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确因特殊用途或原因,目录内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
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 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认监委[2008]第38号 公告)进行处理。
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 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
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以上需省部级政府部 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最终用户使用 (必须是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办理3C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 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ATA单证册项下产品;
6)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2014年4月
提纲
一、概述
二、制度构架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第2页
一、概述
1.定义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简称CCC认证或者3C认 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 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 度。
第16页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2. 办理CCC产品入境相关手续:
3C证书 目录外界定证明 无需办理的认定
3C免办证明
特殊认证程序 入境验证核查书
第17页
三、3C产品通关实务
3C证书的获得 认证程序 1.产品认证申请 2.产品型式试验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5.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6.获证后的监督
3C产品确认检验控制管理办法
执行部门
成品灯具
耐压测试
耐压测试仪参数设定:1600/1min/5m A
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灯体金属部件不击穿
I类灯具
每批均按AQL-II级标准抽样
品管部
耐压测试仪参数设定:3750/1min/5m A
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灯体金属部件不击穿
II类灯具
每批均按AQL-II级标准抽样
品管部
接地电阻测试
《成品入仓单》
《OQC出货检验报告》
《不合格评审处理报告》
《OQC检验日报表》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写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5.5 OQC每天要把检验的过程记录在《OQC检验日报表》中,OQC组长确认后提交到品保课课长审核。
5.6为了验证产品持续符合3C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执行,每年将委托有能力检测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予以检测。
具体检验项目及相关的检验方法如下:
物料名称
检验
项目
检验标准
判定标准
适用灯
具类别
极性测试
用万用表或门铃分别灯体正极和负极
正极和负极均导通则合格,反之不合格
I类灯具
每批均按AQL-II级标准抽样
品管部
耐热、耐火测试
外送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为准
可移式、吸吊式、壁挂式
每年一次
检测机构
标志检查
a.生产厂名称
b.产品的型号、规格、额定功率
c.额定电压、额定功率。
d.必须使用规定的符号
接地电阻测试仪参数设定:
500mΩ、10A、50Hz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的电阻,该电阻不得超过500mΩ.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
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三篇篇一: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1 目的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保持与认证时的正确性和一致性,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的质量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标志的管理。
3 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3.2 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所购买或印刷的认证标志的保管,并控制其使用。
3.3 质管部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并予以记录和保存。
4 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认证标志只有在产品获得CCC/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对于不合格产品、已更改但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
本厂使用标志有以下两种方法:4 .1 从认监委标志管理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上,或在较显著的指定区域。
4 .2 向认证中心申请印刷在铭牌上的或模压在产品的指定位置上,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指定位置上。
4.3 认证标志购买回来以后,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4 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放CCC标志或使用印刷/模压标志;并认真作好进、出的使用记录于《年度CCC标志使用情况一览表》中。
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质管部负责报告。
4.5 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的规定凡是涉及产品标准,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工艺(作业指导书)等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认证产品变更文件,必须经过安全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向认证机构申报;只有在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工程小组执行更改!否则,该产品不得继续加贴或是印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 相关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技术文件、图纸、工艺文件(认证机型)关键元器件一览表6 相关记录《CCC标志发放记录》篇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程序1.目的配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3C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认证产品3C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C标志管理控制程序文件三篇.doc
3C标志管理控制程序文件三篇第1条33C标识管理控制程序文件标识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管理控制程序发布A/0受控状态控制编号1.目的配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3C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3C认证标志申请认证产品、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法规要求。
2.的范围适用于3C认证产品的公司商标申请的使用和管理、。
申请3C认证标准标志购买3C认证标志,申请3C认证非标准标志(印刷模压3C认证标志)3.职责3.1质量经理是管理3C认证标志使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3C认证标志管理、实施。
3.2强制性产品3C认证标志由质量控制部备案管理,质量控制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注册。
3.3生产部和车间负责按要求申请3C认证标志。
3.4质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3C认证标志的申请并记录在相关记录中。
4.程序4 .13C认证标志的申请4.1.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3C认证标志的申请方法,公司将向指定机构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
公司按规定程序取得认证证书后,企业管理部将向指定机构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
4.1.2如果公司委托他人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企业管理部必须向受托方提交相关资料和授权委托书,受托方将从指定机构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
4.1.3如果公司通过邮件或电信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必须向指定机构提供申请表。
认证证书的副本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公司应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
4.1.4申请购买3C认证标志或印刷3C认证标志时,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使用4.23C认证标志4 .2 .1 3C认证标志用于通过统一印制的3C标准规范认证标志获得认证的产品,该认证标志粘贴在获得认证的产品的外部指定位置。
详见设计图纸。
4.2.2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3C认证标志。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89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产品范围及标准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
2.尺寸外廓尺寸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条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10-10发布 2 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成套电器制造公司3C认证标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国家产品强制性人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保管和使用,维护生产者和顾客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3依据标准国家《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4使用认证标志产品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本本厂产品范围如下:a)名称:照明配电箱型号:XM主要技术参数:In=225A~20A Icw=6kA Ue=380V/220V Ui=500V IP30 50Hzb)名称:交流低压配电柜型号:GGD2主要技术参数:In=1600A~630A Icw=30kA Ue=380V Ui=660V IP30 50HzC)名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型号:GCK主要技术参数:In=3200A-1600A Icw=50kA Ue=380V Ui=660V IP40 50Hzd)名称:动力配电柜型号:XL-21主要技术参数:In=630A~200A Icw=15kA Ue=380V Ui=660V IP30 50Hze)名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型号:MNS主要技术参数:In=2500A~1000A Icw=50kA Ue=380V Ui=660V IP40 50Hz5职责5.1质量负责人负责领导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保管和发放使用;5.2技术质检部负责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领取加施工作;5.3供销部负责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认证标志的购买入库工作。
5.4电器元件仓库负责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认证标志的贮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6管理办法6.1标志的加施6.1.1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本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6.1.2认证标志规格应根据产品的规格选用2#、3#、4#三种。
3C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1/41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时有效的控制本厂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产品在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后,经许可在产品上加施CCC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职责3.1总经办负责CCC标志的加施申请。
负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不合格使用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3.2质量保证负责人a、负责根据公司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的审批;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4.0程序4.1 CCC标志的使用范围本厂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签。
3C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标识:4.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自行印刷方式。
如采用自行印刷方式,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进行初次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5.4.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制改订审核批准百年海运文件名称:3C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编号:BNHY/C02-25版次:A0制改订部门总经办制改订日期2010-12-01 页码2/45.4.3加施要求:5.4.3.1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
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CCC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的管控办法
确保检验和试验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满足CCC认证的条件﹐使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通过CCC认证的产品的关键件的管控。
3.参考文件:
3.1《变更控制程序》。
3.2《产品检验和试验管理程序》。
3.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权责:
4.1文件签核的拟稿栏﹕品保部﹐审核﹕品保部主管﹐核准﹕品保部上二级主管。
6.2.5若关键件的定期确认不合格﹐则要进行评价﹐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例如追踪﹑走访﹑调查等方式﹐并溯源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对不合格的样品则要妥善标识﹑保存。
6.2.6研发部对于关键件变更要向CQC申请并备案﹐关键件变更要送检确认﹐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及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整机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研发部应提出变更申请﹐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研发部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序号
查询纲站名称
纲址
1
CCC/CQC证书查询
(网址省略)
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址省略)
3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网址省略)
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网址省略)
5
08音视频设备类
(网址省略)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网址省略)
6.2.2认证联系人每月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性﹑产品市场监督不合格记录﹐查询结果记录于《认证联系人查询记录表》﹐如有异常﹑变更﹐要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CCC认证管理办法
CCC认证管理办法CCC认证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报的工作流程。
规定CCC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改控制要求,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扩展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CCC认证申报、变更的管理;适用于本公司批量生产的通过CCC认证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
3 职责3.1 汽车工程开发院综合所3.1.1 负责组织3C认证申报工作;3.1.2 负责编制3C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3.2 各部门负责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4 认证模式按照CNCA-02C-023:2008《机动车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要求,CCC认证模试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1 认证申请5.1.1 公司按照《CNCA-02C-023:2008》附件1的要求进行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5.2 申请资料公司按照《CNCA-02C-023:2008》附件2的要求准备相关认证资料,主要如下:5.2.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5.2.2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首次申请及变更);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计划发生变更),获证后每年还应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5.2.4 生产企业概况(首次申请)a)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b)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
5.2.5 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首次申请和变更车辆车型系列、单元、车辆型号时);5.2.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首次申请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变更时);5.2.7 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每一车型系列,首次申请及变更);5.2.8 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首次申请);5.2.9 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5.2.10 申请认证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22CCC认证标志和使用控制程序
22CCC认证标志和使用控制程序1.目的1.1 为了对产品“3,”标志进行控制及规范使用,特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规定了“3,”标志的管理及职责;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
3.职责3.1质量技术部对通过范围内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批准使用“3,”标志标识;对符合范围的合格品进行“3,”标志、标识的检查、监督。
3.2生产车间对符合范围内的制成合格产品进行“3,”标志、标识的钢化玻璃,只适用于具体通过认证品种。
4.作业内容:4.1 生产车间热弯工序、钢化工序在生产前严格把关,各自妥善保管“3,”标志的工具; 4.2“3,”标志只能对符合范围内的合格半成品进行使用;4.3 对已标识过的的不合格品及不能返工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隔离或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和入库,并粘贴不合格标识;4.4 成品库只能存放符合范围内带有“3,”标志标识的合格产成品;4.5 质量技术部负责对相关部门对“3,”标志的半成品、成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5.相关文件,,/QP8.04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6.相关记录(无)附:1. 备案标志使用办法2. 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公司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 年第1 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标志使用办法》,安全玻璃产品在获准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应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和公司代码,其格式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并报国家指定的标志管理机构批准后使用。
在获准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上应印制清晰、永久的认证标志。
industrialization of coal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overall has a new improvement and change. 2, further standardizing services and Chief of the Conference reception, focus 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service. For each municipal government held a meeting, we all take 公司持申请书、认证证书附表、认证标志图样等材料到国家指定的标志管理机构备案或购买。
3C产品质量管控办法
b例行检验记录
c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d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e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f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g对不合格采取措施的记录
h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i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6.采购和来料检验
6.1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按工厂质量手册7.4执行
6.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
对3C认证产品,明确规定出关键元器和关键元器件的技术标准及检测方法,并保存关键元件检测记录。
对3C认证产品的例行检验除了要求装配工人的自检检查外,安排四道例行检验工序。
7.1首检,首件样品生产出来后,按成品验收标准由品质部QC做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放置生产拉头做生产样板;
7.2生产过程中由巡拉检查人员按照相应作业指导书进行工序检查,并重点检查和记录关键工序。
7.3在产品组装完成后,按作业指导书对影响安全和功能要素设专检工序,执行100%检查.
3.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3.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5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和相应的人力资源,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并对相关人员做相应的培训,以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关的工作人员具备必需的能力,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
4.1.3在稳定首期3C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3C认证范围,开展新产品的3C认证工作。
5.文件和记录
5.1为了保证对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关3C产品生产的文件和记录按照《质量手册》4.1和技术工艺文件管理程序执行。
5.2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记录。
有限公司3C认证管理办法 【推荐经典】
“3C”认证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的所有“3C”认证的统一管理,有效杜绝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部的“***公司”牌小家电产品。
3主要内容
3.1质量部负责对公司小家电产品的“3C”认证进行申请、转换及与之有关的工作,所有项目部的小家电产品凡涉及“3C”认证方面的工作统一由质量部解决处理。
3.2质量部负责对所有与“3C”认证有关的文件统一管理。
3.3质量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3C”工厂审查及各种证书的年审工作。
3.4所有项目部的产品必须在完成“3C”认证并得到质量部的确认情况下,方可对小家电产品进行生产及销售行为。
3.5所有未得到质量部书面形式确认的产品,不得开展生产行为,如有违规操作行为,则由各项目部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4附则
4.1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质量部。
3C认证管理办法
3C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C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3C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确保“3C”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处于严格受控状态而制订。
1.2适用范围适用于“3C”认证标志的保管及使用。
2.相关文件《产品变更控制程序》3. 职责总师办负责“3C”认证标志的申请及保管,质管部负责认证标志的领用,最终放行员负责“3C”认证标志的施加。
4.购买、领用和施加4.1 由总师办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照规定的统一认证标志规格,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购买3C标志,总师办应对每次的购买填写《3C标志购买单》。
4.2 按生产任务单,最终放行员根据产品出厂检验的实际合格数量,在总师办领取等量的“3C”认证标志,并填写《认证标志台帐》。
4.3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经总师办授权的最终放行员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在确认符合3C产品的一致性后,方可施加“3C”认证标志。
施加位置应在产品铭牌的正上方1~5厘米处,“3C”认证标志底边与产品铭牌平行;每台产品只能施加一只标志。
4.4 最终放行员施加完标志后,如有多余的标志,应退回总师办,并在《认证标志台帐》上注明退回,并签字;如有不足,需到总师办办理增补手续,并在《认证标志台帐》上注明增补,然后按4.3要求,对产品标志进行施加,并填写《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
4.5 凡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不得施加“3C”认证标志。
4.6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7 产品外包装上不施加标志。
4.8 其他遵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5.保管5.1“3C”认证标志由总师办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盗,防止遗失,无关人员不得领取“3C”认证标志。
5.2 当“3C”认证标志破损等因素不能使用时,应及时报告总师办,由总师办负责收回,并在《认证标志台帐》上作相应的损坏注明,并保管好损坏标志。
5.3 当“3C”认证标志遗失而不能追回,应及时报告总师办,并追溯遗失的原因。
3C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
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21。
全新农机3C认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就被“ 坐电梯” 直达 D类。要想再 回到 A类 , 须按 照D — C — B — A 的次序 逐 级提 升。
新 的农 机 3 C认 证 企 业分 类管 理 办 法 将 更有
效地控制认证风险. 提高认证效能, 实行差异化管 理. 督促农机产 品强制性认证获证企业提高管理能 力、 自 律意识 , 确保获证产 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械、 农业机械 、 发电设备、 船舶动力、 石油机械 、 铁 路机车等内燃机再制造示范工程。初步建立全行 业 旧件逆 向物流体 系 .一批核 心 企 业建 成 旧件 回
收 网络 系统 。再 制造 成形及 检 测 等共 性 关键技 术
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 内广泛使用, 内燃机再制造工艺、 技术及装
备 达 到 国际先进 水 平 。再 制 造产 业规 模达 到 3 0 0 亿元 ,再 制造 产 品配 套服 务产 业 规模达 到 1 0 0亿 元。全 行 业实现 年 节 约金属 4 O万 t ,节 能 3 5万 t
检查 . 并增加 一次生产现场抽取样 品, 送指定实验 室检 测 。 必要 时 , 甚 至采取 市场 抽取 样 品检测 或者
检查 方 式。
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更大的认证成
本、 更 高 的认 证风 险。 按 照规 定 。 凡 近 两年 内初 次工 厂检 查 、 获 证 后
农机 强制性产 品认证企 业分类实行动态制, 除每年初依据上两年获得的生产企业有关的质量 信 息进行 一次分 类 , 以便 为每 一个企 业 量身 打造
第5 l 卷 第 1 2期
V0 I .5 1 No .1 2
农业装 备 与车辆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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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条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