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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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现时期的经济特区法规
(1)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总称。 (2)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取决于授权者如何授权,一般而言,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低 于授权主体全国人大本身制定的法律,但又高于与经济特区授权 主体相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 性法规相比,经济特区法规在许多方面带有明显的破格性与先行 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试行性。
中央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3、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 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4、中国现时期的地方政府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①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不得与它们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 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 ④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 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 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 例、儒家学说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 令、科、比、格、式则是法的形式。
第十四章国际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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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拉木图宣言》
1)《宣言》的产生及影响
– 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了“2000年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性卫生战略目标。
– 此后,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FF) 多次召开会议,寻求发展国际卫生保健的途径 。
– 其他收费应与各领域的收费标准一致,价格适当 ,不超过成本;
– 本国籍与外国籍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的收 费不应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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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之七
关于大批量人员的卫生措施以及国家间的条约问题 等方面的规定:
– 移民、游牧民、季节工或参加定期群众集会的人员以及 运载他们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各有关国家的法律、条例 以及有关协定中的附加性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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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1)《世界宣言》的产生及影响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
1990年,71个国家的首脑和81个国家的部长参加 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 ”。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以及《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 言行动计划》。目的在于促使最高决策机构承担一 项义务——让每个孩子有更好的未来。中国外长代 表总理出席会议。
– 改善食品供应及适当的营养; – 提供安全饮用水及基本的卫生环境设施; – 开展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 – 对主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 – 对地方病的预防及控制; – 对常见病的妥善处理; – 基本药物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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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之五
(5)促请所有成员国政府制定开展初级卫生保 健的政策、策略和行动计划,将它们作为整个 国家卫生系统的一部分并同其他部门搞好协调 ;要求采取迅速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在全 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以技术合作 和符合国际新经济秩序的精神,开展和贯彻执 行初级卫生保健。
十四章法的渊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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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学说、道德规范和宗教教规 (P272)
(一)法律学说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 。 中东阿拉伯国家:法源有《古兰经》 、《圣训》、《公议》 穆罕默德和直传弟子的言论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春秋决狱》:提倡《春秋》大义作为司 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 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 。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分类的概念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和分类
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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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P258)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 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的历史渊源: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 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例如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 诉卖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司法 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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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法典编纂是 • A。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 B。尽可能把同一部分的法律编入同 一法典中 • C。国家的立法活动 • D。只可由国家机关或学者进行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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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渊源有哪些(记忆、理解) 2、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的区 别(理解) 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及每种形式 的具体含义(记忆) 4、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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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 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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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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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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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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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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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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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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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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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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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汉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语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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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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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法理-法的渊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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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节 法的渊源1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需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
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 国际法:习惯法不成文法 (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拘役裁决的法院判决惯例: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2 (第一,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发的渊源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一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法律。
)4.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不能涉及军事和法律规定不能涉及的领域。
)5.自治法规(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国家认可的习惯 2国家.政策 3.法律解释1 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
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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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的渊源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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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和源泉,是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和可能的概念,是多元化的存在着的,它更多是社会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
资源: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进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形成的动因:指法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法的渊源的价值和功用:1立法者可以凭借法的渊源的知识和理论,从法的渊源中提取相关的规则,上升为法律和法律规范,是立法具有针对性,以便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2用法者可以借用法的渊源的知识和理论,在既有的法或法律规范不够需要之时,从法的渊源中提取相关的规则,应用于面对的案件或法律事务中去,以弥补现行法的不足。
3研究和认知法的渊源,有助于从深层次解读一国法的形式和整个法律制度,理解它与别国存在差异的原因。
4对于法治处于后进态势的国家,还可以从这一方面汲取经验和教训法的渊源的范围: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定、决策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决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它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法的渊源的分类:1正式法源: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经常据以作为法的源泉或者据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根据的法的渊源: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政举措,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缔约活动等。
2非正式法源: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准则:正义和公平之类的观念,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习惯,乡规民约和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当代中国主要的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决策4、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把法与法的界限廓清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便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形式不同为标准法的特殊分类1、私法和公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各种法的约束力(对指向的人)的统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具有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结婚证,逮捕证)法理学是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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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物质渊源(二)法的政治渊源(三)法的历史渊源(四)法的理论渊源二、法学中“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学中“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为规范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三、法的渊源的历史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
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习惯法是法的主要渊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制定法和判例法逐渐成为各国法的主要渊源。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一)国家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二)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
(三)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四)特别行政区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
(二)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类。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
(七)国际条约。
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概念(一)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有利于对它们的适用和遵守。
(二)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有利于立法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二、规范时文附化的方法(一)法规清理(二)法规汇编(三)法典编纂。
法理学精品课件—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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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1.便于查阅规范性法律文件,便于人们迅速判明和确定现 行法规范的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法的体系和谐 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各 种制定法构成。
(二)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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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特别行政区法的 渊源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特 殊形式渊源在特区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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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一)宪法
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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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 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 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之间 的效力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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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法的渊源的分类
(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法
(四)学说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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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
第二步:从先例中提出一定的法律原则;
第三步:适用于当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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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判例在中国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判例
1.廷行事。 2.比。 3.例。 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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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当代中国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将个案判决以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对 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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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当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及其法律属性
法理学第十四章 法的起源 A
![法理学第十四章 法的起源 A](https://img.taocdn.com/s3/m/9d557aceda38376baf1fae3d.png)
第十四章法的起源一. 名词解释1习惯法 2法的历史 3类型法系二. 单项选择1.()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法律 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B.私有制的产生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3.法产生的标志是()。
A.原始社会的习惯 B.习惯法C.成文法 D.奴隶制国家4.()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现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6.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
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8.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C.教会法 D.罗马法9.在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法典是()。
A.《拿破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D.《普鲁士法典》三.多项选择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到()再到()的过程。
A.习惯B.习惯法 C.成文法 D.法典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
A.产生方式不同 B.体现本质不同C.适用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
最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渊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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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
(2)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着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规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一)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二)不同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三)同一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四)效力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习惯。
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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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及起源1.1 法的概念法,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意志,是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和准则。
简单来说,法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是一种有关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指导。
1.2 法的起源关于法的起源,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是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和准则的产物。
有的认为法的起源是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而制定的,是阶级统治关系的产物。
根据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法的起源具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始社会的习惯规则原始社会,人们由于生活在一起,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因此形成了一些习惯和习俗。
这些习惯和习俗不是由国家制定和保证的,但是它们已经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了。
原始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这些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
第二阶段:部族社会的庙宇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一些部落开始形成国家。
这时,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机构,可以制定部族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是以部族的神或神殿为中心的,可以看做是庙宇法。
第三阶段:古代国家的制定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国家权力机构,开始制定国家的法律。
这时的法律,开始具有了国家的强制力和保护力。
第四阶段:现代国家法律制定随着现代国家的产生,国家开始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制定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这就是现代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2.1 根据效力的强弱(1) 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法律的基础和根据,是一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2)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法的渊源精选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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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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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三大本)
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
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的渊源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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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的名词解释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制度体系,渊源悠久,早在古代就出现了各种与法相关的概念与构想。
本文将对法的渊源进行探索与解释,从古代至现代,阐述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
一、法的起源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当时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些无形的规范,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互惠合作。
这些规范包括习俗、传统和道德准则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明确、具体的规则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于是法的概念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古代社会,法往往与宗教和神权联系在一起。
在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与神圣的力量和信仰有关。
古代法规往往通过先知或祭司的言论及神圣活动的指示而建立起来,被视为神圣的意志。
这种神秘的法律体系为古代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基础。
二、法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的概念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在古典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开始将法的观念与道德和正义联系在一起。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理性和公正的规范,反映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意愿和道德价值。
这种观念对于后来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世纪,基督教教权的崛起又使法律的发展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天主教教会对法律的控制和解释形成了严格的体系,将法律视为上帝的旨意的体现,强调政治与道德的一体性。
而在伊斯兰教法中,法律更多地强调与宗教教义和教法规定的一致性。
三、法的演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观念和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演变。
法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权法的兴起:法律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制度都越来越注重保障和促进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方面。
2. 民主法制的建立:法治原则逐渐成为全球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民主国家中,法律应当作为民主决策的依据,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国际法的兴起: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频繁。
法的渊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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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
行政类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性政府规章
发生矛盾是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法规:(只有地方人大)民族自治地方 对中央立法进行变通1
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
习惯
政策
判例(指导性案列
可以辅助正式法源的运用
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我国)相管啥就管啥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法律效力的终止
明示废止:立法机关
模式废止:司法机关
法律的溯及力
从新
从旧
从新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备注:
1.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原则法律和行政法当中专门做出的规定。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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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渊源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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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分类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效力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资料:法律上的利益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资料:法的继承(一)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含义(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①成文法渊源:表现为规范化的成文形式的制定法等。
②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①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②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①制定法渊源;②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①主要渊源;②次要渊源。
(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①分类标准: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②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以明确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为法的正式渊源;③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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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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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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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法的渊源
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法的渊源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篡
4.判例和判例法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因而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
以成文法为例,可以分为()等几个层次。
①法律术语②法律条文③规范性法律文件
④法律汇编⑤法典⑥立法体系
A.①②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⑤⑥
C.②③④⑤⑥
D.②③⑥
3.在法学中所称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什么?()
A.法律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类别
C.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D.法律表现为各种部门法、法律制度、法律关系
4.下列各法律形式中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C.法院判例 D.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什么?
A.法律汇编
B.法律编篡
C.法律解释
D.属于法的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6.下列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之一的国际条约的正确理解是哪项?
A.中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中国同国外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C.中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并不一定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D.中国同国外缔结或加入并不一定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7.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下列哪种类型?
A.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8.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哪一个?
A.《刑事判决书》 B.《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C.《关于法官王长明等的任免决定》 D.《精神文明建设纲要》10.下列关于法律汇编的准确表述是哪项?
A.对原有规范性文件内容加以适当变动
B.一种立法活动
C.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顺序汇编成册
D.将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加工整理
11.下列关于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区别的主要表现错误的为()。
A.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法律编纂同可以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并可以增加新内容
B.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便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编纂的目的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对正在施行的法典予以修改、完善C.法律汇编可以由官方、非官方进行,法律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D.法律编纂在立法技术上的要求远较法律汇编高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2.从狭义上理解,法的渊源的含义是()
A.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C.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和法的效力渊源
D.一定国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某甲下列对在当代中国关于判例正确的法学评价有哪些?
A.“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 B.“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拘束力”
C.“判例不是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D.“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4.关于我国历史上法的渊源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中国最早的法的渊源是成文法 B.中国封建王朝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C.中国古代法的渊源呈多样性 D.中国历史上法的渊源不包括习惯法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
A.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B.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
C.某民族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
D.公安部制定的某行政规章
6.我国法的渊源包括()。
A.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
B.宪法
C.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D.单行条例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A.法律 B.判例
C.司法解释 D.宪法
8.下列关于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论述正确的为()。
A.法律汇编、法律编纂都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基本方法
B.法律汇编也称法规汇编,属于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
C.法律编纂的目的是为了修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规定,制定新法典D.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可以增加新的内容
9.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在不改变法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按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排列使之规范化的活动?
A.法典编纂
B.法律汇编
C.法律解释
D.法律类推适用
10.下列选项哪些是法典编纂的特点?
A.不改变法的内容
B.可以改变法的内容
C.是国家立法活动
D.不是国家立法活动
11.对于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法典的活动,称为:A.法的汇编B.法的编纂
C.规范汇编 D.法的清理
四、简答题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考研)
五、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比较法研究不断深入和思维方式的开拓,学术界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日益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加之我国的立法目前还不够完备,不能完
全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
因此,能否以及如何利用或借鉴判例法制度,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就成为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判例法有成文法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且中国历史上也曾有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在采用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引进判例制度,以发挥法官在法律调整中的积极作用。
另外一些学者则不同意这种主张,认为无论是我国的法律文化还是社会主义法的性质都决定我国不能采用判例法制度。
对此你是怎么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