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规范行政执法承诺书(范文)
规范行政执法承诺书规范行政执法承诺书规范行政执法承诺书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致于发展、勇于创造、精于参谋、巧于协调”的发改队伍,我代表发改局作如下承诺:1、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发展全局。
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经济走势,全程监测经济运行,不断完善发展思路,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各类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材料齐全、基本要件完备,需本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文件;需报请市级以上发改委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告知。
3、科学编制规划,突出项目建设。
深入调研,科学谋划,年内基本编制完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着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年内计划实施县以上重点项目155 个,总投资188亿元,年计划完成投资88.3亿元;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10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力争年内到位资金3500万元。
4、规范执法行为,打造廉洁队伍。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克服执法和服务的随意性,不徇私枉法,不滥用职权,不暗箱操作,彻底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
5、努力转变作风,创优服务环境。
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追究问责制三项制度,文明待人、主动服务,强化“服务对象的要求就是我们的工作,服务对象满意就是我们的目标”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6、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责任追究。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业结构的调整、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
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四)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分析1.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最常见的定义是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选择行为方式、内容、程序、时间等要素并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它可以使行政执法主体在最短的时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我意志,自行判断并选择出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和内容,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弥补法律不足的需要。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而行政事务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因此,必须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新的社会关系出现而法律尚未对其加以规范时也能进行管理,并对已经存在但法律尚未作出详细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管理。
(3)克服法律语言表达局限性的需要。
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一种,其局限性导致了在对具体权利义务的表达上存在障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出现使得自由裁量权有了存在的空间。
如法律条文中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等都是自由裁量权得以大量运用的法律依据。
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虽然在现代行政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对其加以规范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1)实施行政法治的需要。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力,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较容易被滥用,从而带来严重危害行政法治的负面效应。
正因为如此,要达到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实施行政法治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赋予、保障、监督、规范和控制。
而作为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规范与控制。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虽然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一旦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大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自由裁量权像啥?就好比咱做菜的时候放盐,得根据菜的多少、口味轻重来决定放多少盐,多了咸,少了淡。
这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样,得拿捏好那个度。
比如说,在路上开车超速了,交警同志来了,他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怎么处罚。
要是就超了一点点,可能就是口头警告一下,“嘿,下次注意点啊!”;但要是超得厉害,那罚款扣分可就免不了啦。
这就跟咱平时犯错一样,小错可能被说两句就过去了,大错那肯定得受重罚呀!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交警处罚全凭心情,那还得了?司机们心里也没底呀,都不知道自己到底会受到啥样的处罚。
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就是为了让一切都有个规矩,有个准头。
让执法的人知道该怎么做,让咱老百姓也明白自己啥能做,啥不能做。
就像走夜路有了盏明灯,心里踏实!你看啊,要是有个司机不小心闯了个红灯,交警来了,他得按照标准来判断这个司机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呀。
要是故意的,那肯定得重罚;要是不小心的,是不是可以稍微轻点呢?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得灵活,得合理。
而且,这标准还得不断完善和改进呢。
就像咱的手机系统还得不断升级一样,时代在变,情况也在变呀。
比如说,现在新能源车越来越多了,那对于新能源车的一些违规行为,是不是就得有专门的标准来处理呀?咱老百姓也得了解这个标准,这样在路上开车、骑车才更安心呀。
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就不会稀里糊涂地犯错误啦。
这就好比考试前知道了考试范围,心里有底,是不是?总之呢,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可不是个小事儿,它关系到咱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和权益。
咱得重视它,让它为咱的交通出行保驾护航!让咱们的道路更畅通,更安全!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川财财法〔2014〕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财法〔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我厅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川财财法〔2009〕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正在制定、修订过程中,政府采购处罚事项暂不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待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后再予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0日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四川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范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规范及标准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至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道路运政)
(一)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府函[2008]2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7【实施日期】2008.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条例【模板】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及有关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分领域综合执法)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水路领域内构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执法。
确需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应当依法报请有权机构批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边界。
第四条(执法原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州)、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机构。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执法协作、监督检查、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1997年12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
第六条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已经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四川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公路路政)
一般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下,在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
县乡村道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县乡村道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国省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100平方米以上或高速公路50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特别
严重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或者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0米以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在普通公路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在普通公路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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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国运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处3000元罚款
12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9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0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国运条》第七十条、《客规》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运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两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情节轻微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不含3个月)且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较重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4
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运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至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5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
责令限期投保
8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
情节严重
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3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4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附件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道路运政)
(一)道路旅客运输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