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煤矿长月度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XXX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七月份矿长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和“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机电、运输、通防等业务科室、作业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的要求,为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各职能业务科室、作业队组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XXX 兼任,负责月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和相关工作信息的汇总、下达、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开展时间2021年6月24日四、开展方式及区域排查分组情况为保证月度排查工作的高效开展,能够实时有效、快捷反映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各个区域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现将各专业检查人员按区域分为井下4个检查小组、地面2个检查小组,各小组人员按专业负责具体安全检查工作。
(一)、井下排查小组1、综掘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排查区域:轨道大巷、150103回风顺槽、150103进风顺槽、皮带大巷、煤仓上口2、综采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排查区域:150101进风顺槽、二切眼、工作面、150101回风顺槽、150101回风绕道。
3、井下机电运输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排查区域:主斜井(含煤仓下口)、副斜井(含井底车场)、机电硐室、主副水仓、清渣斜巷、消防材料库房、永久避难硐室、轨道大巷、皮带大巷、瓦斯抽放泵站。
煤矿2021年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报告全文
山西和顺正邦煤业集团对良顺煤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检查报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山西和顺正邦煤业集团对良顺煤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检查报告为了强化集团各煤业公司安全源头管控和超前防范,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风险的知道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文件要求,2021年3月9日集团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良顺煤业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及管控措施落实进行分析研判。
一、企业概况(一)矿井简介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日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3号)文件批复为单独保留建设矿井,属民营企业,隶属于正邦煤业集团,证照齐全,矿井设计能力90万吨/年,井田面积4.2742平方公里,矿井资源保有储量3286.4万吨,服务年限15.1年。
批准开采8#-15#煤层,现采15#煤层,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53.60m³/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4.66m³/t,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级,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性。
井田地质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奥灰水水位标高在662-711m之间,而开采15#煤层井田西北角最低处煤层底板标高为820m,高于奥灰水位标高,不存在带压开采,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2.9m³/h,最大涌水量为23.77m³/h。
(二)隶属关系及持证情况矿井名称: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隶属关系:隶属于山西和顺正邦煤业集团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开拓方式:斜井开拓开采矿种:煤、8#-15#矿区面积:4.2742km2生产规模:90万t/a(三)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该矿我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关健全,六长配备齐全,有主要负责人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6名、特种作业人员169名,全员已通过和顺县培训中心培训,均持证上岗。
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张煤安〔2021〕1号关于2021年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2021年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21〕1号〕,强化平安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平安形势稳定,特作如下决定:一、平安目标〔一〕杜绝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燃发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实现平安年。
〔二〕井下控制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地面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减少轻伤事故,年度内重伤不超过2人,轻伤不超过15人。
〔三〕实现瓦斯零超限。
〔四〕全年瓦斯抽采量5000万立方米〔其中:中央区2883万立方米,北区2117万立方米〕,瓦斯抽采率不低于65%,抽采钻孔量37万米〔其中:中央区21.32万米,北区15.68万米〕,完成保护层开采面积34万平方米〔其中:中央区21.26万平方米,北区12.74万平方米〕。
〔五〕矿井平安质量标准化保持行业一级,居集团公司前列。
二、强化平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一〕强化“一通三防〞系统管理,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防突工作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
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号令〕和?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平安管理的通知?〔集政〔2021〕88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加强防突管理,强化瓦斯抽采,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规定?、?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关于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治理验收的通知?,确保保护层开采和“一通三防〞工程的落实。
严格执行?张集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
强化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严格- 2 -落实?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确保揭煤平安。
2021年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021年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一、安全架构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本项目安全架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安全监理员:二、项目重大安全隐患1.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必须马上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报告,同时报告本公司总监室:1)基坑支护体系出现突然变形或累计变形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2)高大模板体系出现险情;3)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4)拆除支撑梁时违规作业;5)结构吊装时围护结构出现险情;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拍照留底,并将照片作为书面报告的附页一起报送。
3.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监理快报》形式向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1)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4)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及责任人;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及基本情况;3.项目监理部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的控制措施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4.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据、照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监理公司章。
四、报告方式1.定期报告形式。
每周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河镇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201*年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为了搞好我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我乡开展“两会”期间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作简单总结如下一、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一)河镇煤矿。
我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对河镇煤矿进行了专项检查。
未发现安全隐患。
(二)非法小煤井。
乡政府认真组织人员对涉煤村进行巡查炸封取缔工作组,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非法盗采人员1人次,打击非法运煤4人。
乡安全联组对涉煤村进行了巡查,现今全乡非法煤井基本得以控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以煤矿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业主存在轻管理,轻投入,盲目消减安全管理人员,重效益的思想。
日常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缺少,安全管理工作不够细致、不够扎实,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不够到位。
(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
从业人员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只停留在口头上,做一些表面文章,导致一些煤矿领导、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知识,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冒险蛮干现象。
(三)部分干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够,工作敷衍了事。
三、下步工作计划(一)继续加大力度,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要进一步扩大检查和整治范围,广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留死角死面。
(二)要根据季节的特点,加强对煤矿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点的排查和预防工作。
河镇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扩展阅读201*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1*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今年,我公司(矿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活动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202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我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这一标准的解读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范围根据《煤矿安全法》的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非安全设施设备状态,以及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包括生产过程、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方面的隐患。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要求1.安全设施设备状态该条文在解释隐患判定标准时,强调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不良、存在故障或未经检验检测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重点关注安全设施设备的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2.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状况。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如果存在违反的情况,则需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生产过程和管理行为生产过程的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隐患。
例如,在储煤区域堆放过高、储煤沟渠堵塞等情况下,易导致煤尘爆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也可能引发事故。
同时,在煤矿的管理行为方面,也应注意判定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程序包括发现、评估、登记、评定和报告五个环节。
1.发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途径包括日常巡查、检查、考核、投诉举报等。
重大隐患的发现可以通过煤矿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获得。
2.评估:发现后,需要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评估主要从事故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
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判定提供依据。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100题)1.下列(ABCD)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A.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B.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C.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D.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2.下列(ABCD)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A.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B.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C.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D.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包括(ACD)。
A.吊销相关证照B.停止供水C.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D.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包括(CD)。
A.停止一切物资供应B.停止车辆通行C.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D.妥善遣散从业人员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BC),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A.1年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B.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C.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D.1年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6.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根本目的是:(ABCD)A.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B.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C.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AC)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2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
同时,本条还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六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21年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1年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
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 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021年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
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篇1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防范,落实责任,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安全技术进步与创新、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每月由安环科长带头,开采队管理人员为主对全矿各车间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对查出的隐患,以通知形式下发车间责令整改,对不能如期整改的项目,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开采队必须每旬对本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查出的隐患采用“三定”办法安排整改,并书面上报安全领导组。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中要经常检查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要详尽,准确交接清楚,并认真填写记录。
六、各班组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上报,确保安全后方可开展工作。
七、杜绝安全生产检查走形式,讲过场,在查思想、查隐患、查班组基础工作的同时,对危险源(点)实施有效的控制。
八、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一旦查出严肃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篇2一、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坑口、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三、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班组和坑口负责,并有检查记录。
四、矿部对各坑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五、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坑口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矿部将组织对重点班组、重点设备进行抽查。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准确判定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2021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总结分析
2021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总结分析报告山东XX煤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0日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实做好隐患治理各项工作。
深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导向思维,综合分析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制度可行性、有效性和发展性。
及时调整安全风险管控重点,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遇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7)12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意见》(鲁煤监政法[2017]55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及《山东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化建设工作。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总结分析会议签到表 ------------------------------------------------ 1二XX煤业2021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总结分析报告--------------------------------------- 3(一)责任分工 ----------------------------------- 3(二)各专业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汇报------------------------ 4(三)各专业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其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汇报-------------- 13(四)安全矿长对2021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37(五)矿长对2022年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作部署--------------------------------------- 39(六)矿长对2022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作部署--------------------------------------- 41附件1 2021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分析表--------------------------------------------- 44附件2 2022年度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 49附件3 2022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55附件4 2022年度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62XX煤业2021年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总结分析报告为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意识及效果,遵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有关“矿长每年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要求,矿长XXX于2021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本次分析总结会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执行。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隐患立案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不属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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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和行为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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