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患沟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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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
1、严格遵守医疗核心制度 2、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3、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4、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5、保护患者隐私 6、遵守医学伦理道德 7、及时保留工作记录
1、严格遵守医疗核心制度 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 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 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 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十七项。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a.举止端庄、态度热情;b. 全神贯注、语言得当;c.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a.全面系统、认真细致;b. 关心体贴、减少痛苦;c.尊重病人、心正无私。 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a.从诊治需要出发、目的 纯正;b.知情同意、尽职尽责;c.综合分析、切 忌片面;d.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7、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 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 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 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病历资料的。
药物治疗工作中的道德要求: a. 对症下药、剂量 安全; b. 合理配伍、细致观察; c. 节约费用、公 正分配;d.严守法规、接受监督。 急危重病人抢救中的道德要求: a. 争分夺秒、积 极抢救; b. 勇担风险、团结协作; c. 满腔热忱, 重视心理治疗; d. 全面考虑,维护社会公益; e.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抢救成功率。
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证据作用 遵守法律是医患沟通的底线 医患间呼唤法治,并非为了数落谁或惩罚谁,最根 本的办法,还是要靠沟通的加强、体制的完善,最 终让医患由衷、长远“和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的原始作用 1.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 2.医学科研、临床教学、信息管理的基础资料。 3.真实反映医院管理、绩效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 业务水平。
患者隐私权内容 生理信息:身高、体重、血型、肤色等。 身体隐私:个人敏感区域、照片、视频等。
查体时不当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的隐秘部位、摄片时要求女患者赤 裸上身等。 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带领20多名见习生观摩 其人流手术,以她为“活教具”现场讲解其身体性器官部位名称、 疾病症状等。
(2)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 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 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 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 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 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1)积极抢救危重患者wk.baidu.com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 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 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 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不能因为患者没有支付能力而拒绝履行救治义务。
5、保护患者隐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 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 成严重后果的;
医学科研道德的基本准则: a. 动机纯正,勇攀高 峰; b. 尊重科学,严谨求实; c. 谦虚谨慎,团结 协作; d. 反对垄断,合理保密; d. 转让成果,有 益社会。 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a. 医学目的的原则(人体 实验的目的只能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探 索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改进疾病的诊疗、预 防和护理措施等,以利于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以及 促进医学科学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b. 维护受试 者利益原则;c.知情同意原则;d.科学性原则。
医患沟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德国诗人歌德对写格律诗的“戴着镣铐跳舞”的感慨,引起很多人的 情感共鸣。 跳舞本是具有美感的运动,而戴着镣铐跳舞会受到很多刚性的限 制。试想,戴上镣铐连走路都不方便,如果跳舞,那一定是难上加难。 叹息人生在“戴着镣铐跳舞”的人,有无奈为之的,有奋力前行的。 不管是哪一类人,都难免产生一些悲凉的心境吧。卢梭有言:“人生 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现实生活中时时处处事事有法则, 尽管不尽合情合理,我们也无法摆脱那些有形或无形的镣铐。如果无 法遏制对自由的向往和理想的渴求,那么,只能戴着镣铐跳舞,哪怕 舞姿有些力不从心,有些无能为力。
涉及医患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临床工作中的伦理道德
临床诊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a. 及时原则:尽快对疾病作出诊断,主动迅速治 疗,并认真适时地对病人的要求和疾病变化做出 反应。 b. 准确原则:积极充分地利用现实条件,严肃认 真地做出符合病情实际的判断。 c. 有效原则:采用熟识并掌握了的科学手段,认 真实施对疾病具有稳定、缓解、转归效果的治疗。 d. 择优原则:认真仔细地选择使病人收益与代价 比例适当的诊疗措施。 e.自主原则:满足患者知情选择权。
病历新的功能扩展 1.刑事或者民事伤害案件中的证据 2.商业理赔保险的根据 3.医保付费凭据 4.医疗鉴定依据 5.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公证方举证的重要证据
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 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 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 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 更关健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 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要求。 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 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 作为证据来对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 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 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 历资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 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 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 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 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 术规范。 1998年《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 范。 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 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3)谨慎出具证明文书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 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 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 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 (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 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基因隐私 病历资料
6、遵守医学伦理道德 医德评价的标准:a.有利于患者疾病的缓解、痊愈 和生命的安全;b.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揭示人 类生命的奥秘;c.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和改 善。 选择医疗手段需要遵循的原则:a.有效性原则;b. 优化性原则;c.一致性原则;d.社会性原则。 医德评价的原则:a.社会舆论;b.传统习俗;c.内 心信念。 医德监督的方式:a.法律监督;b.舆论监督;c.群 众监督;d.制度监督;e.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