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禁诉令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合集下载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一)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

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行为“自身可诉”(actionableperse)actionableperse直译为“自身可诉”,但译成“行为自身可诉”更便于我国读者理解,故本文将其译为“行为自身可诉”,文中不少地方为行文之简洁,也使用“自身可诉”的表述。

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以下简称英美法)中别具特色的术语,与该术语对应的则是其别具特色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制度设计。

可以说,无论是该术语本身还是其所对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法律界而言均属陌生。

因此,本文拟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和介绍,由于与英国法的历史渊源关系,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沿袭了英国法上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限于篇幅,本文相关案例材料均选自英国侵权法。

在此基础上,拟提出我国立法应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特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而无需进一步具体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1〕。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在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发展与协调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一、引言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

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请示报告之风盛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大,“终审不终”现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诉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比其他国家更加难以克服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动摇了司法的根基。

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重构势在必行。

在英国,民事上诉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别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复查制度。

不过这种复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基本的特点是:对于不重要的、从判决的表面能发现的法律差错有很好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影响审理的进行以及陪审团活动的法律错误只有粗糙的处理办法,对于纯粹的事实方面的错误,则毫无办法。

为此,英国《最高法院规则》在民事上诉制度中确立了“重新听审的方式”(by way of rehearing)的基本模式,赋予上诉法院享有第一审法院所有的修改诉讼文件的全部权力,以及就事实问题接受新的证据的全部自由裁量权。

[5]而在此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的民事上诉制度一直未有重大的修改,系统的改革是随着英国大规模的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理念的指引下逐渐展开的。

英国近年来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6]本文侧重介绍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理念与规则,以期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英国法院体系与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架构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

[7]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

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

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

理论月刊2007年第6期摘要: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集团诉讼是一种减少诉讼成本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人数众多的弱小一方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大公司和垄断财团。

借鉴英美法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集团诉讼;英美法;代表人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6-0109-03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谈晓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当前,我国的群体性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突出表现在证券、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诉讼还将会继续增多。

另一方面,我国诉讼法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充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完善。

在这方面,英美法下的集团诉讼制度可资借鉴。

一、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集团诉讼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诉讼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集团诉讼在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每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而不仅仅是一种当事人制度。

它适应了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并具有对群体性纠纷予以救济的功能,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效益的原则,成为一种现代诉讼形式。

集团诉讼制度脱胎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发端于17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BillofPeace)(当时的集团诉讼类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普通的共同诉讼”)。

1848年纽约州《Field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推行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

该法典规定:“问题是多数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数众多,并且不可能使他们全部出庭,由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所有的集体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被诉。

英美国际私法中禁诉令制度的比较

英美国际私法中禁诉令制度的比较

这种 原因下 , 英国法 院如果要作出禁诉令必须是十分慎重 的。
3美 国的禁诉令制度 在美 国国内诉讼程序 中,联邦法 院向州法院签发禁诉令
禁 诉 令 并 不 是针 对 外 国法 院 , 要 求 外 国法 院停 止 管 辖 , 而 是仅 的依据是 1 9 4 8年修 订的 《 禁诉令法案》 。由于美国在处理区 仅 约 束 对 人 诉 讼 的 当 事人 。第 _ I ,禁 诉令 是 为 了禁 止 当事 人 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 的法律制度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在 外 国 法 院 进 行 诉讼 。 第 四 ,禁 诉 令 具有 一 定 的惩 罚性 。如 在 国际民事诉讼 中禁诉令制度 又被逐渐 的运用起来。美 国法
英 美国 际私法 中禁诉 令制 度 的比较

( 中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摘 要

湖北 ・ 武汉 4 3 0 0 7 3 )
禁诉令 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 区一项历史悠久且极具特色 的法律制度 , 在 英美 等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 实践 中
占据 重要地位 。 随着 国际民商事往来 日益频繁 , 我 国的 当事人在参 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过程 中, 也开始遭 遇或利用禁 诉令这 一制度 。 这使得我们 必须对禁诉令制度加 以重视和研究 , 并有 必要逐步将该制度 引入到我国的法律规范 中, 作 为解决 我国 区际以及 国际管辖权冲 突的一种手段 , 以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中更好 的保护我 国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致 国 际平 行 诉 讼 的原 因有 很 多 ,而 国际 平 行 诉 讼 所 造 成 的 消 为 了公正的 目的: 第二, 法院作出禁诉令是针对当事人而非外 极 影 响 也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目前 在 实 践 当 中 解 决 国 际 平行 诉讼 国法院; 第三 , 禁诉 令只能是用于接受管辖的当事人, 且对当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关键词: 禁诉令平行诉讼司法命令管辖冲突内容提要: 禁诉令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的重要手段。

对于禁诉令签发的条件,不同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自由主义模式比较宽松,而保守主义模式则要求严格。

我国目前尚无禁诉令制度,但建立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保障中国法院管辖权不被侵蚀。

禁诉令的签发应慎重,只有在纠纷与中国有实质性,而在外国法院重复诉讼为不合理时,才能签发禁诉令。

“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的制度,意指法院作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

禁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法中,禁令又称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由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发布的某种命令。

中世纪的寺院法中也有禁令的规定。

英美法中的禁令内容复杂,种类繁多。

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禁止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诉讼的命令,它最初是英国解决国内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的手段。

在早期的英格兰,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上的重叠,王室法院常用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教会法院诉讼。

禁诉令也被衡平法院用于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

如果衡平法院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适,就可以向普通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发出禁诉令。

这种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方法后被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即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诉讼。

英格兰法院早在19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令解决国际诉讼竞合问题,通过颁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认为,它有权对受其管辖的当事人设定限制,这种权力叫衡平权力(equitable power),并一再使用禁诉令。

美国法院在国际民诉中使用禁诉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一、国际民诉中禁诉令使用的场合从英美国家禁诉令的使用情况看,法院颁发禁诉令的场合有四:1.在对抗诉讼中颁发禁诉令。

这是最常见的颁发禁诉令的场合。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
宪法法院:解决宪法纠纷及对违宪的法律、行为的判 定、制裁。
三、英国的法院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存在着三个系统,英格兰和 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为 一个系统,所谓英国的法院组织,是就英格 兰和威尔士这个系统而言的。
英国的法院组织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 法院系统两大类。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构成,审 理有关债务纠纷、契约纠纷、家庭纠纷以及 遗嘱、离婚等民事案件;刑事法院系统由治 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构成,审理有关犯罪的案件。
不应列入司法权之内:监狱管理、警察机关 的刑事侦查、公证的行政管理、律师的行 政管理
司法权的特点
1、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机关、党派和个人的指挥。对法官的判决,只 有上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其他机关和 个人不得变更。
2、被动性 被动性是指法院被动地行使职权,实行“不告不 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法院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审判,法院不能主动地去 解决纠纷或追究犯罪行为。
图示
上诉法院(民事)
上议院
上诉法院(刑事)
高等法院
衡平法院 家事法院 大法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行政法庭(裁判所)
英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法律至上 判例法制度 议会至上,司法独立 强调程序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 司法系统复杂
五、美国的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组织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它们
1921年颁布《裁判所和调查法庭法》设立了行政法庭, 审理大部分行政案件,它的上诉法院为高等法院。英国 目前有2000多个行政法庭,按其所管辖的案件的性质可 分为:社会和福利法庭、税收法庭、土地法庭、赔偿法 庭等。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

虽然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

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诉令制度应运而生。

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禁诉令;英美法系禁诉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本国法院签发的、限制在本国的原告在某一外国法院实施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的一项强制令。

①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一种对抗挑选法院和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措施,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利用和实施过。

禁诉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的时间。

一、概述由于禁诉令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为了对其做全面分析,我们首先应了解它的涵义、起源以及基本特征。

涵义在上文中已经介绍过,在此处就不再赘述。

下面本文就将着重介绍其起源及基本特征。

(一)起源禁诉令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

它最初是英国用于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手段。

在早期的英格兰,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上的重叠,王室法院常用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教会法院诉讼。

禁诉令也被衡平法院用于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

如果衡平法院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适,就可以向普通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发出禁诉令。

这种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方法后来被英国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

英格兰法院早在19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令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通过颁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认为,它有权对受其管辖的当事人设定限制,这种权力被叫作衡平权力,并多次使用禁诉令。

②美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使用禁诉令的案例也有许多。

现如今,美国较英国来说,使用得更为频繁与广泛,与此同时,美国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规制禁诉令的使用。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国际平行诉讼往往会成为阻碍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关键,引发了降低诉讼效率、浪费法律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诉讼负担乃至影响国际间司法合作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禁诉令制度。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升级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此而来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尽管我国企业正面临着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所带来的法律困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带给我国企业有效的保护。

企业很难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会受到禁诉令制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并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

笔者拟通过分析前述问题,帮助我国从国家层面以及企业层面出发寻找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的措施,帮助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一章是对禁诉令制度的总体概述,主要涉及禁诉令的内容以及基本特征、禁诉令的历史渊源和禁诉令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首先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梳理,从总体上了解禁诉令制度的内涵;其次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介绍,研究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密切关系;最后,介绍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以及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各国的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主要适用模式,通过介绍禁诉令制度在欧盟、英国、美国的适用现状以及该制度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较为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目前的适用模式以及发展趋势,从而为探究我国是否应当引入禁诉令制度以及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奠定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在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问题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禁令制度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

它对涉控的民事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对保护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和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禁令制度,但海事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临时措施,具备了禁令的某些法律特征,所起的作用也与禁令制度相似。

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规定了保全制度,但这一制度无法对特定侵权行为实施救济。

因此,借鉴禁令制度的有益之处,弥补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英美法系中的民事诉讼禁令制度及其功能(一)禁令的界定及种类禁令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诉讼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禁令(Injunction)是这样界定的:A court order manding or preventing an ac?tion。

即要求或禁止某种行为的法院命令。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法中,主要用于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的保护。

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就专门规定了中间禁制令和冻结禁制令。

美国尽管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禁令的使用上却要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

《美国民事诉讼法》第65 条便规定了临时限制令(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这说明禁令制度的程序严格性和适用法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

英美法中的禁令制度应用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一些特殊的诉讼领域,比方,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环境侵权的制止、纠正海事纠纷中的违法或侵权行为等。

禁令可以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种类,而划分的标准可以是根据禁令的形式、内容或者效力等来确定。

比较常见的禁令有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和最终禁令(final injunction)。

中间禁令又可以称为初步禁令,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维持其法律效力的禁令,一般由申请人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或者不经书面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其效力可以维持到判决的作出。

试论英美法中的禁诉令制度

试论英美法中的禁诉令制度

试论英美法中的禁诉令制度禁诉令是英美法国家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的命令。

禁诉令可以用来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防御其他国家的过渡管辖权,同时对本国司法主权和管辖权起到保护的作用。

大陆法国家对于禁诉令是比较陌生的,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也比较落后。

近年来,中国面对禁诉令的送达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但是对于禁诉令有关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加强禁诉令应对和适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主要对英国和美国的禁诉令制度以及禁诉令在中国的应对和适用进行了论述。

全文分为四章,主要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了英国和美国作出禁诉令的原则、条件、标准等问题,研究了欧盟对于英国禁诉令的态度,以及美国各州对于禁诉令的承认方式,重点分析了中国禁诉令的案例和相关问题,结合中国学者的不同观点,针对我国应对和适用禁诉令提出建议。

第一章是禁诉令制度概述部分,主要介绍禁诉令的概念和特点、禁诉令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等问题,为第二章、第三章对于英国和美国禁诉令制度的介绍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英国的禁诉令制度,主要研究英国作出禁诉令的具体原则、类型,作出禁诉令的不同条件,欧盟对于英国禁诉令的应对态度,以及英国禁诉令的发展趋势等。

第三章是美国的禁诉令制度,主要研究美国作出禁诉令的条件和标准,比较英国和美国禁诉令的相关制度,以及美国各州对于禁诉令的承认方式等。

第四章是禁诉令在中国的有关问题,主要分析中国的禁诉令案件,对于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禁诉令在送达问题以及送达中的公共秩序问题,比较分析我国学者对于禁诉令的不同观点,进而就我国如何应对和适用禁诉令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禁诉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项历史悠久且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等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

其起源于英国,是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相抗衡的产物,后逐步从解决国内民事管辖权冲突运用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成为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有效手段。

禁诉令的签发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条件:(1)法院只能对其拥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禁诉令;(2)在外国法院和本国法院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中当事人及系争点相同;(3)有必要通过签发禁诉令保护本国的重要公共政策。

在满足基本条件之后,法院还必须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因为禁诉令尽管从性质上来说是针对当事人签发的,仅仅是对当事人在外国起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价,但其在效果上却间接的干涉到了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法院在签发禁诉令时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

而禁诉令违背国际礼让原则以及存在干涉他国司法主权的可能性的特点,也是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之外被否定和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发展,国际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中国在加入WTO后,中方当事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了国际贸易中去,由此遇到的国际民商事争议也日益增多,我国的当事人在参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过程中,也开始遭遇或利用禁诉令这一制度,这使得我们必须对禁诉令制度加以重视和研究,并有必要逐步将该制度引入到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作为解决我国区际以及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手段,以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的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禁诉令制度的历史起源、概念及性质,其中对禁诉令制度最受争议的地方,即禁诉令违反了国际礼让原则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论述。

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有关禁诉令的典型案例,分别对英国和美国的禁诉令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除对英美两国签发禁诉令的原则、条件、具体情况等进行介绍外,还将讨论《布鲁塞尔公约》对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权力的影响,以及美国巡回法院在禁诉令问题上形成的三种不同标准。

论中国反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论中国反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论中国反禁诉令制度的构建作者:伊鲁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02期摘要:英国禁诉令是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独特制度,该制度损害了国际礼让原则,事实上侵犯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禁诉令是英国保护其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法律体系缺乏反制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屡因禁诉令而致利益受损,故要建立反禁诉令制度。

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在需签发反禁诉令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作为先受诉法院,就“是否具有管辖权”一事已具有管辖权,且签发反禁诉令不影响中国保护仲裁的政策,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引入反禁诉令制度的空间和土壤,故可建立反禁诉令制度。

在反禁诉令制度的具体建构上,论述了反禁诉令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

关键词:反禁诉令;禁诉令;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2-0106-07一、中国建立反禁诉令制度的必要性英国法下的禁诉令制度作为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同于其他处理规则的独特之处,这是一种主动而间接地干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挑战了建立在绝对主权原则之上的国际礼让原则,也未起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反而导致诉讼的增多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争夺战的加剧,在英国禁诉令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的今天,有必要探讨建立中国反禁诉令制度的必要性。

(一)禁诉令与国际礼让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国际社会由民族国家构成,由此主权观念勃兴。

自法国学者让·博丹详细论述主权权能之后,主权系一国领域内对外平等、对内最高权力的观念成为通识。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主权间的冲突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

为解决这一问题,起源于欧洲的冲突法被赋予了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法律和生效判决执行的任务,因此,冲突法实际上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则。

存在于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各种冲突法理论,均系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利益基础上的学说,解决的是不同国家间司法权的分配问题。

论禁诉令制度在英美国家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禁诉令制度在英美国家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禁诉令制度在英美国家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其在应对国际平行诉讼和挑选法院现象、防御其他国家过度管辖权、保护本国的司法主权以及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方面都对英美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对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尚不深入。

本文力图通过对英国和美国禁诉令制度的介绍来考察将禁诉令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尝试对我国的禁诉令制度进行相应的构建,以期对我国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本文写作将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

首先通过案例对英国和美国禁诉令的运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两个国家禁诉令的相关问题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两个有关我国当事人遭受外国禁诉令的案例,这些案例引出了一些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禁诉令制度的概述。

这部分是关于禁诉令的基础知识,对禁诉令的起源与发展、禁诉令的性质以及禁诉令的功能与缺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论文后面部分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是英国禁诉令制度的介绍。

由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英国禁诉令的冲击,所以在欧盟管辖权体系之内和欧盟管辖权体系之外,英国禁诉令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因此,对英国禁诉令的介绍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英国禁诉令在欧盟管辖权体系之内的运用;第二小部分介绍英国禁诉令在欧盟管辖权体系之外的运用;最后一部分对英国禁诉令的运用进行简要评析。

第四部分是美国禁诉令制度的介绍。

这部分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美国通常签发禁诉令的情形;第二小部分介绍美国签发禁诉令的两种传统方法及其新发展;第三小部分介绍美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类型”诉讼;最后一部分对美国禁诉令与英国禁诉令的运用进行比较评析。

第五部分是考察禁诉令与中国的问题。

这部分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形式最接近禁诉令的规则”进行考察,主要指海事强制令、诉前禁令与行为保全制度;第二小部分探讨了中国应对外国禁诉令的方法;第三小部分对中国引入禁诉令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禁诉令制度的相应构建。

简析英国禁诉令制度

简析英国禁诉令制度

简析英国禁诉令制度摘要:禁诉令是英美国家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争议的一种特殊制度。

禁诉令可以有效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平行诉讼的问题,有效防御其他国家的过度管辖,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本国的司法主权与司法独立。

但是,禁诉令也有被认为侵犯别国司法主权和干扰司法的之嫌。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禁诉令的签发更为普遍。

那么,禁诉令制度究竟是利是弊,又该何去何从,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禁诉令;平行诉讼;《布鲁塞尔公约》对于禁诉令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从理论上说,禁诉令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命令,而不是针对法院的命令,但是这一种观点是一种诡辩。

通过禁止当事人采取某些必须程序上的步骤,就在实际上已经决定了外国法院是否审理该案。

一、签发禁诉令的原则禁诉令的原则尽管现在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已经得到证明的签发禁诉令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这是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签发禁诉令所根据的权威性言论可以追溯到上议院对British Airways ker AirwaysLtd.案的裁决。

在该案中,上议院认为,如果申请人有不在外国被诉的合法权利(诸如产生于专属管辖条款、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包含禁止提起有关诉讼的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的权利),法院可以签发禁诉令。

除非英国是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不存在裁决签发禁诉令的一般理由。

比如1999年在Shell诉Coral石油案中,Shell与Coral同意分销合约中有适用英国法律条款与一条伦敦仲裁条款。

三年后,Shell中断分销合同,Coral提出抗议,并威胁在黎巴嫩法院起诉索赔五百美元损失,所根据的是一条黎巴嫩法院的强制法条可以适用这一情况。

而Moore-Bick大法官毫不犹豫地做出对Shell的禁诉令,他认为应该支持守仲裁条款的一方,而不是破坏仲裁条款的一方。

该权利可以产生于禁止翻供、延误或者更普遍的可被称为极不公平的所有行为。

如何确定极不公平的行为含义呢?最重要的一种观点认为:当英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自然法院,而被申请通过在外国法院起诉困扰或欺压申请人时,会出现极不公平的行为,它暗示但是不一定表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欺压性的。

美国禁止令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借鉴及建议

美国禁止令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借鉴及建议

美国禁止令制度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借鉴及建议作者:公惟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 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这一行为保全制度扩大了国内原有法律体系中诉讼保全的范围,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但是有权利就有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没有对被申请人在行为保全程序中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

美国的禁止令制度与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相近。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禁止令制度,指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应当在立法中对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和被申请人权利的保障这两方面进行改善,从而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关键词行为保全禁止令民事诉讼法作者简介:公惟韬,复旦大学法学院2013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25-04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都昌法院裁定禁止网名为“要网名干嘛”的被告在都昌在线网继续刊登名为《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文章。

这是2012年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关其中新增的行为保全制度的首个案例。

在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与先予执行中,新增了包括行为保全的类型、主体、效力期限等内容。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行为保全的担保金额及错误行为保全的救济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将行为保全纳入民事诉讼法是必要的,因为行为保全在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和有效避免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不得以损及一方权利的方式保障另一方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行为保全制度,仅就申请人权利保护做了较多规定,对申请行为保全的条件和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仍需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明确,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由于我国行为保全在制度设计上与英美法系的禁止令相似,本文将先介绍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禁止令制度的定义,通过比较这两个制度,总结目前国内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不足,并试图通过借鉴美国禁止令制度,为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提出建议。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简论英美民事诉答程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简论英美民事诉答程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简论英美民事诉答程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诉答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部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诉答程序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时期,伴随着英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时至今日,英美两国的诉答程序去繁取精,已发展到了比较合理的程度。

然而,中国的情况则不同。

中国目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诉答程序。

起诉门槛的“高阶化”、被告答辩的任意性及其他相配套规则的缺乏使得我国的起诉与答辩制度也无法发挥其本应有的价值,改造我国现行起诉与答辩制度有着现实意义。

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诉答程序的历史起源及其发展与演变。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英美两国诉答程序的现状及运行。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的现状,并通过同英美现行诉答程序的比较,揭示了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的缺陷。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改造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从借鉴英美诉答程序的角度来谈改造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的具体构想。

“禁诉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禁诉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禁诉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管辖权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禁诉令作为英美法系解决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种手段,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我国当事人也曾利用和遭遇过英美法系国家的禁诉令,我国法学界也曾经对禁诉令是否应该在我国国内送达,禁诉令是否侵犯我国司法主权问题产生过争论,首先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签发禁诉令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签发禁诉令的一些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其次从禁诉令与关于仲裁和管辖权公约的关系出发,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尤其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权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和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的情况下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当今国际社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普遍尊重的前提下,应当更加倾向于承认仲裁协议和管辖权协议的效力;最后分析了我国对禁诉令的态度以及我国是否应当采用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我国法院管辖权问题,得出我国应当有限度的采用禁诉令制度,维护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保护当事人合同的合理期待利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当事人更好地利用禁诉令制度,我国法院更好的应对禁诉令以及我国更好的实现对禁诉令的移植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令是英美等多法域国家解决各法域之间区际管辖权 会给申请禁诉令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平, 这也是一
冲突的一种手段, 由于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 国法院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的重要因素。因此,当事人
突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因此禁诉令后来也被应用 在抗辩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时, 往往需要
于国际民事诉讼中。
是否适当、是否构成欺诈有不同的结论,这必然在根本 上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此案作为金融危机背景下 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涉外案件, 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 关注,英国《金融时报》对此案进行了专门报道。本案最 终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但涉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禁 诉令制度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中第 一起,笔者认为对这一制度有进行研究的必要。
对外国诉讼和仲裁的实体上公平进行说明, 这至少可
三、当事人申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理由及抗 辩 以包括两方面:第一,法律适用。 实体法律的适用往往
理由
是法院考虑实体审理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管
当事人申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及其理由
辖有时与实体法律适用并不相关, 即案件在不同国家
民事诉讼法专家 Andrew Bell 博士认为,当事人申 审理,根据不同国家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适用的法律
签发禁诉令最早的依据是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条 意规避有关管辖的约定或规定, 并非恶意阻碍在本国
的规定, 即在任何情况下, 只要法院认为公正而且方 已经发生的诉讼。 2.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用
便,高等法院得以命令的形式签发禁令。 长期以来,禁 不方便管辖原则。 3.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并不
102
应用
01.2011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禁诉令制度 及对我国的借鉴
文 / 姚建军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背景 乙公司就某一金融衍生产品向甲公司推介,并称该 产品适合甲公司,甲公司遂决定购买。 之后,乙公司安排 其关联公司—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因 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解决,由英国法 院排他管辖。 甲公司购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不适合其 公司并导致了巨额亏损,甲公司遂以乙、丙公司实施欺 诈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外财产损害赔 偿纠纷为由受理了案件。 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诉讼文 件后,以甲、丙公司之间存在着由英国法院排他管辖的 条款为由,要求英国法院签发甲公司停止在中国针对丙 公司诉讼行为的禁诉令。 同时,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 由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进行巨额赔偿。 英 国法院经过审理后签发了禁诉令。 甲公司经过权衡,撤 回了对丙公司的起诉,但保留了对乙公司的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在法院管辖条款情形下英国法 院签发禁诉令, 并对中国法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产生 影响的案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对当事人不仅具有程序 上的意义,而且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该案件的 实体争议是:甲公司认为乙、丙公司在推荐产品及签署 协议过程中, 并没有就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 充分地说明,而且有些陈述还隐瞒事实真相。因此,乙、 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乙、丙公司推荐该产品的 行为本身,在中国和英国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规 定了推荐行为及甲公司的购买行为所应遵循的不同行 为原则和标准。 换言之, 该案在中国审理和在英国审 理,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同,可能对于乙、丙公司的行为
①欧福永:“论禁诉令在解决中国内 地与 香港民 商事 管辖 权积 极冲突 中的 运用 ”,载《时 代法学 》2009 年 8 月第 7 卷第 4 期。
②杨良宜、杨大明:《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2 页。 ③张丹丹:“浅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 10 期。 ④王娟:“关于我国引入禁诉令制度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9 年第 6 期。
二、禁诉令的法律属性 禁诉令 (anti—suit injunction), 又称反诉讼的禁 令,一般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国法 院或者仲裁庭可行使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签发的限制 性命令, 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提 起的、 与在该国未决或者预期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具 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 ①由此可见,禁 诉令属于广义禁令的一项, 所针对的行为是当事人在 国外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行为。 有学者认为禁诉令是涉 及国际择地行讼或择地诉讼最重要、 最极端的对抗做 法 之 一 。 ②一 般 而 言 ,在 对 抗 诉 讼 中 申 请 禁 诉 令 ,可 以 阻 止对方在于己不利的法院起诉; 在重复诉讼中申请禁 诉令,可以阻止原告向另一国法院再次起诉;在一国法 院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 胜诉的一方可以请求该国法 院签发禁诉令, 禁止对方就同一问题再向其他法院起 诉。 ③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域中存 在着临时禁令制 度,但所禁止的行为是当事人仍在继续的侵权行为,但 我国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或可 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行为的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起源于英国, 最初被认为是出于良心和正 义而作出的禁止当事人在普通法院起诉或继续诉讼的 衡平救济措施。 ④此后,英国禁诉令制度由一项衡平国
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往往包括:1. 外国可能具有很广 将可能是同一法域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禁诉令
泛的管辖权或缺少不方便法院原则, 很难在外国法院 申请的法官判定审判不公平性的可能就要小得多。 第
获得中止诉讼的裁定。 2.外国法院也可能将当事人的 二,该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公平性。被申请禁诉令的
应用
01.2011
103
内法院管辖的制度演变成适用于国际管辖冲突的制
当事人抗辩禁诉令的理由
度。英格兰法院早在 19 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讼竞合事宜,通过签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 令的理由, 另一方当事人考虑抗辩禁诉令的理由主要
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①现代英国 包括:1. 该方当事人在外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非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