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热力公司是负责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对于其财务管理工作来说,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热力公司的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之一是高成本和低利润。
热力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和维护供热设施,导致成本较高。
由于供热业务的特殊性,热力公司的利润空间相对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热力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提高供热设备的效率:热力公司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供热设备,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耗,从而减少成本。
2. 加强成本控制:热力公司应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降低不必要的支出。
3. 开展能源综合利用:热力公司可以将供热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综合利用,如用于发电、空调制冷等,增加附加值,提高利润。
另一个问题是资金周转困难。
热力公司的大量资金被用于建设和维护供热设施,导致资金周转不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热力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拓宽资金来源:热力公司可以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通过发行债券、吸引投资等方式,增加资金的筹集途径。
2. 加强资金管理:热力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预算和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减少资金的浪费。
3.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热力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资金占用周期,缩短资金回收周期,从而改善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热力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还面临着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和风险控制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热力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内部控制:热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提升财务风险管理能力:热力公司可以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策略,降低财务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热力公司应及时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降低投资风险。
【热门】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案例分享】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本月抵扣进项税额=17+3.4=20.4万元本月进项税额转出=20.4×339÷(339+226)=12.24万元注:本月发生的煤碳和电力的进项,未用于入网工程,所以入网费不参与计算。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与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浅议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北方冬季气候寒冷,居民取暖问题是生活中的大问题,有的地区取暖期长达半年之久,国家对于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供热企业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规定。
尽管如此,很多供热企业仍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税款。
今年5月份,我们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供热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共性的。
一、供热企业的工艺及行业特点供热企业供应热力产品为暖气,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生产材料为电力和水。
主要生产工艺:水→加热→加压→供暖;主要设备:锅炉;主要生产耗费:煤、水、电;供暖企业生产工艺比较单一,主要生产耗费比较固定。
其特点是生产工艺简单,耗用原料单一;兼营二次供水劳务;享受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及供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热力产品供需双方矛盾激化,热力费收费率较低,普遍存在欠交取暖费情况;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
二、供热企业在申报缴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供热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分为两部分,即: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其供应给居民的采暖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部分为应税收入,两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且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经过评估,我们发现供热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一)少计应税销售收入的问题1、应税销售收入计入免税收入账务中。
混淆应税、免税收入,扩大居民供暖面积,不及时调整到应税收入,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如经营用门市房、工厂、企业、学校、教堂、车库、社区供热收入未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而是在免税账目中进行核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销售收入。
由于企业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存在当年应收未收供热费收入,如因某些原因拖欠的热费,未计入或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税。
(二)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1、免税业务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计入应税账务中。
为了少缴税款,供热企业都把免税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记录在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的税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供暖企业涉税问题
供暖企业涉税问题浅议摘要:供暖企业因其生产和提供的是热力产品,该产品既不同于有形的产品,也不同于无形的产品,其特殊性和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导致产品成交确认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另外,国家对供暖企业常会有一些免税政策,这样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同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通过对国家对供暖企业的特殊纳税政策入手,讨论供暖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供暖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60-01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1.增值税及其附加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一成本×税率。
另外,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企业,在供热之前向用户收取了一次性的供热碰接费(也叫一次性入网费),这个费用会计上按规定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而在所得税处理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是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缴纳还是按照收到的入网费一次性并入当期缴纳,怎么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随着供热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供热企业开始收取一次性的入网费用。
这一举措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也同时带来了一些会计核算上的问题。
本文将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这一费用,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一次性入网费的核算问题1. 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通常是在用户安装供热设备后收取的,但是由于供热设备的安装时间可能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因此企业需要确定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时间。
应该在费用发生时确认一次性入网费,并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非经常性费用,通常被归类为其他收入或特殊收入。
企业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充分考虑一次性入网费的特殊性质,明确其会计科目分类,确保将其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企业在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时,可能涉及到一定的相关成本支出,如安装费用、维护费用等。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需要将相关成本支出与一次性入网费进行匹配,同时确保相关成本的合理核算和费用确认。
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明确一次性入网费的计量基础,即确认费用的计量依据。
一般来说,一次性入网费的计量基础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量,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一次性入网费属于非经常性收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其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费用的金额、确认时间、计量基础等方面的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3. 税务政策的遵循在进行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遵循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税务申报和纳税方面的合规性。
企业应该及时了解有关税务政策的最新变化,确保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收法规。
1. 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为了确保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准确和规范,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费用确认、计量基础确定、相关成本核算等环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和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和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附件: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向用户收取1、流转税增值税。
如果配套费是代政府部门向用户收取,则应向用户开具政府收据,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代收费用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计税。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在开发商配套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取得开发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费收入,并参与了开发片区内的配套工程施工,那么其取得的配套费收入应该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开发商的建造成本。
而其他主管道的投资由供热和燃气企业自主进行,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如果认为从客户收取的初装费包含主管道的建设,那么就不符合建筑业征税的基本特征了。
同时,如果公用事业单位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组织参与施工建设,如形成的资产归属于政府,那么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公用事业单位,那么取得配套费收入就是取得政府的资产性补贴收入,应记入企业的递延收益,不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将配套工程对外发包,那么承包人则需要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为公用事业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公用事业单位的资产。
其他服务业营业税。
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向客户取得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如果没有为用户提供安装劳务,且不是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那么应该认定为客户为取得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而缴纳的与销售量无关的费用,不能确认为建筑业劳务。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一、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意义(一)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供热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税成本是较为重要的成本支出之一。
风险较高,较为难于管控,一旦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被征收滞纳金,会带来较大的损失。
通过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有效降低额外的涉税成本支出,使涉税成本支出低于其他企业,使企业总成本领先于竞争企业。
(二)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供热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除需考虑收入及成本外,税务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决策可能会引起税务风险的不同,同一决策也可能因为所处环境不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差别。
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做到全面考虑,使决策效果最优,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征管手段不断加强、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加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不仅熟悉会计业务,也熟悉税收业务,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了解大数据规律的人才队伍,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及税务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供热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一)增值税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
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供热企业入网费常见增值税风险:一是未收取的入网费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未计入应收账款,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二是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纳增值税;三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用于简易征收形成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少缴纳增值税;四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未用于入网费收入的进项,在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把入网费收入计入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收入,多转出进项税额,多缴纳增值税。
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热力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热能生产和供应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热力公司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针对热力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财务压力随着热力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财务压力也在逐渐增加。
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项目中,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资金周转速度加快,财务风险随之增加。
2. 财务数据处理的复杂性热力公司的业务涉及到热能生产、供应和运营管理,涉及到众多的财务数据,管理和处理的复杂性较高。
如果没有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和技术支持,容易导致数据处理不及时、错误或遗漏,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和风险管控。
3. 资金管理和运营风险热力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设施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等方面,资金的管理和运营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资金使用不当,或者融资渠道受限,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热力公司面对的税收政策不确定性也在逐渐增加。
企业需要根据最新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财务管理策略,以应对税收方面的挑战。
5. 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热力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内部控制问题,包括对资金的监管不力、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不足等。
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热力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运营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1. 加强财务规划与预算管理热力公司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体系,明确各项支出和收入的合理比例,实施严格的预算控制,避免财务压力过大。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配资金用于各项投资和经营活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 强化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热力公司应该加强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引进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和技术,提高财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水平,降低错误率,提高工作效率。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1、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随着冬季的到来,供热企业成为了社会的重要保障,而采暖费作为供热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核算和财税处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展开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采暖费的核算方式供热企业的采暖费核算方式通常包括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两种形式。
定额收费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用,不考虑实际使用情况;计量收费是指按照用户的实际采暖用量进行收费。
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异。
在进行财务核算时,需要根据所选择的核算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收支平衡和经营稳定。
在进行采暖费核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供热成本、设备折旧、人工成本等方面,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和费用分摊,确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
二、财税处理方面1. 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供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凭证的登记和账务处理,确保资金的流动和监管。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供热业务的特点和需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采暖费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盈余的分配等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 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供热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采暖费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申报,确保企业的税负合理、税收申报准确。
供热企业还需要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务处理,合理规划报税时间和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三、建议与对策1. 完善管理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制度和费用分摊机制,确保企业的盈利能力。
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和财务风险防范,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和良性发展。
2. 提高技术水平供热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提高供热效率和降低供热成本。
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还有另外一种计算向居民供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方法,由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将不同热值的煤炭换算成标煤,也可以计算出一单位的热力,耗用多少标煤,利用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的向居民供热量,计算出耗用多少标煤,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至于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更准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确定。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其进行比较,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做出上述判断还需要考虑未来几年企业经营及税金上可能的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目前有些地方的掌握是,如果是新办企业,一直没有享受此免税政策,则可以从开业后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也就不需要去申请放弃免税权了。
2. 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如经过测算,决定享受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还存在着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的比例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但是,这个免税收入比例的确定,部分地区还需要税务机关先行认可,才可以进行免税,这就存在着时间差异,生产企业不能在当期进行直接享受免税。
于是,有的地方执行的是供热企业当期居民供暖可以按照免税进行,但生产企业要先进行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整个供暖期结束以后,再核定经营企业的居民供暖比例,反馈到生产企业,再进行退税。
此种操作虽然是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但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对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相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由于增值税归国税管,城建税及附加费归地税管,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相对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费能否退还,还需要积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沟通。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直接向居民供热,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级政策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则是这样规定的,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文件,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措辞上比较模糊,各地执行时有着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则认为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有的地方下发了具体政策,比如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682号)第三条规定:对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生产企业,应由热力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其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第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在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内可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自行计算本年度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
也可先暂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计算本年度免缴税款,于本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本年度免税比例重新计算免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已缴税款多退少补。
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级政策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积极争取。
三、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1.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涉及的流转税及发票开具问题大多供热企业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该政策理解,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而在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按该政策理解,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部分供热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到底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应营业税发票,无法做出判断。
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我们可以做出判断:供热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