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局劳动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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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劳动安全守则

南宁铁路局

2009年·南宁

关于印发《南宁铁路局劳动安全守则的通知》

宁铁安[2009]31号

全局各单位:

现将《南宁铁路局劳动安全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印发给你们,原发《柳州铁路局职工劳动安全守则》(柳铁劳[1988]068号)、《防止人身伤害惯性事故实施细则(暂行)》(柳铁安[2007]60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广大从业人员根据本工作、本岗位的要求认真学习。各级领导、生产业务部门及劳动安全专职干部必须经常督促、检查本《守则》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本《守则》制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南宁铁路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全体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劳动安全守则

1.做到班前充分休息,班前4小时及班中严禁饮酒;工作前认真检查设备、机具,确认良好后方准操作。

2.做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做到工作场所整洁;产生有毒有害物的作业场所或使用火炉取暖的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或保持室内外通风条件。

4.做到工作中精力集中;不准擅离岗位和嬉戏打闹。

5.做到停机处理机械、设备故障。

6.遇有大雾、大雨(雪)、雷电密集、扬沙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准进行露天登高作业和上道维修施工作业;因抢修等特殊情况必须作业时,有关领导必须到场监控。

7.在线路上(基本建筑限界内)作业或检查时,严禁接听、拨打手机。

8.电器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不准擅自拆接电线;电气设备的接插件、电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和绝缘性能良好;严禁使用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电器移动设备。

9.危险场所、地段和重要设施、设备处所,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安全防护隔离区;进入高电压区域时,必须与带电部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0.特种设备(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定期检测,严禁带病运行;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

11.特殊工作禁止无证操作。

12.乘坐铁路交通车的所有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在列车、车列、机车、车辆上向外抛弃杂物。

二、在站场、线路上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守则

1.顺线路行走时,应做到:

(1)行走路肩,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及货物装载动态,身体及所携带物品不得侵入限界。

(2)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等,严禁在道心、轨枕头上行走。

(3)不准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里休息或滞留,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横越线路时,应做到:

(1)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站内设有天桥、地道、平过道的,严禁横越线路。

(2)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时,必须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在距机车、车辆5m以外处通过;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面抢越线路。

(3)因作业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确认列车、车列暂不移动,从车辆的通过台越过,不得碰开钩销,并注意

邻线有无机车、车辆运行,严禁钻车底。

3.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黄色标志的防护服(帽),夜间要有反光标志。

4.上道作业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执行以下规定:(巡道作业除外)

(1)驻站联络员应身挂工作牌,及时掌握和通报列车运行动态,特别是列车反方向运行动态;按规定每3至5分钟与现场专职防护员联络一次,并认真记录。

(2)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无线电台、喇叭(口哨)等有效防护用具,站立在便于瞭望和通知的适当地点,掌握作业区段列车运行时刻,集中精力做好防护,不得做与防护职责无关的工作;联系中断时应视作来车,必须立即通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携带机具(料)撤离到安全地点。

5.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列车速度在120km/h及以下时,不小于2m;列车速度在120 km/h~160 km/h之间时,不小于2.5m;列车速度在160 km/h ~200 km/h之间时,不小于3m。

(2)本线来车时,包括杆塔(隧道顶部)上作业人员,在以下距离之前提前停止作业并下道避车:列车速度在60 km/h及以下时,不小于500m;列车速度在60 km/h ~120 km/h 之间时,不小于800m;列车速度在120 km/h~160 km/h之间

时,不小于1400m;列车速度在160 km/h~200 km/h之间时,不小于2000m。

(3)本线不封锁的情况下,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时,按以下要求下道避车:邻线来车速度在60 km/h~120 km/h之间时,必须停止作业(了望条件不良好时必须下道避车);邻线来车速度大于120 km/h时,必须在距离来车方向不小于1400m前下道避车。

(4)本线封锁的情况下,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时的下道避车规定:邻线来车速度在120 km/h~160 km/h 之间时,必须停止作业;邻线来车速度大于160 km/h时,必须在距离来车不小于2000m前下道避车。

(5)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时的下道避车规定:躲避本线来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m;邻线来车时,与本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1)、(3)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6)列车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且了望条件大于2000m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7)下道避车时,作业机具(材料)必须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或放置机具(材料);避车时应面向来车认真了望,以免列车落物伤人。

6.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电器化区段内严禁人员登上机车、罐车以及有棚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和特种用途车)的顶部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2)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及所携带的物件(包括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3)当作业处所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接地等规定。

(4)在电气化区段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和定期检测绝缘防护用品(具)。

(5)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禁止用水管冲洗车辆、向牲畜车上泼水、开启罐车或带棚车辆顶盖及用非绝缘杆子测量货物高度等。

(6)禁止在带点接触网区域内登上棚车、敞车使用手制动机,不得站在高于闸台的车梯或货物上。

(7)进行调查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在进入有电区(线路)前站立于安全位置。

三、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守则

1.易燃易爆品贮存场所和危险品存放仓库,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地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贮存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安装防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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