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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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鲁中局90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

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

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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