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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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浙卫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我委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卫生健康数字化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就诊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门诊管理部门,即门诊办公室或门诊部。

按照门诊量的相应比例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门诊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门诊预约诊疗工作制度,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意见,持续优化。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2.特需病房3.院际会诊服务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指定专家会诊等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

有多学科进行会诊的需求,由所在科室按照医院规定报医务科组织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院际会诊服务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质、高效、安全原则;3. 患者至上、尊重隐私原则;4. 规范、有序、持续改进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撤销等工作;3.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4.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6. 负责处理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1. 特需门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强的门诊医疗服务;2. 特需病房:为患者提供舒适、安静的病房环境和优质的服务;3. 特需手术:为患者提供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医疗服务;4. 特需康复:为患者提供专业、全面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合理、公开、透明;3. 与普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四、特需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流程如下:1. 患者咨询: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2.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预约挂号;3. 接诊服务:患者按预约时间到院,由特需医疗服务团队进行接诊;4. 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团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的诊疗服务;5. 费用结算:患者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6. 术后随访:特需医疗服务团队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特需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加强对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特需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特需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特需服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个性化和特殊需求,提供的具有多样性、个性化、定制化特点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化诊疗服务、全程陪护服务、VIP住院服务、特需医生预约服务等。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遵循医学道德、医疗伦理和患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设立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系统,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保障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十条患者在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患者的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患者正常就诊。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可以进行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浙卫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浙卫发〔202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2019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及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24年版)》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
2.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关于新增新生儿沐浴特需项目公示通知

关于新增新生儿沐浴特需项目公示通知

关于新增新生儿沐浴特需项目公示通知我院产科配套机构——婴儿游泳馆一直为新生婴儿提供各类新生儿抚触、游泳等多项服务,现为更好开展多元化服务,在原有各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设单纯沐浴一项。

根据浙价费[2000]10号《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拟开设新生儿沐浴:48元/次。

具体详见附件。

根据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规定,医院自主定价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需方自愿选择。

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公示时间:2019年5月21-6月3日
附件:绍兴市中心医院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示表
绍兴市中心医院
2019-5-21。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患者通过预约或付费等方式享受医院供应的增值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私人病房、个性化护理、专家会诊等服务。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提出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

2.患者或其家属必需填写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布置面谈。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申请料子和面谈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布置相关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1.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私人病房服务:供应舒适的住院环境和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专家会诊服务:布置患者与专家面对面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订立。

–快速就诊服务:供应优先就诊、加快检查结果等服务,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个性化护理服务:依据患者需求供应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如洗浴、理发等。

–特需手术服务:供应特殊手术、微创手术等服务。

2.具体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1.特需医疗服务通过预约或付费方式供应,收费标准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订立,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公示。

2.患者或其家属应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出,并获得相应的收据和服务凭证。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要求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服务,不得擅自转变或取消已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配备充分数量和高素养的专业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需求方。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质量标准。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特需医疗服务科室,通过人防设施、设备设施等措施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依法享有特需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特需医疗服务。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来自需求方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需医疗服务: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难度手术、特殊病种诊疗等。

2.医疗质量标准: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以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标准。

第六章附件1.附件一:特需医疗服务需求方申请表2.附件二:特需医疗服务提供者资质认定申请表3.附件三: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费缴纳通知书。

件修改目录(39件)

件修改目录(39件)
浙江省物价局价格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39件)
序号
价格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机关
1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价[1987]176号
省物价局
2
转发国家物价局《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价[1987]179号
省物价局
3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1989]8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部门
35
印发《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0]8号
省物价局
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0]1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37
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检[2000]476号
省物价局
38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
23
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工[1995]300号
省物价局、省物资局
24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25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浙价房[1996]300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32
转发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
浙价费[1999]43号
省物价局
33
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书表式的通知
浙价检[1999]206号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医疗诊断服务;(二)手术治疗服务;(三)特殊检查和检验服务;(四)特殊康复服务;(五)特殊治疗服务;(六)其他特殊医疗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证;(二)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符合特需医疗服务需求;(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口碑。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个人或单位申请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审批费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核意见。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应当按照先到先审的原则进行办理,不得搞排队或保留号源。

第五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需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

2. 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指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 审批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时需要缴纳的一定费用。

4.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建立的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的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患者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求提供的具有特色、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特需服务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特需检查等。

第三条开展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三)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开展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自愿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特需服务;(二)公平公正原则,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患者;(三)质量第一原则,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以确保患者安全为首要考虑;(四)价格合理原则,特需服务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提供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发展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的提供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的特长和优势。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预约制度,确保患者能够方便、快捷地预约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告知制度,向患者充分告知特需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需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需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评估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特需服务的价格合理。

特需服务的价格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价格制定、价格审核、价格调整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特需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特需服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个性化、定制化和高附加值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替代基本医疗服务,不能影响普通患者的医疗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并设立特需医疗科室或业务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费用及收费标准公示,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专业讲解和咨询。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服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整改。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与报销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取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应当公示并合理合法,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可以由患者自费支付,也可以由商业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等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报销标准、范围和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或备案设立,主要从事医疗活动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2:特需医疗服务费用:指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费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准入证明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号】浙卫发[2010]120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12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各种模式,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发动医务人员开展各项医疗服务志愿活动,在做好诊疗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全年门诊开放服务,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逐步构建“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管理模式。

请各市卫生局及时总结改善医疗服务有关经验,并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我厅。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0]71号浙价费[2000]10号浙财综[2000]18号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拟定,报同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把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院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特需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公费、劳保、大病统筹、子女统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七条特需服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进入特需栏目,收费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转到医疗机构附属机构或往来科目之中,违者以“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各级卫生、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强迫等手段使就医者接受特需服务的,应责令整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省儿童医院床位费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省儿童医院床位费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省儿童医院床位费
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4.17
•【字号】浙价费[2001]112号
•【施行日期】2001.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省儿童医院床位费价格的
批复
(浙价费[2001]112号2001年4月17日)
省儿童医院:
你院“关于核定我院新病房大楼床位费的请示”(儿院[2001]01号)悉,鉴于你院新病房大楼已经竣工,并即将投入使用,根据病房设施配备条件等实际,现就新病房大楼住院床位费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新住院病房3人间(包括病区抢救室)的价格为每床日35元,新生儿病房的价格为每床日20元。

二、家庭式特需病房价格由你院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0]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三、为满足部分患者的需要,新病房大楼启用后,应按不低于总核定床位数10%的规模保留旧有床位,床位费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现代化

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现代化
到 了以病 人 为 核 心 。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 政府对 卫生事业 的投 入应与经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浙 江 省 人 民关 于 推 ‘ 《 进 城 镇 医 药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与《 要 》 明确 规 定 了财 政 投 入 的 纲 都
系 统 治 疗 重 症 肝 炎 ” “ 器 官 联 合 、 多
增长 幅度与 财政支 出 比例 ,为各 级
财 政 增 加 对 生 的投 入 , 供 强 有 提
3 、落 实院长 负责 制 ,提 高 医
院 竞争 能 力 。 医疗机 构的人事 、 分配 、 后勤 的 管理体制 , 期困扰着医 院的发展 。 长 为适应市场 经济 的要求 ,提 高医院 竞 争能力 , 必须 明确 院长 的责权利 , 为此 , 我厅制订 了“ 省属 医院 实行 院 长 负责 制 的若干规 定 ”从医 院的发 , 展、 工作业绩 、 院副职 的提名和 中 医 层干 部的聘任 、管理要素 参与分 配 等方 面具体落 实 院长 的责权利 ,并 要求 县及县 以上医 院参 照执行 。院 长们根据 规定要求 , 开思路 , 畅 放手 改革 。 宁波 市第二医 院, 如 对全院 中
本省 医学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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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在于 有学科优势 、有 过硬 的技 术
省人 民医院 、杭州 市第三人 民 医 院等 其 它 许 多 医 院 广 泛 开展 了 “ 病人 选医生 ” 活动 , 行门诊 、住 实 院一 条龙服 务 , 多医务人 员主动 许 印发名 片 , 一切围绕病人 转 , 真正做
研究 。 过两年 的 》 以下简 (
称 《 要》 。 纲 )
《 要 》 为 . 发 展 理 清 了 思 纲 卫生 路 ,明 确 了 目标 ,指 明 了 方 向 。到

宁波市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收费公示

宁波市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收费公示

宁波市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收费公示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发展皮肤科医疗美容服务业务,针对皮肤病美容治疗特殊需求患者,我院皮肤科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提升服务品质,准备推出“医学整形(皮肤美容)”的相关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为完善价格监督管理机制、收费公开透明、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使项目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宁波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甬价费〔2000〕98号、甬财政综〔2000〕17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现将此次推出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收费公示期10日(2015年12月22日——12月31日),公示期满后我院于2016年1月1日开展上述项目服务,并严格按公示标准及相关规定收费。

今后如遇有关特需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性调整、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变化以及人员物资设施成本变动,我们将适时动态调整、予以完善,并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服务联系科室:皮肤科电话:83870787
价格监督科室:医保价格管理科电话:83870376
附表:
宁波市第二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公示表(特需医疗服务)
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自费支付。

医保价格管理科
2015-12-22。

特需服务管理办法

特需服务管理办法

特需服务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务院在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满足少数高收入人群的高层次消费~使医疗单位医药费的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方案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义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范围特需医疗服务包括开设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导诊服务、特种病房、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特需护理、医学护理、医学美容、外科快诊快治特需病房、家庭医生、家庭护士、保健咨询等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

三、原则,(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不属特需服务范围。

,(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

?(特需医疗必须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独立开设~独立管理。

,(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

,(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有领导地开展~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管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需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医院全面负责、建立相应的质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坚持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工作质量。

参加特需医疗服务人员报酬公开。

五、收费放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

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

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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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浙价费[2000]10号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拟定,报同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把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院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特需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公费、劳保、大病统筹、子女统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七条特需服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进入特需栏目,收费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转到医疗机构附属机构或往来科目之中,违者以“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各级卫生、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强迫等手段使就医者接受特需服务的,应责令整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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