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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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伊斯兰法
一、伊斯兰法的含义、产生与发展,Δ伊斯兰法的渊源以及主要特点。伊斯兰法、伊斯兰国家法、伊斯兰法学。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Δ五大宗教义务。伊斯兰民、商法。Δ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法院组织、诉讼程序。
三、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思考题:
1、说明伊斯兰法的含义,渊源和主要特点。
2、伊斯兰法规定的五大宗教义务是什么?
3、试比较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与基督教教会法,我国古代法中的有关规定。
附八:古代伊斯兰法律制度
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战争不断,社会混乱。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基础上,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因素,创立了伊斯兰教,对规范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与法律高度合一。形成了法律宗教化和宗教法律化;伊斯兰法具有特殊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作用重大,造就了法律学说化和学说法律化的特点;伊斯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原则上的严格性,但要适应丰富多变的生活,又必需在实践中保持灵活性,这就使伊斯兰法具有了在理论上的排他性和实践中的非排他性;伊斯兰法适用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差异很大,渊源形式又多种多样,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法内容的多样性与适用中的分散性。
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基本义务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它神灵,只有认真履行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种义务,才能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自己是合格的穆斯林,即信仰真主、服从先知的人。同时,为传播伊斯兰教而进行圣战也是每个身心健康的男性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另外,伊斯兰教还有许多关于宗教生活习惯的清规戒律。
伊斯兰的世俗法律受历史习惯和罗马法影响很大。所有权的获取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形式并区分了所有与占有的不同。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但可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占有。买卖契约普遍流行标准契约形式,并要求严格履行契约,禁止利息行为。在家庭婚姻关系上,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男尊女卑,准许离婚,并规定了独特的休妻制。刑法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区分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的界线,只把犯罪分为“经定刑罚”犯罪,酌定刑罚和对杀人伤害的处理三种情况。诉讼举证和刑罚都保留较深的古代遗迹。
(伊斯兰法补充资料)
现代的伊斯兰法的改革
伊斯兰教国家宪法的产生,始于19世纪下半叶。1876年,奥斯曼帝国首次制定宪法。该宪法以比利时宪法为基础,宣布伊斯兰教为国教,确立了两院制和君主立宪政体。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奥斯曼帝国解体,分裂出来的国家大都沦为英法殖民地。二战以后,获得独立的国家宪政运动进一步发展,其共同特点是:确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原则;确立了分权原则;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强调伊斯兰的原则和精神;宪法的不稳定和发展的不平衡。
奥斯曼帝国在1850年公布了一部《商法典》,基本抄袭法国商法典,没有什么伊斯兰传统。一战以后,伊斯兰国家民商法进一步发展。土耳其于1926年仿照《瑞士民法典》制定了《土耳其民法典》。首次以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法取代传统的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于1929年还仿照法国法律颁布了《海商法典》。伊朗于1920—1930年公布的《伊朗民法典》的前三个部分,深受法国、比利时和瑞士民法典影响。而埃及1948的民法典却明确宣布“沙里阿”是法律渊源之一,并以“沙里阿”的原则精神为准则对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的民法典进行比较选择、博采各家之长。法典增加了许多传统伊斯兰法的内容,但又有一些无视传统而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传统伊斯兰的“经定刑”违反人道主义精神,近现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对刑法都做了较彻底的改革,并采用西方国家的一些刑法制度,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同时对罪名做了大量修改。近现代伊斯兰国家的世俗法院不断发展,建立起多层审级的法院系统。同时,伊斯兰国家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普遍颁布了程序法,作为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程序依据。
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历来是宗教管辖的领域,在伊斯兰法的改革中,这一领域的法律改革起步较晚。进入20世纪以后,各伊斯兰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式,主要有“选择的方法”,即在新的立法中从古代法律中选择具有现代适应性的规则;“捏合的方法”,即把不同法学派的部分规则嫁接捏合在一起,形成一条新规则;排除“沙里阿”法院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重开伊智提哈德之门”,即对古代法的规则做出适应现代生活的解释,由此创立新规则;通过政府立法输入新的内容。通过改革,伊斯兰国家对多妻制普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严格限制了丈夫单方面休妻制,并规定了离婚的理由,给予妻子一定的离婚权;禁止童婚制;清除了不同宗教的亲属之间不得相互继承的障碍,并在妇女继承方面做了保护性规定。
当代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在伊斯兰教占统治地位或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伊斯兰法大都程度不同地得到适用。近代以来,伊斯兰世界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法律改革,但当代伊斯兰法系情况十分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伊斯兰法系的“继承人”,如沙特阿拉伯、阿曼、阿联酋等阿拉伯半岛的国家;二是伊斯兰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混合物。大多数伊斯兰教国家属于这一类,如埃及、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家,其法律制度深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影响;三是其他法系的“过继子”,最典型的是土耳其和印度,已基本废除了伊斯兰法而加入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行列。
从动态角度看,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活中有死”和“死中有活”的过渡性法系。一方面,传统的伊斯兰法经过现代化改革,已渐趋衰落,不仅大部分国家已成为伊斯兰和西方法律的混合物,而且还有少数国家已彻底抛弃了伊斯兰法。因此,伊斯兰法系表现出“活中有死”的趋向;另一方面,传统的伊斯兰法在伊斯兰国家仍有重要影响。不仅有少数国家至今仍然坚持着伊斯兰法的传统,而且各伊斯兰教国家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方面的改革基本上没有脱离伊斯兰传统,西方社会的弊病和文化被广大穆斯林所抵制。同时,伊斯兰教的信徒在世界上有八亿多,近几十年一些国家重新恢复伊斯兰传统精神,提倡“原教旨主义”,主张实行“伊斯兰法治”,引发了新的伊斯兰运动,呈现出伊斯兰法系改革中“死中有活”的历史景象。总之,