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鸭批次养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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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鸭批次养殖合同
为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充分确保甲方采购原料的质量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
一、协议政策
1、乙方必须每批饲养2000只以上,甲方因停电、维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生产经营需要做出变更时,乙方应无条件协助执行。
2、协议政策:乙方自购鸭苗并向甲方交纳(上表约定)协议定金,双方签订协议,乙方全部交回协议鸭后,甲方退还定金。甲方回收乙方饲养的合同鸭价格为(上表约定)元/即: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3-当日鸭苗价格)÷6。
3、死鸭不收,屠体出现毛囊炎、毛刺、脚垫、皮炎、皮肤发红、外伤淤血等影响车间加工速度及产品质量的,每出现一种情况回收价格降低0.05元/斤。
二、协议规定:
1、协议鸭单只体重要求在6(含)-6.5斤,低于4.5(不含)斤/只的不予回收。
2、甲方收购按胴体出成率折合毛鸭计算,胴体是指放血、去毛、去舌、不拔气管、不去肺、不去油、不去爪、带掌带翅的白条。
3、残鸭按照正常鸭的二分之一结算,已变质的不回收。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日期及协议价格回收乙方的合同鸭。
2、定期对合同户进行技术服务,提高合同用户的饲养水平,但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和咨询不作为饲养结果的依据,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养殖风险。
3、回收过程中80公里内产生的运费甲方承担,超出80公里以外的,超出部分运费由乙方承担。
4、甲方若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按合同数量范围内的实际出栏数乘以5元/只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责任
1、乙方确定出栏后,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甲方进行抽样化验,如果药残化验超标,甲方有权拒收,并扣除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三天不出售的按违约处理,甲方根据合同安排宰杀计划,宰前应停食4小时,停水1小时,并做到食管内无沙粒和饲料,如甲方抽检内部有容物,则按内部容物重量从胴体重中扣除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2、每一批次饲养时间为40±3天,乙方在饲养期间要认真填写安全饲养日志,并须使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兽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确保饲喂肉鸭的安全生态,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毛鸭产地检疫、消毒证由乙方负责,若没有向甲方支付60元/车的检疫费。如果没有检疫手续,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和协助毛鸭的运输,乙方如不履行协议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将鸭卖给甲方,除特殊情况(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特大疫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的退改合同,如有私自外卖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合同数量只数乘以5元/只收取乙方违约金。本批合同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五、合同交付方式:
乙方合同鸭运至冷藏厂宰杀胴体交验过称后视为完成正式交付,在此前合同鸭意外丢失
死亡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批次合同到期,7天内甲方付款。
七、其他约定:
1、丙方监督并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的全部内容附带连带责任。
2、本合同有附件三份,请乙方认真阅读,并遵守约定,切实履行并实事求是填写安全饲养日志。
3、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现经济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到甲方所在辖区的法院。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