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铁劳[1997]11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铁劳[1997]114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奖励第五条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铁路行规
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铁路行规铁路运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铁路劳动安全不仅关系到铁路职工的生命健康,也直接影响到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保障铁路劳动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规。
一、铁路劳动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适用于包括铁路行业在内的各个领域。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铁路企业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铁路劳动中,职工的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措施等都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于铁路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一些职工可能面临职业病的风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方面的责任,要求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等。
铁路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要求,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是专门针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对铁路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对于铁路劳动安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了铁路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以及劳动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等。
二、铁路行规中的劳动安全规定1、作业安全制度铁路行规对各种作业的安全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铁路线路维修作业中,规定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防护措施的设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作业后的清理和检查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作业安全制度,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2、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铁路行规明确了不同岗位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手套等,并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电子版
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电子版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系与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本章主要介绍一些与劳动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一节相关法律: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电力法》、《形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的。
《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意共97条。
(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
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以下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加强新形势下铁路供电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挥职代会保安全 的作 用 ,对企业 的安 全决 策、安全投 入 、 动法 》、《安全生产 法 》、《职业 病防治法 》等赋 予工会 在 劳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关系 到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 问题进行 动保 护工作 中的代 表权 、参 与权 和监 督 权 ,认 真履 行 职
审议和监督实施 ,促进安全生产 ,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 责 ,关 心职工 劳动卫生 条件 的改善情况 ,监督 国家有关 劳
工 的作 业 行 为 。
三、在落实车 间现场作业控制措施上讲科学
建立 自控 、互控 、联 控机制 ,确保现 场作业 不失 控 。
充分运用 LKJ系统 的记 录功 能 ,对检 测工 区职 工 的 尽管我们采取 了一些现代化 的现场作业控制措施 ,但不能
一 次 作 业 过 程 进 行 24小 时 实 时 监 控 。LKJ系 统 不 仅 记 录 完全取代人控 。一是加强机车 出入库检测作业时 的现场作
在高速铁路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 ,铁路供 电段 职工 面 繁 ,工会劳动保护 队伍不能保持相对 的稳定 ,造成现有 人
临着高速 、高空 、高压 (简称 “三高”)、野外作业 、夜 间作 员缺乏劳动保护管理知识 ,技术素质偏低 。班组工会 劳动
业等诸多考验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遇到 了很 多新情 况 、新 保护人员多为兼职 ,甚 至一 人兼任 多职 ,在 实际工 作 中,
路安全生产 ,维护广大职工 的生命安全 和身体 健康发挥 了
4.激励机 制不完 善。部分 车 间工会 对 于与 职工 劳动
积极作用 。但是 ,在新 形势 下 ,生产 任务 日益 繁重 ,“三 保护工作相关 的决策 不能及 时参与 ,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
高”对 职工人 身安全保 护提 出 了更 高要求 ,夜 间作 业 、野 时采纳 ,多 为事后监督 ,维权 工作 源头机制还不健全 。班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国铁控股企业、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规定是总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坚持安全第一。
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充分依靠职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坚持风险管理。
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明确管控责任,实施动态研判,强化过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坚持基础取胜。
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坚持从严管理。
铁路装卸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装卸劳动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装卸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装卸作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装卸作业现场,包括货物装卸、搬运、堆码、包装、标识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责任1. 铁路装卸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装卸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装卸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 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装卸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安全教育培训1.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新参加工作的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在职装卸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1. 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装卸机械、工具、场地等,确保安全可靠。
2. 装卸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3. 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发生。
4. 装卸作业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上级。
5.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装卸机械、工具、场地、作业人员操作等方面。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业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3. 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铁监管办”)辖区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铁监管办辖区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
其涉及铁路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在本办法中,以下统一简称为“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成铁监管办各部门包括成都铁路局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企管法律、劳卫、职教、建设、信息、护路、安全监察(含派驻机构)等处室。
其专业部门包括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等处室,即成都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
第四条成都铁路局重庆、贵阳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 3—及成都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成都安全监察分室是成铁监管办派驻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遵守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成铁监管办监管,加强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基本规章与簿册台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作业标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
其从事铁路运输有关工作人员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岗位职责标准化作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八条专用线设备设施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路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等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成都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设施设备委托国铁等其他企业维修时,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铁路代维资质和能力,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The wind blew hollow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试验场所内的布局及设施,应符合国家《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在工作中,是依据部门条例进行的,但是具体细则方面省份不一样条例的内容也不全相同。
那么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在本省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行使劳动保护监察权,经济管理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会组织监督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与卫生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试验场所内的布局及设施,应符合国家《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各种机械,电气以及高气压、高电压、强毒、易燃、易爆、强腐蚀、强放射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进,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的要求,有发生对人体伤害危险的部分,必须设有确保安全的装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企事业单位、铁路建设、维修、生产、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铁路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铁路企事业单位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铁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亲自担任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处置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展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铁路行业的安全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于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铁路企事业单位反映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第九条鼓励铁路企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个人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铁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和调查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后果评估;(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六)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七)履行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及专业化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铁路劳动安全铁路职工培训教材
铁路劳动安全铁路职工培训教材第一章:安全意识教育铁路作为一项高风险行业,劳动安全至关重要。
作为铁路职工,我们应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具备正确的安全意识。
本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铁路劳动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养安全意识。
第一节:铁路劳动安全的重要性铁路劳动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铁路交通具有高速、密度大的特点,所以即使一处小的安全事故也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铁路职工的操作环境复杂多变,很容易遭遇危险。
再次,铁路职工的工作任务重要且关键,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整个铁路系统的运转安全。
因此,铁路劳动安全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得到高度重视。
第二节:培养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培养安全意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只有当每一位铁路职工都明确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习惯,才能有效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培养安全意识不仅仅是维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第二章:铁路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铁路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执行对确保铁路安全运营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章主要介绍与铁路劳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职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第一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铁路行业的重要法规,对铁路职工的劳动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条例规定了铁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确保了铁路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有一些与铁路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确保铁路职工的劳动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章:铁路职工的安全培训作为铁路职工,接受良好的安全培训至关重要。
本章将介绍铁路职工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培训内容铁路职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二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防范知识,使职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对危险的技能;三是应急救援知识,使职工能够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应对并减少损失。
铁路劳动安全
培训考核
对员工的培训成果进行 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 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的制定
根据铁路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 合企业的安全制度。
安全制度的宣传与培训
加强安全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 并遵守相关规定。
操作规程的完善
根据设备、工艺和作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 的操作规程。
案例二:人员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
总结词
人员操作失误也是铁路劳动安全事故的常见原因,涉及调度员、司机、乘务员和 铁路职工等多个岗位。
详细描述
例如,某列旅客列车在通过一个道口时,由于司机未及时减速,导致与一辆农用 拖拉机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司机疏忽大意 ,未认真瞭望。
案例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行业标准与规范
铁路行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劳动 安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如《铁路劳 动安全规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铁路劳动安全风险
02
设备故障风险
设备老化
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导致性能下降,增加故障风险。
维护不当
缺乏定期维护和保养,可能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 现故障。
更新换代滞后
破坏行为
人为破坏铁路设施,可能导致列车运行受阻或发 生事故。
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铁路设施,可能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威 胁。
铁路劳动安全管理
03
与措施
设备维护与检修
01
02
03
04
定期维护
对铁路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 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预防性检修
根据设备磨损和老化规律,进 行预防性检修,避免设备故障
。
铁道部令 第31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1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提请有关劳动教养主管机关收容劳动教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部门除没收危险品取消乘车或托运物品资格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的,上一级铁路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四)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六条 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发文字号】[85]铁劳人字612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6.22【实施日期】1985.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85)铁劳人字612号1985年6月22日)第1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第4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6条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第7条安全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印制与签发。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安全监察证。
安全监察证的请领、收缴注销,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挥部、各局、公司、工厂提出申请,报部劳动人事局审核办理。
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按请领单位负责将监察证收回填表,报部注销。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二、主旨:本条是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可见,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是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在事故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极为重要的。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规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以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条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培训对象,包括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
(二)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
业务培训主要是针对不同岗位的业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
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两方面内容。
从业人员通过思想认识教育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各项程序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的原则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自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拉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以来,招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2012年4月14日,国办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等九部委又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加强。
贯彻执行好招标投标制度,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条款中,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
铁路劳动纪律的心得体会
铁路劳动纪律的心得体会近年来,铁路行业的高速发展,让铁路工作者的工作越来越繁忙、复杂,工作强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
因此,维护铁路劳动纪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谈谈铁路劳动纪律的心得体会。
一、严格遵守工作条例,始终以职责为重我们作为铁路工作者,必须要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注意职责,严格遵守工作条例。
铁路工作条例规定了我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作为铁路工作者,我们应该时刻遵守,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素养,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也会对他人的安全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纪律的规范是最基本的保障。
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做铁路工作的模范铁路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纪律性的工作,作为铁路工作者,我们不仅要从事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更应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品德修炼。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始终秉持匠心精神,让自己做好铁路工作的模范。
三、保障安全,尽一切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往往就是由于一次简单的疏忽而引起的,铁路的安全责任极为重大,一旦出现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我们应尽一切可能的减少疏忽的发生。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时刻绷紧安全的弦,保持警觉,防范于未然。
同时,我们还要对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以避免下一次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激发团队合作精神,达到更高的效能在铁路工作中,一个团队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
我们应该时刻激发团队合作的精神,达到更高的效能。
作为团队的一员,我们要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探寻工作中的瓶颈,协调各个环节,形成合力,协同前行。
五、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和工作的挑战每个铁路工作者都需要经历许多挑战和压力。
这些挑战不仅来自工作上的压力,还包括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因此,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该对生活和工作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不断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释放自己的压力,让自己变得更加轻松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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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第1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
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9、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0、发现所属单位或同级业务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有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或制止。
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11、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
对逾期不改的,应决定停止使用、停产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2、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
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13、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14、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以有关规程和规定为准,由事故审批结案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经领导批准,结案处理。
若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时,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检查纠正或提出重新处理。
1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四份,交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重大的安全问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四份,送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
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分别记入《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中,回复检查单位。
必要时,检查单位可派人查验。
第4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维护安全生产法规
的严肃性。
2、执法严明,刚直不阿。
3、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5、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6条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准乘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以向电话所声明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证件、签字或盖章)。
3、在本局管内无铁路招待所的地区,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4、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案卷、记录、报表,借用必要的工具、仪器,要求派人协同工作。
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按有关主要工种发放范围发给。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用品和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对随时出动工作的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根据各地电话总机情况,可装设住宅电话。
第7条安全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
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印制与签发。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
应出示安全监察证。
安全监察证的请领、收缴注销,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挥部、各局、公司、工厂提出申请,报部劳动人事局审核办理。
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按请领单位负责将监察证收回填表,报部注销。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与管理,支持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对妨碍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行使工作职权或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9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