書出版社。 2 參照石元康,從原初的境況到公正的社會──洛爾斯的契約論,載於 全國律師 2004.01,第 6~20 頁。本文對於假然契約論的論述,主要是依循這篇文章的脈洛來做介紹的,如果沒有特別 引註皆出於此。
有很大的不同。根據工具理性的概念,一個人是理性的,如果他採去下列
三項理性的原則去行事:
(1)
最有效的手段以達成目的的原則──如果A或B兩項行為
都可以達成同一目的,而A所需花費較小,則一個理性的人會採取A而不
採取B。
(2)
包含性原則──如果做A與做B兩件事情,A能夠達成除了
B所能達成之外的目的,而B卻不能達成A所能達成之外的任何目的,則
情況是存在的。
3.
立約者是有理性的。除了其中的一點之外,這個理性的概念是現代
經濟及社會理論中所採取的理性概念。它有許多不同的名稱,有時叫做工
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韋伯(Weber)稱它為目的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這個理性的概念與傳統的理性概念,或康德的實踐理性概念
4 參照齊德蘭‧庫卡塔斯/菲利浦‧佩迪特 著,姚建宗 高申春 譯,<羅爾斯>,黑龍江人 民出版社,第 109~110 頁。 5 參照陳俊宏,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論爭的若干啟示,第 337 頁。 6 參照陳俊宏,前揭文,第 3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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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於那些目的而存在,也就是一個目的在被選擇之前,必定有一個自我來選擇 它。因此自我必須優先於它所選擇的目的且獨立於這些目的而存在。所以這種自 我觀強調,對我們最重要的不在於我們選擇了哪些目標,而在於我們具有選擇的 能力。
3 轉引自石元康,前揭文。這三個原則是羅爾斯在第三部份談目的、價值及人生計劃時談到的。 在這裡,本文用來談契約者的理性。見羅爾斯《正義論》,第 409~424 頁。
3
所擁有的東西比自己多,就無法忍受,即使這種不平等並非建立在不公正上。一 個有理性的人不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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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無知之幕的限制,立約者對自己的興趣及人生計劃都一無所
正義、道德與法治
從羅爾斯契約論談當代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爭論∗
陳馨強∗∗
目次 前言 壹.羅爾斯契約論
一. 理論背景 二. 契約論的提出 貳.社群主義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 一. 自由主義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 二. 自由主義的自我觀是空洞的 三. 自由主義忽視我們是植根在社群中的 參.對於社群主義的批評的思考 肆.結論
前言
本文從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契約論的假設開始,繼而談到社群論者對於羅爾斯 正義論的批評,接著對於社群論者的批評加以檢驗,並在最後提出自己的看法。
壹.羅爾斯契約論
一. 理論背景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序提到他的寫作背景,他說的很清楚:「在現代道德 哲學的漫長期間,占優勢的體系性理論,一直是某種形式的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一直被一系列傑出作家所信 奉,這些人所建立的思想體系無論就其範圍和精神而言確實都令人印象深刻。我 們有時忘記了這一點,及偉大的效益主義者,休謨(Hume)、亞當‧斯密(Adam
無知之幕將他們對於具體事件的知識剝奪掉了。處於無知之幕後面的立約
者不知道自己的興趣、信仰、能力、性向、性別等。他甚至也不知道自己
是誰,也不知道自己具體的人生計劃是什麼。他所具有的只是普遍的知識
及原則,他了政治、心裡、經濟等理論中的普遍原則。但是有一樣具體的
事實他卻知道,這個具體事實就是,在他們的社會中正義的問題會出現的
二. 契約論的提出2
任何社會契約論的起點都是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自然狀態是在社 會仍未建立起來以前的階段,它是前社會的。在自然狀態中,個人按照自己的方 法及規則行事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人與人之間沒有共同接受的行事規則。在兩個 人有衝突的時候,最後也只能訴諸武力。在前社會期中,也沒有所謂道德上的對 錯問題,任何行為只有在大家接受了一組共同的行事原則之後才能談是對或是錯 的。自然狀態可能不是一個歷史上的事實,契約論者的工作也不是提出歷史說 明,他們所要做的工作是建立道德原則或政府的基礎。在自然狀態中,事實上每 個人所能達成的目的都是很有限的。不僅如此,在那個世界上,人們不僅彼此間 沒有合作,同時還把別人都視為敵人,因為任何人都是別人的競爭者。但是,自 然狀態卻是對任何人都是不利的;弱者固不待言,即使是強者,也必須隨時小心 別人可能的偷襲。因此,大家都想建立一套共同必須遵守的規則,也就是從前社 會期進入社會。這樣做對大家都有利的。
也就是說,社群主義論者認為,自由主義論者(特別是針對羅爾斯)對於自我 的本質有誤解,主要可以分為三點:一.它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二.它是空洞 的。三.忽略我們是植根在社群中的。
一. 自由主義違反我們對自我的認知
首先是違反對於自我本質的認知,桑德爾認為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為「本務論 的自由主義」。所謂本務論的自由主義的核心論點是:「一個社會乃由許多個個人 所構成,其中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的目標利益及價值;當一個社會由一些本身不 預設任何特定價值觀的原則管轄時,這個社會的組成方式是最好的。使得這些具 有制約性質之原則合理的主要理由,並不在於這些原則促成社會福利的極大化, 或促進『好』的價值,而在於他們符合有關『對』的概念─此一概念屬於道德範 圍,其設定乃是優先而又獨立於有關『好』的概念。5」桑德爾認為此種自由主 義強調「對優先於好的概念」,預設了一種自我觀:「自我乃優先於他所界定的目 標而存在」。因為照桑德爾的推論,只有「自我」優先於他的「目標」才能促進 「對」優先於「好」,也就是我的身分只有在沒有和任何的目標利益相連結的情 形下,我才能說我是自由且獨立的行為者,具有選擇的能力,可以自由的追求自 我的價值構思6。桑德爾批評這種自我觀為「不受束縛的自我觀」,意味著自我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