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一、引言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更是让人倍感关切。
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经济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正确判定重大隐患,并明确各方责任分工,是保障煤矿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二、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1. 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文件煤矿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存在或潜在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准确定义重大隐患,我们可以首先参考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并结合地方性的标准文件进行判定。
2. 已知重大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过去发生过的重大事故都留下了教训和经验,对于重大隐患的判定也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分析已知的重大事故,可以总结出其中的共性隐患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类似隐患。
这些经验可以作为判定重大隐患的参考依据,帮助加强事故预防意识。
3. 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在进行评估判定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专家通过对煤矿的设备、工艺和作业流程的全面了解,结合煤矿现有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综合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对重大隐患进行科学判定。
三、责任分工1. 煤矿企业的责任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首先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对于已经判定为重大隐患的问题,企业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的隐患排查和评估。
2. 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着对煤矿安全的监督执法责任。
他们应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判定重大隐患。
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的登记、通报和整改制度,确保煤矿重大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却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 个人员工的责任煤矿工人作为生产一线的参与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不安全状态。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设备设施方面。
(1)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2) 设备设施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存在安全隐患;(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操作不当的风险。
2. 人员行为方面。
(1)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2) 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存在违规加班、疲劳驾驶等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管理制度方面。
(1) 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2)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为了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潜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2)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3) 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煤矿重大隐患、主要隐患界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及主要隐患界定标准一、重大隐患(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4.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用双楔梁支护的,5.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6.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7.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8.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9.大倾角工作面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的。
10.大倾角单体支柱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11.工作面两道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或顶板离层出现下沉未采取措施的。
12.用链条和连接环作连接工具与电绞回柱机勾头连接。
(二)掘进、修护专业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用大笆瞒顶(帮)。
2、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未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等恶性隐蔽工程。
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三、四角门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竣工验收记录。
6、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斜巷连续2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
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8、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装置。
9、煤仓(立井)施工上口防止人员坠落的封口盘、井盖门不坚固、不严密的。
(三)火工品专业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炸药、雷管未分开运送。
2、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严重事件,曾经给煤矿行业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教训。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还需要制定一些有关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营。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组成1、煤矿生产环节隐患判定标准(a) 电气安全: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马达、继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的安装、接线、开关是否完好无损,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等电方面的安全。
(b) 机械安全:这是判定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参考。
机械安全判定需要考虑机器是否正常运行,对于容易损坏的部件还应注意是否有损坏或磨损现象,确保机械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
(c) 支架装备:支架装备是煤矿的重要保障设备,必须对其安装、拆卸和维修等操作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支架按照要求正常工作,严防支架安全事故的发生。
(d) 煤矿排风:要考虑煤矿的工作环境,尤其是煤矿下井的通风系统是否良好。
排风系统不好会导致煤尘、瓦斯等危险物质积聚,这种环境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2、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为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还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应该保证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正常工作,对煤矿中一切可能存在危险的物质、器材、设备、通风和各种措施进行科学管理。
(b) 安全设备养护:煤矿企业对于每一种安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养护和保养方法,以确保设备每时每刻保持状态,随时能够应对突发的安全情况。
(c)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从业人员,公司必须将其培训、教育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如何实施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的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得到煤矿企业的认真实施。
为此,煤矿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遏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和完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界定。
1.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违章违法设备、违章违法管理等不安全因素。
1.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瓦斯、煤尘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积聚、矿井通风不畅、作业面支护不到位、安全监测设备缺失等。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矿井地质条件、生产设备状况、作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2.2 判定标准应当突出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对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评估。
2.3 判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煤矿生产实际,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各类安全隐患,为预防和遏制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
3.1 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应当包括隐患排查、隐患评估、隐患整改等环节。
3.2 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3 隐患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的优先顺序。
3.4 隐患整改应当及时有效,对评估出的隐患,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监督管理。
4.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隐患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4.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煤矿是一个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
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1.1 合格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组织专业的评定机构对煤矿进行定期评定,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若评定结果显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2 安全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安全隐患的跟踪督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3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影响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例如煤与瓦斯突出、顶板下沉、矿井透水、通风不畅等。
一旦发现此类隐患,应当及时立案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处罚2.1 行政处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力求通过惩罚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刑事责任追究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涉事煤矿企业的责任人员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警示全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3 经济惩罚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煤矿企业还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以示惩戒和警示。
综上所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判定与处罚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通常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
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重大隐患:这是最严重的级别,一般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隐患。
如坍塌、爆炸、火灾等可能导
致重大事故的因素。
重大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
处理和消除。
2. 较大隐患:这是次于重大隐患的级别,一般指可能造成较大
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隐患。
如通风系统故障、漏电、人员违规行为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较大隐患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
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一般隐患:这是隐患分级中的中等程度,一般指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一般损失的隐患。
如设备故障、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存
在的问题。
一般隐患需要及时整改,以防止事故发生。
4. 一般隐患:这是最低级别的隐患,一般指可能对人员、财产
或环境造成较小损失的隐患。
如工作场所整洁度不够、设备保养不当
等问题。
一般隐患应及时整改,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这些级别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煤矿的情况和法规要求进行补充和
调整。
各级隐患都需要煤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煤矿企业
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对于矿煤矿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矿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这份文档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
二、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含掘进工程)、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等采矿企业。
2.本办法针对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隐患程度应达到或超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标准。
3.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二)认定标准1.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安装、验收等程序,安全设施漏洞较大;危化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人没有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人员不熟练等。
2.消防隐患: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存在火灾隐患。
3.瓦斯隐患: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威胁矿井生产安全,因此瓦斯隐患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分类中的一种。
4.矿井水患隐患:矿井水患威胁着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所以必须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矿井的排水设施和水防工程。
三、任务和要求(一)任务1.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保障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2.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监管;3.维护矿业企业的生产稳定,避免因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要求1.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2.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排查隐患,积极抓好整改工作。
3.监管部门应当顺应“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对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制定的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煤矿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挂牌程序、督办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煤矿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煤矿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2. 煤矿生产系统、环节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未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建设;4. 煤矿企业故意隐瞒、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5.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6. 其他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程序1. 发现煤矿重大隐患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2.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报告的重大隐患进行核实,确认重大隐患存在的,应当立即启动挂牌程序;3.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作《煤矿重大隐患挂牌通知书》,明确挂牌单位、隐患内容、整改要求等内容;4.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挂牌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挂牌单位;5. 挂牌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6.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挂牌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指导挂牌单位消除重大隐患。
三、煤矿重大隐患督办措施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挂牌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挂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4.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挂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5.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挂牌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引导社会舆论监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因此,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准确判定,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判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规。
2.科学性原则,判定依据应当科学、客观、准确,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判断。
3.综合性原则,判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主要内容。
1.地质条件隐患,包括煤层走向、倾角、断层、煤层气、瓦斯等地质因素对煤矿安全的影响,以及煤层的顶板、底板情况等。
2.生产设备隐患,包括煤矿井下的采掘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老化、磨损、故障等情况。
3.安全管理隐患,包括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监测预警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4.作业人员隐患,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情况。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方法。
1.定性判断,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性质进行判断,包括是否存在严重危害安全的隐患,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等。
2.定量判断,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数量、程度进行判断,包括隐患的数量、隐患的严重程度等。
3.综合评价,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意义。
1.及时发现隐患,防范事故,通过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2.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判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煤矿企业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等原因所引起的重大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判定。
下面将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入手,详细介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设备的安全隐患。
1. 设备老化,生产设备长期使用,容易出现磨损、老化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2. 设备维护不及时,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按规定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二、作业环境的安全隐患。
1. 作业通道不畅,作业通道存在堵塞情况,影响疏散和逃生,存在安全隐患。
2. 通风系统不良,通风系统不良导致作业环境缺氧、有毒气体积聚,存在安全隐患。
3. 作业环境杂乱,作业环境存在杂物堆放、电缆交叉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
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充分,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监管不力,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四、其他安全隐患。
1. 矿井防火设施不完善,矿井防火设施不完善,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2. 矿井排水系统不畅,矿井排水系统不畅,存在水患安全隐患。
3. 矿井通讯系统不畅,矿井通讯系统不畅,存在通讯中断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隐患、作业环境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
只有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判定和排查,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希望广大煤矿企业能够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隐患、主要隐患界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及主要隐患界定标准一、重大隐患(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4.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用双楔梁支护的,5.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6.断层、老硐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7.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8.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9.大倾角工作面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的。
10.大倾角单体支柱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11.工作面两道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或顶板离层出现下沉未采取措施的。
12.用链条和连接环作连接工具与电绞回柱机勾头连接。
(二)掘进、修护专业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用大笆瞒顶(帮)。
2、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未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等恶性隐蔽工程。
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三、四角门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竣工验收记录。
6、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斜巷连续2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
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8、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装置。
9、煤仓(立井)施工上口防止人员坠落的封口盘、井盖门不坚固、不严密的。
(三)火工品专业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炸药、雷管未分开运送。
2、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应具备的人员和设施条件:煤矿应根据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要求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守则、应急救援预案等,确保各级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备到位。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矿工的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煤矿应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瓦斯抽采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确保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5.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整改台账。
6. 技术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煤矿应建立和完善煤矿井下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明确操作程序和操作规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规行为。
7. 安全监管和督察: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督察体系,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以上是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一些基本标准。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发现的安全隐患都应及时整改,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对煤矿生产安全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判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均视为重大隐患:
1.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2.生产设备或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3.生产安全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可燃、易爆气体等。
4.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及煤尘浓度严重超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5.电气线路设施低压电气线路绝缘损坏、过载,高压电气线路安全装置失灵等问题,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工作场所及设施的防护设施、围护设施和标识不完善,导致操作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7.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行动,可能对煤矿生产安全产生影响。
如果煤矿存在上述情况,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善和修复,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不及时处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的事故。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其开采和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了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本文将对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一、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背景。
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这些隐患,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便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煤矿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通风不畅、气体积聚等问题;2. 煤矿支护系统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支护不力、顶板垮塌等情况;3.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瓦斯爆炸等隐患;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安全意识淡漠等现象;5. 煤矿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是否存在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漠等情况。
三、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执行流程。
1. 监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2. 判定,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监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处置,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四、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意义。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煤矿安全隐患的全面监测和判定,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矿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五、结论。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和矿工一定要严格执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共同努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重大隐患认定标准(15条)
一、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年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月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煤矿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二、瓦斯超限作业:1、瓦斯检查存在假检、漏检的;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1、未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采取防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隐患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有效地识别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必须制定适当的认定办法。
下面是一份不带标题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供参考:1. 目的和依据:该认定办法旨在识别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认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3. 定义:(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有患者或隐藏性较强,具有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
(2)认定机构:指煤矿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检查机构。
4. 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安全检查机构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2)初步认定:根据隐患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安全检查机构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专家论证:如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检查机构将组织专家对该隐患进行论证,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4)认定结果:认定机构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确定隐患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向相关煤矿生产单位下达通知书。
5. 认定标准:(1)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灾害的安全隐患;(2)有患者或隐藏性强,存在严重后果的安全问题;(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的要求;(4)属于专家论证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 后续处理:煤矿生产单位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内容,旨在通过认定工作的规范和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人员安全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员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人员素质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人员数量方面要求矿井的人员数量不能超过安全生产规模所要求的数量;人员配备方面要求矿井必须配备安全员、救援人员等。
2. 设备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安全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设备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年限、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设备的完好程度要求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存在严重的故障或损坏;使用年限方面要求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寿命期限;日常维护保养方面要求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等。
3. 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管理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人员的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密切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4. 安全技术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定的技术手段来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技术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的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的使用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仪器,及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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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
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