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附录K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补充件)K1 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K1.1 辐射工作者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安全在履行职责的健康能力。
K1.2 任何可限制个人活动或能够引起突然丧失能力的疾病;或存在过量辐射照射后有碍于机体康复的疾病,均视为不适宜辐射工作的健康条件。
K1.3 某些健康情况可有限制在适任于某辐射工作。
K2 基本的健康要求K2.1 人体外形适于个人防护衣具的穿着和有效使用;具有正常的视觉(视力、色觉)、嗅觉、听觉和语言表达能力。
K2.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神经功能;具有紧急情况下完成紧张体力活动的心肺储备能力;皮肤和粘膜具有耐受洗消放射性沾染的能力。
K2.3 正常的造血功能,周围血液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肝、肾功能正常。
K3 器质性脑病和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K3.1 任何能够引超警觉、判断和运动能力损害的心理或精神情况;任何有监床意义的精神和行为的疾病。
K3.2 器质性脑病和原因陋就明的意识障碍。
K3.3 造血器官及其功能异常,周围血液化验有两项超出下列正常范围:K3.4 冠心病和失去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病。
K3.5 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白细胞减少症;造血器官疾病和恶性疾病。
K3.6 广泛的或暴露部位的反复以作的皮肤疾病;活动性肺结核;严重的肝、肾疾病。
K3.7 未完全康复的放射病和其他职业性疾病。
K3.8 对从事辐射工作多年、具有专门技能或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辐射击工作者,考虑取消其辐射工作资格时,应仔细权衡这一决定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代价。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GB 8702-88 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1 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2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1 (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 MHz电场强度 V/m磁场强度 A/m功率密度 W/m20.1~3870.25(20)1)(60/f)1)3~30150/0.40/30~3000(28)2)(0.075)2)2f/1500 3000~15000(0.5/)2)(0.0015/)2)15000~30000(61)2)(0.16)2)10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最新辐射防护基础考试题及答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最新辐射防护基础考试题及答案课程名称:辐射防护基础班级:__________ 姓名:学号_____一、名词解释(2×5=10分)1.半衰期:放射性母核数目衰变掉一半所需时间,或放射性活度减弱一半所需时间。
2.同位素:具有相同质子数和不同中子数的同一类元素称为同位素。
3.松散污染:指该污染用擦拭、清洗等方法可以转移或去除的污染。
4.感生放射性:稳定的核素吸收一个中子后转变成放射性核素也就是活化产物,活化产物衰变时产生的放射性称为感生放射性。
5.半厚度:r射线经过n个半厚度的屏蔽层后,其强度将减弱到原来强度的1/2 n。
二、填空题(1×33=33分)1.填写下列辐射物理量对照表2.外照射防护一般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_源强防护四种方法。
3.根据国标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我国将核电厂厂区划分为非限制区、监督区和控制区三个区域。
4.放射性活度是指放射性物质原子在单位时间内发生的___核衰变的数目___。
5.放射性核素经过2个半衰期后,其量将减少至原来数目的____4_____分之一。
6.工作场所中的放射性物质可通过____食入_____、___吸入______和__伤口进入_______三种途径进入体内形成内照射。
7.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______确定性效应_____的发生,并把__随机性____ 的发生率限制到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水平。
8.工作场所辐射监测包括____外照射____、____表面污染______、____空气污染___。
9.根据国家辐射防护标准,辐射工作人员5年累积有效剂量应不超过__100___mSv,且任何一年不应超过___50___mSv;眼晶体每年不应超过__150___mSv,皮肤每年不应超过____500_____ mSv。
电离辐射放射性复习题及答案
电离辐射(放射性)复习题及参考答案(28题)参考资料[1]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2]GB4960-85核科学技术术语[3]GB6764-86水中锶-90、铯-137及微量铀分析方法[4]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GB5750-85总α放射性[6]GB/T8538-1995总β放射性[7]GB10252-1996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8]刘书田夏益华等编着,环境污染监测实用手册,原子能出版社,北京,1997([文献号]-页)一、(选择)填空题1、氡气测量是使用氡气仪测量土壤、水或大气中的氡浓度,以寻找矿和圈定地质构造,也可用于预测等。
①铁②铀③金④水灾⑤旱灾⑥地震答:②铀⑥地震参考资料[2]GB4960-85核科学技术术语,P11,0158是以此点为中心,由密度为的软组织等效材2、某点处的剂量当量指数H1料所组成,其直径为 cm的球体内的剂量当量。
①1g/cm3②2g/cm3③10 ④15 ⑤30 ⑥平均⑦最大答:①1g/cm3⑤30 ⑦最大参考资料[2]GB4960-85核科学技术术语,P36,05573、辐射监测包括:;;;;。
①个人监测②工作场所监测③流出物(源项)监测④环境监测⑤事故监测⑥水体监测⑦大气监测⑧生物监测答:①个人监测②工作场所监测③流出物(源项)监测④环境监测⑤事故监测4、放射性平衡系在某一衰变链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均按该链前驱核素的平均寿命随时间作指数衰变的状态。
这种放射性平衡只有在前驱核素的平均寿命比该衰变链中其他任何一代子体核素的平均寿命长时才是可能的。
如果前驱核素的平均寿命很长,以致在我们考察期间,前驱核素总体上的变化,那么所有核素的放射性活度将几乎相等,这种平衡称为。
否则,就称为。
①可以忽略②相对较小③长期平衡④永久平衡⑤暂时平衡答:①可以忽略③长期平衡⑤暂时平衡([2]-18)5、辐射防护的三原则是:(1)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引进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获得的净利益超过付出的代价。
辐射的卫生标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辐射的卫生标准参考文本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347
辐射的卫生标准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国家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依据频率范围对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的限值做了规定;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和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依据脉冲波或连续波、暴露时间对微波、超高频的日剂量限值和功率密度做了规定;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依据波长将激光(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激光)对眼睛、皮肤的照射时间和最大容许照射量做了规定;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离辐射个人剂量限值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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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
ICS Z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radiation protection(征求意见稿)GB××××—××××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电场、磁场、电磁场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实践的正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中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防止对健康不利的各种急性影响,同时考虑到对健康不利的慢性影响采取预防性原则。
本标准是对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基本框架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减了职业曝露限值;——增加了0.1MHz以下频段、30GHz~300GHz频段的曝露限值;——各频段的曝露限值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安全系数,与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相比有所修改;——删减了对电磁源管理要求及监测的内容。
——调整豁免管理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及电磁设施(设备)豁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单位、设施、设备以及受到曝露的公众.但本标准的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治疗或诊断曝露,也不适用于移动无线通信终端(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网卡等)发射引起的曝露。
辐射防护规定GB87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1 总则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辐射防护规定GB87
. ...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1988-03-11发布 1988-06-01实施1 总则1.1 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z..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是指针对辐射源及辐射工作环境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操作的一系列规定。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减少辐射对人体造成的损害。
以下是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关内容:1. 辐射源的管理:辐射源必须经过专门的许可和核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辐射源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标准。
2. 辐射环境的监测:对可能存在辐射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 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具备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能正确使用和操作辐射设备。
4. 辐射工作场所的控制: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合理布局和辐射防护设施建设,包括使用辐射防护屏蔽材料、封闭辐射源等,减少辐射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 辐射防护个人防护措施: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特定的防护设备,如导致辐射的射线、粉尘等物质时需佩戴适当的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等。
6. 辐射剂量限值: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辐射工作场所中人体吸收的辐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7.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及时报告事故、紧急疏散、封锁辐射源、进行急救等,以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
8. 辐射源的处置:辐射源使用完毕或失效后,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对辐射源的封存、封存、转运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辐射防护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可以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伤害,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所有使用和接触辐射源的人员都应该遵守相应的辐射防护规定,注重个人防护和环境监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辐射防护规定也要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更新,不断提升辐射防护的水平。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一89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 1 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3.1 一般原则3.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
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a. 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b. 尽可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c. 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d. 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e. 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f. 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g. 加强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辐射防护规定word精品文档22页
辐射防护规定U D C614.898.5G 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 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辐射防护规定
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放射性污染及其防治
专用单位 居里(Ci) 1居里=3.7×1010·秒-1 (1Ci=3.7×1010s-1) 伦琴(R)
1伦=2.58×10-4库伦·千克-1 (1R=2.58×10-4C·kg-1)
戈瑞(Gy)
1戈瑞=1焦耳·千克-1=100拉 德(1Gy=1J·kg-1=102rad)
希沃特(Sv)
拉德(rad)
例如在数千拉德(rad)高剂量照射下,可以在几分钟或几小 时内将人致死;受到600rad以上的照射时,在两周内的死亡 率可达100%;受照射量在300~500rad左右时,在四周内死 亡率为50%。
三、放射性对人类的危害
在急性放射病恢复以后,经一段时间或在低剂量照射 后的数月、数年、甚至数代后还会产生辐射损伤的远 期效应,如致癌、白血病、白内障、寿命缩短、影响 生长发育等,甚至对遗传基因产生影响,使后代身上 出现某种程度的遗传性疾病。
除了在核反应条件下,任何化学、物理或生化的处 理都不能改变放射性核素的这一特性。
注: SI,Système International d‘Unités, 国际单位制,来自法语
二、辐射量及单位
(一)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简称活度,指
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元素衰变的次数。
一、环境中放射性的来源
环境中天然辐射源主要由宇宙射线、宇 生放射性核素和原生放射性核素这三部 分组成:
1、宇宙射线
宇宙射线主要来源于地球的外层空间。由外 层空间射到地球大气层的高能粒子称为初级 宇宙射线,主要由高能质子组成,具有极大 的动能;这些粒子与大气中的氧、氦原子核 碰撞产生了次级宇宙射线粒子。
rem。1Sv=1J/kg=100rem。1rem=10-
2J/kg。
γ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 总则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与辐射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离辐射:1.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本标准规定了油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3.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
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
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7.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放射治疗用钴-60g源,铯-137g源和铱-192g源等的使用。
8.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8-93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环境管理原则,程序及要求,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
9.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10.《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为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使之达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保证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 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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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总则 ................................................ 附录品质因数(补充件)剂量限制体系........................................... 附录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补充件)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 附录豁免限值(补充件)放射性废物管理......................................... 附录电离辐射标志(补充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附录年射入量值()和导出空气浓度()(补充件)选址要求............................... 附录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补充件)辐射监测...................................... .附录放射性核素的和值(补充件)辐射事故管理..................... 附录放射性物质获包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补充件)辐射防护评价............................................. 附录辐射事故的分级(补充件)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附录辐射事故报告表格式(补充件)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附录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补充件)总则为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本规定。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发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符合附录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条中规定的手续。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给人服用或向人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全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行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加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在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条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要作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
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剂量限制体系基本原则2.1.1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一切实践和设施的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害和非健康损害的代价)。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以限制。
实践的正当性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以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岀。
当辐射引起的损害成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加射防护的最优化是辐射防护的重要砂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
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化纲要,并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予以调整。
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审定、种类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辐射控制措施和应急计划等要作中加发贯彻和体现。
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评审主要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负责。
保级领导及所有人员都应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砂则有所了解,并为最优化纲要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责任。
对个人剂量的限制剂量限值剂量限值是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是最优胜化过程的约束条件。
剂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工作安排的目的。
基本限值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剂量当早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剂量当量限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
为了限制随机效应,辐射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理当量限值为().辐射工作人员由于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得超过(),在一生中不得超过();并同时受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
对接受这种照射有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医学观察,结果应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下列人员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过去已接受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十八岁者。
从事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月大致均匀在加以控制。
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限制在()以下。
年龄在〜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
年龄小于周岁按公众成员控制。
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
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作为剂量限值。
公众成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次级限值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年摄入量限值()表示。
职业性内照射的值列于附录。
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和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
和的a潜能年限值为:在一年时间内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内照射时,应满足式()和中关于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 ()式中:()夕卜一一外照射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 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年;()―― 放射性的年摄入量限值,年;在公众成员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照射的次级限值取五十分之一;如果按终生平均不超过值的五十分之一,则在某些年份允许取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包括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年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值的份额,在缺乏有关次料时可限值的百分之一。
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
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管理限值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一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值或导岀限值。
参考水平为产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可事先规定确定行动的参考水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
从辐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资料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和保存。
.调查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重要,应当进行调查。
.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
公众照射的限制原则对医疗照射的限制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
一切治疗和诊断照射的应用,必须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
使用的放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对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限制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章。
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时受照射的限制原则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按最优化原遇加以限制。
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
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
对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管理限值。
对现有的超过限值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作岀决定的阶段,就按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限值。
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管理措施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为了便于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分类两类:.第一类:在此类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第三类:在此类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为三级,具体分级见表。
表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分级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甲>x乙X〜X丙X〜X注:)日等效量大操作量的计算见附录3.1.4工作场所的工作台、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表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表面类型a放射性物质B放射性物质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控制区监督区极毒性其他X X 非限制区X工作服手套工作鞋控制区监督区X X非限制区X X X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X X X 注:①表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